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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的通知(珠人社规(2022)2号)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现将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4月21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处罚标准,确保依法、合理开展行政执法,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
2、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执法,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是指根据立法目的、原则,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VratlJO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没有规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适用的,不得选择适用。第二章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第五条行使自
3、由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二)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重过轻罚或者轻过重罚。(三)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四)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
4、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五)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目的,又要实现社会效果。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先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才予以处罚的,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第六条行政相对人被同时发现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分别裁量,在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作出处罚。第七条适用自由裁量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具体的事实、情节和理由。第三章自由裁量的适用标准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
5、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应至少同时满足第(一)(二)(四)(五)项条件,有法定标准、额度的还需满足第(三)项条件。未直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应至少同时满足第(四)(五)项条件,有法定标准、额度的还需满足第(三)项条件。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应至少同时满足第(六)(七)(八)项条件:(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5人的;(二)涉案金额不足1万元;(三)偏
6、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不足30%的;(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的;(五)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六)危害后果可以完全消除的;(七)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八)未造成社会影响的。第九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对象人数、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的轻重等,将决定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分为三档: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在情节严重基础上予以考量。第十条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10人的;(二)涉案金额不足2万元的;(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不足50%的;(四)
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五)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六)经批评教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七)危害后果较轻的;(八)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九)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十)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轻的因素。第十一条情节较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二)涉案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50%以上不足Io0%的;(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五)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半年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六)不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
8、稽核、基金监督的;(七)经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稽核(退款)通知,仍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八)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九)同时发现存在两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十)引发不足30人群体性事件的;(十一)被当地新闻媒体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十二)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重的因素。第十二条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二)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100%以上的;(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的;(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六)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后半年内再次实施同一
9、性质违法行为的;(七)同时发现存在三项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八)特殊劳动保护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包括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女职工的;(九)采取逃匿、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转移处分财产等方式,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十)经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追回决定,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十一)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十二)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者在互联网上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十三)其他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因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违法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予以处罚的,应依照前款规定确定该违法行为属
10、于情节严重情形后,才能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三条依法减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细化标准的下一档处罚细化标准内实施;依法从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细化标准内实施。第十四条被处罚人对违法行为进行陈述、申辩的,不得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第四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第十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审核制度。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对处罚建议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权按规定下放到镇(街
11、道)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对复杂、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当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制作、保存复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集体讨论记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法制审核。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中“以上”、“以下”、“内”、“至”的上限数均含本数,“至”的下限数、“不足”不包含本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指导监督各区、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珠人社201321号)、关于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珠人社(2012)320号)同时废止。附件: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