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排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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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排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体制机制,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提升创新发展水平,增强科技创新对石排镇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石排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石排镇产业扶持政策专项资金安排,纳入石排镇财政预算管理。第三条石排镇经济发展局是具体执行本实施细则的主管部门,石排镇财政分局是本实施细则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在石排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

2、予资助:1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2 .关于石排镇企业奖补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补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不予资助的范围。3 .经石排镇政府研究认为不予资助。第三章支持措施第五条高企扶持奖励当年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当年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非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8万元;当年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第六条瞪羚企业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第七条百强企业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第八条研发投入补助(一)对建有研发机构并且研发投入年度增量超过100万元的单位按照市财政补助金额最高给予1:0.2配套补

3、助。(二)对建有研发机构,首次有研发投入并且研发投入不少于20万元的单位按照市财政补助金额最高给予102配套补助。研发投入补助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九条研发机构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含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50万元、10万元、5万元。此项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补助资金。第十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配套奖励,同一家孵化器运营主体获镇财政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此项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

4、后按差额核拨扶持资金。第十一条重点领域研发项目配套补助(一)对承担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立项补助的,按照市财政补助金额最高给予1:0.1配套补助。(二)对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立项补助的,按照市财政补助金额最高给予1:0.2配套补助。此项按市财政补助进度同步分期配套补助。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奖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具体奖励措施通过镇委、镇政府“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执行。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二)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按获奖等次分别最高给予5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三)对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不予奖励)。(四)对获得广东省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第十三条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补助对获立项的创新科研团队,视团队的层次按照市财政补助金额最高给予1:0.2配套补助。此项按市财政补助进度同步分期配套补助。第十四条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奖励对新认定为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第十五条院士工作站奖励对新认定为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广东省科技

6、专家工作站、东莞市院士工作站的单位按照市财政补助金额最高给予1:0.2配套补助。此项按市财政补助进度同步分期配套补助。第十六条科普教育基地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单位,按等次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此项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第四章申报流程第十七条申报程序本实施细则资助项目每年集中受理申报和组织审批一次。申报通知通过石排镇政府官网向社会发布,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八条受理审核石排镇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石排镇经济发展局通知申报

7、对象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石排镇经济发展局可根据实际需求,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开展现场考察,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第十九条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石排镇经济发展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石排镇经济发展局进行处理和答复。第二十条报批审定石排镇经济发展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报石排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第二十一条资金拨付石排镇经济发展局根据石排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结果,向石排镇财政分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材料,石排镇财政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第五

8、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同一企业年内申领我镇所有财政奖补累计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税收镇级留成部分的60%o第二十三条若本实施细则当年资助总额超出预算总额,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按公式计算核拨:经核定的企业当年资助总额X系数(当年财政预算科技资金总额/经核定的全镇企业科技资金总额)。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获得本实施细则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对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按要求规范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管理,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获本实施细则资助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使用的财政资

9、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石排镇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三)资助项目涉及剽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石排镇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金资助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如与石排镇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石排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

1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本实施细则的项目纳入本实施细则资助范围。附:石排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资金申请书附:石排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资金申请书(年)申请单位(盖章):资助项目:申请日期:石排镇经济发展局印制承诺书经核实,本申请书中所填报项目内容、数据和情况描述准确无误递交的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如存在利用虚假资料瞒报、虚报等手段通过资金申请资格审查并获得资金资助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公司获资助后,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主动配合项目跟踪、检查、评价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已知悉上述事项并特此承诺。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一、企业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企业法人姓名企业法人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企业银行开户资料(与开户许可证保持一致)开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银行二、申请资助类别及金额序号申请资助类别申请资助金额(单位:元)合计三、审核意见责任部门审核意见经审核,该企业符合申报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完整、有效。盖章:日期:年月日石排镇经济发展局审核意见经审核,该企业符合申报要求,同意申请。盖章: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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