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涉刑案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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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依据上级行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两类。第三条业内案件是指本行及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本行或客户合法权益,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本行及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本行从业人员违规使

2、用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本行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本行从业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侵犯客户个人信息案件,均应作为业内案件报送。第四条业外案件是指本行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本行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本行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本行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本行场所安全及本行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本行以外的人员实施的银行卡盗刷、信用卡诈骗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作为业外案件报送:一是涉案金额等值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3、是涉及银行客户20人以上,或者银行卡20张以上的;三是犯罪手法新、性质恶劣,或者引发较大舆情和信访事件的。本行客户被本行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手段诱骗,直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柜面等渠道向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汇(存)入资金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不作为业外案件报送。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以上的;(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占本行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

4、响的;(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第六条本行案件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查处”的原则,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含辖属分支机构)案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分工第七条分行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是本行案件防控重大事项、案件处置决策机构,组织领导分行案件管理体系构建、案件及案件风险事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及其他案件管理工作。第八条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对分行案件防控领导小组负责,负责协调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展案件管理工作。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由常务成员单位与非常务成员单位组成,并根据案件管理需要增加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以外的其他部门作为临时成员单

5、位。第九条分行内控部是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牵头部门。分行保卫部、内控部作为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常务成员单位,从各自职能及专业角度,分别就案件声誉风险控制、信访管理、重大事项报告、法律支持、案件责任认定及处理、配合办案等事宜,协同做好本行案件的管理和处置决策。分行机构与保卫部负责牵头本行业外案件处置工作。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中其他部门作为非常务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协同做好涉及本条线业务及职能的案件管理各项工作。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以外的其他部门作为临时成员单位,根据案件性质或案件所涉管理职能,配合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案件管理相关工作。第十条辖内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内机构案件管理体系搭建、案件及案件风

6、险事件信息报送、权限内案件处置及其他案件管理工作。第三章信息报送第一节案件信息报送第十一条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案件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案发单位)。第十二条案发单位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晚于知悉案件后1小时)通过电话方式报告至分行内控部及涉及业务的分行主管部门,由分行内控部及涉及业务的分行主管部门分别报告至广州分行相关部门,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第十三条案发单位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分行内控部报送拟向属地银保监分局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的请示。分行内控部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广州报送拟向属地银

7、保监分局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的请示。第十四条分行内控部根据案发单位请示,草拟请示,会签案件涉及的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相关部门,呈报分行案防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同意后,立即报送广州分行内控部。经广州审批同意后,分行应立即向属地银保监分局报送案件确认报告,并应确保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第十五条案件确认报告内容包括:案发机构名称,基本案情及案件分类,案件发生时间和案件发现时间,是否为重大案件,涉及的内外部人员及其基本情况,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时间及立案罪名,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案发机构和监管部门已采取的措施等。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8、的案件应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时限执行。第十六条案件应当年报告、当年统计,按照案件确认报告报送时间纳入年度统计。案件性质、案件分类及涉案金额等依据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立案相关信息确定;不能知悉相关信息的,按照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银保监局初步核查与认定结果确定。第十七条案件处置过程中,案件性质、案件分类、涉案金额、涉案机构、涉案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案发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续报,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第十八条对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依法撤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审判机关判决无罪或经银保监局核查确认不符合案件定义的,案发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案件撤销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第二

9、节案件风险事件信息报送第十九条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事件。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演化为案件的事件,属于案件风险事件:(一)本行从业人员因不明原因离岗、失联的;(二)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出现异常的;(S)大额授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失联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同业业务发生重大违约的;(五)本行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尚未立案的;(六)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七)其他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确认标准的情形。第二十一条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管

10、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风险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晚于知悉案件风险事件后1小时)通过电话方式报告至分行内控部及涉及业务的分行主管部门,由分行内控部及涉及业务的分行主管部门分别报告至广州分行相关部门,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第二十三条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风险事件后12小时内,向分行内控部报送拟向属地银保监分局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的请示。分行内控部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广州分行报送拟向属地银保监分局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的请示。第二十四条分行内控部根据报送单位请示,草拟请示,会签案件风险事件

11、涉及的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相关部门,呈报分行案防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同意后,由分行内控部及涉及业务的分行主管部门立即分别报告至广州分行相关部门。经广州分行审批同意后,分行应立即向属地银保监分局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并应确保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第二十五条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发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其基本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是否已采取措施,事发机构和监管部门已采取的措施等。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风险事件应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时限执行。第二十六条事发机构在报送案件

12、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涉及金额、涉及机构、涉及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事件续报。经核查认定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确认为案件;不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撤销。案件风险事件续报和撤销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风险事件报告一致。第二十七条本行从业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主要涉嫌在原任职银行工作期间作案的,本行应以案件风险事件信息形式报送。经核实确认不属于本行案件的,可按规定撤销案件风险事件信息。第二十八条案件风险事件自报送之日起超过一年仍不能确认为案件的,应向属地银保监分局申请撤销。第三节报送要求第二十九条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案件确认报告互不替代,应

13、按要求分别报送。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及案件风险事件,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向分行内控部及涉及业务的分行主管部门呈报请示,由分行内控部及涉及业务的分行主管部门分别向广州分行相关部门呈报请示,并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24小时内向属地银保监分局报送案件确认报告及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及案件风险事件报告一致。第三十条案件与案件风险事件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第三十一条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第三十二条案件报送主体的确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分行人员或分行在分支机构兼职

14、人员,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案件的,应综合考虑相关人员作案时的身份和业务落地机构等因素,将与案件联系最紧密的机构确定为案件报送主体;劳务派遣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等长期为本行提供服务并接受本行日常管理的人员发生案件的,原则上由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的本行机构报送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信息。第三十三条如本行发生多起案件,且案件之间无关联关系的,应分别报送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信息;一起案件涉及本行及其他同业机构的,应准确摸清案件性质、涉案金额等,判断本行涉及情形是否构成案件,由本行及其他涉案同业机构分别报送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信息;本行在同一银保监局辖区内的不同分支机构涉及同一起案件,由同一公安、司法

15、、监察等机关立案的,可并案报送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信息。第三十四条有迟报、瞒报案件信息等情形的,案发部门/机构、事发部门/机构在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信息报告中应作出说明。第三十五条撤销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应严格按照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定义及相关要求办理,公安、司法、监察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一并提交。不得仅以本行或客户未发生资金损失、员工个人行为、涉案员工已离职等理由撤销案件。第三十六条案发机构应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加强协作和沟通,持续关注长期未确认案件的风险事件、未审结案件以及各类专项行动中清查出的案件,建立案件及案件风险事件信息台账,及时跟进处置,防止出现不理旧账、长期挂账、虚假销账等问题

16、。第四章案件处置第一节业内案件处置工作职责第三十七条业内案件处置工作涵盖案件调查、问责整改、案件审结等,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权限成立调查组,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对涉案业务开展全面排查,按规定提交机构调查报告;(二)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开展内部问责;(S)排查并整改内部管理漏洞;(四)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重大案件情况;(五)按规定提交案件审结报告。第二节业内案件调查第三十八条分行按照权限成立调查组,负责业内案件调查工作:(一)由上级行调查的业内案件L上级行发生的案件;2 .符合第五条重大案件标准的案件;3 .上级行认为有必要由上级行进行调查的案件。(二)由分行调查的业内案件除上述由上级行

17、调查案件以外的业内案件。第三十九条调查组成员按照权限,由相应层级人员组成。分行调查组组长由分行案件防控领导小组组长担任,调查组成员由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常务成员单位与相关非常务成员单位、分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组成。第四十条案件调查工作包括:(一)全面清查账务,对案件涉及的业务进行研判,制定处置预案,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保全资产,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二)对涉案人员经办的业务进行全面排查,梳理业务环节,摸清风险底数;(S)积极防范声誉风险,做好舆情管理,加强负面舆情监测,关注媒体动向,必要时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维护案发机构正常经营秩序。在案件处置完毕之前,

18、对涉案信息严格保密,严格控制人员参与范围,不得使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手段传播相关信息与文件材料;(四)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案件,关注办案进程,做好配合取证、询问等工作,做好调取资料的档案交接及保管工作;(五)对需要参加诉讼程序的,应积极参加诉讼维权,并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六)发现新的案件风险线索的,积极排查研判并采取措施;(七)主动配合监管机构工作,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按时报送各类报告信息,主动汇报本行采取的举措及进展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A)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明确案件分类。总结发案原因,查找内控管理存在

19、的问题,深挖问题根源;(九)对自查发现的案件,提出意见和理由。第四十一条本行自查发现的案件,是指在日常经办业务或日常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途径,主动发现线索、主动报案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属地银保监分局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的案件。通过外部举报、外部信访、外部投诉、外部审计、监管检查、舆情监测等外部渠道发现的,不属于自查发现案件。第四十二条案件调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第四十三条案发机构在案件确认后四个月内应报送机构调查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不能按期报送的,应书面说明延

20、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四条案件调查报告应详细反映已掌握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重点说明案件发生经过、作案手段、所反映的问题、处罚问责措施等。第三节业内案件问责整改第四十五条本行按照案件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对案件责任人员作出责任认定。第四十六条案发机构应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整改完成后,案发机构应向监管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第四十七条问责整改工作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行为纠正到位,已纠正或终止错误行为,采取了旨在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二)制度完善到位,已将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21、的缺陷修改完善。(三)风险控制到位,已采取措施,消除或能够有效控制问题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四)责任追究到位,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适当处理,起到了警示作用。第四十八条对于已撤销的案件及案件风险事件,本行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第四节业内案件审结第四十九条案发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八个月内报送案件审结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案件审结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机构调查工作情况、机构内部问责结果及机构整改方案。第五十条案发单位及分行内控部应分别建立档案,在案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将

22、有关案卷材料立卷存档。应坚持专案专档制度,做到每案立卷,专人管理。第五节业外案件处置要求第五十一条对符合重大案件定义的业外案件,参照业内案件进行案件调查和案件审结,必要时开展问责。第五章管理考核第五十二条案发单位如违反本办法,不及时报告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或未按规定处置案件的,将依据相关问责和纪律处分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三条对于发生业内案件或对发生业外案件负有责任的各机构或分行部门,由分行相关部门按照本行绩效考核办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将在二线稽核检查中加大关注力度。第五十四条相关人员应保守案件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

23、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2020年7月1日前已报送的案件风险事件,按照本办法中案件定义及相关要求予以确认案件或撤销。2020年7月1日前已确认的案件,按照确认案件时所适用的案件管理制度予以处置并审结。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案件确认报告2 .案件确认报告(续报)3 .案件撤销报告4 .案件风险事件报告5 .案件风险事件报告(续报)6 .案件风险事件撤销报告7 .机构调查报告8 .案件审结报告(银行保险机构)附件1关于XX案件的确认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案发机构名称、案件发生时间和发现时间二、基本案情三、案件性质、案件分类、明确是否为重大案件四、涉及人员及

24、其基本情况五、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时间及罪名六、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七、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八、机构和监管部门已采取的措施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办部门:XXX联系人:XXX座机:XXX手机:XXX年月日附件2关于XX案件的续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案发机构名称及案件基本情况二、案件性质、案件分类、涉案金额、涉案机构、涉案人员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三、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四、机构和监管部门已采取的措施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办部门:XXX联系人:XXX座机:XXX手机:XXX年月日附件3关于XX案件的撤销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已上报的案件基本情况二、已上报的案件确认报告

25、情况三、据以判断不构成案件的理由及依据)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符合案件撤销标准,特此报告进行案件撤销。承办部门:XXX联系人:XXX座机:XXX手机:XXX年月日附件4关于XX案件风险事件的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事发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风险事件概况二、涉及人员及其基本情况三、风险情况预判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五、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六、机构和监管部门已采取的措施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办部门:XXX联系人:XXX座机:XXX手机:XXX年月日附件5关于XX案件风险事件的续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事发机构名称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二、涉及人员、风险情况、造成的影响等发生的重大

26、变化三、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四、机构和监管部门已采取的措施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办部门:XXX联系人:XXX座机:XXX手机:XXX年月日附件6关于XX案件风险事件的撤销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已上报的案件风险事件基本情况二、已上报的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情况三、据以判断撤销案件风险事件的理由及依据)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符合案件风险事件撤销标准,特此报告进行案件风险事件撤销。承办部门:XXX联系人:XXX座机:XXX手机:XXX年月日附件7关于XX案件的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涉案人员基本情况三、关于是否属于自查发现的案件相关意见及理由四、涉案业务风险排查情况以及风险敞口五、案发原因以及暴露出的内控管理问题六、机构已采取的措施七、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进展情况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办部门:XXX联系人:XXX座机:XXX手机:XXX年月日附件8关于XX案件的审结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机构调查工作情况三、机构内部问责结果四、机构整改方案)据此情况,我单位申请审结案件。附件:内部问责相关材料承办部门:XXX联系人:XXX座机:XXX手机:X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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