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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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公规(2022)7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已于2022年7月13日经市公安局2022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公安局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对“三非”及偷渡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鼓励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切实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涉外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三非”案件是指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就业、非法居留行政案件;偷渡案件是指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境、入境,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以及协助非法出境、入境行政案件。第三条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构成行政案件的奖励,由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本办法执行。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构成刑事案件的奖励,由各级公安机关犯罪举报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公安机关根据公民提供和举报的案件线索查处案件、抓获违法嫌疑人,对提供人和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获得提供和举

3、报案件线索的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情况;(二)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公安机关有所掌握,但提供和举报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三)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为防止、制止和惩治妨害出入境管理秩序行为发挥了作用、作出了贡献。第三章受理查证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受理查证,不得拒绝、推诿。查证结果应当及时向提供人、举报人反馈。第七条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时,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调查核实;对不属本地管辖的,应当及时通报辖区公安机关开展查证工作;重要线索及时报上级公安机关。第四章方式途径第八条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

4、式和途径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一)拨打Iio报警电话;(二)拨打局长公开电话;(三)通过12110短信报警平台;(四)通过各级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五)通过市公安局互联网有奖举报网站;(六)通过信函等邮政方式;(七)直接到各级公安机关或向公安民警当面提供和举报;(A)通过其他有效方式。第九条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但应当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第五章保护与奖励第十条公安机关对提供人、举报人个人信息及其提供和举报的案件线索应当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公开或透露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对打击、报复提供人、

5、举报人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因过失、故意导致提供人、举报人信息泄露造成其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查获“三非”或偷渡人员人数较少,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奖励300元到3000元;(二)查获“三非”或偷渡人员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或对维护安全稳定有较大作用的案件,奖励3000元到5000元;(三)查获“三非”或偷渡人员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重大,或对维护安全稳定有重大作用、防控疫情有重大价值的案件,奖励5000元到IOOOO元。第十二条一人多次提供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仅奖励一次。一人提供和举报不同案件

6、线索的,应当分别予以奖励。多人提供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线索价值,综合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价值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第十三条奖励程序应当在提供、举报的案件线索查证属实、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启动。第十四条提供人、举报人在获得奖励之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奖金发放给其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提供人、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领取。领取方式分为本人直接领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一)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的;(二)共同违法犯罪人员检举的;(三)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新发现或者本人新交代的;(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借提供、举报线索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干扰公安机关正常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外国人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的,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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