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965084 上传时间:2022-12-28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7.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暂行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加快促进社会基层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8)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满3年及以上(从实际入岗之日算起),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

2、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第三条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现有基层单位,但仍在本办法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满3年的,具有学费补偿申请资格。对于服务未满3年,提前离开本办法规定的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不具有学费补偿申请资格。第四条本办法的高校毕业生指经国家和我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下同)、研究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国家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

3、层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省外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已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不得重复申请)。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名单附后)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和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文化站、乡镇财政所、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

4、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第二章补偿方式及申请办法第六条对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服务期满3年经审核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偿。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8000元/学年,研究生12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第七条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

5、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超过规定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第八条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第九条符合补偿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当年算起,毕业后的第三年正常申报,毕业后的第四年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按照以下工作程序申请学费补偿。有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必须规范审核意见的签署,未签署审核意见(含签署时间等)、未署名及未加盖公章的均视同无效。审核不通过的须签署具体原因。(一)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向所在高校递交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后,简称申请表)一式2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陕西省艰

6、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毕业生所在高校对申请学生的个人信息、就业情况、缴纳学费、助学贷款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由学校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返还毕业生。(二)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后,按原招录招聘渠道,依次向就业单位,县级人社部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递交毕业时经高校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就业单位,县级人社部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对毕业生基层单位服务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每年9月底前,由毕业生本人将以下材料递交至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1 .经高校,就业单位,县级

7、人社部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审核通过的申请表一式2份;2 .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3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 .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5 .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审核明细表(附后,以下简称明细表),审核认定通过后,每年10月底前,将申请表明细表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申请表明细表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四)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材

8、料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及补偿金额明细,省财政厅审核后于11月底前将补偿经费下达市县。(五)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经费后,根据审核通过的明细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经费兑付到毕业生个人。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由个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自行向银行还款,所补偿的学费应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及本息。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一条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实施。第十二条市级学生资助管理、财政和人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第十三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

9、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材料的收集、审查、整理、上报,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学费补偿金的拨付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学费补偿资金监管和拨付;县级人社部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负责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陕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名单所属市县(区、市)名单宝鸡市(2个)太白县、陇县咸阳市(5个)永寿县、彬县、淳化县、旬邑县、长武县铜川市(1个)宜君县渭南市(1个)白水县延安市(9个)安塞区、宜川县、富县、甘泉县、吴起县、志丹县、子长县、延川县、延长县榆林市(12个)榆阳区、横山区、神木市、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汉中市

10、(5个)略阳县、镇巴县、宁强县、留坝县、佛坪县安康市(8个)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白河县商洛市(5个)商州区、山阳县、镇安县、商南县、柞水县合计48个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填报日期:年月日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身份证号入学时间学制毕业学校毕业时间学历所学专业本人手机备用联系手机(非本人)家庭地址、电话就业单位名称(与公章名称一致)就业单位详细地址、电话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金额(元)申请补偿学费或助学贷款金额(元)毕业学校院(系)审核意见:院(系)公章:年月日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审核意

11、见:部门公章:年月日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意见:部门公章:年月B毕业学校资助部门审核意见:部门公章:年月B毕业学校审核意见:经办人:手机:学校公章:年月日就业满3年后,就业单位审核意见:该同志自年月日至年同意该同志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学费补偿。月日在我单位工作,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公章:年月B县级人社部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审核意见:单位公章:年月B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该同志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元。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公章:年月B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明细表单位(公章):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就业单位入职时间手机补偿金额银行卡号12345经办人:联系电话:经审核,年度我辖区符合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人数共计人,补偿金额共计元。1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