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途传输设备维护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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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途光缆传输网维护规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维护体制1 第一节 维护管理原则1 第二节 各级维护机构的职责2 第三节 维护工作的业务领导关系4 第四节 维护责任划分4第三章 维护制度5 第一节 岗位责任制5 第二节 值班和交接班制7 第三节 设备和通道维护责任制8 第四节 维护工作计划9 第五节 电路组巡9 第六节 监控和网管操作管理制9 第七节 各类故障报告制10 第八节 技术档案和资料管理10 第九节 备盘备件及仪表工具管理12 第十节 工程验收制12第四章 设备的管理13 第一节 通则13 第二节 设备管理13 第三节 设备的更新14 第四节 代维设备的管理14第五章 PDH传输系

2、统的维护15 第一节 通则15 第二节 数字段16 第三节 数字通道19 第四节 障碍处理22 第五节 各类光电设备的维护23 第六节 监控系统24 第七节 辅助系统24 第八节 光缆线路测试维护配合25 第九节 业务接口25第六章 SDH传输系统的维护25 第一节 通则25 第二节 再生段和复用段26 第三节 通道28 第四节 同步与定时29 第五节 障碍处理30 第六节 定期测试34 第七节 光接口34 第八节 网管系统35 第九节 辅助系统36第七章 DWDM 传输系统的维护36第一节 通则36第二节 DWDM系统的工作波长37第三节 光放大段和复用段38第四节 光再生段39第五节 网络

3、性能39第六节 日常维护40第七节 障碍处理41第八章 配套设备的维护42 第一节 通则42 第二节 电源和地线43 第三节 配套设备的维护44第八章 质量管理44 第一节 通则44 第二节 质量监督检查44 第三节 质量统计分析45 第四节 质量考核评定47第九章 机房管理和安全保密48 第一节 一般要求48 第二节 机房工作安全和保密规则48 第三节 无人站和无人值守机房的管理49附录一 光缆干线传输机房(机务站)常用仪表51附录二 通道投入业务(BIS)性能限值52附录三 混合通道的维护54附录四 铁路专用通信进网接口参数规定55附录五 数字通信系统命名规定56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

4、强长途光缆传输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减少系统故障,缩短故障延时,延长系统使用年限,提高全程全网的传输质量,特制定本维护规程。第2条 长途光缆传输设备维护的基本任务是:1. 按时执行维护计划,使传输性能符合维护指标要求;2. 利用监控和网管迅速准确的判断和排除故障,保证通信畅通;3. 保持设备的完好、清洁和良好的工作环境,延长使用年限;4. 通过各种电路活动,解决疑难问题,以保证通信质量。第3条 本规程所称的传输媒介系指光缆(包括光电综合缆),长途传输设备系指PDH 、SDH 、DWDM光传输设备和其他数字复用设备以及网管、监控等附属设备。第4条 长途光缆传输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

5、牢记规程中的各项规定,并依此作为工作的依据。各分公司应组织学习本规程,定期考核,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5条 本规程是维护管理工作中最基本的规章制度,国家行业标准是制定本规程中维护指标的主要依据。由此规程结合具体情况可编制实施细则及具体方法。第6条 本规程的各项技术指标不能作为设备生产、工程设计及工程验收的标准。第7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 维护体制 第一节 维护管理原则第8条 长途光缆传输系统的维护管理实行铁通总公司、省市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三级管理负责制。第9条 网络运行部是负责公司通信网络运行维护的职能管理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公司通信网络资源,对通信网

6、络集中监控和维护。各省、地市级分公司在业务上必须服从上级网运部的领导。第二节 各级维护机构的职责第10条 铁通总公司网运部的职责:网运部负责全网的技术管理、设备运行管理和质量管理。其职责为:1. 贯彻国家、行业关于技术、设备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组织制定相应的技术维护规程,制定一级干线全网运营维护责任制度,确定维护区域和责任的划分。2. 负责传输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制定质量考核指标,根据全网通信质量情况分解下达维护质量指标,定期分析通信设备、系统及网络的运营质量状况。3. 对通信重大障碍、阻断和事故,要积极督促、协助各分公司尽快解决,事后及时总结经验,组织制定防范措施。对省、地市级

7、分公司反映的涉及全程、全网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和制定措施。4. 审核、编报通信设备的重点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维护费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管理通信设备固定资产,积极开展挖潜、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落实维护费用的使用。5. 参加通信网的新建、改造和重点修工程的技术鉴定。负责干线质量验收和进网设备的质量把关工作,参与主要电信设备的进网选型工作。6. 建立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定期下基层对通信生产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解决。7. 组织各类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维护和管理人员水平。第11条 为加强对维护工作的技术支撑,在网运部之下分设各专业的“维护技术支持中心”,其中“传输

8、维护技术支持中心”,其任务是:1. 协助解决传输网络运行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2. 提出相关传输维护指标和维护规程,维护标准及测试方法;3. 提出提高传输网络运行质量与运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办法;4. 组织一级干线电路的验收测试及维护中的重要指标的测试;5. 购置、储备、分配备品备件及障碍盘的鉴定返厂;6. 负责有线传输专业维护人员短期培训任务,提高维护人员素质。第12条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分公司网运部的职责:在公司网运部的指导下,负责本省、直辖市、自治区长途传输网的技术管理、设备运行管理和质量管理。其职责为:1. 贯彻落实长途传输设备维护规程,组织制定技术维护规程实施细则,监督检查省、直辖市、

9、自治区内各分公司执行情况。认真制定省、直辖市、自治区内年度测试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2. 在全程全网的协作配合中,认真履行职责,服从上级业务领导部门的指挥调度,组织好长途和本地传输设备的组巡、维护检查、经验交流工作。3. 掌握省、直辖市、自治区内长途电路的传输质量,定期向总部书面报告通信质量情况和存在问题。积极开展提高运用质量的电路活动,组织有关人员协同解决疑难问题。4. 重大通信阻断与事故及时处理并向总部报告,事后认真总结经验,制定防范措施。5. 配合工程部门做好设备扩容和新建、改造及重点修工程的设计会审和验收测试工作。6. 建立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定期对省内分公司通信生产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0、。7. 负责编报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公司设备和电路年度计划,传输设备的更新、改造及重点修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完成情况。8. 组织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公司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维护及管理人员技术水平贯彻执行总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公司有关的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第13条 为适应长途电信网的发展和维护工作的需要,应逐步设立省市二级传输技术支持中心。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总公司、省分公司有关的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2对全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公司各区域维护中心实行技术业务指导;3组织重大障碍的抢修,恢复工作; 4研究和处理维护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以及区域维护中心无力解决的

11、技术难题; 5参与省内干线的工程质量测试、验收; 6省内备品备件的管理。 7组织专业技术培训。第14条 地市级网运部的职责:1. 执行维护规程,制定维护工作计划,完成各种维护测试,负责设备定期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负责设备障碍的处理和抢修,制定相应的障碍处理流程和紧急情况的抢修方案,落实防范措施。3. 负责障碍电路板的送修、备品、备件及仪表的集中管理。提出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在批准后实施。4. 负责技术资料、图纸、技术文件的收集、归档保存等管理工作。5. 参与工程质量验收。第15条 地市级分公司维护中心主要职责:1. 对本网管所辖区内各站实行技术业务领导。2. 负责对省内

12、干线设备的电路进行质量管理,分析各类运行信息,根据分析结果,指导各站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3. 障碍及阻断发生时,必须利用网管进行监控、判断故障,迅速查明地点、原因,积极组织指挥相关站、工区抢修。4. 制定传输设备的更新、改造及重点修计划。5. 研究和处理维护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管理维护网管设备,对所辖区域各局站的本地终端的使用提供技术支撑。 第16条 区域维护站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通信任务和质量指标;2. 完成设备、通道及系统的日常计表和障碍处理,保证设备、通道、系统及网络运行正常。制定所属范围内电路调度

13、的抢通方案,当光缆线路发生中断故障时,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修,以便及时恢复通信。3. 参与本区域内工程质量验收;接受上级单位的业务指导,参加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维护人员技术水平和处理障碍的实际能力。第三节 长途传输维护业务领导关系第17条 各级电路调度的职责:1. 编制长途通信设备和电路年度维修工作计划表,并组织贯彻实施。2. 掌握 长途电路的新设、开通、关闭和负责运用电路的临时变更和电话会议网的汇接等工作,并以调度命令下达给有关单位。3. 掌握通信故障,按时统计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电路中断应急措施,对重大通信故障要立即上报。4. 掌握通信网的运用状态,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领导,对于一般

14、问题,应积极组织有关单位解决。第18条 长途电路测试调整及故障处理的业务指挥系统规定如下:1. 上部端站下部端站转接站中继站(光放站)工区、现场施工队伍。顺序在前的为上部站,上部站不受省、地市级分公司管界的限制,可以直接或越级指挥;各下部站、工区、施工单位必须服从上部站的统一指挥。2. 定义总部网运部传输机房、上海、广州、郑州、沈阳、兰州传输机房为传输大区维护中心。3. 根据总部、大区、省、市顺序确定上下部站,在等级相同时以靠近北京一端的端站为上部站或由各级网运部指定上部站。第19条 多段转接的电路,由电路两端站负责掌握全程的质量,转接站必须执行两端站提出的有关改善电路质量的要求。当出现故障时

15、,由两端站负责组织查找故障第20条 在全程障碍处理及电路测试时,必须落实到端对端。电路质量的好坏,由两端站所在分公司负责。第21条 传输与交换、传输与电话会议、传输与数据、传输与其他非话业务之间以业务部门负责指挥,传输部门负责验证通道的质量。数字微波与数字复用设备之间,由数字复用设备值班人员指挥;传输线路与传输机房之间,由机房值班人员指挥。第22条 DWDM和SDH设备维护的指挥系统,规定如下:1. 干线网元级网管所在站负则网管管辖区内的设备安全。障碍及阻断发生时,网管所在站要充分利用网管功能进行监控、判断故障,指挥各站及时处理、修复。2. 网元级网管所在站负责对管辖区内设备的电路进行质量管理

16、,分析各类运行信息,根据分析结果,指导各站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并报上级网运部。3. 主网管所在站为本条干线的指挥者,负责配置业务,掌握全线的电路、端口的运用情况。4. 各端站及中继站(光放站)必须服从网管的指挥,配合处理故障及开通电路。第四节 维护责任划分第23条 线路与设备之间维护责任的划分1. 长途光缆线路,以光纤进入长途传输机房的第一个连接器为界,连接器属于室内设备。在有光缆自动监测设施的站,其光缆线路监测设备由线路维护中心负责维护。2. 光缆无人中继机房、光中继器及其配套设备由传输单位负责维护,无人机房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由线路维护中心或其它指定单位负责。第24条 长途传输与相关专业部

17、门的责任划分1. 音频话路以传输机房的音频配线架分界,传输侧(包括跳线和配线架)由传输部门维护。2. 数字通道以传输机房的数字配线架(DDF)上2M和2M以上插座分界,传输侧(包括跳线电缆和配线架)由传输部门维护管理。3. 电力室至各用电单位的馈电线和地线,以进入机房的第一个端子为界,该线由电力室维护,端子由用电单位维护。电力室至各用电单位的电源馈线,由电力室负责测试,传输机房配合。第三章 维护制度第25条 传输维护中心下设负责人、电路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网管工程师及维护人员。第26条 传输维护中心负责人的职责:1. 全面负责本部门的维护管理工作,制定维护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维护的各项技术

18、规范,组织并监督实施计划,保证电路畅通。2. 组织建立健全传输设备和电路维护的必备资料,加强对各种资料的计算机管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更新。3. 经常了解、分析、研究干线的运行情况和设备、电路质量,对相关单位提出的电路质量问题应密切配合及时处理。4. 发生险情灾情及重大阻断时,必须到现场,组织排障,应急调度电路,恢复通信,并立即向上级报告,事后及时总结经验。5. 推广先进经验,优化网络结构,开展技术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设备、电路利用率。6. 派出技术骨干,参与干线的工程施工、验收,并参与工程全过程至开通测试。7. 建立应急抢修联络网,为主要技术骨干配备必要的通信手段。当发生重大障碍时,保证技术

19、骨干迅速到达现场。8. 有计划地安排维护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9. 负责提出本部门设备改造、更新计划报上级审批。10. 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各项任务。第27条 电路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1. 明确干线电路的指挥关系,掌握本干线开放的重要电路,按照其优先顺序,执行应急调度方案。参加重大障碍和阻断的处理。2. 健全干线维护的必备资料,定期核对,保证资料的准确无误。3. 按时完成各种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4. 参与干线的工程施工、验收,组织执行设备及电路的开通和测试。5. 定期组织和参与干线组巡工作,开展全程全网活动。6. 会同其它各专业工程师贯彻执行保证重要通信

20、,节日通信和预防洪水、冰凌、雷电等自然灾害影响通信的措施。7. 各干线要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的电话会议,总结、分析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交流工作经验,安排工作计划。第28条 设备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1. 熟悉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质量和开放使用等情况;2. 根据有关规定完成计表,并达到指标要求;3. 爱护设备,精心维护,使设备和电路经常保持良好状态;4. 认真填写和保管设备的工作记录、测试记录;5. 认真保管全部有关设备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6. 对备盘、备件的使用加强管理和维护,存放定位,目录清,性能好,坏盘要及时送修。7. 每月书面小节所包设备的质量情况,并积极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21、8. 及时分析研究测试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第29条 网管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1. 负责网管系统(包括网管通信)自身的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2. 负责网管系统的软件备份和数据备份,及时排除网管系统的故障;3. 实施安全管理,监督网管分级授权的执行情况,确保网管系统的安全;4. 防计算机病毒,及时发现病毒和定期杀病毒;5. 熟练地操作运行网管系统,及时掌握网络运行状况,回答各种业务网(用户)所反映的问题;6. 与电路工程师密切配合,保证传输网运行良好,并指导相关人员提高网络运行的水平;7. 协助电路工程师作好全程全网维护中出现的其他业务工作。第30条 维护人员的职责是:1. 严格执行

22、各项有关传输设备维护的规章制度,服从指挥、调度,按时制订、完成个人月维修计划,填写作业记录表。2. 按时交接班,及时、准确、清楚地填写原始记录,如实反映情况,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岗位和调换班次。3. 根据网管的障碍信息及障碍通知,迅速准确地处理各种业务和障碍。4.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网管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做超越职责范围的操作。5. 按传输维护中心或区域维护站的安排,定期对无人值守机房巡检。6. 认真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监督入室登记。7. 爱护和正确使用工具仪表及技术资料。8. 保持机房清洁、温湿度符合要求。第二节 值班和交接班制第31条 为了长途传输机房的维护工作有秩序地进行,机房必须实行24

23、小时连续值班制,及时解决发生的问题,以保证通信的畅通。在条件完备时,逐次向少人值守过渡。第32条 各级网管机房,不仅是电信网运行的监控及技术和质量管理单位,而且也是电信网维护的前哨。各级网管机房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责任制,及时响应网上发生的问题,以确保电信网的安全畅通。第33条 值班班长的主要职责是:1. 领导全班贯彻执行技术维护规程,保证设备运行正常,电路畅通。2. 处理值班时发生的障碍、事故,并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3. 组织对故障电路的倒线恢复。4. 督促维护人员认真执行机房管理制度,遵守劳动纪律。5. 负责机房现场安全,机房入室登记。第34条 值班人员的职责是:1. 值班人员须经过上岗培

24、训,并且要熟悉机房设备、电路的开放情况;2. 掌握监控设备的一般操作技术,充分利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3. 勤巡视,严值守,保持设备和电路运行良好,处理当班时受理的各种故障申报。4. 当确认故障发生在外线时,立即通知线路维护部门,并作好检修配合工作;5. 遵守机房管理制度、通信纪律及安全保密制度等;6. 填写值班日志及其它记录;7. 保持机房整洁。第35条 对已经实现集中监控,但暂不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机房,应实行综合值守,值守人员的职责如下:1按规定对机房实行24小时的定时巡查工作,并登记记录。巡查内容包括:机房温湿度、空调、设备工作电压是否正常、机房门窗是否严密、机房内有无异味等

25、异常现象。值守人员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通报交换维护中心(区域维护站)。 2按时交接班,如实反映情况,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岗位和调换班次。3 在维护中心或区域维护站的指挥下进行一般障碍处理和设备维护工作。4 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监督入室登记,负责机房及设备的清洁卫生。第36条 为稳定传输系统,避免人为的电路瞬时中断甚至于故障,维护中心维护人员必须遵守下述规定1. 严禁在监控系统进行与维护工作无关的操作,严禁在监控上使用个人软盘;2. 查明告警原因,认真记录并查找,再切断告警;3. 不准任意瞬间中断电路;4. 不准任意加、甩、倒换设备和电路;5. 涉及改变系统或电路运行状态的操作(包括倒换)必须有两名

26、技术人员在场,并经调度同意,方可进行并作好记录;6. 严格执行停机、停电路检修申报制度;第37条 交接班严格按照拟定的交(班)接班制度进行,交接内容应有:上级通知、大事记、业务处理、电路障碍、电路调度、设备变动情况和未了事宜、监控信息和监控系统操作内容、及光缆倒换等内容。对仪表、工具、材料、图纸、资料、交接班日志等做到手续清楚,应认真填写各种交接班本,做到责任分明,上下衔接。第38条 在交接班时发生障碍事故或正在进行调度时,不进行交接,但接班人应协同处理,等待障碍恢复或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接。第四节 维护工作计划第39条 各级网运部应依据本规程制定所辖数字线路系统和通道的年度工作计划,规定测试

27、项目、周期、完成时间等内容。维护工作计划的下达应不迟于下列规定时间:公司网运部于十月五日前,铁路局所在地省分公司网运部于十月二十日前,省分公司网运部于十月三十日前,分局所在地地(市) 分公司网运部于十一月十日前,地(市) 分公司网运部于十一月十五日前。第40条 维护工作计划必须认真执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由各级网运部安排。计划外的临时停机要严格掌握,原则上一级干线提前三天、二级干线提前两天申请,一级干线要请示公司网运部,二级干线请示省分公司网运部同意后进行。涉及铁路专用通信的计划外停机,须由铁路局所在地省分公司网运部、铁路分局所在地地市分公司网运部安排。第41条 停机时间应事先通知相关

28、业务使用单位和用户。重要电路应严格按制度实行调度。有条件的实行倒代措施。第42条 各区域维护中心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工作计划,结合本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具体设备、电路的测试项目和周期,并报上级网运部审批。第43条 维护工作计划经上级批准下达后,必须按维护规程、维护手册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贯彻执行,所列项目和周期未经批准不能删减变动。工作计划完成后,必须详细记录完成情况和测试前后的数据,并将发现的问题摘要记录,测试记录由测试人妥善保管。第44条 维护中心负责人应对维护计表执行情况每月进行检查。各分公司网运部抽查计表的执行情况。第五节 电路组巡第45条 各级网运部组织所属范围内的电路组巡,任务是检查设备

29、和电路质量,解决设备、电路存在的问题,统一测试方法,交流维护经验,提高电路质量。第46条 电路组巡必须在自检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干线质量存在的问题采取分段组巡,全程组巡和对部分站组巡形式,由相关人员成立组巡小组。第47条 组巡小组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和电路工程师密切配合,共同检查,解决设备和电路上存在的质量问题,如解决不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第48条 组巡结束后进行总结,公布设备、电路质量情况,总结先进维护经验,书而材料报送有关省、市级分公司和沿途各站,级干线电路组巡须报送总部。第六节 监控和网管操作管理制第49条 监控和网管系统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每个网管机房须配备网管工程师,熟悉系

30、统配置、通道组织、业务开放情况并全面负责PDH监控系统和DWDM、SDH网管系统的维护。一旦出现故障情况,能快速利用监控和网管进行障碍分析,并指挥调度网管管辖的各站协同排障。第50条 监控和网管(含本地操作终端)应进行分级管理,各级维护人员只能在相应的级别进行操作。所有级别设置的口令须报技术主管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登录口令、不得随意关机,以确保维护不间断地进行。未经许可,日常维护禁止使用本地操作终端。第51条 建立监控和网管设备运行状态统计数据资料。网管工程师按月存盘或打印一次所辖区段的光缆传输系统主要运行参数及告警历史,对告警信息要进行分析,滤除无效告警后存盘保留。打印资料要保留一年

31、以上。第52条 监控和网管系统所用计算机或工作站以及本地操作终端要专机专用,原则上不能与外部系统联网。如要与外部联网,须经省分公司网运部批准,同时必须采取隔离等安全措施。否则,经查实后作违章处理。第53条 监控和网管的系统软件应有一份以上的备份、重要参数设置如有改变的应及时复制,其备份软件亦应同时更改。重要参数设置更改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站,并作好相应记录。第54条 定期对系统运行数据进行复制备份,并定期进行计算机杀病毒,暂定每季进行一次。第55条 监控和网管系统计算机操作的有关纪律:1. 登录访问、更改参数设置等重要操作,须两人在场,清除内存数据和更改参数设置须经主管允许;2. 严禁在计算机上远

32、行与系统维护无关的操作(如运行游戏程序等),不允许运行无关的软盘、输入与系统无关的软件。第七节 各类故障报告制第56条 一旦出现下述各种情况之一:1. 全网一级和二级传输干线通信发生系统中断; 2. 影响铁路专线和租用电路中断的传输电路故障;各级分公司自传输机房起,应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第八节 技术档案和资料管理第57条 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维护管理工作的依据,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制度,专人保管,及时修订,方便使用。第58条 区域维护中心的技术档案、资料项目如下:1. 工程设计、竣工资料、验收记录。2. 机房布线系统图,包括通信线缆、信号电源、电力及照明等各种布线系统图;3. 机房平面

33、布置图,表明所装机器及设备位置,注明相互间隔;4. 每种设备有关的维护说明书、维护手册、原理图、接线图和方框图;5. 长途光缆数字通信传输系统应包括:网图、各站设备配置、电路实隙及端口运用图、沿途各中继站名、所用光纤序号及各段长度等,并在ODF、DDF架和相关设备上作好标记;6. 网管监控、倒换、公务联络等开放情况、各站在监测系统中的编号、本站设备与告警信息对照表、网元地址与实际开放对照表、公务电话号码等;7. 各种维护规章制度,包括维护规程、维护指标体系、责任制度、工作细则、操作方法等,以及关于上述规章制度修改补充文件;8. 设备及仪表的登记卡及固定资产卡;9. 主要仪表、仪器包括计算机的说

34、明书和使用手册;10. 其他工具书籍或技术文件等。第59条 值班机房的原始记录的项目如下:1. 值班日志;2. 交接班本3. 设备停机本;4. 各种设备和电路发生故障时抢通处理程序,倒带办法;5. 各种径路图;6. 维护工作计划;7. 线路特性测试记录和线路障碍测试记录;8. 配线资料(ODF、DDF、MDF架):9. 管内新上设备的竣工资料;10. 设备搬迁、更新的有关资料和测试记录:11. 现有机械设备和主要测试仪器登记簿;12. 主要技术骨干联系方式。第60条 技术档案和资料的管理规定如下:1. 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理;2. 不得随意携出机房,如确因需要临时借出时,应经技术主管

35、同意,由值班人员登记,按时归还;3. 使用时应珍惜爱护,不得抽页、涂写,有破损时应立即修补;4. 设备调动时,原随机的技术资料此随机转移,使用过程中建立的资料,可择其重要者予以复制,一并列出清单,随机转移。第61条 任何维护报表、定期测试记录、质量分析报表、值班记录和其它原始记录等,均应按季分月整理成册,集中存放,专人保管。保管期三年,过期经地市级主管批准后销毁。为积累长期质量统计数据,光缆系统运行状况报表,按年度统计的质量统计分析表及重大故障事故的处理修复记录应长期保存,不得销毁。第九节 备盘备件及仪表工具管理第62条 为缩短故障延时,区域维护中心应配备备用机盘和建立备盘管理卡片,并指定专人

36、负责管理,每年检查一次电气性能。新建工程的备用机盘在移交时,应由工程部门协同维护部门上机检查,以确认功能是否完好。第63条 若运行中设备有故障,且已查明故障部位时,用备用机盘代替。备盘管理单位应及时满足所辖区段内各站对备盘的使用要求。在未明确设备故障原因时,不得任意插入备用机盘试验。故障机盘应作明显标志并及时送修。第64条 换备用盘时,要检查备盘与现用主盘的各项参数设置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时,应在校正好参数设置之后,方能替换。建立备盘使用登记和故障盘返修记录卡(备盘名称、使用位置、经手人故障盘、故障日期、现象、送修日期、修复日期、经手人等),统一放置,编号分类,统一管理。第65条 机房的各类仪表

37、和工具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机房应备有仪表柜,仪表的附件、测试线、电源线和使用说明书等均应保持完整。常用仪表存放在专用仪表车上,值班维护人员使用后应及时放回原处,交接班时清点交接清楚。第66条 机房使用的仪表和工具未经批准不得携出室外。仪表和工具的借用与归还应办理手续,并应对性能作必要的交接检查。第67条 仪表应经计量部门按期进行计量检验,未经计量检验合格的仪表不允许使用。第68条 维护人员应按照仪表说明书和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仪表,贵重仪表在使用前应对维护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使用。第69条 贵重仪表及所属附件和说明书,计量证书或计量合格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仪表应定期通电检验,

38、并建立登记簿。故障及维修情况均应予以登记。第十节 工程验收制第70条 区域维护中心对各类光缆传输工程应有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工程施工和验收的全过程。第71条 在工程施工各阶段,所派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是代表局方及时了解工程进度、监督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有权制止违背工程质量要求的施工和不安全施工等,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和定期提出随工报告。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应拒签。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所在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在运行业务的机房施工时,更要听从机房值班长和随工人员的意见。第72条 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认真把好工程验收质量关,传输系统应与网管设备同步验收。验收必须有各级网运部门参加评审,

39、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条款逐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工程设计、竣工资料、验收记录等资料要登记汇编造册,妥善保管。第73条 尚待解决的工程遗留问题的处理,应列备忘录,由工程方与局方共同签署。对工程遗留而愈期未果的事宜,维护使用部门有责任如实向上级主管申报。第四章 设备的管理第74条 凡是已经开通投入运行的主备用设备(包括传输系统的计算机设备)和即将投入业务运行的设备以及经上级审批代为维护的设备,均属维护和管理的范围。第75条 各类设备,在工程施工合格,技术指标良好,设计施工文件、图纸、技术资料完整准确,有相关维护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经上级同意,即应开始执行本规程有关管理和维护规定

40、。第76条 各维护单位对设备的技术和质量状况,应按规定的考核标准加强管理,以确保设备的完好。设备完好的主要标准为:1. 各类设备电气和传输性能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指标要求;2. 结构完整,部件、备品(备盘)及备份软件齐全,设备清洁;3. 运行正常,使用良好;4. 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图纸与设备相符。第二节 设备管理第77条 长途传输系统按网络体制可分为一级和二级干线。北京至各省中心(含直辖市、自治区中心)、各省中心之间和国际通信国内段以及公司所指定的长途通信干线为一级干线。省内之间的长途干线、相邻省的本地网之间不属于一级干线的长途干线和省分公司指定的长途传输干线统称二级干线。一级干线所使用的设备及

41、一、二级干线共用的设备为一级设备,二级干线所使用的设备为二级设备。第78条 长途传输系统的管理,无论一级、二级设备均应遵照原铁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各分公司负责。 设备的调拨、停用、报废、拆除、转让等应严格遵照管理权限,一级设备经省分公司报总公司批准,二级设备报所属省分公司批准。第79条 待用设备及其备用盘、附属器件、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均应完整无缺。第三节 设备的更新第80条 设备更新的基本条件 1设备长期使用(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性能严重下降,经常接触不良或多次故障难以修复的可以更新; 2设备陈旧,电路开放不多,可由其它技术先进的设备代替的,可以停用;3设备的某些重

42、要性能下降,多次调整修复仍不能达到指标的,可以更新。第81条 设备更新前,应对设备现状进行详细调查,提出更新的理由,根据规定编制计划报上级审批。第82条 设备更新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有详细的测试调整记录,各种技术资料归档保管。第四节 代维设备的管理第83条 代维工作的建立,应由委托单位向所在相关的地市分公司提出代维申请,委托单位应详细申报设备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电路路由等详细情况,经所在地市分公司审查,报请省分公司依据有关管理条例审批后,双方签订具体代维合同。第84条 进入长途传输机房的代维设备,其设计、施工、验收等程序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程序以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验收后投入运行

43、的代维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应按本规程的有关条款进行。第85条 代维设备的维护器材,由相关地、市分公司的供应部门筹供。维护费用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代维合同划拨,并由各主管部门向委托单位结算。第86条 代维设备的更新及技术改造和搬迁,原则上与局内设备同步进行。更新、改造或搬迁计划由相关的地市分公司提前一年向委托代维的单位提出。第87条 军队国防通信设备的代维护及其各项管理规定原则上应按总参通信部与公司签订的代维协议执行。具体代维协议可由各军区通信部与相关省(市、区)分公司签订。各地市分公司的传输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确保军方战备通信的保障任务和安全保密。第五章 PDH传输系统的维护第一节 通 则第88条 在PDH数字传输系统的维护工作中,误码性能是衡量传输系统电路质量的最重要的维护指标。数字段和通道在运行中的维护测试划分为投入业务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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