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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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2015)目录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安全奖励- 1 -第三章 处罚通则- 2 -第四章 处罚细则- 4 -第一节 安全管理- 4 -第二节 采 煤- 11 -第三节 掘进- 14 -第四节 机电管理- 17 -第五节 供电管理- 26 -第六节 一通三防- 29 -第七节 辅助运输- 38 -第八节 监测监控设施管理制度- 44 -第九节 井下通讯设施管理制度- 45 -第十节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46 -第十一节 地质测量管理- 46 -第十二节 爆破管理- 48 -第十三节 其它- 50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2、依法治矿,依法管理安全生产,保障我矿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职工奖惩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对现行XXX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矿各单位、各部门、各工种岗位和各种性质用工,是我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是各级管理人员指挥安全生产的准绳,是员工安全工作的行为规范,是各类“三违”和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的依据。第3条 处罚程序:检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的,由检查人签字,所在科室负责人组织核实后,由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交安监科执行。处罚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安监科,一份处

3、罚单位留存,一份交受处罚单位或本人。涉及行政处罚的,必须经矿安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第4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每个员工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任何人违反劳动纪律。第5条 安全工作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系统工程,每个员工都有行使安全工作检举、制止、查处和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与义务。第6条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另行追究其法律责任。第7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XXX矿井建设筹备处安全工作委员会。第8条 本条例经矿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从生效之日起正式施行。第二章 安全奖励第9条 以下情况根据矿安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1、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创出新水平,或创

4、出好水平的单位和个人; 2、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完成目标,年底按照矿安委会安排评比出的国家、省、市、集团公司、矿先进集体和个人; 3、在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4、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和事故征兆,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避免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危险的集体和个人;5、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创新、突破或推广新的安全管理技术、方法,卓有成效的集体和个人;6、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的;7、在各种安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8、在班组建设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9、对安全生产中的“三违”行为、盗窃和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情况属实的。10、对新工人传

5、帮带成绩优秀人员、对技术比武中成绩优秀人员和一通三防工作中贡献突出的有功人员。11、对捡到火工品主动上缴的人员。 第三章 处罚通则第10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开除矿籍处分:1、“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2、“三违”之一造成重大机电事故或伤亡事故的;3、“三违”之一造成特大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者;4、故意破坏矿井安全生产设施,情节严重的;5、盗窃或私藏火工品情节严重的;6、抢救事故不及时,贻误抢救时间造成他人死亡的责任者;第11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罚款1000元和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1、“三违”之一造成重伤或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以上者;2、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瞒报、虚报瓦

6、斯和一氧检查结果、监控工修改瓦斯和一氧数据、调度人员隐瞒瓦斯和一氧实际情况、故意损坏监控设施者;测风、测尘工不按规定检查、填报,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3、违章扒、蹬、跳和乘坐矿车、无驾驶室梭车、皮带、刮板运输机者;4、因“三违”之一造成重大未遂事故者; 5、查出隐患“四定”后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事故者;6、无风或微风作业、CO或瓦斯超限区域作业的责任者及局扇停风后不撤离者。7、打开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闭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者;8、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或排放瓦斯工作,情节严重者;9、 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者;10、故意损坏通风设施、带电作业和因电气失爆造成重大隐患或严重后

7、果的责任者; 11、辱骂、殴打、威胁、报复安全监察工作人员,情节严重者。12、私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者;12、不检查瓦斯违章送风送电或与盲巷贯通者;13、在井下放飞车、开野车者;14、安全员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情节严重者;15、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重大事故者;16、私自甩掉断电装置,致使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失效者;17、随意打开密闭栅栏,进入盲巷者;18、破坏井上下摄像头、传感器者和传输线路者;19、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擅自进入封闭式轨道者;20、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自救器者;21、作业前未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提醒等冒险作业造成

8、重伤事故者。第12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1、管理人员发现“三违”现象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者;2、 各级领导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造成特大经济损失;3、各级领导对基层提出的安全装备、设施和管理上的重大问题,长期不予解决,渎职、失职,造成严重事故的。4、不按规定跟班、值班发生重伤事故者;5、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轻伤事故者;6、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7、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末遂事故的单位直接责任领导;8、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第13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罚款1000元和降级(薪)处分:1、“三违”造成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或较大经济

9、损失者(110万元);2、“三违”破坏安全生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事故者;3、 机电设备检修管理不到位,形成严重失爆者;4、电气设备甩保护运行情节严重者。5、安监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利用职权庇护“三违”人员者。6、抢救事故不及时,贻误抢救时间造成事故扩大,但未造成死亡事故的责任者;7、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事故者;8、在禁止烟火的要害场所动火、吸烟或生火造成事故者。9、随意打开或移动井上下所有非移动传感器、分站、电源箱、接线盒等,造成信号失传、误传者;10、因操作失误造成大停电的责任者;11、违章不听劝告,殴打安监人员或其它人员者;12、因“三违”造成轻伤事故的责任者;

10、13、作业前未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提醒等冒险作业造成轻伤事故者。第14条 队组、班组管理制度健全,缺一项制度罚款200元。第14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认识和改正态度不好的,给予从重或加倍处罚;情节较轻,认识和改正态度较好的,给予从轻或减半处罚。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15条 所有“三违”人员,根据“三违”造成的危害后果,下岗学习330天。第四章 处罚细则第一节 安全管理第16条 安全检查执行以下规定:1、无故不参加各种安全大检查,罚责任人100元/人次;2、无故不参加各种安全会议者,罚单位负责人200元,迟到者罚100元;第17条 开工管理执行以下规定1、因开工检查不

11、认真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而引发事故的,处罚相应专业检查人员3001000元;2、各种图牌板必须齐全、清晰。否则每少一项处罚队组100元。3、无故不参加开工验收检查,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4、开工验收一次不合格,处罚队组500元。并在具备开工条件后重新进行开工验收;5、未按规定组织开工验收检查,罚主管业务科室500元;6、临时性作业必须填写单项工程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在责任书中写明安全作业要点,无单项工程安全目标责任书作业,处罚队组1000元/次;7、无电气焊作业申请书,严禁井下动火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8、不办理开工许可证开工作业的,处罚队组30

12、00元/次;9、队组没有对规程措施贯彻学习、规程措施没有发放相关部门、没有业务科室组织的开工验收报告,安监科签发开工许可证的罚负责人和责任人各200元/次,造成事故另行追究责任;第18条 隐患排查执行以下规定1、检查的隐患,无故不按“四定”要求整改的,罚单位200元/条;再次“四定”仍无故不整改加倍处罚,并罚单位负责人50元/条;2、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三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处罚责任队组100元/条;重复出现十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对责任队组加倍处罚,并对队长罚款50元/条,跟班队干、验收员罚款100元/条;3、各专业科室未指定专人负责本专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的,对科室负责人

13、罚款200元。未建档登记,对责任人罚款200元;4、每月各专业科室必须对本专业范围重复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队组,直至隐患消除。否则对专业科室罚款100元/条。第19条 事故管理执行以下规定1、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生产调度和安全调度汇报。对汇报不及时或谎报、瞒报的单位,要逐级追究现场班长、跟班队干、值班队干、单位正职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执行以下条款规定的处分(处罚)。2、在事故调查中,配合不积极,不如实汇报或隐瞒实情者,对责任人给予200-500元处罚;若造成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影响,要追查责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3、发生一

14、起轻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5001000元。(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300500元。(三)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200元。(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200元。(五)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10%。4、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和罚款10002000元。(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5001000元。(三)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降级处分或罚款500元。(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记大过或罚款500元。(五

15、)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10%20%。(六)对主管科室科长给予罚款300500元。(七)对分管业务科室科长罚款300500元。(八)对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处分或处罚。5、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并罚款20003000元。(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2000元。(三)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1000元(并免职)。(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1000元。(五)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50%。(六)对主管科室科长给予罚款1000元。(七)对分管业务科室科长给予罚款800元。(八

16、)对安监部门科长给予罚款800元。6、凡发生一起一人重伤以上事故(包括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根据责任认定结果,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罚款1000-2000元。(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罚款1000-2000元。(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除按以上条款追究责任外,给予撤职处分。(四)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全部安全结构工资。(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给予降级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六)对主管科室、分管业务科室、安监科的科长,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或罚款3000元。(七)对

17、矿领导的罚款按潞新公司有关规定执行。7、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100300元。(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100300元。(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100200元。(四)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影响时间进行赔偿。(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给予罚款100200元。(六)对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300元。(七)对分管业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200元。 8、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300-500元。(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

18、500-800元。(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500-800元。(四)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影响时间进行赔偿。(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或瓦斯员给予罚款200500元。(六)对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300-600元。(七)对分管业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200500元。 9、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500-800元。(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600-1000元。(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1000-3000元。(四)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影响时间进行赔偿。(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或瓦斯员给予罚款300600元。(六)对

19、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0-3000元。(七)对分管业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0-2000元。10、未实现年度安全考核目标,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年终评先资格。11、发生轻伤事故由安监科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发生重伤事故由处安委会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发生二级以下非伤亡事故,由调度室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一般生产事故由调度室和业务主管科室牵头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并写出事故通报。通报不及时罚责任科室200元。第20条 班前会管理执行以下规定1、不按规定召开班前会,缺一次罚队组负责人500元;2、班前会记录台帐不规范、无签字或代签字,对责任人处罚100元/次;3、班

20、前会不够30分钟,处罚200元/次;4、班前会上没有安全工作安排、无当前隐患整改安排,罚会议主持人200元/次;5、班前会上未按规定对“不放心人员”进行排查,导致酗酒人员、情绪异常人员、思想不稳定人员,生病人员和疲劳过度人员上岗的,对主持班前会的队干、班长各罚款200元;6、安排“不放心人员”上岗或安排打连班者,处罚责任队干200元;7、存在不放心因素,未主动在班前会上提出而上岗者,处罚本人200元。第21条 现场管理执行以下规定:1、一般作业人员睡岗,罚200元/次;2、安全员、瓦检员、跟班队干、班组长睡岗者罚500元/次;3、队干、班组长违章指挥,罚500元。安全员未及时制止罚500元;作

21、业人员违章作业,视情节轻重,罚100-300元。安全员制止不听者,加倍处罚;安全员违章,加倍处罚。集体违章,罚现场负责人500元,其他人员按违章情节罚100500元;4、无证上岗,无证操作,罚责任人200元/次;5、现场作业人员未执行互保联保规定,罚责任人100元,互联保人员中一人违章,其它人员处20%连带处罚;6、工作现场不按规定交接班者,罚100元,情节严重者,按脱岗处理。擅自脱岗者罚200元;7、一人当月出现二次违章,第二次在规定基础上加倍处罚;8、 接到“三违”查处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到相关管理部门落实情况者,罚款200元;9、 安全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或接受吃请,罚安全员500元;

22、10、 事故当事人不积极抢救伤员,罚300元;其他在场人员不积极抢救负连带责任;11、 辱骂、殴打、威胁、报复安全监察工作人员者,罚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加重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12、 班中发生打架斗殴者罚200元;情节严重者交保卫科依法处理;13、违反岗标作业者,比照相应“三违”条款执行;14、井下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梯子或保险带者,罚款300元;15、随意进入盲巷者,罚款500元;16、井下拆卸矿灯者,罚款500元。第22条 井口检身及乘候车管理执行以下规定1、违反乘候车管理制度,罚当事人100500元。2、不听从检身工指挥,扰乱秩序者,罚200元;3、 井口查出酒后下井者,罚当事人2

23、00元,井下查出酒后入井人员,罚当事人500元,同时罚主持班前会的队干200元/人次;检身工不认真执行检身制度,导致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或酒后人员下井者,罚200元/人次;4、 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者,罚100元/次;检身工失察导致不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下井者受连带处罚;5、 检身工不负责,造成秩序混乱者,罚100元/次;候车人员不服从指挥者,罚100-300元。6、 入井人员不接受检身者,罚500元/次;7、未经培训的新工人或无证人员下井,罚当事人200元,安排下井的责任人300元。检身工失察,受连带处罚。8、未办理外来人员入井审批手续下井的,对相关责任人

24、各罚款200元。第23条 值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1、各级领导必须24小时开机,无故关机、停机或不接电话,罚100/次;2、 矿安委会规定的需要值班的科队值班电话必须保证24小时值守,否则罚值班队干100元/次;3、值班人员不按规定交接班者,罚责任人100元;脱岗的罚200元。4、值班记录不全罚100元/次;5、接到事故通知后,值班领导和其它相关领导未按规定及时赶到指定地点的,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6、要害场所不执行来人登记制度者,罚责任人100元;7、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四大件机房、变电所、爆炸材料库,不听工作人员制止或工作人员不制止者,罚责任人200元;8、发现重大

25、安全隐患未及时按规定汇报,处罚责任人300100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处罚。第24条 安全责任落实执行以下规定1、各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2、各单位未根据机构、人员变化及时对全生产责任制修订、补充完善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3、各业务主管科室对队组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责任落实负责,责任落实不清,对主管业务科室罚款500元;4、各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将本月安全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等安全材料书面汇总到安委会办公室者,罚负责人200元;5、因工作安排不周,指挥协调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超前预控不及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主管业务科室或基层责任队组10005000元。

26、罚第一负责人5002000元。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按第四章第一节第19条处罚。1)、 涉及安全生产的设计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规范、规定,给安全生产造成隐患的;2)、 违章安排多工种,多队组平行交叉作业,未落实清安全责任,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3)、 设备选型不能满足生产需求,影响安全生产的;4)、 供电系统不符合规程要求,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5)、 斜巷运输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可靠的;6)、 没有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瓦斯排放工作的; 7)、 未定期测定调整风量,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使井下作业地点风量不足的;8)、 井下防尘措施不得力,隔爆设施不符合规定者的;9)、 未及时安设维护瓦斯监测装置或

27、监测装置不起作用的;10)、设备检修不及时、检修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的;11)、不符合规定的设备入井使用的;12)、 绞车钢丝绳磨损超限未及时试验更换的;13)、 井下机电设备保护不全、失效及甩掉保护的;14)、 因材料、设备、配件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给井下生产造成隐患和影响生产的;15)、未按计划及时组织培训、发证,基层队未按计划及时派人参加培训,影响职工上岗生产的;16)、质量标准化检查存在严重问题的;17)、导致采掘衔接严重失调的;18)、供暖、供水和饮食服务影响安全生产的;19)、各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的;20)、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21)、规程、措施编制、会审不及时影响安

28、全生产的。第25条 新工人管理执行以下规定1、未签定“师徒合同书”下井作业的,处罚所在队组200元/人次。2、安全员对新工人管理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罚安全员100元;3、师徒现场互联保不到位,互不知互联保对象的,各罚款100元;4、安排新工人单独上岗作业或安排新工人从事高危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处罚安排工作的队干200元。5、新工人“三违”或发生事故,师傅受连带处罚。第26条 岗标管理执行以下规定对岗标不合格人员罚款100元/次,连续两次岗标不合格下岗进行为期三天岗标培训。第二节 采 煤第42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2个安全出口畅通畅通,若不畅通,也末采取措施,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罚队长500

29、元。第43条 转载机机尾部分无防护装置,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44条 破碎机入口处无安全防护装置,罚责任单位500元。第45条 两组支架间隙大于300500mm不及时支护,罚责任者200元。第46条 两端头外帮锚杆失效,没有采取护帮措施罚款500元根。第47条 支架串、漏液、立柱自落卸载,不及时处理,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架,各种阀体严重漏液,一处罚200元。 第48条 未按标准操作,造成工作面压架、咬架、倒架,处罚责任者200元/架,造成相邻支架错差超过200mm,处罚责任者200元/架。第49条 刮板输送机与机组无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罚款500元次。 第50条 超前支护段或架棚巷道

30、出现滚梁、脱口、蹬腿、悬空等危棚或倒棚未及时处理,罚款200元架。第51条 回采、安装工作面起吊站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200元。第52条 支架、支柱未编号管理或牌号不清晰,罚款200元/架(根)第53条 在进行设备检修作业时,未对周围环境进行维护和防片帮处理,罚款500元。第54条 起吊或拖运物件时严禁使用开口钩、环,否则罚款500元。使用马蹄环不上螺丝,罚款500元。螺丝不满丝紧扣,罚款200元。第55条 乳化液泵站压力未达到30MPa,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200元;不使用自动配比装置,罚责任者200元。乳化液泵站自动配比装置重复出现相同故障,非设备自身

31、原因的,将对主管队长考核1000元/次,主管队组考核5000元/次,现场当班司机考核200元/次。第56条 设备拖运、装卸车、绳头所用联接环不上螺丝,罚款200元次第57条 工作面机头、皮带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进行处理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第59条 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溜煤眼)需采用爆破处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现场派专人指挥。如有违反,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60条 装卸车起吊大件使用铁丝,罚款1000元次第61条 在巷道卸电缆,人站在车上边开边卸,罚款500元次。第62条 工作面过地质构造时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

32、位主管领导500元。第63条 液压支架前后立柱受力不均匀,未及时调整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架。第64条 通往支架的管线必须吊挂有序,不得有砸、压、挤、埋和扭折现象,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65条 采面确需使用前溜运送设备及材料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罚款200元。第66条 工作人员在机组和煤溜闭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护帮措施进入煤墙作业,罚责任者2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67条 工作面架前空顶超过1米,不及时支护,每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200元。第68条 检修采煤机或其他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摘掉离合器,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否则罚责任

33、者300元。第69条 单体支柱不挂防倒钩或单体支柱卸载,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根。第70条 人员需跨越溜子、转载机或皮带机时,必须安装行人过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有过桥而不从过桥上通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确实无法设置过桥的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不执行措施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71条 移架时架前、架间不得有人员逗留,如有人员逗留,移架工必须要求其离开。如不要求其离开,对移架工罚款200元。第72条 使用皮带运送物料,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0元。第73条 操作规程及图牌板齐全、整洁、吊挂整齐,缺一项扣100元。第

34、74条 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进行有效处理的,罚跟班队干、班组长和机组司机各200元。第75条 工作面顶板来压或采空区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第76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没有按规程规定进行支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第77条 两巷超前维护长度及质量未达到作业规程规定,罚责任者300元,每少1米罚责任单位200元。第78条 上、下隅角无防护栏及警示标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79条 工作面检修或停溜时放顶煤作业,罚责任者200元。第80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折损的坑木、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罚责任者100元/根。第81条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

35、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未制定安全措施,罚责任单位500元。第82条 不按规定回收两巷支护材料,每架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处罚责任人200元。第83条 综采队未及时延设中线(基础参数线),维护导线点不利或未及时校点,造成导线点缺失、移位、位置不准确,每发生一次,对综采队罚款2000元;当班无延设中线的导线点可用,对综采队罚款4000元。前后溜机头与转载机搭接不合理,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前后溜机头与转载机不搭接,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第84条 单体柱头朝下使用,罚责任人100元/根。第85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与泵站连接的高压管冲洗,罚责任者200元,发生事故责任另究。第86条 采煤

36、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对煤机司机罚款300元。第87条 采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采煤机大于5m的,对煤机司机罚款200元。第88条 正对刮板运输机机头、胶带运输机机头操作的,对司机罚款200元。第89条 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机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第90条 采用爆破回撤单体支柱的,对责任者罚款300元。第91条 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92条 回柱放顶时,仅一人回柱无人监护的,或先回后支的,对责任者罚款300元。第93条 刮板运输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对责任者罚款300元。第94条 用刮板运输机(皮带)运送物件时,违反

37、规定不停刮板运输机(皮带)取东西的,对责任者罚款300元。第95条 工作面回柱与爆破平行作业的,对责任者罚款300元。第96条 采煤机停止工作时,不将手把打到零位的(不断电),对责任者罚款300元。第97条 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未对刮板输送机实行闭锁的,对责任者罚款300元。第98条 工作面冒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对责任者罚款300元。第99条 采煤工作面三角区未进行安全防护的,对责任者罚款300元。第100条 大溜与采煤机无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开机生产,罚责任者2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101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

38、聚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罚责任者300元。第102条 转载机无急停或急停不起作用,罚责任者200元。第103条 两巷不按规定加设阻车器或阻车器不完好,罚责任者200元。第103条 启动皮带机、转载机、前后刮板输送机等运转设备不发开机信号或未收到允许开机信号擅自开机者,罚责任者500元。第三节 掘进第103条 刮板机不打压溜柱(地锚)或压溜柱(地锚)失效,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第104条 最大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跟班队干、班组长和安全员各3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第105条 架棚时,没有支撑在实底上,基础和柱窝深度不符合规定,罚责任单位1000元/架。 第106条 更换巷

39、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没有先加固临近支架,倾斜巷道中没有可靠防倒装置,罚责任者100200元。第107条 掘进巷道中线、腰线未按规定走线,出现重大偏差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米。掘进巷道成型不规范,整体感观较差,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处。第108条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底皮带运料,罚责任者300元。第109条 铺网巷道未按规定联接,每块网罚责任者100元。第110条 特殊地段施工未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罚责任者200元。第111条 巷道支护的各项技术参数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0元/项。第112条 用电控接拆、接大链,罚责任者200元。第113条 搅拌混凝土时,搅拌、配比和

40、场地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200元。第114条 混凝土浇注后,不安(按)规定回拆模板,罚责任者200元。第115条 锚喷巷道初喷厚度、强度不够,罚责任单位200元/米。第116条 不按规程、措施规定搭设工作台,罚责任人200元。第117条 锚杆、锚喷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四条和作业规程规定,一条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锚杆、锚索不起作用,未按规定补打,罚责任者500元/根。第118条 出现漏网、坠包不及时处理时,对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第119条 用支护锚索(锚杆)起吊重物时一经发现罚款2000元/根。第120条 掘进巷道连续出现两架危棚继续作业,罚款500元;架棚巷道迎山角出现迎山或

41、退山(不符合规定),罚款200元/架;棚腿、棚梁搭接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100元/架;卡缆扭矩预紧力不达标,罚款200元/架;拉条数量不够,缺一根罚款200元。第121条 巷内距迎头30米以外,浮煤、矸石、杂物不清理,罚款200元。第122条 掘进施工中,未及时背顶、背帮或背顶、背帮不实等,罚款1000元/架。第123条 背板棚不按规定上够背板而向前作业,2000元/架。第124条 掘进工作面发现片帮、高顶时,接顶不实,罚款2000元处。第125条 掘进机小溜及煤溜刮板不齐全,罚款1000元处,刮板未用螺丝上紧,罚款1000元处。第126条 规定湿式打眼而干打眼者,罚现场负责人500元;掘

42、进机割煤、炮掘工作面放炮后、皮带运行时机头应开喷雾,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处。第127条 喷浆泵使用后应清理,喷浆带盘放整齐,否则每项罚款200元;架棚巷道喷浆时铺设风筒布等材料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次;未喷浆成巷的巷道需向主管职能科室说明原因,否则以超出范围1000元/米或超出时间1000元/天予以罚款;遗留工程未喷浆的巷道未按要求及时喷浆,未向主管职能科室说明原因的,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1000-5000元的考核;喷浆料配比不符合设计要求,未搅拌均匀进行喷浆的巷道予以2000元的罚款。第128条 炮掘巷道不按规定上好拉杆或撑木,罚款100元根;出矸不及时视情况给予100-300元的考核。第

43、129条 棚腿不按规定垫鞋板,罚款500元根。第132条 掘进时未及时进行有效的临时支护或空顶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130条 耙装机出碴时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可靠,罚款500元。第131条 使用锚固剂数量、种类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使用失效锚固剂给予罚款1000-2000元。第132条 掘进工作面两帮空帮距离超过规定的,每排罚款500元。第133条 架棚支护巷道必须使用拉杆或撑木,炮掘工作面距迎头10米内必须采取加固措施,每项不达标罚款200元。第134条 掘进、开拓巷道内必须悬挂“五图一表”,班班擦拭干净;按规定要求4050米探顶底煤,并挂牌写清层位情况,每项不达标罚款500元。第135

44、条 迎头积水未及时排干,视情况严重程度罚款200-500元。第136条 巷道贯通和透老空、老巷违反以下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五条规定。2、提前下达贯通通知书的。3、制定防水害、防冒顶、防瓦斯、防爆破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和防风流紊乱等措施。4、作业现场有专人指挥,措施落实到位第137条 安装离层仪时不配合打眼者,罚款200元/次;擅自挪用或损坏离层仪牌板,罚款施工队100元/块;喷浆巷道喷浆时需保护离层仪,否则罚款200元,当班班长及队长承连带责任。第138条 作业现场支护材料工器具齐全,做到“一用一备”双刻度显示,缺一套罚款2000元。第139条 擅自截割锚杆(索

45、)的,罚款锚索5000元/根,锚杆2000元/根;第140条 溜煤眼上口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以防止人员和材料坠入。不设置防护设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141条 割煤后掘进机没有退出迎头5、切断掘进机隔离开关、取下手柄的,对掘进机司机和当班负责人各罚款300元。第142条 炮掘工作面掌子头向外10米范围内的支护,在爆破前没有加固,罚责任者200元。第143条 炮掘架棚巷道,迎头十米范围内的支护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设施不全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144条 斜巷移动耙装机用自身绞车牵引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145条 在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m或在倾角大于30度的斜巷支护施工,未搭设

46、脚手架或工作平台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146条 巷道维修时,一人单独作业者,无人监护,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147条 修复巷道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148条 掘进工作面打锚杆、架棚、移设前探梁和安全防护网前没有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149条 使用装岩(煤)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七十三条规定,罚责任者5001000元。第150条 使用耙装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七十四条规定,罚责任者5001000元。第151条 斜井或上下山掘进时未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152条 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153条 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他用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154条 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159条 使用掘进机掘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七十一条规定,罚责任者5001000元。第155条 同时施工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156条 耙装机未按规定固定罚款1000元;耙矸机作业现场无照明灯,罚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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