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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199219920101实施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使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简称提升机)的设计、制作符合安全要求和在施工中得到正确使用,保证施工及人身安全,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整修、拆除等工程施工中,额定起重量在2000kg以下,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沿导轨做垂直运行的高、低架物料提升机。注:提升高度30m以下(含30m)为低架;提升高度31150mm为高架。第103条 提升机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201条 制造提升机应先提出设计方案,
2、并有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第202条 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第203条 提升机吊篮与架体的涂色应有明显区别。第204条 提升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产品合格证。第205条 安装提升机架体的人员,应按高处作业人员要求,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第206条 提升机在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第207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提升机的类型制订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及检修制度。第208条 使用单位应对每台提升机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验收,检修,试验及事故情况。第209条 应配备经正式考试合格持有操
3、作证的专职司机。第三章 结构设计与制造第一节 结构设计第311条 提升机钢结构(以下简称结构)的设计,应满足制造、运输、安装、使用等各种条件下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其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第312条 结构设计时应考虑下列荷载:一、 工作状态下的计算荷载。包括:自重、提升荷载和工作状态下的风荷载;二、 非工作状态下的计算荷载。包括:自重和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荷载;三、 荷载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第313条 结构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使用地区的计算温度高于20时,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3号钢;等于或低于20时,应采取3号镇静钢或16锰、16锰
4、桥钢。注:计算温度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关于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第314条 主要承重构件除应满足强度要求(计算方法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二)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一、 立柱换算长细比不应大于120,单肢长细比不应大于构件两方向长细比的较大值max的0.7倍;二、 一般受压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50;三、 受拉杆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200;四、 受弯构件中主梁的挠度(yL)不应大于l/700,其他受弯构件不应大于l/400(l为受弯构件计算长度)。第315条 构件连接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第七章的规定。第316条 采用螺栓连接的构件,不得采用M10以下的螺栓
5、,每一杆件的节点以及接头的一边,螺栓数不得少于2个。第317条 格构式构件的连缀件应采用缀条式。龙门架的立柱,应每隔46m设置横隔板,且每个标准节不得少于2个;横隔板可采用厚度610mm的钢板或截面不小于505的角钢制作,可不验算强度。第318条 井架式提升机的架体,在与各楼层通道相接的开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第319条 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第3110条 提升机的天梁应使用型钢,宜选用两根槽钢,其截面高度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2根14。第3111条 提升机吊篮的各杆件应选用型钢。杆件连接板的厚度不得小于8mm。吊篮的结构架除按设计制作外,其底板材料可采用50mm厚木板,当使
6、用钢板时,应有防滑措施。吊篮的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m的安全档板或挡网。高架提升机应选用有防护顶板的吊笼,其顶板材料可采用50mm厚木板。第3112条 吊篮的导靴一般可用滚轮导靴或滑动导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采用滚轮导靴:一、 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二、 架体的立柱兼作导轨的提升机;三、 高架提升机。第3113条 提升机附设摇臂把杆时,立柱及基础需经校核计算,并应进行加固。把杆臂长一般不大于6m,起重量不超过600kg。采用角钢制作时,中间断面不小于240mm240mm,角钢不小于304;采用无缝钢管时,钢管外径不小于121mm把杆支座应设置在单肢与缀件连接的节点处。第二节 结
7、构制造第321条 提升机结构所用的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规定进行材质试验。第322条 提升机架体的底节,宜采用无缝钢管制作。第323条 制作前应按设计文件和图纸要求编写加工工艺,并严格按工序检验。第324条 构件的制作精度,应满足安装精度要求,由多节组装的架体,应保证其标准节具有互换性。第325条 提升机结构的制作质量,应符合现代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的规定。第四章 提升机构第401条 卷扬机的选用或制造,应满足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的要求。第402条 提升机宜选用可逆式卷扬机,高架提升机不得选用摩擦式卷扬机。第403条 卷筒两端的凸缘至最外
8、层钢丝绳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卷筒边缘必须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的防护装置。第404条 卷筒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应不小于30。第405条 卷扬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卷扬机的规定。第406条 滑轮组的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低架提升机不应小于25;高架提升机不应小于30。第407条 滑轮应选用滚动轴承支承。滑轮组与架体(或吊篮)应采用刚性连接,严禁采用钢丝绳、铅丝等柔性连接和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第408条 以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其滑轮应有防脱槽装置。第409条 提升钢丝绳的最大工作拉力应按下式确定:S=P/(a) (4.0.9)式中 S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N);P提升荷载(N)
9、;a承载钢丝绳分支数;滑轮组总效率。第4010条 提升钢线绳安全系数应按下式确定:nSp/S (4.0.10)式中n安全系数,一般取79;Sp钢丝绳破断拉力(N);S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N)。第4011条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当吊篮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3圈。第4012条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当采用绳卡时,绳卡应与绳径匹配,其数量不得少于3个,间距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的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绳卡。第4013条 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股钢丝绳的规定,并有合格证。第五章 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第501
10、条 提升机应具有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并满足其要求:一、 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1 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吊篮自重、额定载荷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的工作荷载。2 断绳保护装置。当吊篮悬挂或运行中发生断绳时,应能可靠地将其停住并固定在架体上。其滑落行程,在吊篮满载时,不得超过1m。二、 楼层口停靠栏杆(门)。各楼层的通道口处,应设置常闭的停靠栏杆(门),宜采用联锁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方可打开)。停靠栏杆可采用钢管制造,其强度应能承受1kN/m水平荷载。三、 吊篮安全门。吊篮的上料口处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开启装置,升降运行时安全门封闭吊篮的
11、上料口,防止物料从吊篮中滚落。四、 上料口防护棚。防护棚应设在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上方。其宽度应大于提升机的最外部尺寸;长度:低架提升机应大于3m,高架提升机应大于5m。其材料强度应能承受10kPa的均布静荷载。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应不小于600mm。五、 上极限限位器。该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允许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吊篮的越程(指从吊篮的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应不小于3m。当吊篮上升达到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即行动作,切断电源(指可逆式卷扬机)或自动报警(指摩擦式卷扬机)。六、 紧急断电开关。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提
12、升机的总控制电源。七、 信号装置。该装置是由司机控制的一种音响装置,其音量应能使各楼层使用提升机装卸物料人员清晰听到。第502条 高架提升机除应满足第5.0.1条规定外,尚需具备下列安全装置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下极限限位器。该限位器安装位置,应满足在吊篮碰到缓冲器之前限位器能够动作。当吊篮下降达到最低限定位置时,限位器自动切断电源,使吊篮停止下降。二、 缓冲器。在架体的底坑里应设置缓冲器,当吊篮以额定荷载和规定的速度作用到缓冲器上时,应能承受相应的冲击力。缓冲器的型式,可采用弹簧或弹性实体。三、 超载限制器。当荷载达到额定荷载的90%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荷载超过额定荷载时,切断起升电源。
13、四、 通讯装置。当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号指挥人员时,必须加装通讯装置。通讯装置必须是一个闭路的双向电气通讯系统,司机应能听到每一站的连系,并能向每一站讲话。第六章 电气第601条 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必须符合提升机工作性能、工作环境等条件的要求,并有合格证书。第602条 提升机的总电源应设短路保护及漏电保护装置;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同时装设短路、失压、过电流保护装置。第603条 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包括对地电阻值)必须大于0.5M;运行中必须大于1000/V。第604条 提升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第605条 当提升机高度超出相邻建筑
14、物的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中第4.4.2条规定的条件安装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第606条 携带式控制装置应密封、绝缘,控制回路电压不应大于36V,其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m。第607条 工作照明的开关,应与主电源开关相互独立。当提升机电源被切断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各自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第608条 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第609条 电动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机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书。第6010条 提升机的电气设备的制作和组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
15、验收规范和控制屏(台)技术要求、低压配电屏技术要求等的规定。第七章 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第一节 基础第711条 高架提升机的基础应进行设计,基础应能可靠地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全部荷载。基础的埋深与做法,应符合设计和提升机出厂使用规定。第712条 低架提升机的基础,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应不小于80kPa;二、 浇注C20混凝土,厚度300mm;三、 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0mm。第713条 基础应有排水措施。距基础边缘5m范围内,开挖沟槽或有较大振动的施工时,必须有保证架体稳定的措施。第二节 附墙架第721条 提升机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6、其间隔一般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的顶层必须设置1组。第722条 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之间,均应采用刚性件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严禁使用铅丝绑扎。第723条 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的材质相同,不得使用木杆、竹杆等做附墙架与金属架体连接。第724条 附墙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设计。当无设计规定时,可选用附录三中的图示做法。第三节 缆风绳第731条 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高架提升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缆风绳。第732条 提升机的缆风绳应经计算确定(缆风绳的安全系数n取3.5)。缆风绳应选用圆股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9.3mm。提升机高度在20m
17、以下(含20m)时,缆风绳不少于1组(48根);提升机高度在2130m时,不少于2组。第733条 缆风绳应在架体四角有横向缀件的同一水平面上对称设置,使其在结构上引起的水平分力,处于平衡状态。缆风绳与架体的连接处应采取措施,防止架体钢材对缆风绳的剪切破坏。对连接处的架体焊缝及附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第734条 龙门架的缆风绳应设在顶部。若中间设置临时缆风绳时,应在此位置将架体两立柱做横向连接,不得分别牵拉立柱的单肢。第735条 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其下端应与地锚连接,不得拴在树木、电杆或堆放构件等物体上。第736条 缆风绳与地锚之间,应采用与钢丝绳拉力相适应的花篮螺栓拉紧。缆风绳垂度
18、不大于0.01l(l为长度),调节时应对角进行,不得在相邻两角同时拉紧。第737条 当缆风绳需改变位置时,必须先作好预定位置的地锚,并加临时缆风绳确保提升机架体的稳定,方可移动原缆风绳的位置;待与地锚拴牢后,再拆除临时缆风绳。第738条 在安装、拆除以及使用提升机的过程中设置的临时缆风绳,其材料也必须使用钢丝绳,严禁使用铅丝、钢筋、麻绳等代替。第四节 地锚第741条 缆风绳的地锚,根据土质情况及受力大小设置,应经计算确定。第742条 缆风绳的地锚,一般宜采用水平式地锚,当土质坚实,地锚受力小于15kN时,也可选用桩式地锚。第743条 当地锚无设计规定时,其规格和形式可按以下情况选用:一、 水平
19、地锚。水平地锚可按表7.4.3选用。表7.4.3水平地锚参数表注:本表系按下列条件确定:木材容许应力取11MPa;填土密度为1600kg/m3;土壤内摩擦角为45二、 桩式地锚。1 采用木单桩时,圆木直径不小于200mm,埋深不小于1.7m,并在桩的前上方和后下方设两根横档木。2 采用脚手钢管(48)或角钢(756)时,不少于2根;并排设置,间距不小于0.5m;打入深度不小于1.7m;桩顶部应有缆风绳的防滑措施。第744条 地锚的位置应满足对缆风绳的设置要求。第八章 安装与拆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811条 安装与拆除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交底,确定指
20、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第812条 提升架体实际安装的高度不得超出设计所允许的最大高度。第813条 安装作业前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一、 金属结构的成套性和完好性;二、 提升机构是否完整良好;三、 电气设备是否齐全可靠;四、 基础位置和做法是否符合要求;五、 地锚的位置、附墙架连接埋件的位置是否正确和埋设牢靠;六、 提升机的架体和缆风绳的位置是否靠近或跨越架空输电线路。必须靠近时,应保证最小安全距离,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最小安全距离见表8.1.3。表8.1.3与架空输电线的最小安全距离(m)第814条 安装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新制作的提升机;架体安装的垂直偏
21、差,最大不应超过架体高度的1.5;多次使用过的提升机,在重新安装时,其偏差不应超过3,并不得超过200mm;二、 井架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公差不得超过最大边长的名义尺寸的3;三、 导轨接点截面错位不大于1.5mm;四、 吊篮导靴与导轨的安装间隙,应控制在510mm以内。第815条 拆除作业前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一、 查看提升机与建筑物及脚手架的连接情况;二、 查看提升机架体有无其他牵拉物;三、 临时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的设置情况;四、 地梁和基础的连接情况。第二节 架体的安装与拆除第821条 安装架体时,应先将地梁与基础连接牢固。每安装2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m),应采取临时支撑或临时缆风绳固
22、定,并进行初校正,在确认稳定时,方可继续作业。第822条 安装龙门架时,两边立柱应交替进行,每安装2节,除将单肢柱进行临时固定外,尚应将两立柱横向连接成一体。第823条 利用建筑物内井道做架体时,各楼层进料口处的停靠门,必须与司机操作处装设的层站标志灯进行联锁。阴暗处应装照明。第824条 架体各节点的螺栓必须紧固,螺栓应符合孔径要求,严禁扩孔和开孔,更不得漏装或以铅丝代替。第825条 装设摇臂把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把杆不得装在架体的自由端处;二、 把杆底座要高出工作面,其顶部不得高出架体;三、 把杆应安装保险钢丝绳,起重吊钩应装设限位装置;四、 把杆与水平面夹角应在4570之间,转向时
23、不得碰到缆风绳;五、 随工作面升高把杆需要重新安装时,其下方的其他作业应暂时停止。第826条 在拆除缆风绳或附墙架前,应先设置临时缆风绳或支撑,确保架体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2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m)。第827条 拆除龙门架的天梁前,应先分别对两立柱采取稳固措施,保证单柱的稳定。第828条 拆除作业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第829条 拆除作业室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稳固措施。第三节 卷扬机稳装第831条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上,宜远离危险作业区,视线应良好。因施工条件限制,卷扬机安装位置距施工作业区较近时,其操作棚的顶部应按第5.0.1条中防
24、护棚的要求架设。第832条 固定卷扬机的锚杆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第833条 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的导向滑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否则应设置辅助导向滑轮,并用地锚、钢丝绳拴牢。第834条 提升钢丝绳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面和被水浸泡。必须穿越主要干道时,应挖沟槽并加保护措施,严禁在钢丝绳穿行的区域内堆放物料。第四节 低架龙门架的整体安装与拆除第841条 架体的拼装应在平整的场地上进行,各节点螺栓应紧固,拼装精度应满足安装精度要求。第842条 拼装后架体应进行临时加固,除沿立柱纵向绑扎梢径不小于80mm的木杆外,两立柱之间尚应以横杆和剪刀撑进行横向加固,其方法可见附录
25、三。第843条 整体吊之前,应在架体顶部四角系牢缆风绳。第844条 架体的吊点应采取设计制造吊点。用把杆起吊时,应在起吊(或放倒)架体的相反方向,用辅助缆风绳加以保护。起吊(放倒)要平稳,不得斜吊。第845条 架体吊立就位时,应在栓牢缆风绳和固定架体底脚后,方可摘除吊钩。第846条 拆除作业时应先挂好吊具,拉紧起吊绳,使架体呈起吊状态,再解除缆风绳和底脚螺栓。第847条 龙门架整体安装和拆除工作属起重作业,必须由持证的起重工和有经验的指挥人员配合进行。第九章 检验规则与试验方法第一节 检验规则第911条 新设计的提升机,必须经产品鉴定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第912条 批量生产的提升机,在出
26、厂前应进行抽检试验。抽检的台数为年产量的6%,但不得少于2台。试验项目应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荷载试验、超载试验和安全装置的可靠性试验。第913条 单台生产的提升机,应按有关规定经工业性考核试验,在确认符合设计技术指标后附产品合格证书,方可投入生产性使用。第914条 老产品转产试制、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以及产品有较大改动的提升机,均应制作样机并进行性能试验。第915条 新设计的传动、安全、电气等装置,必须分别验证其可靠性后,才能进行整机试验。第916条 提升机在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应按设计与制造技术文件及使用说明书进行试验。试验内容同第9.1.2条规定。第917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升机,应重新进
27、行试验,除不做超载试验外,其他内容同第9.1.2条规定。一、 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提升机,作业周期超过1年的;二、 闲置时间超过半年重新恢复作业的;三、 经过改进和大修后的;四、 重新安装后,使用前的;五、 遭受自然灾害(如暴风、大地震等)可能使结构和提升机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第二节 试验方法第921条 试验前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试验前应编制试验方案,采取可靠措施,以保证试验及试验人员的安全;二、 对试验的提升机和场地环境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和具备试验条件;三、 试验样机应按设计所规定的全部装置和附件进行安装,当高架提升机的架体组装不具备一次组装全高的条件时,可随建筑的增高
28、按架体每接高30m为一试验阶段,分阶段进行。第922条 试验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架体的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地锚等应符合本规范规定;二、 环境温度:1535;三、 地面风速:不大于11m/s(六级);四、 电压波动:7%;五、 荷载与标准质差:3%;第923条 空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在空载情况下以提升机各工作速度进行上升、下降、变速、制动等动作,在全行程范围内,反复试验,不得少于3次;二、 在进行上述试验的同时,应对各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试验;三、 双吊篮提升机,应对各单吊篮升降和双吊篮同时升降,分别进行试验;四、 空载试验过程中,应检查各机构动作是否平稳、准确,不允许有振颤、冲击
29、等现象。第924条 额定载荷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吊篮内施加额定荷载,使其重心位于从吊篮的几何中心,沿长度和宽度两个方向,各偏移全长的1/6的交点处。除按空载试验动作运行外,并应作吊篮的坠落试验。试验时,将吊篮上升34m停住,进行模拟断绳试验。第925条 超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取额定荷载的125%(按5%逐级加荷),荷载在吊篮内均匀布置,做上升、下降、变速、制动(不做坠落试验)。动作准确可靠,无异常现象,金属结构不得出现永久变形、可见裂纹、油漆脱落以及连接损坏、松动等现象。第926条 试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写明试验日期、场地环境、参加单位(部门)以及负责人;二、 审查必备的技术文件及外
30、购件的合格证书;三、 记载试验情况和结果;四、 对所试验的提升机作出结论。第十章 使用与管理第一节 使用第1011条 安装后使用前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提升机安装后,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按照本规范和设计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前和使用中的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一、 使用前的检查:1 金属结构有无开焊和明显变形;2 架体各节点连接螺栓是否紧固;3 附墙架、缆风绳、地锚位置和安装情况;4 架体的安装精度是否符合要求;5 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6 卷扬机的位置是否合理;7 电气设备及操作系统的可靠性;8 信号及通讯装置的使用效果是否良好清晰;9 钢丝绳、滑轮组的固接情
31、况;10 提升机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防护情况。二、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月进行1次,由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检查内容包括:1 金属结构有无开焊、锈蚀、永久变形;2 扣件、螺栓连接的紧固情况;3 提升机构磨损情况及钢丝绳的完好性;4 安全防护装置有无缺少、失灵和损坏;5 缆风绳、地锚、附墙架等有无松动;6 电气设备的接地(或接零)情况;7 断绳保护装置的灵敏度试验。三、 日常检查。日常检查由作业司机在班前进行,在确认提升机正常时,方可投入作业。检查内容包括:1 地锚与缆风绳的连接有无松动;2 空载提升吊篮做1次上下运行,验证是否正常,并同时碰撞限位器和观察安全门是否灵敏完好;3 在额定荷载下,将
32、吊篮提升至离地面12m高度停机,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和架体的稳定性;4 安全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的可靠性;5 吊篮运行通道内有无障碍物;6 作业司机的视线或通讯装置的使用效果是否清晰良好。第1012条 使用提升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二、 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三、 高架提升作业时,应使用通讯装置联系。低架提升机在多工种、多楼层同时使用时,应专设指挥人员,信号不清不得开机。作业中不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四、 闭合主电源前或作业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
33、开关板回零位。在重新恢复作业前,应在确认提升机动作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五、 发现安全装置、通讯装置失灵时,应立即停机修复。作业中不得随意使用极限限位装置;六、 使用中要经常检查钢丝绳、滑轮工作情况。如发现磨损严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换;七、 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吊篮下降时,应在吊篮行至离地面12m处,控制缓缓落地,不允许吊篮自由落下直接降至地面;八、 装设摇臂把杆的提升机,作业时,吊篮与摇臂把杆不得同时使用;九、 作业后,将吊篮吊至地面,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主电源,锁好闸箱。第二节 管理第1021条 提升机使用中应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规定:一、 司机应按使用说明
34、书的有关规定,对提升机各润滑部位,进行注油润滑;二、 维修保养时,应将所有控制开关板至零位,切断主电源,并在闸箱处挂“禁止合闸”标志,必须时应设专人监护;三、 提升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保养、维修,排除故障应在停机后进行;四、 更换零部件时,零部件必须与原部件的材质性能相同,并应符合设计与制造标准;五、 维修主要结构所用焊条及焊缝质量,均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六、 维修和保养提升机架体顶部时,应搭设上人平台,并应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第1022条 提升机应由设备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对卷扬机和架体分开管理。第1023条 金属结构码放时,应放在垫木上,在室外存放,要有防雨及排水措施。电气、仪表及易损件的
35、存放,应注意防震、防潮。第1024条 运输提升机各部件时,装车应垫平、尽量避免磕碰,同时应注意各提升机的配套件。附录一名词解释一、 龙门架提升机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由两根立柱与天梁和地梁构成门式架体的提升机,吊篮(吊笼)在两立柱中间沿轨道作垂直运动。也可由2台或3台门架并联在一起使用。二、 井架提升机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由型钢组成井字形架体的提升机,吊篮(吊笼)在井孔内沿轨道作垂直运动。可组成单孔或多孔井架并联在一起使用。三、 立柱提升机架体支承天梁的结构件,其外部可支撑和引导吊篮作垂直运动。立柱可制作成标准节,按设计规定高度进行现场组装。四、 天梁安装在提升机架体顶部的横梁,支承顶端滑轮的结
36、构件。五、 吊篮(吊笼)装载物料沿提升机导轨作升降运行的部件。六、 导轨为吊篮运行提供导向的部件。七、 导靴安装在吊篮上沿导轨运行的装置,可防止吊篮运行中偏斜和摆动。其型式有滚轮导靴和滑动导靴。八、 摇臂把杆附设在提升机架体上的起重臂杆。九、 可逆式卷扬机以动力正反转作业的卷扬机。十、 摩擦式卷扬机以动力正转作业;反转作业时,当分离离合器后,荷载靠重力作自由降落的卷扬机。十一、 工作状态当吊篮位于最低停靠位置以上任一运行位置时(吊篮负载或空载)或当吊篮负载位于最低停靠位置时的状态。十二、 非工作状态当吊篮空载并位于最低停靠位置的状态。十三、 额定起重量指单台吊篮设计所规定的提升物料的质量。十四
37、、 额定荷载指单台吊篮设计所规定的提升物料的重力。十五、 提升荷载包括额定荷载、吊篮系统重力及提升钢丝绳重力的总和(提升高度小于30m的钢丝绳的重力可不计)。十六、 计算荷载在设计中采用的荷载值。附录二架体结构计算一、 提升机架体受风荷载时,可将架体的单肢立柱视为多跨连续梁受均布荷载来计算其内力,如附图2.1所示。附图2.1 架体受风荷载作用时的计算简图二、 受弯构件的计算。1 受弯构件的强度。(1) 单向或双向受弯构件的抗弯强度。2 受弯构件的稳定。受弯构件的整体稳定应按附2.5式计算:1 压弯构件的计算。 2 缀条式格构柱的单肢按轴心受压构件计算。3 缀条的计算。(1) 缀条的内力计算。(
38、a) 斜缀条按下式计算:N=V/2sin (附2.10)(b) 交叉斜缀条按下式计算:N=V/4isn (附2.11)(c) 横缀条按下式计算:N=V/2 (附2.12)式中V截面总剪力,取计算剪力和实际剪力中较大者。计算剪力按下式计算:附表2.3 16Mn钢、16Mnq钢受压杆件的稳定系数附表2.4格构式构件换算细长比o计算公式式中 A全部柱肢的毛截面面积(mm2)实际剪力由整体内力分析过程中求得。见附图2.2。 附图2.2 缀条内力图(2) 缀条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计算。(a) 强度按下式计算:N/Anf (附2.13)式中An净截面积(扣除孔等削弱的面积)(mm2)。用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39、时,f应乘折减系数0.85。(b) 刚度按下式计算:=1/min (附2.14)式中L缀条的几何长度(mm);min截面的最小回转半径(mm)。(c) 稳定性按下式计算:采用单面连接的单角钢时,f应乘折减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等边角钢:=0.6+0.0015,当20时,取=20;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0.5+0.025,当20时,取=20;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0.7。附录三构造实例一、 附墙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1 型钢制作的附墙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可预埋专用铁件用螺栓连接。做法见附图3.1和附图3.2。附图3.1型钢附墙架与埋件连接附图3.2 图3.1的节点详图2 用脚手架钢管制作的附墙
40、架与建筑结构连接,可预埋与附墙架规格相同的短管,用扣件连接。做法见附图3.3。 附图3.3 钢管与预埋钢管连接3 当墙体有足够的强度时,可将扣件钢管伸入墙内,用扣件加横管夹住。做法见附图3.4。 附图3.4 架体钢管伸入墙内用横管夹住墙体二、 低架龙门架整体安装的加固。做法见附图3.5。 附图3.5 龙门架整体吊立的加固方法附录四本规范用词说明一、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
41、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二、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本规范编制的目的。第102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除架体的型式(门式、井式)外,还对使用场所(施工现场)、提升方式(吊篮沿导轨运行)、传动方式(卷扬机、钢丝绳)、使用对象(装运物料,禁止载人)、提升能力(2000kg以下)以及提升高度(低架、高架)进行了规定。我国城乡住宅建设一般多层建筑在八层以下,确定低架提升机的
42、高度为30m,基本可以满足施工需要;对高层、超高层建筑以及构筑物的施工可使用高架提升机。在调研中了解到有的城市已使用到150m高的提升机,因此把高架提升机规定为31150m。今后随高层建筑的发展,可以出现更高的提升机,应从设计、安装和使用等方面提出相适应的要求,但不在本规范适用范围之内。本规范所规定的额定起重量,是对各地现有龙门架(井架)提升机进行调查并征求各地意见后确定的。在建筑施工中,其额定起重量在10001500kg时,一般已能满足需要,个别地区达到或超过2000kg。从安全、经济和适用等方面综合考虑,这种提升机的额定起重量不宜过大,故规定为2000kg以下。第103条 由于龙门架及井架提升机已构成起重机械,所以除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及施工升降机分类GB 1005288、施工升降机试验方法GB 1005688关于施工升降机方面的规程等相应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 调查中了解到有些单位的提升机,结构无设计依据,制作无图纸无验收,粗制滥造,以致在使用中发生变形,造成事故。为加强管理,参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067 5.2.1.1,特规定提升机的制造程序。第204条 本条所提“应按规定进行检验”中的规定,除本规范第十章中的规定外,还包括设计文件中对检验所作的其他规定。第207条 一些单位对提升机只作起重设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