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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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实施“科技引领”工程,根据关于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推动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实验室体系建设,提升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市内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综合能力较强的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科研平台,是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及应用开发研究、关键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第四条市县两级科技部门上下联动,共同推

2、动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争取培育和创建成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第五条科学技术局统筹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认定、验收、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资格审查、跟踪管理以及协助验收考核等工作。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重点实验室认定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认定原则。第七条重点实验室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须为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等,科研实力较强、基础条件较好,已成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室,且不受隶属关系(国家、部委、外)限制。(二)实验室依托申报单位设立,受申报单位管理,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共性技术研究,研

3、究方向符合社会经济、产业与科技发展战略,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运行管理制度。(三)申报单位须建立了较完善的财务及项目管理制度,综合科技实力较强,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行业带动性和辐射作用。(四)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近3年的每年研发经费投入占当年度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稳定的建设、运行和实验经费。主营业务与实验室申报方向属于同一领域。(五)实验室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科研人员不少于3人。(六)实验室研发场地不少

4、于500平方米;投入实验室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或原值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具备对外开放使用的条件。(七)申报单位近三年取得的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1 .近3年获批准立项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2项及以上,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1项及以上。2 .获市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二等奖以上1项及以上,或获省级以上科技奖1项及以上。3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PCT专利1项及以上。4 .获得新药证书1项及以上。5 .获得授权实用新型或软件著作权等10项及以上。6 .牵头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1项及以上;或者牵头制定省级或地方行业标准1项及以上。(A)实验室须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

5、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具备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九)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十)实验室认定后自愿接受市县两级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八条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一)组织申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要求,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并发布年度重点实验室认定申报通知(包括申请认定材料要求)。(二)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S)组织评审。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经系统及现场核实后推荐上报。科

6、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论证,依据评审或论证结果拟定重点实验室公示名单。(四)公示与认定。科学技术局对拟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须通过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局提出;科学技术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命名格式为“XX(依托单位简称)(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工(五)扶持政策。对通过重点实验室认定的申报单位,在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等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予以重点支持。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接受依托单位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及监督;自愿接受市县

7、两级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及监督。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其中专职副主任1人;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主任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任、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县两级科技主管部门。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国家、和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围绕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求,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宗旨,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解决现代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成为乃至高水平优势产业研发基地;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研究提出国际、国家、

8、行业和地方标准,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发挥产业共性技术集成、高端科技公共服务和辐射带动作用。(二)积极培养、引进、稳定和聚集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建成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建立健全管理与运行机制;为企业培养和输送高水平的技术人才,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的整体科技进步。(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装备具有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积极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动态,瞄准世界科学技术前沿,开展高层次的国内外科学和技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实质性的合作关系;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四)创造条件,争取进入国家

9、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行列,积极承担国家、省级和行业重大或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第四章考核与评估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依托单位须于每年11月30日向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实验室的运行情况。科学技术局每3年对通过认定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主要对实验室近3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公布。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并在项目申报、科技荣誉推荐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撤销其重点实验室称号。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发生名称变更、人事调整、研究方向调整、依托单位变化、重组等重大变化的,应在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科学技术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其重点实验室的称号。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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