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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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安全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 事故分级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

2、程度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n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的IV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其中达到I级、II级和III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别在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发生在区外,但食品(或其原料)来源于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的食品安全事故,达到I级、级和I级事故的,分别在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W级食品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5 工作原则(I)以人为本

3、,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应对食品安

4、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5)全员应急,全程应急。区食品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办与处置,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管理与处置办法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规程,加强常规管理。2组织机构及职责1.1 区指挥部设置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的,区政府立即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药安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各中心(街道)、区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

5、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经发改委、公安分局、区监察委、区住建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环保分局、交警大队、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委、区司法局、区民宗局、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办)等。当事故涉及境外时,增加相关涉及管理部门为成员单位。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1.2 区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1.3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

6、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中心(街道)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区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1.4 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发地中心(街道)有关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协调、监督、

7、指导及责任调查处理,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置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及信息发布;负责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置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

8、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参与进行事故定性调查。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区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区经发改委: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参与有关部门依法查

9、处违法有害、散布谣言的网站。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区监察委:负责依法对监察对象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区住建委: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环保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

10、故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中心(街道)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交警大队: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交通指挥。区农水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

11、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封存经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置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负责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和生活饮用水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区司法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司法援助和调解工作。区民宗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

12、置。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指挥部重要工作及市领导有关批不、指不。各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获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信息的要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市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处置进展和需要指定有关部门承担相关工作。1.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区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1)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卫生计生、公安、农水、监察委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

13、意见;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监察委对监察对象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计委牵头负责,交警、公安等部门参加

14、,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发地医院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4)后勤保障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财政局、区卫计委、交警大队等部门参加,落实应急处置经费和应急药品、车辆等物资保障。(5)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区卫计委、农水局等部门参加,必要时指定食品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第一时间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6)维护稳定组。由公安分局牵头,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7)新闻宣传组。由区

15、委宣传部牵头,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参与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8)专家组。据实际需要,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趋势研判,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对事故性质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定性。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3监测预警3. 1监测预警系统4. 1.1建立监测体系区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农水局等有关部门协同建立统一的食品安

16、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5. 1.2监测实施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可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一级: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经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二级:已

17、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经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同意,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三级:已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经区政府、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经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

18、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3. 1.3监测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3.2预警系统3. 2.1加强日常监管区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农水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

19、、发展趋势,适时做出预警。4. 2.2建立通报制度(1)通报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发生10人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2)通报方式区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及时向事发地中心(街道)和区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有关县区食药安办(市场监管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4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5. 1信息报告4. 1.1事故信息来源(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20、;(3)各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7)市有关部门、其它县区通报的信息。单位与个人可以拨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受理电话“12331”或“12345”、“110”、“120”投诉举报或求助。5. 1.2责任报告单位(1)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卫生计生部门、教育机构等;(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3)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其它成员单位;(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

21、)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责任报告单位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6. 1.3责任报告人(1)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教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7. 1.4报告程序和时限(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2)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

22、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4)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5)区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区卫生计生行政等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报告应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上报,特殊情况下,报告单

23、位可先行以电话和短信等形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告确认,采取网络报送信息的,报送后及时进行电话确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4. 1.5报告形式和内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是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续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

24、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终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终报要以单位正式文件报告,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4.2先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采取措施,按照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事发地中心(街道)以及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委、农水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区卫计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25、医疗救援,积极开展患者救治;(2)区疾控中心。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查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委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3)区市场监管局。排查事故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存可疑食品及其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抽样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

26、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4)公安分局。对事故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开展调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对涉嫌犯罪的,开展相关侦破工作。(5)事发地中心(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5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5. 1事故评估5.1.1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5. 1.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

27、评估,核定事故级别。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5.2 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H级、In级和IV级。核定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II级响应后,在国家、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启动HI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存在必要时,启动IV级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帮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5.3 应急处置措施5.3.1一般

2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初判为未达到30人且没有出现死亡病例的(疑似)食物中毒,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1)级别确认。接到报告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先期确认或评估,核定事故级别。(2)启动响应。经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向区政府提出启动W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由区政府成立区指挥部,并启动应急响应。(3)患者救治。区卫计委及时牵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加强疾病监测,及时发现

29、、科学甄别可疑病例。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计委报告患者救治和可疑病例变化情况。必要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可疑病例是否患病、患病是否与食物中毒相关等进行初步确认,核实患病人数。(4)事故调查。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5)危害控制。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6)信息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县区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7)检测评估。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对

30、涉事产品开展检验检测,及时将检测评估结果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8)新闻发布。区委宣传部牵头,根据事故处置进展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引导舆论。(9)专家评估。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做好建议咨询、评估分析工作,必要时根据区指挥部指示赴事发地开展相关工作。(10)治安维稳。公安分局牵头,做好涉事地稳定和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11)经费保障。区财政局牵头,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12)级别调整与响应终止。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或响应终止条件的,报请区政府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13)总结评估:区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

31、止后,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政府。5.3.2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家、省和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5.3.2.1落实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国家、省和市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5.3.2.2事故报告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事故发生、先期处置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5.3.2.3应急处置(1)事故初判。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

32、事发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对事故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及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研判,及时有效控制事态,防止蔓延扩大。(2)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工作组立即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蔓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5.3.2.4总结评估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分析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应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5. 3.3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区卫计委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5.4响应级别调整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

33、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5. 4.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6. 4.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7. 4.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

34、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6后期处置8. 1善后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县区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1)各中心(街道)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食品安全事故发

35、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损害理赔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人)承担,事故责任单位(人)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现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然后再向事故责任单位(人)追偿。其中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损害理赔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区政府暂无力承担的,报经市政府批准,从市政府“重大事故应急经费”中先行垫付。6.2奖惩6. 2.1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7. 2.2责任追究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36、,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区食药安办会同区监察委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3总结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7应急保障8. 1信息保障各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8.2

37、 医疗保障区卫计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8.3 人员及技术保障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区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8.4 物资与经费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

38、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8.5 社会动员保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1.1 6宣教培训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8附则1.2 1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

39、的事故。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是指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干预、控制和治理的过程,从而消除正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遏制事件的蔓延、减轻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3 预案管理与更新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中心(街道)以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1.4 预案演练区应急办及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1.5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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