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全国首个精装房地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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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号:Jxxxxxx-2008 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T50-xxx-2008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2008- - 发布 2008- - 实施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 3.1 设计基本要求 3.2 材料、部品基本要求 3.3 施工基本要求 3.4 监理基本要求 3.5 验收基本要求4 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功能空间设计 4.3 室内环境设计 4.4 设备设计 4.5 防火安全5 材料、部品与施工 5.1 防火安全 5.2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3 防水工程 5.4 抹灰工程 5.5 吊顶工程 5.6 轻质隔墙工程 5.7 门窗工程 5.

2、8 细部工程 5.9 墙面铺装工程 5.10 涂饰工程 5.11 地面铺装工程 5.12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5.13 电气安装工程6 监理 6.1 一般规定6.2 施工准备控制 6.3 质量控制 6.4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6.5 进度控制 6.6 造价控制 6.7 安全及文明施工监控7 验收 7.1 一般规定 7.2 防火安全 7.3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7.4 工程质量分户验收8 质量保修9 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A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附录B 成品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附录C 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项目及检查内容、标准、数量、方法附录D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1 总则1.0

3、.1 为了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成品住宅,提高新建住宅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质量保修。1.0.3 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质量保修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成品住宅装修 fitting up for finished residence是指新建住宅,在房屋交钥匙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完成,套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2.0.2 套(户) dwelling space由使用面

4、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3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2.0.4 基层 basic 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2.0.5 细部 detail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2.0.6 住宅部品 housing parts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并按照配套技术在现场组装的,作为住宅中的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2.0.7 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2.0.8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acceptance

5、for per residence construction quality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部位的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验收。2.0.9 室内环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2.0.10 进场复验 site reinspection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法

6、定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2.0.11 见证取样送检 evidential test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3 基本规定3.1 设计基本要求3.1.1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3.1.2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为人们提供安全、舒适、卫生、美观的居住空间的原则。3.1.3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承担。3.1.4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与

7、土建设计相互衔接。使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更合理。3.1.5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使用对象,按照工程质量标准、使用要求、经济能力及美观需求,确定装修档次和标准。3.1.6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实行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以适应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的要求,不断提高装配化程度。并在此前提下,力求多样化,引导消费者向装饰个性化方向发展。3.1.7 住宅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符合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部品,提高住宅科技含量,严禁选用国家和重庆市明令淘汰的技术(产品),不得超越范围选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产品)。3.2 材料、部品基本要求3.2.1 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

8、料、部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3.2.2 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3.2.3 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3.2.4 材料、部品进场时应按要求进行验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部品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

9、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3.2.7 住宅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3.2.8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3.2.9 住宅装修所用的材料与部品应采取集团批量采购供应方式,降低采购成本。3.3 施工基本要求3.3.1 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10、3.3.2 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3.3.3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程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3.3.4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3.5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3.3.6 住宅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3.3.7 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部品的样板和按设计要求做样板间,并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确

11、认。3.3.8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3.3.9 住宅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3.3.10 住宅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3.3.11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进行自检、互检及交接检。3.4 监理基本要求3.4.1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监理活动必须符合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规定。3.4.2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专业人

12、员配备应与工程特点、规模相适应。3.4.3 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监理的人员应有丰富的住宅装修工程监理经验或设计施工经验,并通过相应的装修工程监理专业培训。3.5 验收基本要求3.5.1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3.5.2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主要验收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涉及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内容,其它内容在该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已检查,在分户验收时不

13、再重复检查。3.5.3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3.5.4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3.5.5 样板间应作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材料、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标准之一,样板间应真实反映成品住宅装修档次和装修质量。样板间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30日内不应拆除。4 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成品住宅装修的主要功能应包括:1 室内空间的美化功能。2 室内空间的利用和再塑。3

14、结构及设备的隐蔽功能。4 住宅物理性能的提高。4.1.2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选材应符合下列要求:1 提倡使用可重复使用、可循环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2 选用良好的密封材料,改进装修节点,提高门窗的气密性。3 选用先进的节能采暖制冷技术与设备。4 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及照明新技术。5 选用节水器具。6 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有益于人体健康的材料和部品。宜采用取得国家环境标志或通过重庆市绿色建材认定的材料和部品。7 使用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先进技术及设备。8 防止不合格成品家具对室内造成的污染。4.1.3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 套内空间组织和界面设计(墙面、顶面、地面、门窗(不含外墙门

15、窗)及门窗套、隔墙、隔断)。2 厨房、卫生间及其他功能空间需装修完成的设备和设施设计。3 固定家具的设计。4 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的界面设计(墙面、顶面、地面、门窗(不含外墙门窗)及门窗套)。4.1.4 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见附录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4.1.5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的设计文件应符合附录A成品住宅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的要求。4.1.6 设计人员在设计图纸完成后,应向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底,说明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技术要求。指导施工单位做出样板间。设计人员要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材料和部品进行把关,现场解决在安装集成

16、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装修按图纸施工。4.2 功能空间设计4.2.1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空间形态、心理需求及审美情趣进行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4.2.2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根据功能需求、形态特征、光照特点及使用特性需要,确定室内各界面的色彩和材料质地,达到统一协调的效果。4.2.3 住宅套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无独立餐厅套型的应按功能分区的原则在起居室(厅)或较大面积厨房设置就餐区,且空间组织合理。4.2.4 室内净高1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

17、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2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4.2.5 卧室、起居室(厅)1 室内设计应不损害起居室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条件,不影响居室的景观视野,并能有效地防止视线干扰。2 室内设计应为卧室创造良好的休息、睡眠、兼顾安静的学习和工作的室内环境,应为起居室(厅)创造良好的家庭团聚、会客、看电视、欣赏音乐及读书看报等活动的室内环境。3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设施和家具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综合布置插座和出线口。4 儿童房应避免各界面尖角的设计。4.2.6 厨房1 厨房宜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厨房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分隔墙

18、上可设置能够关闭的门窗。2 厨房设计应根据人体工学原理,合理组织操作流线。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灶具、操作台、排油烟机等设施,应预留冰箱位及接口。其它设施设备配置参见附录B成品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1的要求。4 厨房操作台宜采用L型或U型布置。操作台延长线不宜小于2.10m。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0.60m,双排操作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0m。5 厨房吊柜的设置不应影响厨房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吊柜内的搁物板宜采用可调式设计。6 采用嵌入式下进风灶具时,其下部柜体应设进风百叶。7 厨房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8 厨房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

19、料,顶面、墙面应选用防火、抗热、易清洁的材料。9 厨房应设置烟气集中排放系统,排油烟机与排烟气道的接口应安装金属止回阀。4.2.7 卫生间1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面盆、镜(箱)、浴缸或淋浴器、排风扇等设施,其它设施设备配置参见附录B成品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1的要求。并宜为照顾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可按需要配置相应设施。2 套型内只有单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带前室的卫生间。3 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卫生间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并应为使用后的检修提供方便。4 卫生间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5 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必须有防水构造。卫生间地面应选用防滑、耐水、

20、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坡度不小于1%。6 当设洗衣房时,宜配置工作台及储物柜,预留洗衣机和干衣机的位置,并设相应的接口装置和排水地漏。4.2.8 过道、贮藏空间、套内楼梯1 贮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宜采用可进入式设计。2 当有套内楼梯时,其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3 套内过道净宽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4.2.9 阳台、露台1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露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露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其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2 阳台、露台地面应选用防滑、易

21、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4.2.10 门窗1 外窗窗台面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包括落地窗),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的不受此限)。2 各部位门洞最小尺寸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4.2.11 无障碍要求1 高层、中高层住宅每50套住房宜设2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低层及多层住宅每100套住房宜设24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2 无障碍住房室内设计应按老年人、残疾人及视力障碍者的体能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满足居家生活方便、安全、卫生和美观的要求,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BJ 50的规定。4.3 室内环境设计4.3.1 住宅室

22、内环境质量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4.3.2 住宅室内人工照明应根据各功能空间要求,合理选择光源,确定灯具方式及安装位置。光源、灯具的选择及照明标准值宜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34的相关规定。4.3.3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套内相邻卧室分室墙不应小于30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4.3.4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及空调设备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4.3.5 住宅装修设计应有利于居住空间的自然通风;采暖空

23、调期间在外窗密闭的情况下,应有可以调节的换气装置补充新鲜空气;厨房、卫生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组织好进、出风口及气流走向,防止公共排烟气道烟气倒灌、串气和串味。4.3.5 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室内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4.4 设备设计4.4.1 给水排水1 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2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的产品,座便器的一次冲洗水量不大于6L,小便器的一次冲洗水量不大于3L,水嘴应采用陶瓷密封芯片。3 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4 构

24、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5 厨房宜设生活饮用水净化装置,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4.4.2 通风空调1 厨房、卫生间应设竖向集中排烟气系统,排油烟机(排气扇)与排烟气道的接口应采用金属止回阀防火、防倒灌、防串味。2 排油烟机排风量不低于300m3/h。3 宜采用热泵型冷暖空调器,其能效比、性能系数符合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4 空调与通风设备应选用低噪声的环保设备,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规定。4.4.3 燃气1 室内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设备应设置在有机械通风装

25、置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2)安装热水器的厨房,应预留给排气的孔洞; 3)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单独接出室外时,其给排气技术条件应符合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 16914的规定。2 住宅内燃气管道和其它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3 燃气灶具应选用带有熄火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4.4.4 电气设计1 分户内用电负荷计算值不应大于分户电度表的额定最大容量。2 当采用三相电源进户时,各项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最小相的负荷电流差不宜超过30%。3 分户内应设置有保护面板的暗装配电箱。箱内应设置与所控配电线路负荷适配的具

26、有过载、短路保护的断路器。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回路和卫生间照明线路中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其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4 配电线路应选用BV450/750标准的铜芯绝缘电线,芯线的截面应满足负荷载流量的要求。5 配电线路中零(N)线应与相线芯线等截面。相线在16mm2及以下的接地保护PE线应与相线芯线截面一致,相线大于35mm2时PE线截面应不小于相线的1/2,相线小于35mm2但大于16mm2时PE线截面积应不小于16mm2。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的通信、信息线路应选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各类专用线。6 线路选用导管的材质符合规范和现行有关规定。7 管内穿线,导线含绝缘层

27、的总截面积不应大于导管内截面积的40%。8 开关的位置应便于操作,电源插座、通信和信息终端的面板位置宜与家具、用电器具的布设相适应。电源插座距地面高度在1.8m以下时均应选用安全型插座,接插有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的插座,除确定用途的单相三线插座外均应选用单相两位(多位)二、三线插座。9 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设在便器或浴缸上面及背后,开关宜设于门外。10 在卫生间内应选用密封或防溅型并带保护地线的保护型插座,设置位置应在洗浴区外,高度不应低于1.2m。11 卫生间主要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等电位(PE)接线端子连接。12 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插座、电话、网络终端出线口数量应符

28、合附录B成品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2的要求。13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回路设置;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单独设置回路。14 每套住宅宜集中设置弱电智能化综合信息箱,对有线电视、通信网络、安全监控等线路集中布线。15 每套住宅应设楼宇对讲安防系统。16 宜在起居室预留音响设备环绕立体声音箱线的管路。4.4.5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符合安全可靠、便于计量查验、维修和美观的原则。4.5 防火安全4.5.1 住宅装修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

29、2的规定。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4.5.2 住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根据建筑分类及不同使用部位选择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的材料。4.5.3 套内装修设计不得减少原套型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减小疏散走道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以及增加疏散距离。4.5.4 厨房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规定及消防措施:厨房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对使用管道煤气的厨房,宜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探测器。4.5.5 住宅内灯具安装设计要点:1 灯具高温部位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30、。如设绝缘隔热物,加强通风降温散热措施。2 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3 功率在100W以上的灯具不准使用塑胶灯座,而必须采用瓷质灯座。4 镇流器不准直接安装在可燃建筑构件上,否则,应用隔热材料进行隔离。5 碘钨灯的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或采用耐热线,以免灯管内高温破坏绝缘层,引起短路。6 有一定重量的饰物、吊灯、吊柜以及悬挂的其它物件,安装一定要牢固可靠。4.5.6 装修设计要充分考虑建筑结构的完好性,对结构主体不得拆改。4.5.7 装修设计不得破坏消防器材及设备,不得影响其使用和标示。4.5.8 装修设计不宜扩大阳台原有功能,阳台地面不宜铺设石材。在放

31、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措施。4.5.9 严禁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5 材料、部品与施工5.1 防火安全5.1.1 一般规定1 成品住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2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应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的规定。 1)对进入施工现场具有防火设计要求的装修材料应核查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应按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2)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

32、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3)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4)装修施工过程中,应按要求对施工过程作好记录。 5)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3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用电安全、动火管理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5.1.2 材料的防火1 对在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多层纺织物,应逐层进行阻燃处理。2 对木质装修材料的非装饰面,应至少涂刷二次防火涂料,且第二次涂刷在第一次涂刷的涂层表面干后进行

33、,涂布量应不小于600g/m2。3 电气设备和灯具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应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1级的材料上; 2)动力、照明、电热器等电气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含B1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时,应采用瓷管或防火封堵密封件分隔,并用岩棉、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3)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内的配件,如插座、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A级材料隔绝; 4)灯具直接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5)

34、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 6)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PVC管保护,不得裸露。4 塑料电工套管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塑料电工套管不得明敷; 2)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塑料电工套管明敷时,应明敷在A级材料表面; 3)塑料电工套管穿过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含B1级)的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或防火封堵密封件严密封堵。5.1.3 施工现场防火及消防设施保护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

35、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3 使用溶剂型涂料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4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有效隔离并及时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它灭火工具。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炊事。7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8 住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9 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修用的

36、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5.2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5.2.1 一般规定1 住宅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7、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规定。2 施工单位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修材料。3 应对样板房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37、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5.2.2 主要材料要求1 住宅装修所使用的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的释放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毒物质的含量、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的含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的含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壁纸中有害物质的含量、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中有害物质的含量、混凝土外加剂中氨的释放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均应符合相应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规定。均应有性能检测报告。2 用于住宅室内装修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其它无机吊顶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材料指标限量符合表5.2.2的规定。并应有性能

38、检测报告。当总面积大于20m2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检。表5.2.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材料指标限量 项目限量内照射指数(Ira)1.0外照射指数(Ir)1.33 住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类标准要求。应有性能检测报告。当总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游离甲醛释放量或游离甲醛含量的复检。4 住宅装修时严禁采用溶剂型胶粘剂粘贴塑料地板。5 住宅装修时严禁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及内墙腻子。5.2.3 施工要求1 住宅装修工程中,严禁使用苯、二甲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稀释性溶剂。2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

39、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3 严禁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工具。4 住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它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5.3 防水工程5.3.1 一般规定1 本节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露)台的防水工程施工。2 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和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防水设计构造作法。3 防水工程应做不少于24小时蓄水试验,合格后办理隐蔽签证。5.3.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5.3.3 施工要点1 基层检查:基层应平

40、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含水量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并按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2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3 卫生间及厨房、阳台地面应满做防水。厨房、阳台地面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且至少高出地面300mm。卫生间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且至少高出地面600mm,洗面盆台面宽度范围内墙面的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2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800mm,与卧室相邻墙面的防水层应至少延伸至浴室吊顶高度以上50mm,或全墙面防水。4 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

41、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2)同一防水单元的防水砂浆宜一次施工成型,不留施工缝。5 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设计或产品技术性能要求,但不得少于1.5mm; 2)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6 卷材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范: 1)应根据材料性能,分别采用热熔粘、冷粘或自粘铺贴工艺,铺贴时应平整顺直,不得用力拉伸,搭接尺寸准确,搭接部位满涂粘接剂或满热熔,排除空气,辊压粘牢; 2)立面卷材收头端部应裁齐,压入预留凹槽或用压条、垫片

42、钉压固定,密封材料封口。7 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施工配合比例、单位面积涂布量应符合设计或产品技术要求;应采用多层涂布工艺,严禁一层成活; 2)增强胎布铺贴要求同涂膜防水。8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刷施工前应充分湿润基层,但不得有明水; 2)现场配合比例和涂布量应符合设计或产品技术要求,涂层总厚度不少于0.8mm; 3)湿润养护不少于72h。5.4 抹灰工程5.4.1 一般规定1 抹灰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2 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应采用人工毛化或化学毛化措施,确保粘结牢固,无开裂、空鼓、脱落。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

43、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4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5 水泥砂浆抹灰层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无要求时,不得低于M5,并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5.4.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1 抹灰所使用的材料、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2 抹灰材料宜采用干混砂浆,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3 抹灰用的水泥的性能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强度等级不应低于32.5。4 抹灰用砂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级砂的有关规定。5.4.3 施工要点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44、)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2)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1水泥聚合物砂浆; 3)加气混凝土砌体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小于M5的专用抹灰砂浆。2 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3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当抹灰总厚度超过35mm时,应采取挂网等加强抗裂措施。当抹灰总厚度超过50mm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加强措施。4 用水泥砂浆或专用抹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5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6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小于100mm。5.5 吊顶工程5.5.1 一般规定1 本节适用于暗龙骨和明龙骨吊顶工程的材料质量控制和施工。2 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3 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4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5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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