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区域性执法检查局车辆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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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区域性执法检查局车辆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甘药监发(2022)117号)局机关各处(局)、各直属单位: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性执法检查局车辆管理制度(试行)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8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性执法检查局车辆管理制度(试行)根据甘肃省“省直部门综合执法用车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性执法检查局(以下简称区域性执法检查局)车辆用车程序,合理调配使用,保障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规定的执法用车,是指区域性执法检查局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用车。第二条省局后勤

2、服务中心统一调配和管理区域性执法检查局执法用车,区域性执法检查局负责执法车辆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第三条用车原则。(一)厉行节约。区域性执法检查局执法用车,赴铁路沿线的地区,应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二)统一派遣。区域性执法检查局执法用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统一派遣。(三)突出重点。执法用车以保障行政执法为重点,不得挪作他用。(四)确保安全。执法用车安全实行“谁用车、谁负责”的原则,全程负责用车申请填报、用车途中安全、用车结束报告及驾驶员管理。第四条用车范围(一)各执法分局辖区范围内的监督检查、执法办案用车。(-)陪同省局领导、各处室赴各地辖区进行的执法检查、督导、考核等工作用车。(三)严禁参加会

3、议等公务类事项时使用执法用车。(四)区域性执法检查局执法车辆和租用车辆,不得超出执法辖区范围使用。第五条租赁用车(一)各执法分局应选择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公车平台指定的1-2家租车公司。(二)租车协议由各执法分局提交、省局签订,协议期为一年。(三)租车应一用一申请,用车申请应与执法检查申请一起提交。第六条用车派遣(一)区域性执法检查局派遣执法用车,严格执行车辆派遣程序,认真填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性执法检查局用车申请派遣审批单,详细记录用车人、用车事由、用车地点、用车路线、用车时间等基本信息。审批单随车同行,用车结束后留存。(二)用车人员执行执法活动如有路线、时间、地点等情况变化时,应及时告知

4、区域性执法检查局主要负责人,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对用车派遣信息予以补充。(三)妥善保管车辆派遣记录,以备省局查验。第七条车辆运行维护(-)车辆运行实行申报人负责制。(二)用车未出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时,须重新申报;正在出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时间、地点和路线,应及时告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改变。随意改变和延长用车时间或被省政府服务平台报警的后果,由车辆使用人自行负责。(三)车辆运行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四)在执行执法活动途中如发生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区域性执法检查局主要负责人并进行妥善处理,同时报备省局后勤服务中心。(五)区域性执法检查局执法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的购买

5、,按照向省局后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后由区域性执法检查局在当地自行购买,购买票据由省局后勤服务中心加注意见后,由区域性执法检查局自行向省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申报。(六)区域性执法检查局执法车辆保养和维修,应到当地政府采购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行政执法途中如发生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区域性执法检查局主要负责人和省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报告,待申报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到执行任务地便利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特别严重的情形,报告省局后勤服务中心后,由省局后勤服务中心请示省局领导,并按省局领导指示执行。(七)区域性执法检查局执法车辆实行就地审验制度。(A)执法车辆保养和维修,按照申报预算、省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6、不得做没有预算和审批的保养维修。第八条驾驶员管理及考核(一)区域性执法检查局司乘人员的招聘和解除,由省局机关党委(人事处)和后勤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在区域性执法检查局提名人选的基础上,按照立足属地、严格程序的原则组织实施。(-)区域性执法检查局司乘人员使用和日常管理,由区域性执法检查局自行负责,原则上实行区域性执法检查局局长负责制。(三)对不能认真履行合约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司乘人员,可予以辞退,另行招聘;发生等级以上事故的,不受合约限制,必须立即予以辞退。(四)区域性执法检查局司乘人员每年考核一次,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由区域性执法检查局组织实施,省局后勤服务中心可派人督导。(五)区域性执法检查局司乘人员工资待遇,参照省局临聘人员工资标准执行,由省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按月计发至个人账户,具体工资标准执行由省局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解释。(六)区域性执法检查局司乘人员的安全行车奖惩,参照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驾驶员安全行车奖惩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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