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非国际渔业船舶的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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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第七篇 非国际渔业船舶的安全第七篇 非国际渔业船舶的安全第1章 通 则第1节 一般规定1.1.1 如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船长(定义见第三篇的规定)为12m及以上具有固定连续甲板的非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1.1.2 上述渔业船舶除符合本篇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则第一、二、三、四和五篇的适用规定。1.1.3 内河渔业船舶应符合内河渔业船舶设计、建造及检验规定的规定。1.1.4 油船、起重船、挖泥船及本篇各章中未有规定者,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第2节 送审图纸资料1.2.1 为船长24m及以上的渔业船舶船舶在建造前应按本节1.2.2的要求送审设计图纸资料,对船长小于24m的

2、渔业船舶或针对实船材质、技术难度的具体情况,经验船部门同意可适当增、减、合并送审的图纸内容。1.2.2 应送审的图纸资料目录1.2.2.1 船体部分 1) 船体说明书;(备查) 2) 总布置图; 3) 稳性计算书和完工稳性报告书; 4) 干舷计算书; 5) 载重线标志及吃水标志图; 6) 船体结构规范计算书; 7) 主要横剖面图; 8) 基本结构图,包括纵剖面、甲板和船底结构图; 9) 船艏结构图,包括艏柱结构; 10) 船艉结构图,包括艉柱结构; 11) 外板展开图; 12) 船体开孔布置及结构图; 13) 水密舱壁图; 14) 机舱结构图及主机基座、推力轴承座结构图; 15) 艉轴架结构图

3、; 16) 固定压载布置图; 17) 舱口结构及作业甲板平舱口盖结构图; 18) 甲板室及上层建筑结构图; 19) 全船舷墙、栏杆、扶手、梯子布置图; 20) 通风筒、排水舷口、泄水孔、进水口和排水口布置图; 21) 水密门、窗布置图; 22) 牺牲阳极保护布置图及计算书; 23) 焊接规格书; 24) 设计任务书;(备查) 25) 型线图及型值表;(备查) 26) 肋骨型线图;(备查) 27) 静水力曲线(备查); 28) 邦戎曲线;(备查) 29) 形状稳性力臂曲线;(备查) 30) 舱容图(备查) 31) 吨位估算书; 32) 玻璃钢船施工工艺说明书。1.2.2.2 舾装部分 1) 锚泊

4、及系泊设备布置图及其计算书; 2) 舵系布置图,舵叶、舵杆、舵轴和舵扇或舵柄结构及其强度计算书; 3) 救生设备布置图及明细表; 4) 引航员梯布置图; 5) 信号设备布置图及明细表; 6) 渔捞、起重设备布置图,受力分析图及强度计算; 7) 渔捞、起重设备的主要零件图及明细表; 8) 钢索和绳索的尺寸、型式和破断负荷明细表; 9) 舾装说明书;(备查) 10) 主要设备订货清单。(备查)1.2.2.3 防火、探火和灭火部分 1) 结构防火说明书;(备查) 2) 防火区域划分图; 3) 全船绝缘布置图; 4) 全船甲板敷料布置图; 5) 防火结构典型节点图; 6) 水灭火系统图; 7) 起居处

5、所自动喷水系统布置图及探火系统布置图; 8) 消防及消防用品布置图及明细表; 9) 固定式灭火系统图及灭火剂用量计算; 10) 防火控制图(总吨位小于1000时可免除);1.2.2.4 轮机部分 1) 轮机说明书及机械设备明细表;(备查) 2) 机械设备计算书;(备查) 3) 机、炉舱和应急电站布置图; 4) 轴系布置图; 5) 轴系强度计算书; 6) 轴系扭转振动计算书; 7) 艉管总图,包括油封装置和艉管轴承图; 8) 推力轴、中间轴、艉管轴、螺旋桨轴图; 9) 螺旋桨液压装配图和计算书(对无键或有键连接液压装配的螺旋桨); 10) 螺旋桨强度计算书和螺旋桨图; 11) 轴系传动装置: 传

6、动装置布置及基座结构图; 液压传动装置或可调螺距螺旋桨的液压控制系统图; 12) 管系图,包括: 舱底水与压载水管系图; 空气管、测量管和溢流管路图; 机舱通风管系图; 泄水、进水及排水管路和附件布置图; 燃油驳运系统图及主、辅机和锅炉燃油供油系统图; 主、辅机滑油管系图; 主、辅机冷却水管系图; 主、辅机与锅炉排气管系图; 压缩空气管系图; 蒸汽管、凝水管、锅炉给水管和泄放管系图; 液压动力管系图; 燃油加热管路图; 制淡系统管路图; 海底阀箱图。 13 舵机液压动力系统图。1.2.2.5 电气部分 1) 全船电气说明书;(备查) 2) 电气设备明细表;(备查) 3) 电力负荷估算书; 4)

7、 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单线图和布置图(包括蓄电池充放电板); 5) 短路电流计算书;(发电机总容量在250kW以下可免除) 6) 电力系统图(包括电缆型号、截面积、额定电流、线路过电流保护值及主干电缆布置); 7) 电力设备布置图; 8) 照明及应急照明系统图和布置图; 9) 操舵装置控制系统图; 10) 船内通讯及报警信号系统图; 11) 航行灯和信号灯系统图; 12) 电动起网设备配电板电路原理图和操纵台的板面布置图; 13) 备件清单。(备查)1.2.2.6 定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部分 1) 受控设备或系统的控制、报警和安全系统图; 2) 自动化系统的动力源系统图 3) 操作说明书;(备查

8、) 4) 备件清单。(备查)1.2.2.7 无线电通信设备和航行设备部分 1) 无线电通信设备布置图; 2) 无线电通信设备系统图; 3) 无线电通信设备明细表; 4) 天线布置图; 5) 航行设备布置图及明细表; 6) 备品、备件明细表;(备查) 7) 无线电备用电源估算书。1.2.2.8 冷藏及冷冻装置部分 1) 制冷装置及鱼舱绝缘说明书;(备查) 2) 制冷能量计算书; 3) 鱼舱绝缘敷设结构图; 4) 制冷剂系统图和盐水系统图; 5) 制冷排管和盐水排管布置安装图;空气冷却系统通风布置图; 6) 鱼舱泄水系统布置图; 7) 鱼舱测温计及感温器布置图; 8) 制冷机室布置图; 9) 备件

9、明细表。(备查)1.2.2.9 防油污、生活污水污染装置部分应符合本规则第五篇1.2.1的规定。1.2.2.10 全船系泊、航行试验大纲。第2章 船舶构造 船舶的构造要求除本规则明确要求外,还应满足主管机关认可的规范或标准的要求。第3章 轮 机第1节 一般规定3.1.1 渔业船舶的主推进装置、控制系统、蒸气管系统、燃油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电气系统和制冷系统、以及辅机、锅炉和其它受压容器;管路和泵设备、操舵设备和装置,轴系以及动力传动的联轴器的设计、制造、试验、安装和使用,均应满足本章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则第一篇、第二篇及本篇第1章的适用规定。 这些机械和装备以及起重设备、绞车、鱼品处理和鱼品加

10、工设备,均应设有防护措施,以使船上人员遭受的任何危险降低至最低程度。对运转部件、热表面和其它危险部位应予特别注意,包括机器处所内的平台和格栅以及通向舱底的开口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应设置扶手或踏板。3.1.2 横倾和纵倾时的可靠性 主推进装置和对船舶推进及安全必不可少的所有辅助机械应能在下表所述的船舶横倾、纵倾、横摇、纵摇状态下正常工作。考虑到船舶的类型、尺度、航区和营运情况,经验船部门同意,可允许偏离表列角度。装置、设备倾 斜 角 度横向纵向静态动态静态动态主、辅机和轴系1522.557.5应急发电机装置遥控系统应急消防泵装置22.522.510103.1.3 确定I类航区船舶柴油机功率时,应采

11、用国际标准功率标定的基准环境条件,确定II类、III类航区船舶柴油机功率所根据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作业航区的情况并加以说明。3.1.4 船舶应有足够的后退能力,以确保在一切正常情况下能适当控制船舶。3.1.5 推进装置应能在15s内改变螺旋桨推力的方向,并具有使船舶从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在合理的距离内停止的能力。3.1.6 辅助锅炉与燃油舱壁或双层底燃油舱的顶板或滑油舱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主管机关认可的规范或标准的要求。3.1.7 驾驶室与机舱操纵台或机舱集中控制站之间应设置不少于两套独立有效的通信设施,其中一套应为能在机舱和驾驶室均可显示指令和回复的双向车钟。 船长小于45m时且推进装置由驾驶室直接控制

12、的渔船,可仅设一套不同于上述车钟的其他通信工具。3.1.8 应采取措施降低或隔离机舱内的噪声,使噪声等级达到主管机关认可的标准要求。3.1.9 机械设备的设计与构造、布置和安装应避免在正常运转工况因任何振动而在机器内部引起过度的应力。3.1.10 机器处所及所有积聚可燃或有毒气体或蒸汽的处所,均应具有足够的通风。3.1.11 机器处所应有足够的照明。3.1.12 机器处所内应能安全和方便地操纵、维修和检修各种机械及其操纵装置。3.1.13 辅助锅炉、受压容器、各种管系以及机械设备中所有承受内部压力的部件,在首次投入使用前,应作相应试验(包括压力试验在内)。3.1.14 轮机装置备件应符合主管机

13、关认可的规范或标准的要求。第2节 泵与管系3.2.1 一般规定3.2.1.1 管系布置和舱柜分隔 1) 管路应加以固定,其布置应能避免管子因其自重或温度变化或船体变形而承受不正常的应力而损坏。管系中阀件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 2) 管子穿过水密或气密结构处,应采用贯通配件或座板。 3) 淡水管不得通过油舱,油管不得通过淡水舱。如不可避免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其他管子通过燃油舱时,管壁应加厚,且不应有可拆接头。 4) 燃油舱柜的空气管、溢流管、测量管及注入管应避免通过居住舱室。如有困难时,则通过该类舱室的管子不得有可拆接头。 5) 管系的设计、布置和安装应能满足预定的用途,并应确保舱室的水密和防

14、火分隔的完整。 6) 在不构成船体结构部分的油柜、燃油泵、过滤器、锅炉燃烧器以及需经常打开清洁和调整的燃油装置下面,均应设置油盘。油盘内的残油应泄至污油柜内。 7) 蒸汽管、油管、水管、油柜和其他液体容器,应避免设在配电板上方及后面。若不可避免,则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油管及油柜尚应避免设在锅炉、烟道、蒸汽管、排气管及消声器的上方。如有困难时,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类滴到上述管路或设备的热表面上而引起火灾危险。3.2.1.2 保护 1) 各种管系应根据需要在管子、附件、泵、滤器和其他设备上设置放泄阀或旋塞。 2) 布置在易受碰损处所的管子,应具有可靠的、便于拆装的防护罩。 3) 使用时压力可

15、能超过设计压力的管路,应在泵的输出端管路上设置安全阀。管路中的加热器和空气压缩机的冷却器也应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调整压力不得超过管路的设计压力。 4) 压力管路上如设有减压阀,应在减压阀后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并应设有旁通管路。 5) 所有蒸汽管、排气管和温度较高的管路均应绝热包扎。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绝缘层表面温度一般不应超过60。可拆接头及阀件处的绝缘材料应便于拆换。 6) 非冷藏装置的管路通过冷藏舱时,应包扎防冻材料。 7) 管路的敷设与布置应避免小的弯头和截面的突变。3.2.1.3 各种管系的设计、材料的选用、最小壁厚的确定及试验应符合主管机关认可的规范要求,并达到预定的用途。3.2.

16、2 船舶管系3.2.2.1 一般规定 1) 所有阀件的结构,均应能防止当工作时阀盖及压盖发生松动的可能。所有阀应在手轮上标明其开闭的转动方向,并应装有标明其用途的铭牌。 2) 所有遥控阀均应设有与遥控操纵机构无关的就地手动操纵装置。使用手动装置进行开闭后,不应影响阀的遥控系统的功能。 3) 阀、旋塞、管子或其他附件直接连接于舱柜壁板以及要求水密结构的舱壁、甲板、平台或轴隧壁时,通常此连接处的壁板应焊以适当厚度的座板,并采用螺柱旋入座板但不穿透座板的方法加以固定。 4) 所有的海水进口及舷外排出口均应设置阀或旋塞。 5) 所有海水进口的阀或旋塞,均应直接装设在附连于外板的钢质海水箱箱壁上。 所有

17、舷外排出口的阀或旋塞,均应直接装设在外板上或装在焊于舷侧外板的坚固短管上。短管壁厚、长度应满足主管机关认可的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6) 阀或旋塞直接装在外板或海水箱箱壁上时,应连接在焊于外板或箱板的座板上,并以旋入座板的螺柱予以固定,但螺柱孔不得穿透座板。 7) 所有直接固定在外板上的阀或旋塞,均应装有贯通外板的凸肩。如座板或接管在外板上已构成凸肩时,则阀或旋塞的凸肩可以免除。当锅炉排污阀或旋塞的凸肩穿过外板处时,应在外板外侧焊有护环。 8) 舷侧排水孔应避免开在救生艇及舷梯卸放区域内。否则,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9) 海水进口的设计与布置应在船舶航行时减少进水涡流和尽可能避免空气混入。海底阀箱

18、的船舷开口,应装设可拆卸及有吹洗设备的格栅,栅条沿船壳纵向布置,其有效通流面积应大于或等于海底阀通流面积的两倍。海水箱顶部应设透气管,并在其根部装设截止阀。透气管的出口端应高于舱壁甲板或在舱壁甲板附近通至舷外并装设舷旁截止阀。 10) 应采取措施,如设置锌块以防止海水进口和排出处钢质部件的腐蚀。 11) 在海上不能拆卸的舷侧阀活动部件应用耐蚀材料制造。3.2.2.2 舱底水管系 1) 船长大于或等于24m时应至少设两台动力舱底泵,其中至少一台为独立动力泵,其余可为主机带动泵。船长小于24m的渔业船舶时,可允许仅设一台动力泵和一台适当排量的手动泵。 2) 独立动力的卫生泵、压载泵或总用泵,如其排

19、量足够并与舱底水管系有适当的连接时,均可视为独立动力舱底泵。 3) 对船长大于和等于45m的渔业船舶,一个与适当压力的海水泵相组合并与舱底水管系有适当连接的舱底水喷射器,可代替一台本节要求的独立动力泵,其吸入量应大于或等于所代替泵的排量。 4) 舱底泵与舱底水管系的连接应确保当其他舱底泵在拆开检修时,至少有一台舱底泵仍能有效地继续工作。 5) 抽输油类的泵不得与舱底水系统相连接。 6) 泵及管路的布置应使任何泵的工作不受其他泵同时工作的影响。 7) 所有舱底水的吸入管路,直至与舱底泵吸入阀箱连接之前,不应与其他管路有任何连接。 8) 舱底水管如不可避免要通过双层底舱和深舱时,宜在管隧内通过。否

20、则,通过深舱和双层底舱的舱底水管的管壁应加厚,并采用焊接接头或其他可靠接头,接头数量应保持最少,并且该管段应装设非滑动式膨胀接头。 9) 安装完成后,通过深舱和双层底舱的管路应经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应大于或等于该舱的试验压力。 10) 凡机舱、锅炉舱和鱼货舱的内底板延伸至两舷不形成舭部污水沟者,均应将舱底水吸口设于符合要求的舱底污水阱内。鱼舱污水阱应装格栅盖,其通流面积应大于或等于吸入管通流面积的五倍。 11) 机舱和轴隧内的每根舱底水支吸管及直通舱底泵吸管,均应设置泥箱,并自泥箱引一直管至污水阱或污水沟。直管下端不得装设滤网箱。 船长小于45m的渔船及总吨位小于100吨的其他船舶可在机舱的舱底

21、水吸入管端装设滤污器,以取代上述泥箱。 12) 鱼货舱及除机舱和轴隧外的其他舱室舱底水吸入管的开口端,应封闭在网孔直径小于或等于10mm的滤污器内。滤污器的通流面积应大于或等于吸入管通流面积的两倍。 13) 为了防止水密舱室间、水密舱室与鱼(货)舱和机舱间、干舱与海水或舱柜间发生相互连通的可能性,下列附件上应设置截止止回阀: 舱底水分配阀箱处; 舱底泵或舱底水总管上舱底水吸入软管的接管处; 直通舱底泵吸入管和舱底泵与舱底水总管之间的连接管处; 舱底水喷射器的吸入管处。 14) 舱底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则第五篇的规定。 15) 残油舱和油类标准排放接头的设计、构造和布置应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

22、定。 16) 舱底泵的排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一动力舱底泵应能使流经计算所需的舱底水总管的水流速度不小于2m/s。船长小于30m的渔船,此速度可减少到1.5m/s。 每一舱底泵排量应不小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之值: = 5.66 m3/h = 4.24 m3/h (船长小于30m的渔船)式中: 舱底水总管内径,mm,按本条17)款所列公式计算。 若一台舱底泵的排量小于按本款项计算所得之值,且此排量差额不大于计算排量的15%时,则可用其它舱底泵补偿。 17) 舱底水管的内径应符合以下规定: 舱底水总管的内径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25+1.68 mm式中: 船长,m; 船宽,m; 至舱壁甲板

23、的型深,m。 任何情况下,舱底水总管的内径不得小于最大舱底水支管的内径。 鱼舱和机舱的舱底水支管内径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25 + 2.15 mm式中: 舱室长度,m; 船宽,m; 至舱壁甲板的型深,m。 18) 舱底水支管的内径一般应不小于50mm。船长小于24m时,应不小于38mm。如设有轴隧时,轴隧舱底水支管内径一般应不小于65mm。船长小于60m时,可适当减小至50mm。 19) 直通舱底泵的舱底水管内径,不得小于该船的舱底水总管的内径。 20) 连接舱底水总管和分配阀箱的连接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连接该阀箱的两个最大舱底水支管的规定截面积的总和,也不必大于所规定的舱底水总管的

24、截面积。3.2.2.3 除机器处所外其他舱室的排水 1) 所有船舶均应设有有效的舱底排水装置,以便能排除及排干任何舱室和水密区域中的水,但固定用来装载淡水、压载水、燃油或液体货物的处所及设有实际情况下能够使用其他有效抽除设施的处所除外。冷藏舱室应设置有效的排水装置。不影响船舶安全的小型舱室除外。 2) 排水管系的布置应在船舶正浮或横倾不超过5的情况下,任何舱室或水密区域内的积水,至少能通过一个吸口予以排出。 3) 舱底排水系统及压载管系应布置成能防止来自海上或压载舱的水进入鱼货舱及机舱,或自一舱进入另一舱。从舷外或从压载水舱抽水的每台泵与舱底水的连接处,应安装一个既不能同时通向舱底和舷外,也不

25、能同时通向舱底和压载水舱的止回阀或旋塞。 4) 所有舱底排水装置的分配阀箱和手动阀,应设在通常情况下易于到达之处。 5) 作为干舱的艏、艉尖舱、空隔舱和其他舱室,应装设舱底水支管及吸口或采用有效的手动泵排水。 6) 低于舱壁甲板的防撞舱壁只准穿过一根管子,以处理其内的液体。如艏尖舱被纵向分隔成多个分舱以装载不同的液体时,则每个分舱可各装一根穿过防撞舱壁的管子。 穿过防撞舱壁的管子,必须设有在工作甲板以上控制的截止阀,此阀应装在艏尖舱舱壁的艏尖舱一侧,并带有指明阀件开或关的装置。如此阀装在舱壁后边,且在各种运行条件下均易于到达和进行操作,则可不设甲板操纵机构。 7) 作为干舱的艉尖舱、舵机舱及其

26、他艉部舱室如网具舱等,除用上述方法进行排水外,也可用内径大于或等于38mm的疏水管将水泄入轴隧(如设有)或尾机型船舶的机舱内,并应在易于察看和操作的地点装设自闭式旋塞或截止阀。船长小于30m的渔船,疏水管内径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32mm。 8) 锚链舱和艏部其他水密舱室,应设置手动泵或通过接至动力舱底泵的吸口或其他设备进行排水。 9) 处理或加工渔获物的水密舱室,应在两侧均装设足够的排水装置和水阱以便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将该舱内各部位的积水排出。 10) 每一鱼舱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将鱼舱内各部位的水连续疏至舱底水吸口。 11) 鱼舱应设有舱底水位测量装置。如未设测量装置,则应装设有效的水位报警装置

27、。对船长大于或等于45m的渔船,一般应两者兼设。 12) 鱼舱内的各舱底水吸口,宜通过截止止回阀箱与舱底总管连接。3.2.2.4 机器处所的排水 机器处所内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不少于两个舱底水吸口。其中之一为支吸口,另一个为直通舱底泵吸口。3.2.2.5 压载管系 1) 压载管系的布置和压载舱吸口的数量,应使船舶在正常营运条件下的正浮或倾斜位置均能排除和注入各压载舱的压载水。 2) 压载管系的布置,必须避免船外的水或压载舱内的水通过压载管系进入其他舱室。 3) 压载水管不得通过饮水舱或滑油舱。如不可避免,则在饮水舱或滑油舱内的压载管的壁厚应符合规范要求,并采用焊接接头。 4) 压载管系不得与鱼舱

28、及机舱的舱底管系接通,但泵与阀箱之间的连接管、泵排出舷外总管除外。3.2.2.6 空气管、溢流管及测量管及舱室通风管系应符合主管机关认可的规范的要求。动力管系3.2.3 燃油管系3.2.3.1 燃油的闪点(闭杯试验)一般应不低于60;应急发电机组的原动机所用燃油的闪点应不低于43。 如确属必要且燃油的贮存或使用燃料处所的温度不致升高至低于燃油闪点10以内的渔业船舶,并在采取了预防措施,经验船部门认可,可允许使用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43的燃油。3.2.3.2 所有独立驱动的燃油驳运泵、锅炉燃油泵、柴油机燃油供给泵及分油机的动力供应,除能就地切断外,尚须能在其所在舱室外面易于到达的地点进行应急切断

29、。对船长小于24m的渔业船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仅设就地切断装置。3.2.3.3 当主机设有燃油供给泵时,则除一台主用泵外还应设置一台备用泵。备用泵应能独立动力驱动并能即刻可用。当装有两台或多台主机时,则可仅设一台能立即使用的备用泵或备有一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完整备品泵。 对II类、III类航区的渔业船舶,若备有一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完整的备品泵,或有合适的泵接入该系统时,则可免设以上要求的备品泵。 船长小于30m的渔船及总吨位小于500的其他船舶,可免设以上要求的备品泵。3.2.3.4 当设有喷油器冷却泵时,备用泵的配备应符合本节3.2.3.3的规定。3.2.3.5 主机燃油供油管路上,应设有带切

30、换旋塞的双联滤器或等效装置以满足在不中断向柴油机供应过滤燃油的情况下,对任何一只滤器进行清洗。多台辅机由一根燃油总管供油时,可在供油总管上装设上述的过滤器;也可在每台辅机的单独供油管上设一只过滤器;但单一的辅机如连续使用时一般亦应设上述双联滤器。 燃油输送装置的吸入侧应设有单体滤器。 作为备用而安装的并联滤器,应使其在压力下被误打开的可能性减至最小。应采取合适的措施以使滤器能在运行中透气,在打开前卸压。3.2.3.6 当设有动力泵驳运燃油时,则应设有一台备用泵。若有合适的泵接入该系统,亦可将该泵作为备用泵。总输出功率不超过750kW的船舶,该备用泵可为手动泵。3.2.3.7 对所有工作时可能使

31、压力超过其系统设计压力的泵,均应装设安全阀。安全阀排出的油应流回至泵的吸入端,且此安全阀应能有效地将泵的排出压力限制在系统的设计压力之下。3.2.3.8 燃油泵与吸入管以及排出管之间应设有阀或旋塞,以便将泵与管路切断并拆开进行维修。3.2.3.9 燃油管路必须与其他管路隔离。3.2.3.10 燃油压力管应尽可能远离热表面和电气设备。如不能做到时,则该管子应位于良好照明和易于观察之处,且其任何可拆卸的管子接头应与热表面和电气设备保持大于或等于200mm的安全距离,或用带有适当泄放装置的设施将该接头予以遮蔽。3.2.3.11 输送热燃油的压力管,应为具有法兰接头或焊接接头的无缝钢管或其他合适材料的

32、管子。上述管路一般应布置在花钢板以上易于看到的地点。3.2.3.12 双层底舱的每根吸油管都应设有阀。位于双层底以上的燃油储存柜、沉淀柜和日用油柜等装设的阀或旋塞应直接设在这些舱柜的壁上,以防止任一燃油管破损时会使燃油溢出。且该阀或旋塞应在油柜所在处所失火时,除能就地关闭外,还应能在该处所外的安全地点加以遥控关闭。遥控和就地控制应设有显示开闭的指示器。 燃油舱柜容积小于或等于0.5m3者或船长小于45m的渔船时,仅日用油柜须设有遥控关闭装置,但当该油柜的容积小于50时,遥控关闭装置可以免设。3.2.3.13 燃油系统中凡压力超过0.18MPa的燃油加热部件,应尽量不设置在隐蔽处所。3.2.3.

33、14 燃油舱柜、沉淀油柜、日用油柜和燃油滤器,不应直接位于主机操作位置之上或其他热表面的上方。3.2.3.15 沉淀舱柜应有从舱柜底部放水的设施。如果未设沉淀舱柜时,则燃油舱柜或日用油柜必须有放水的设施。放水用的阀或旋塞应为自闭式,且应设有收集油柜排出的含油污水的适当舱柜。3.2.3.16 燃油舱柜应设置测量装置。如采用具有适当保护设施的耐热平板玻璃液位计,则其上下端连接处应装设自闭式阀或旋塞。若其上端连接处高于舱柜的最高液位,则上端的自闭式阀或旋塞可以免设。对于容积不大于0.5m3的小型油柜可允许采用由足够厚度玻璃制成的且有金属罩保护的液位表,但应装设自闭式阀或旋塞。3.2.3.17 燃油舱

34、柜应进行符合主管机关认可的规范或标准要求的液压试验。3.2.3.18 燃油(滑油)舱柜、加热器或分油机内的燃油(滑油)加热用的饱和蒸汽的压力不应大于0.7MPa,且舱柜中燃油(滑油)加热的最高温度应至少比燃油(滑油)闪点低10。3.2.3.19 加热燃油(滑油)的蒸汽管路的凝水或热水管路的回水,应排至具有良好照明的凝水观察柜内。3.2.3.20 加热器的燃油(滑油)侧应装设安全阀及压力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调整到高于供油泵安全阀开启压力(或供油泵的最大输出压力)的0.34MPa。安全阀排出的油应引至安全的地点。3.2.3.21 当燃油(滑油)侧加热需使用蒸汽加热器或其他介质的加热器时,除非不可

35、能达到介质着火的温度,否则,除温度控制装置外,至少还应设置一套高温报警器或低流量报警器。3.2.3.22 应尽量避免采用电加热器加热燃油(滑油)。当采用电加热器加热燃油(滑油)时,加热器应为认可型,其安装和布置应保证在有电流通过时,全部加热元件均浸没在油液中,并应设置一个独立于自动控制传感器的安全温度开关,该温度开关应在元件的表面温度达到220时自动切断电源,并能手动复位。3.2.4 蒸汽锅炉和给水系统3.2.4.1 每台蒸汽锅炉至少应装有2只足够排量的安全阀。小型辅助锅炉上可仅装1只安全阀。3.2.4.2 对于无人监控的每台燃油锅炉,应有低水位、空气供给发生故障或火焰熄灭时能停止燃油供应和发

36、出报警的安全装置。3.2.4.3 燃油锅炉的燃烧器的布置应使燃烧器的燃油供应未被切断前,燃烧器不能抽出。3.2.4.4 应有可靠的止回装置,以防止在切断燃油器的供油后,燃油从回油系统流至燃烧器。3.2.4.5 燃油、废气两用的炉膛,其废气进口管应设有隔离和联锁装置,使在切断废气进口后才能供燃油至燃烧器。3.2.4.6 对船舶安全所必需的并设计有特定水位的每台锅炉,至少应设有2套指示水位的装置。其中至少有1套是直接读数的玻璃水位表;3.2.4.7 重要用途的辅助锅炉或供重油加热用蒸汽的辅助锅炉可仅设1套包括给水泵在内的独立给水系统,但应备有1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给水泵; 对于45m以下的渔业船舶,

37、上述辅助锅炉的给水系统可仅设一台给水泵。3.2.4.8 给水管系应有适当布置,尽可能地阻止对锅炉产生不利影响的油或其他污物进入锅炉。3.2.5 蒸汽管系3.2.5.1 每一蒸汽管和蒸汽可能通过的每一个附件,其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承受它们可能遇到的最大工作应力。3.2.5.2 在所有蒸汽管路系统中应采取措施,不使管子因膨胀和收缩而产生过大的应力。3.2.5.3 可能发生危险性水击的每一蒸汽管应设有泄水设施。3.2.5.4 若蒸汽管和附件可能受到高于其设计压力的蒸汽的作用,则应安装适当的减压阀、安全阀和压力表。3.2.6 冷却水管系3.2.6.1 主机应设有足够排量的主冷却水泵和备用冷却水泵。备用

38、冷却水泵应为独立动力泵。当主机总输出功率小于750kW时,亦可用其他足够排量的泵替代。当主机多于一台时,若各自均带有冷却水泵,可允许由一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完整的备品泵替代备用泵。3.2.6.2 当每台辅机均带有冷却水泵时,则可免设备用冷却水泵。若多台辅机共用一冷却水系统时,则仍需设备用泵。3.2.6.3 柴油机冷却管系的布置,应能有效地调节冷却水的进水温度;闭式冷却管系应设有布置在足够高度上的淡水膨胀水箱,并宜装设高温报警器。膨胀水箱应设有注入管、空气管、水位指示器和泄放装置。3.2.6.4 海水冷却管系或循环系统的冷却水泵应连接不少于两个舷外的海水吸口,海水吸口应尽可能分布于两舷,且按高低位

39、布置。3.2.6.5 海水冷却泵和海水箱之间的管路上应装有滤器。其布置应使滤器在清洗时不致中断冷却水的供应。3.2.7 滑油管系3.2.7.1 主机单机功率大于441kW时,应设置独立动力驱动的备用滑油泵。对于多主机船舶,可只设一台独立动力备用滑油泵。如每台主机各装有自带滑油泵,则可设一台完整的备品泵代替独立的动力备用泵。如主机单机功率小于或等于441kW时,可免设该备用滑油泵。3.2.7.2 当柴油机发电机组多于一台时,可不设备用泵,但如共用一套滑油管系时仍应装设一台备用泵。3.2.7.3 滑油管系应与其他管系隔开。3.2.7.4 滑油管系应设有滤器。滤器的结构应保证在不停机和不减少向柴油机

40、供应过滤油的情况下进行内部清洗。滑油滤器前后均应设有压力表。传递功率大于或等于750kW的齿轮箱,其滑油滤器均应设有磁性装置。3.2.7.5 当装有两台或多台柴油机时,各油底壳引至滑油循环舱柜的泄油管应相互独立,以避免曲轴箱之间互通。3.2.7.6 滑油柜应设有符合本节3.2.3.16规定的液位测量装置。3.2.7.7 布置于双层底以上的滑油储存柜和滑油循环柜的每一供油管应在柜壁上设有截止阀或旋塞。对于容量大于0.5m3的滑油柜,上述阀或旋塞除能就地关闭外,一般还应在其所在处所之外易于接近的安全处所设置遥控关闭装置。 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如确认当误动滑油柜上的遥控关闭阀会危及主机或重要辅机的运

41、转安全时,则可放宽本条要求。3.2.8 液压传动管系3.2.8.1 液压传动管系中的所有部件应由耐侵蚀且与液压油不起化学作用的材料制造。3.2.8.2 液压油应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和粘温性能。3.2.8.3 液压传动管系不得用于该管系外的任何机件的润滑。3.2.8.4 液压管及配件的强度应能承受管系内可能产生的最高波动压力。3.2.8.5 管系中如设有蓄能器,则应在其进油端装设溢流阀。气液式蓄能器的空气端应装设安全阀或易熔塞,否则应在管路上装设。3.2.8.6 重要用途的液压传动装置中的动力油泵应设有备用泵,且能迅速转换使用。 工作压力大于1.5MPa的液压部件最好独立布置。如不可能,则应对其提

42、供适当的防护。3.2.9 空气压力系统3.2.9.1 空气瓶及空气压缩机的设计与制造应符合主管机关认可的规范或标准的要求。3.2.9.2 空气瓶在船上的布置应使泄放接管在船舶正常倾斜下能有效地泄放残水,并应使空气压缩机吸口尽可能离开容易吸入油气的处所。3.2.9.3 空气瓶应安装在牢固受保护的位置,以避免在操作时受损,在主甲板上的空气瓶应装有关闭装置。3.2.9.4 船长不小于45m的渔业辅助船舶,还须备有不需从船外供应动力的应急充气设备,该设备可采用手起动的柴油机或其他有效的驱动装置。排量经验验船部门认可的手动空气压缩机也可用作应急充气设备。 如空气压缩机系电力驱动,只要实际可行,亦可采用应

43、急电源作为初始起动的设施,则以上的应急充气设备可免设。3.2.9.5 在每艘船上,压缩空气系统的任何部件,以及由于空气压力部件的泄漏而可能造成超压危险的空气压缩机和冷却器的水套或外壳应设有防止超压的设施。整个系统应设有适当的压力释放装置。3.2.9.6 空气压缩机的所有排出管应直接通至起动空气瓶,从空气瓶到主、辅柴油机的起动空气管应与空气压缩机的排出管完全分开。3.2.9.7 应采取措施以使进入空气压力系统的油降至最少,并能为这些系统放泄油和水。第3节 柴油机3.3.1 一般规定3.3.1.1 船用柴油机的设计、制造及试验应符合主管机关认可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3.3.1.2 柴油机铭牌上应标注一小时功率和持续功率。标定功率时应标定相应的转速。3.3.1.3 靠近柴油机操纵台处应设有有效的应急停车装置。3.3.1.4 柴油机转车装置和起动装置之间应有安全联锁装置。3.3.1.5 柴油机应有盘车机构。3.3.1.6 柴油机须装设转速表和其他必要的测量仪表,转速禁区应在转速表上用红色标出。3.3.1.7 主机应装有可靠的调速器,使主机的转速不超过标定转速的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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