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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发文字号:津财防控(2020)17号发布日期:2020-02-13标题: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蠹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寺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则的通知时效: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天津市打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防控(2020)17号各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2、:为做好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中“给予中小企业房租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房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租减免政策范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出租的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承租方为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的,纳入减免政策范围。鼓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控股企业按此政策执行。二、减免起止时间从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印发之日,即2020年2月7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毕,前三个月全免,后三个月减半。具体实施时间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由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在原租赁合同基
3、础上商定。三、承租单位资格确认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房屋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确认,公建配套菜市场根据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批准文件进行确认。四、审批流程(一)承租单位向出租单位提出减免房租书面申请,一并提交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单位资格确认说明和佐证材料。(二)出租单位对承租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其主管部门核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三)承租单位应于2020年8月7日前向出租单位提出减免房租申请,超过时限原则上不再受理。(四)为简
4、化审批流程,减免房租事项不需再报市财政局审批。各主管部门和出租单位应留存好相关档案资料备查。五、房租减免方式符合政策的房租减免事项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一)承租单位已支付2月7日至8月7日房租的,减免房相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单位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单位;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返还承租单位。(二)承租单位未支付2月7日至8月7日房租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六、工作要求(一)各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要切实提高站
5、位,顾全大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克服自身困难,确保政策落实。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在落实房租减免工作过程中,依法合规,流程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单位要向承租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对间接承租的企业,要确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二)各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所属单位房租减免政策执行情况向市财政局备案(见附表)。(三)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承租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房屋的,按照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各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做好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房租减免政策的监督执行。附件1(联系人:王树双、刘子辰、张倩、王筱祐:联系电话:23313740.2320552k23205519、23205516;传真:23205516:邮箱:tjszcph)(此件主动公开)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