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涉刑案件的投资者维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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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涉刑案件的投资者维权利益冲突审查近两年,私募基金行业频频爆雷,已成为后P2P时代金融犯罪的高发地。投资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是请求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在民事诉讼或仲裁两种维权方式之外的一种维权途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通过形式审查启动,且都有相对严格和明确的立案标准及期限,而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标准高、难度大、案件普遍周期较长。为分摊维权成本并达到各地经侦部门立案标准,针对同一基金管理人,或者同一投资标的及相关主体维权的私募基金投资者,我们建议共同委托专业律师提出刑事控告。私募基金涉刑案件中,私募基金财产会成作为涉刑案件财物而被查封、扣押、冻

2、结,也会涌现出包括投资者在内的更多利益相关方。律师在接受投资者委托维权事项前,必须慎重审查利益冲突,即拟接受的维权委托事项与所在律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因为除了私募基金涉刑案件所有犯罪嫌疑人外、关联的行刑、行民衔接程序、刑民交叉案件一般还会涉及到金融监管部门、各类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如果所在律所正在为相关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必须如实告知拟委托维权的投资者,出现了律协规定禁止的直接利益冲突情形时,不论投资者是否同意豁免,都不得接受委托。以本案为例,案件社会影响恶劣,牵扯面广,媒体也有很多报道1。投资者将自有的近千万存款

3、购买国民信和平台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还被某典当行唆使通过某大型信托机构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以在京房产作抵押,并在某公证处办理了债权文书公证)的方式继续投资,管理人大规模挪用募集资金后暴雷,投资者陷入了“钱房两空”的绝境。我们首先就要关注到本案牵扯主体众多,维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向经侦部门提出刑事控告、向司法机关提出案件法律意见、向公证处调取公证档案(含发送律师函、向司法局申请查出等)、向银保监会申请查处(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与信托机构/典当行的民商事争议解决等,在接受投资者委托提出刑事控告前,我们就需要按照利益冲突审查标准对这些相关方作全面和严格审查。诉讼地位核实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刑事案

4、件中的私募基金投资者所处的诉讼地位和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不同的。而投资人在刑事案件中诉讼地位高低和权利大小,又对后续维权路径和难易程度有重大影响。核实诉讼地位,最重要的就是根据刑事案件案情进行定性分析,确定金融犯罪罪名。以本案为例,关于国民信和的犯罪罪名定性,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几种不同意见,不同罪名定性对投资者后续维权影响巨大:1、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投资者是“集资参与人”而非被害人”,既然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那么投资者参与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权利便于法无据,既不能委托律师阅卷,也无

5、权亲自或者委托律师参与庭审,很难有效了解私募基金涉刑案件案情和在案证据。2、按照集资诈骗罪处理。公诉机关会向投资者公告送达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各阶段享有相应诉讼权利,作为投资者的代理律师预期能够获得更多的证据,用于关联争议解决案件。但按照集资诈骗罪处理也会导致如下后果:首先,本案的侦查工作将止步于国民信和集资平台,侦察机关不会动用侦查手段去查清某典当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以及某信托机构违法或违规发放信托贷款的情节;其次,从形式上推定,投资者与某信托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的虚假贷款资料系房产业主提供,虽然投资者提供了充足的在京房产作抵押担保,陷入“

6、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较低,但在集资诈骗罪刑事案件终结后,无法免除其向信托机构还本付息的责任。3、按照贷款诈骗罪处理。也是我们认为对投资者最有利的犯罪定性。我们协助投资者整理国民信和、某典当行虚构了贷(借)款资料,实际控制并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证据线索,并在提交给经侦部门的刑事案件控告书、以及给公诉机关的法律意见书里明确了律师意见:国民信和、某典当行通过隐瞒投资者并非贷款主体的真相,虚构了贷(借)款资料,造成某信托机构作为资金出借方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将资金“出借”给投资者,国民信和、某典当行对资金出借方实施了贷款诈骗罪,资金的所有权人仍为信托机构,系本案的被害人。贷款诈骗罪刑事案件结束后,信托机

7、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刑事退赔程序中追回投资损失。而投资者作为国民信和、某典当行实施诈骗所利用的工具,应当免除或部分免除其向信托机构还本付息的责任。行刑、行民衔接在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与投资者维权一文中,我们指出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的违法行为,投资者可以向证监会举报,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13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发现有涉嫌犯罪的,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8、责任。私募基金涉刑案件中,除了上述主体会有案涉嫌犯罪行为,还往往伴随某些金融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行政监管查处。在私募基金涉刑案件投资者维权实践中,如果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存在民商事争议,金融机构就会成为我们重点申请监管查处的对象。以本案为例,司法机关最后以非法集资而非贷款诈骗罪对私募基金涉刑案件定性,在刑事案件结束后,投资者必然面临向某信托机构对信托贷款还本付息的责任承担问题,我们必须提前收集和固定某信托机构违规放贷行为,为后续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做准备。具体而言,我们认为某信托机构发放房产抵押贷款前期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失职,并存在主观故意和严重过错,导致贷款资金被用于非法集资

9、,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审慎经营规则”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依法查处。如图1所示,北京监管局在调查取证后回函认定某信托机构的具体责任是“未能有效采集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贷后管理过程中,采取的管理手段单一,未能有效监测贷款资金走向,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存在不足。”im2019205号关于对反映问题回:关于你反映在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办理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相关问现回复如下:关于你反映信托发

10、放信托贷款I贷后管理存在失职的问题。经核查,段,未能有效采集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相关管理过程中,采取的管理手段相对单一,资金走向,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存在不足图1: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回函(2019205号)从本案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取证角度看,我们达到了证明某信托机构存在违规放贷行为的目的。如果未达到取证目的并且监管部门的答复不合规,我们可以向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北京监管局的回函,责令北京监管局对投诉事项重新调查和处理。进一步而言,如果银保监会作出维持行政复议的决定,我们还可以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民刑交叉我们分析过包括私募基金涉刑案件投资者在内的金融犯罪案件投资人很难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

11、事追赃程序得到充分追偿,并且案涉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不能直接用来补偿投资者损失,所以投资人有另行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中加强救济的现实需求2。以本案为例,国民信和集资平台暴雷后,投资人无力对其信托贷款还本付息(以在京房产作抵押,并在某公证处办理了债权文书公证),某信托机构立即采取了两方面行动:二是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某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准备强制过户投资者的在京房产;二是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投资者还本付息。我们作了相应应对:一是向某公证处调取公证档案,发现了办证流程、告知、送达等环节上均有瑕疵,我们随即向某公证处发送律师函,主要诉求和理由是:“公证机构就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12、债权文书出具执行证书,应当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调取的公证档案表明,当事人借款的事实虽不同于国民信和犯罪事实,但存在牵连,国民信和刑事案件最终的司法认定结果有可能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故应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我们同时指出北京市司法局曾对北京市相关公证处涉嫌违规办理“以房养老”公证事项作出过严肃处理3,我们保留向司法局申请查处的权利。二即以相同理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请求中止仲裁程序。北京市公决定书申请人等于2019年8月12E请求对涉及北京国民信和投资基金有限A信和)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出具执行证书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结。经查,国民信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少立案侦查。本处认为,按

13、照相关法律、司法解相就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出具执布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等体的受案回执等证明材料,等人于国民信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领在牵连。目前,公证债权文书的出借人是共同犯罪嫌疑等问题,公安机关尚未侦查未作出判定,而其最终的认定结果有可能产生影响。在此情况下,本案涉及的所有合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因此,基于以上决定:舟讷乃北古国印住知势咨禁小有阻图2:某公证处决定书(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如图2所示,某公证处采纳了我们的主要意见,向申请人出具决定书,决定对涉及国民信和的所有公证债权文书不予出具执行证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相应地中止了仲裁程序。我们在本案中采用的民商事争议解决策略实际上运用的是民刑交叉领域的“先刑后民案件处理原则,使私募基金涉刑案件投资者避免陷入“房财两空”的绝境。参考资料向上滑动阅览1冯华妹:早教机构暴雷背后的非法集资案,载财新周刊官网2021年4月4日,https:/0403/101686276.html?p22肖敬仁:金融犯罪内在特点和发展趋势,载微信公众号“投资者保护法律实务”,2021年12月12日。3孙莹:北京市司法局严肃查处“以房养老”违规公证,载央广网官网2017年8月14日,http:/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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