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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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的比例原则制约法律规范行政权的重要标尺2022032055王琪2022级行政管理班摘要:比例原则由必要性原则、适当性、最小损害原则三个子原则组成。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行政法法律体系之中。行政强制法作为行政法体系的一部分,当然适用比例原则,而且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具有更加特殊而重要的地位。行政强制是损害公民利益的重灾区,用比例原则去制约法律规范行政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我列举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作为比例原则在行政管理中的详细实践,证明白比例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的必要性。关键词:行政法行政强制法比例原则行政权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爱护相对人的权益,假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时,应衡量行政行为所能实现的利益与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利益,使二者保持适当的比例,将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程度。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均衡,以维护和进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掌握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我们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比例原则,这在我们我国行政立法史上尚属首次。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确立,是我们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其必将在制约、法律规范行政权方面,以及在人权保障方面发挥不行估量的作用。一、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由三个子原则所组

3、成:必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殊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在该行为追求的目的正值、必需时,才能实施;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需先对行政行为所能实现的利益与所造成损害的利益进行考量,只有在收益大于成本时,才能实施;最小损害原则,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有可能对相对人造成损害时,应对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案进行考量,选择一个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案。比例原则在维护公民权利、掌握行政权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同时又为监督者评判行政行为供应了精确的标尺。比例原则的提出,将行政法推向了新的阶段。比例原则完

4、全能够与民法中的诚恳信用原则媲美,被誉为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比例原则注意对人权的保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不行避开地要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时,要选择对相对人损害做小的方式为之,行政机关不得不择手段。同时比例原则也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耍求,能够有效的法律规范、制约行政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而且还要对各种潜在的方法进行对比,对各方利益进行衡量,选择对相对人影响最小的方式为之,不行“大炮打蚊子”,否则视为违法。因此比例原则对“控权”更为严格。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既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善”的一面,也有被滥用

5、侵害公民权利“恶”的一面。不行否认,在现阶段,行政机关在社会治理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公民的从“摇篮”到“坟墓”都离不开政府,政府在维护社会公益的作用无可替代。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忽视其恶的一面,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了巨大损害。如何更好的发挥行政机关“善”,防止其“恶”,保持两者之前的适当平衡,是一个技术的问题,更是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比例原则很好的平衡了两者之前的关系,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机关所要实现的利益必需要大于其对公民所造成的损害,其“善”的一面必需是冲突的主要方面,“恶”的一面必需是冲突的次要一面。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富强,我国需要处理的事务日益简单,行政机关不

6、断地被给予新的职权,享有大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政府从“守夜人”的角色渐渐向“无限政府”、“万能政府”转变,行政机关的职权呈膨胀的趋势。虽然政府始终提倡建立“服务型政府”,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但是权力仍是巨大的,行政机关就像是一匹脱绳的野马,凶狠无比,随时都有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如何制约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成为行政法的一大难题。由于行政机关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监督者再也无法通过“传输带”的标准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比例原则为恰好为监督者监督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供应了标尺。监督者可以通过对比行政行为所要爱护的利益与对公民损害的利益,推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二、作为行政强制法基

7、本原则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行政法法律体系之中。行政强制法作为行政法体系的一部分,当然适用比例原则,而且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具有更加特殊而重要的地位。比例原则在我们我国行政强制法中首次明文确立,也显示了比例原则之于行政强制法特殊意义。依据详细行政行为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以将详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行政机关实施这样的行为,满堂皆高兴,因此这类行政行为并非行政法掌握的主要对象,相反应给与鼓舞。负担行政行为则不同,负担行政行为是加重相对人负担、剥夺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因此是行政法约束的主要

8、对象。作为“控权”的“帝王条款”的比例原则,必将在规定负担行政行为的法律法律规范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行政强制是典型的负担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我国公权力对公民的生活进行强行干预的活动。行政强制涉及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对当事人的影响极大。行政强制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可能超过行政惩罚。在我们我国,行政强制长期以来存在“乱”“滥”的现象,这对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危害。行政强制成了行政机关侵害人权的“重灾区”。因此行政强制更需要比例原则的约束。同时行政强制对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方面也起到了不行替代的作用,行政强制一头连着公民权利,一头连着社会公益,如何平衡两者

9、关系,也成为行政强制法的重要课题。比例原则能够为两者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成为利益平衡的标尺。可以说,比例原则为行政强制供应了行为准据,行政强制为比例原则供应宽阔舞台。正是应为两者具有这样的关系,因此比例原则成了行政强制法的重要原则。我们我国行政强制法顺应法治建设的要求,以明文的方式确立了比例原则,使两者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三、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体现(一)比例原则在总则中的体现行政强制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比例原则。这一条在行政强制法总则部门,体现了比例原则之余行政强制的重要性。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适当。采纳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10、”该条虽然常常被人们解读为行政适当原则,但该条文的含义直接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精神。最小损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假如有其他对相对人没损害的手段,就不能选择有损害的,行政强制是“最终手段”。因此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纳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是比例原则的详细体现。但圆满的是,该条文没有完整地将比例原则表述出来。依据比例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最选择对相对人没有损害的方式实施行政行为,当选择无法避开是,还要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式。(二)比例原则在实体性条文中的体现比例原则不仅总则中明确规定,在分则中也有体现。在分则的条文

11、中,虽然没有总则规定的明显,但有些条文也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精神。行政强制法其次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查封、扣押与行政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其次十九条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加惩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三个条文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要求详细的行政强制行为不得超过肯定的范围,将行政强制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掌握在肯定的限度之内。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价值,不得超过其所能实现的目的的价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必需对两者进行衡量,不得不择

12、手段、不计后果。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不得对居民生活实行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打算。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自由进展的一种权利。公民在夜间和节假日期间更期盼安定、安静的生活,行政机关在这段时间内实施行政强制,会破坏公民对安定、安静生活的期盼,会对公民身心造成更严峻的损害。行政强制避开这段时间,体现了最小损害的精神。水、电、热、燃气是生活的必需品,行政机关假如通过断掉这些必需物来实施强制,必将对相对人的生活造成严峻的影响。禁止行政机关通过断水、断电、断热、断燃气的方法实施

13、行政强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最小侵害的原则。(H)比例原则在程序性条文中的体现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四十六条、五十一条、五十四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行政打算前,必需事先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打算所确定的义务。假如当事人经过催告,自觉履行了义务,就不能再强制执行。经过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打算,不仅会削减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抵触心情,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且相较于由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更加敬重当事人的人格,对当事人身心造成的损害要小得多。催告是为了保证避开实行更具高度侵害性的行政强制执行,实现对相对人权利爱护的最小侵害,因此是一种

14、更佳的选择。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强制和解制度。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状况下,与当事人就分期履行、减免罚款和滞纳金达成执行合同。执行和解体现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合作互动,是更为温柔的一种执行手段,降低了对相对人的直接损害。执行和解,充分敬重当事人的人格,发挥当事人参加精神,能够很好地缓和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紧急关系,不仅体现了文明执法的要求,也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比例原则敬重人权的基本精神。四、比例原则在行政管理中的详细应用实践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简称城管,始终以来被民众诟病。改进和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必需贯彻比例原则。2006年7月26日,城管执法队

15、员当街摔烂瓜农西瓜;2022年4月23日,南京城管打人大事;2022年5月31日下午,延安市城管“跳脚踩头”大事,城管执法队伍始终被认为作恶多端,忽视法律,滥用职权。同时,人民由于积怨,生气也做出了刺杀城管,打昏城管的事情。可以说,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这件事上,执法者没有依据法律去合法执法,被执法者也没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我认为,要改善当前城管行政执法中的问题,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执法权限等内容。虽然行政许可法行政惩罚法和国务院的政策法规中给予其肯定的合法性,但是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各地范围不一。各城市的实际行为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不但造成执法中的职权冲

16、突,也为事后可能的责任追究和公民权利救济增加了障碍。二是城管综合执法集中行使大量权力,在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状况下,自由裁量权大,存在大量运动式执法、暴力执法、报复式执法、心情性执法等现象,滥用权力,严峻影响执法效果,危害政府形象,造成与群众严峻对立心情。因此,应完善执法程序,提高人员素养,加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培训执法人员时,应使其了解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领悟并严格依据比例原则办事。比例原则分为必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城管执法过程中应坚持此三项原则,采纳适当的、合法的方式执法。只有执法行为追求的目的正值必需时,才能实施,不能因个人私怨、心情不好等缘由存在报复性执法,心情性执

17、法。在实施行政行为的时候,有可能对相对人造成损害时,应选择一个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案。不肯定要通过没收全部财务,暴力打人等方式执法,可以选择“围观执法”,“人性化执法”等方式。对于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被执法的对象公民来说,学法、懂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运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法律在强权面前有时虽显得疲软无力,但是只有我们不断地去使用它,增加法律的意识,才能让法律去制约权力。假如全部人都不运用法律,那么权力更加会无所限制,就会凌驾于法律之上。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确立,是中国人权保隙进步的标志,也是中国法治进步的标志。制度是要靠人执行的,假如执法者本身素养底下,好的

18、制度也会变成坏的制度。比例原则在立法层面已经确立,比例原则能否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关键是看执法者能否真正领悟比例原则精神,能否严格按比例原则办事。参考文献:1王名扬,冯俊波.论比例原则J.时代法学,2005,04:20-25.2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讨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01:72-78.3杨临宏.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讨论J法制与社会进展,2001,06:42-49.4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J苏州高校学报,2001,01:42-45.5沈开举,程雪阳.比例原则视角下的社会管理创新J现代法学,2022,02:42-49.许玉镇.试论比例原则在我们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J.法制与社会进展,2003,01:127-132.7陈那波,卢施羽.场域转换中的默契互动中国“城管”的自由裁量行为及其规律J.管理世界,2022,10:62-80.网何兵.城管追赶与摊贩反抗:摊贩管理中的利益冲突与法律调整J中国法学,2022,05:159-169.9莫于川.城管执法工作法治化的基本路径J北京联合高校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01:67-76.10贾志.我们我国城管暴力执法的危害、成因及对策讨论D.华中师范高校,2007.11陈咏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广州:中山高校出版社,2022.12张正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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