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A)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十)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十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标准适用。第三章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义务第十三条公司
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第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
3、托人情况告知公司。第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第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第十七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十八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控股股
4、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子女;(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第二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当面或以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证券投资部。部门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
5、立即报送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报告人向证券投资部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第二十一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部门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二)部门或者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第二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总经理就重
6、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二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
7、决及情况介绍等;(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第五章保密义务第二十五条证券投资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
8、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第二十七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控
9、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第六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职责划分第二十八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三)证券投资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四)全体董事、监事、
10、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二)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第二十七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董事会秘书应做
11、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第六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职责划分第二十八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
12、责任人;(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三)证券投资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二)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
13、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第二十七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三)公司股
14、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第六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职责划分第二十八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三)证券投资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二)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人员
15、、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第二十七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16、,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第六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职责划分第二十八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三)证券投资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