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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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白银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4日白银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

2、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2)23号)及市委、市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促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我市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第三条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一)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

3、,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三)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五)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六)银保监部门负责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七)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A)工会负责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第二章救助对象第四条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以下对象类别实行救助:(-)特困人

4、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城乡低保对象;(三)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四)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下同);(五)过渡期内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七)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第五条民政、乡村振兴和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过渡期内的已脱

5、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等部门认定,具体认定办法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第三章综合保障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广泛开展参保宣传和动员工作,引导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城乡居民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第七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

6、已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年度定额资助标准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第八条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建立健全三重保障制度,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确保职工和城乡居民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一)坚持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对所有参保人员实施公平普惠保障。(-)巩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继续落实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保障政策。(三)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及时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第九条救助费用保

7、障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住院病种和门诊慢特病病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执行。第十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救助。(-)特困

8、人员、孤儿医疗救助比例为100%;(-)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为75%;(三)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四)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60%;(五)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为60%,并在过渡期内按规定实行渐退。第十一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救助。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其中,低保边缘家

9、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为5000元;年度救助限额同直接救助一致。追溯救助的上年度医疗费用计入申请年度进行救助,不单独计算起付标准,占用申请年度救助限额。第十二条在市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直接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服务协议,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10、,规范医疗行为,严控目录外费用占比和不合理费用支出。第十四条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引导救助对象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促进合理就医。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住院押金。第十五条依托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对直接救助对象进行系统标识,实行动态调整,纳入“一站式结算,实现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一体化经办服务。第十六条依申请救助对象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县级医疗保障部门核准其救助金额,并将救助金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第十七条定点医疗

11、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垫付的医疗救助金由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按月据实拨付。市级统筹前,市本级参保职工的医疗救助金由户籍所在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向市级医疗保障部门上解。市域外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的医疗救助金按照全省统一规定进行清算。第五章基金管理第十八条推进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强化医疗救助基金预算管理,落实市、县(区)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九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级统筹前,县区财政、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专户,优化救助资金给

12、付流程,确保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当月参保、次月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异地就医医疗救助金及时上解和“一站式直接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第二十条加强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第二十一条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第二十二条建立预付周转金制度,各县(区)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均住院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额标准,每年提前预付定点医疗机构2个月周转金,年底统一清算。第六章社会救助第二十三条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促进医疗保障与慈善救助衔接,发挥补充救

13、助作用。强化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建设管理,推动慈善信息资源共享,规范个人大病求助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统筹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提升综合保障水平。第二十四条扶持引导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引导医疗互助有序发展。第二十五条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加快产品创新,满足群众多元医疗需求保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

14、要指标,纳入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和帮扶机制。县级医疗保障部门每月向同级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共享监测对象单次住院费用自付超过6000元和其他农村居民单次住院费用自付超过IOooO元的信息。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要及时推送至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实施救助。第二十八条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乡镇(街道)要配备专人,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工作力量,实现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办服务全覆盖。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白银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原有文件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级政策作出调整时,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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