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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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交投公司,省公建集团、甘肃长达路业公司、甘肃路桥投资公司、省远大路业集团,交建项目管理公司、各公路PPP项目管理公司,厅属各单位: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6月16日第六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6月22日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

2、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省道公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公路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O第四条公路工程中实行施工分包的,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非关键性专业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施工行为,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在工程总体通过交工验收后分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内分包工程的

3、维修。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必须依法进行,实行专业工程分包并鼓励专业化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制订项目专用的分包合同格式、分包合同备案的具体规定,负

4、责对分包工程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分包人信息库和管理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监理人经发包人授权负责对施工标段的分包监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其合同管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分包人资格、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核实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本单位人员身份,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第八条承包人设立的项目部和分包人设立的项目分部,分别对承包工程、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应具有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

5、责人和财务、质量、安全、计量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与承包人或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本单位人员。分包人应当在其项目分部中设立施工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承包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统一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其中分包工程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地试验室无法实施的特殊检测,其中的分包工程外委试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第三章分包资格条件第九条公路工程按照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发包的,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定有资质要求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公路工程施工按

6、照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设定有资质要求的专业工程应当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取得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发包人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应当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承包工程范围和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施工分包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制定项目专用的分包合同格式文本并编入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或者不得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得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包括以分包的工作量

7、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或者按分包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对投标人提出合法合规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第十一条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选择分包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相关合同条款要求。分包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本细则规定。第十二条未列入投标文件拟分包范围的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一)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的工程;(二)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

8、增加较大,或者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不能按合同工期按时完工的工程;(三)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工程建设总体计划等要求或按其下达的指令,对总承包合同内专业工程依法分包;(四)工程建设基本结束或缺陷责任期内的完善工程及病害处治等工程。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三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第十四条发包人可以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施工分包合同的通用条款,或参照其相关内容和其他类似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通用条款,并在通用条款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分包合同的专用条款

9、。第十五条项目专用施工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由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并在工程实施前报送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共同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分包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约定,补充合同专用条款,经监理人审查后签订,并报备发包人。第十六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十部门和本省颁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10、,在施工及分包合同中补充相关合同专用条款,并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七部门和本省颁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发包人在施工及分包合同中补充相关合同专用条款并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第十九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

11、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人不服从管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及质量安全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行为管理第二十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因为税收抵扣向对方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承包人或分包人应予以办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由分包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分包人有

12、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价款、工期,对工程、质量、安全、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等情况。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将公路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清偿。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其他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承包人无力清偿的,由发包人负责清偿,

13、并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清偿。发包人与承包人或者承包人与分包人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发包人不得因争议不按照相关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承包人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名义变相索要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第二十三条承包人与分包人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施工标段和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包工程、分包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

14、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三)承包人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向分包人按期结算分包款项,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施工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和复制与分包相关的档案、文件、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人员执业证书、质量、安全等文件、资料;(三)对分包事项进行调查,要求有关人员就分包

15、工程事项做出陈述和说明;(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等对施工分包检查和管理工作应当互相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等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服务区、养护工区、收费站等公路管理服务设施中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分包,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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