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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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市南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河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涪政办发(2022)24号)南涪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南海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湖州市南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6日南潺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了

2、印发浙江省省级国仃资本经营预算行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8)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区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区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区级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局(国资办)和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的区级国有一级企业,包括区级国有独资企业、区级国有控股企业、区级国有参股企业。所有

3、区级国有一级企业应全部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第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和发展,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五)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

4、情况。第五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第七条区财政局(国资办)是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订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二)收取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负责审核和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报送审议。(四)批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按规定公开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五)组织或实施对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六)监督检查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情

5、况。第八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一)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二)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建议书。(三)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预算收入第九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收入。(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区级国资预算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

6、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第十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收取,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上交。(一)国有独资企业根据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抵扣项和规定的上交比例确定应上交的利润。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提高到30%,具体上交时间由区财政局(国资办)确定。(二)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三

7、)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应付国有股部分,全额上交。(五)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其他需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其税后利润不征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第十二条经区政府批准,政策性和特殊行业企业可以暂缓上交

8、或免予上交区级国有资本收益。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国资办)提出建议意见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第十三条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第十四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每年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区财政局(国资办)下发通知书直接缴入国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四章预算支出第十五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

9、排的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其他支出”)。(一)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支出。(二)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推动国资国企改革、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补助性支出。(三)其他支出。第十六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一)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二)解决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三)对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四)对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的政策补贴等。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10、。第十七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由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申请,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区政府对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要求和相关工作需要,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时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第十八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方针政策。(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四)资本性支出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论证。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应填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书,属资本性支出项目的还须附报可行性报告,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具体格式每年随同预算编报通知下发

11、。第二十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除用于区委区政府已确定的重大项目和规定用途以外,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区财政局(国资办)统筹当年可安排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来安排支出,确定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具体内容,形成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第五章预算编制和批复第二十一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区财政局(国资办)按照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及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安排预算支出,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国资办)编制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报告:预算编制的原则

12、和依据,预算收支规模及主要内容。(二)预算报表。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国资办)应严格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的支出内容执行,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分阶段拨付。第二十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区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应严格按照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明细支出项目,组织具体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第七章预算调整第二十六条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在预算执行中,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支出。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或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13、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下达预算调整批复,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支出和绩效目标。第八章决算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国资办)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当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第九章预算监督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国资办)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开展组织调查,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第三十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

14、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的专项审计,对实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第三十一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二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三条对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2日起施行。南涪区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话政办发(2015)143号)、南沼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话政办发(2020)5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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