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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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2020年12月25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知行合一、协力争先的贵阳城市精神,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前款所称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是指相关责任主体依据职责,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开展的城市建设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构建

2、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贯穿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实行全面、协调、常态和长效的推动机制。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符合省会城市的发展战略定位,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城市。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制订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规划、计划和各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二)建立和完善文明城市建设常态长效工作机制;(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

3、调、督促、考核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四)组织评定、表彰、宣传文明城市建设先进典型;(五)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六)法津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其管理范围内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相关工作,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

4、和引导。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规划、计划,确定文明城市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和要求,并组织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大数据、应急、金融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机制,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参与文明城市建设。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

5、、社会公众人物、窗口行业工作人员、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城市建设需要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规划、建设和管理。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参与其管理或者服务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工作。第十条倡导全社会践行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的家庭美德,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

6、强自律的个人品德。第十一条本市重点整治下列不文明行为:(-)行人违法横穿道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行驶,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礼让行人;()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四)舌狈占、乱涂、乱发小广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五)乱丢、乱倒生活垃圾,乱倒、遗撒、违规堆放建筑垃圾;(六)饲养畜禽等不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在禁止区域遛犬;(七)在小区公共空间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栽舌屏中;(八)违规占道经营;(九)随地吐痰,不按规定要求佩戴口罩;(十)从事产生噪声的生产经营活动、文体娱乐活动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文明城市

7、建设推进工作的实际,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适时对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制定重点整治工作方案,并推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整治工作方案,实施重点监管,增强整治实效。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定期召开文明城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检查、通报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情况,督促、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城市建设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城市建设以及检查考核的实际需要,确定测评点位,设立点位长,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

8、牌,明确点位长职责。第十五条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文明城市建设工作需要,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倡导文明新风,传播文明理念,褒扬先进事迹,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参与文明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大街、社区(小区)、客运场站、公交线路(站点)、机场、广场、公园、景区景点、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宾馆饭店、银行网点、建筑工地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益广告,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新风尚。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本市文明城市建设宣传周。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应当培育志愿服务文化,弘扬贵阳绿丝带志愿服务精神,建立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各级人民政

9、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政策支持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建设志愿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文明城市建设志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向12345热线平台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12345热线平台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接诉即办的原则,处理投诉、举报。第十八条鼓励高校、科研单位等开展文明城市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第十九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定期

10、对全市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开展监测和评估;测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单位,可以对本区域、部门、单位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进行自评。自评结果书面报送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监测、评估、自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监测、评估、自评应当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明确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等进行。第二十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对不履行文明城市建设职责问题突出的区域或者单位,可以发出整改令;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发出督办令,并督促整改达标。整改令、督办令应当明确存在问题、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和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文明城市建

11、设推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在对不文明行为的整治中,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本规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的说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12月25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

12、-)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决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要求的具体体现。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推动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建设。省委明确提出,要建设美丽乡村、争创文明城市。市委十届九次全会明确要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把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于我市深化文明城市建设,持续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加快实现城市治理体系

13、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二)是坚持高标准要求、加快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建设文明城市,是增强城市发展软实力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市正以省会城市所应有的政治担当,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加快推动贵阳贵安融合发展,奋力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经济增长极、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和生态文明示范区。通过立法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着力把我市打造成为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现代文明城市,是强省会的题中之义,有助于营造贵阳贵安融合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谱写新时代我市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三)是总结文明城市建设经验,建立文明城市治理的常态长效机制的需要。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19年版)将有

14、立法权的城市推进文明立法的情况纳入测评范围。我市在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和贯彻执行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过程中,着力发挥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责任主体的动员、组织、推动作用,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对此,有必要加以认真总结,并根据我市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的需要,通过立法提炼、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制度规范,以形成文明城市治理的常态长效机制,从而在更高层面上促进我市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四)是巩固、拓展文明城市建设成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文明城市建设新期待的需要。经过较长时期的艰苦努力和奋力拼搏,我市于2011年12月20日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城市称号。随着我市文明城市建设的大力推进,社

15、会发展环境持续优化,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城乡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一些易反复、易反弹或易回潮的顽症和长期解决不掉的老大难问题,依然反映强烈,期待依法整治。通过立法积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着力运用法治方式牵引带动,倡导、鼓励文明行为,防范、纠正不文明行为,对于巩固深化文明城市建设成果,提高文明城市建设工作的法制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二、制定过程文明城市建设立法是市委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孙登峰、李忠等领导同志亲自统筹协调,部署开展调查研究,逐步明确立法的方向和目标,纳入市人

16、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从4月中旬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牵头进行立法调研,历时3个多月,形成了立法调研报告和规定的草案文本。7月31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向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2次主任会议汇报了立法调研及相关工作情况,建议将文明城市建设立法工作从立法调研转入立法审议,增列进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的审议类项目。8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提出的关于规定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情况,对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并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相关调研:一是在贵阳日报、贵阳晚报和贵阳人大网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二是行文征求市委办公厅及市委依法治市

17、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及市司法局等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察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各区(县、市)文明办的意见;三是召开专题研讨会议,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对草案的架构和规范设置进行深入研讨;四是赴云岩区、乌当区等地查看文明测评点位及其工作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政府、文明办、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人大代表、市民代表的意见;五是赴合肥市、长沙市等城市学习考察,借鉴外地城市的先进经验。根据调研情况,法工委于11月26日组织市精神文明力、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

18、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等,根据各方意见及外地经验,对草案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对草案再次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就此书面征求了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12月9日,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召开第28次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建议常委会二审后表决通过。12月1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0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草案修改和统一审议情况的汇报,决定在向市委报告后将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12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

19、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分组对报告和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次日,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个别修改后,表决通过了草案。三、需要说明的事项按照不重复上位法规定、有几条写几条的原则,规定把握重点、难点进行规范,不分章节,共二十四条,依各条文内在逻辑关系依次排列。(-)关于立法目的。第一条开宗明义,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予以确立,使之成为贯穿全篇的总纲,从而发挥规定立法的价值取向,统领各项制度设计的作用。同时,突出贵阳市的城市品格,明确要积极弘扬知行合一、协力争先的贵阳城市精神,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二)关于工作原则。第三条根据

20、我市领导和组织实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的体制机制实际,明确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文明委协调、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三)关于管理体制。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管委会、群团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推进精神文明城市建设中的职责和目标任务。(四)关于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的责任落实与保障措施。一是第八条规定公众人物在推进文明城市建设中应当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二是第九条规定加强推进文明城市建设

21、所需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三是第十三条规定联席会议、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督促、协调解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四是第十五条规定宣传保障措施,并明确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本市文明城市建设宣传周;五是第十六条规定培育志愿服务文化,将我市的志愿服务特色品牌绿丝带予以明确。(五)关于整治重点。第十一条一方面在第一款根据现实需要,有针对性地列举了重点整治的各类不文明行为,另一方面因时因势,兼顾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随文明城市建设推进而可能发生的变化,在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推进工作的实际,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适时对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作出

22、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六)关于法律责任。除上位法外,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等20余部本市地方性法规,已经针对许多不文明行为设置了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因此,对于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处罚措施,不再重复规定,仅在第二十二条原则性地规定,在对不文明行为的整治中,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请一并审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的决议(202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23、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关于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1 .将第三条中坚持党委领导、文明委协调、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修改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2 .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相关工作,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3 .删除第七条第三款中其他国家机关。4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5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为并推动实施。6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并进行随机抽查修改为并督促整改达标。7 .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10月1日。此外,建议对决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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