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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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2)4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

2、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建金管(2022)124号)、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2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方面1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自缓缴起始月份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期满后恢复缴存并一次性或分期补缴全部住房公积金,其中分期补缴的,应在恢复缴存的12个月内完成。2 .申请缓缴的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等按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

3、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房金(2022)12号)规定执行。二、关于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方面L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以下简称“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包括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相关从业人员)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的,实施时限至2022年12月31日。3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可以到缴存所在地公积金服务柜面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缴存所在地分中心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业务,并通过传真、EMS、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供居家健康监测管理告知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已申请不作逾期处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自动将宽限期调整至2022年12月310,职工无须申请。4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放宽提取材料有效期的有关规定仍按关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2)21号)执行,实施时限至2022年12月31日。5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仍按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苏房金(2021)25号)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执行期间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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