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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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黑药监规(2022)6号发布日期:2022.06.27实施日期:2022.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统筹疫情防控与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经2022年6月24日省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7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统筹疫情防控与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有时限要求,但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宜开展线下监管的重点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稽查处、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等均可组织开展在线视频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通讯设备及条件第四条建立视频联系通道,如腾讯会议、小鱼易连、云视讯、微信视频等,使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做到实时沟通、讨论

3、。第五条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应具备电子文件和信息交换的条件,如QQ、微信、电子邮件等,或通过访问安全云服务器以共享文档。第六条被检查企业使用的视频采集设备,如移动摄像头、手机等,应与视频联系通道连接,可提供生产活动操作、设施和设备的实时视频。第七条检查组应具备对在线视频检查全过程录制条件,并保留视频资料。第八条被检查企业应保持检查场所、设施设备区域的网络畅通、光线充足,满足在线网络检查工作需要。第三章材料上报及审核第九条检查组应制定在线视频检查方案,向被检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告知准备要求、需要提交的资料及时限(一般为收到远程检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第十条被检查企业应提交以下主要资料:1 .生产

4、场地信息,人员花名册、生产、检验设施设备清单、生产品种注册证等;2 .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目录;3 .生产场地的平面图、操作流程图等资料;4 .委托生产的则提供委托生产协议、质量协议、生产工艺流程和供应商审核报告。第十一条检查组进行书面审核,对需要核实的问题及补充材料,应向被检查企业发出电子文件,被检查企业应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提供电子文档资料。第四章视频检查及处置第十二条检查组通过在线视频召开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明,开展检查工作。第十三条被检查企业应当明确检查负责人,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依据现场平面图、操作流程图等资料以帮助检查组进行

5、检查定位,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第十四条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收集、打印文件资料、拍摄设施设备、询问有关人员等,所取得的证据经被检查企业确认,对发现问题应当记录。第十五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被检查企业反馈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对检查情况持有异议的,可进行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做好记录并在报告中说明。第十六条检查报告经被检查企业打印,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扫描后,传回检查组。第十七条检查组将收到的文件、电子邮件及检查报告一并交监管部门存档。第十八条根据检查结果,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被检查企业采取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立案调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是指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开展在线视频实时监督检查的方式。第二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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