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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预算法实施财政监督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决(结)算的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和审核的管理行为。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依法、高效、独立、廉洁的原则。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方式包括预算评审、决(结)算评审。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实行项目全过程评审或单项评审。第五条预算评审分为工程预算评审和部门预算项目评审。其中,工程预算评审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估算评审、初步设计概算评
2、审和施工图预算评审;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对拟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实施的专业技术评价和审核。估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拟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概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单位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施工图预算评审结论作为申报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或确定建设工程招标上限值的依据。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部门预算的依据。第六条结算评审是对项目单位办理竣工价款结算的评价和审核。结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第七条决算评审是对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评价和审核。决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
3、。第八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具体范围包括:(一)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采购;(S)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信息化建设以及与信息化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四)财政预算管理需要进行评审的支出项目。第九条省、市(州)、县(市、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的财政投资项目,由省财政厅或主要出资方牵头组织财政投资评审。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内容:(一)财政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二)财政投资项目资金预算
4、和竣工决(结)算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核;(S)执行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情况审核;(四)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五)项目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第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填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送审单(附件1,以下简称送审单),并根据项目评审类别所对应的评审资料报送清单(附件2)收集整理好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财政投资评审:(一)项目单位将送审单及评审资料送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财政厅;(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或由其商预算管理机构(需新增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评审项目)审核签署意见;(三)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
5、审机构受理并组织评审;(四)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相关方交换初步评审意见;(五)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商部门预算管理处后出具评审报告或意见。第十三条评审资料报送要求:(一)评审资料由项目单位提供,并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送审后,原则上不得增加或变更已送审的项目内容及资料,确需增加或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程序办理;(二)项目单位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先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再办理决(结)算评审;(三)建设工程项目办理竣工结算评审,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初审;(四)项目单位委托造
6、价咨询等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委托费用不得突破相关概算;(五)项目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结果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含10%),或超概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应按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向原批复机构申请调整概算后,再办理竣工结算评审。不须立项但超资金预算的项目,须落实资金来源并由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同意后进行评审。第十四条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二)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及意见,督促项目单位执行和整改;(
7、三)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及意见实施项目预算和资金管理。第十五条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二)配合省财政厅预算管理机构,开展具体项目预算支出标准拟定工作;(三)根据财政预算管理需要,承担部门预算项目评审的相关工作;(四)负责省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五)依照有关时效管理规定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或意见;(六)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七)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八)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项目主
8、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系统)财政投资评审实施方案,履行本单位(系统)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的组织督促责任;(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及时签署意见。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当积极配合;(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
9、告,应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及时反馈,逾期不反馈,视同同意评审意见;(四)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第十八条涉及保密项目的,评审相关方应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虚报冒算严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I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