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与绿化行业执业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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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外园林设计人才的培养途径与执业规范,1,4,2,3,题目分析,检索过程及资料收集,归纳总结,结论,题目分析,1,概述,法制化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制定完善的园林法律和法令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胡盾, 2009)。园林法制是园林绿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园林法规就是通过对园林行为的预测为行业发展清除障碍,同时通过执法保证园林建设的顺利实施。所以,客观地讲,园林法制为园林事业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园林设计法规体系”是指我国园林设计行业全部法规、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规范领域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园林设计法规体系是园林设计行业制度的核心,为园林设计行业执业提

2、供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韩笑, 2004)。,园林设计涉及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法律上涉及各相关法律关系的制约和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张丹, 2013)。在城市建设系统中,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分别规范着与园林设计相关的建设活动。城市建设系统外的园林设计法规相关法,有与城市物质环境的公共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所依据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知识产权法等园林设计法规体系应保持与相关法的协调性,从而使园林绿化建设能够更为顺畅、高效的开展。,我国园林法规发展概况,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旧中国半

3、封建半殖民地制度的覆灭和社会主义新制度的诞生。从此城市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1951年发布了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1956年的全国城市建设工作会议将城市绿化工作的重点放在普遍植树上:增加城市的绿色,逐渐改变城市的气候条件,重点进行街坊绿化。,“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一1965年)1962年第一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 财政部与建工部根据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指出园林绿化设施:系指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风景区绿地等设施。1963年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若干规定,是建国后第一部对园林绿化事业进行总结和展望的法律

4、文件。,3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国家主管城市建设的工作机构停止了工作,各城市也纷纷撤销城市建设管理机构,下放工作人员,城市建设的档案资料被大量销毁,使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形成了极为混乱的无政府状态,乱拆乱建、乱挤乱占的情况随处可见。园林、文物遭到大规模破坏,私人住房被挤占,工厂进山、入洞,不建城市,给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影响深远(韩笑, 2004)。,4改革初期(1977-1984年) 1978年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编制和修订城市的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和详细规划,以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城市建设技术政策提到 “大力发展城市绿化、建设城市公

5、园”涉及到园林绿化的功能、规划、建设、植物材料以及技术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其他法规还有: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关于大力开展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城市园林苗圃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关于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报告、全国城市草坪及地被植被工作座谈会纪要等,5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发展阶段(1985-1991年)1989年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对应,前后还颁布了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等,与城市规划法一道,共同担负起规范城市土地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各方面的责任

6、,是与园林法规体系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城市规划法的诞生,反映出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己步入法制化轨道,城市对国家整体发展的影响度和重要性明显增强,城市规划工作已明显的成为政府职能,且其重要地位开始为国家的立法机构所认识(吴志强唐子来, 1998)。,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1992一1997年) 92一97年颁布了园林绿化的主干法及与其配套的设计领域、行业管理领域的一系列法规。除了行政立法外,建设部还加强了技术立法,1991年颁布了城市园林绿化标准体系表,为此后园林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颁布提供了依据。其他法规还有:关于近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城市绿化当前产业

7、政策实施办法、城市绿化条例、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关于检查城市绿化条例执行情况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等,7国家新一轮开发建设和对外开放的全面铺开阶段(1998一2003年)随着我国园林绿化事业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拓展,园林法制建设进行了对以主干法为核心的园林法规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都为绿化空间、领域的拓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支持。其他法规还有: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游乐园管理

8、规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分析总结,6个类型根据法规和规章的题目名称和内容,归纳为城乡园林绿化(综合管理)、古树名木、绿线、公园绿地广场(综合管理)、特定公园绿地广场和园林绿化专项管理6个主要类型。,其中,城乡园林绿化(综合管理)按区域共分3小类:1)城镇园林绿化;2)城乡绿化,是指城市建成区和乡村绿化相统筹,如北京市、上海市和贵阳市等;3)乡村绿化,包括了国土绿化、农村绿化、公路绿化、绿化造林等。特定公园绿地广场类是指专门针对某一具体的公园、绿地或广场的立法。在园林绿化专项管理类型中,城市绿地子类是指涉及某一种城市绿地类型的立法,比如动物园、游乐园、代征的城市

9、绿化用地、闲置土地(临时绿化)、城市庭院等;,特定绿地绿线类是指针对某一城市绿地所作的绿线规定。在法规数量上,城镇园林绿化、古树名木、公园名列前茅,次之是乡村绿化和特定公园绿地广场;在规章数量上,前3位是城镇园林绿化、古树名木、绿线,次之为特定公园绿地广场和公园。也就是说,城镇园林绿化、古树名木、公园、绿线、乡村绿化、特定公园绿地广场是我国当前各地园林绿化立法的热点(林广思等, 2010)。林广思, 杨锐. 我国城乡园林绿化法规分析J. 中国园林, 2010(12).,总结,根据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机构分为三个层次: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1中华人民共和

10、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第九届人代会第 30 次会议通过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城市绿化条例1992/6/22 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18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2.行业规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 2002 年240 号居住区景观设计导则(试行) 2004/6/7公园设计规范城镇规划与园林绿化规范2003 年修订,3.地方性法规、条例(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 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的若干意见、 关

11、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示范文本等。(吴俊等, 2007;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规划发展处编, 2006) 吴俊, 张晓婧. 北京市风景园林法规研究J. 农业科技与信息(现代园林), 2007(0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规划发展处编.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园林法规汇编M. 2006.,分析与评价,1 立法热点与方向根据表2所示,在法规数量上,城镇园林绿化、古树名木、公园名列前茅,次之是乡村绿化和特定公园绿地广场;在规章数量上,前3位是城镇园林绿化、古树名木、绿线,次之为特定公园绿地广场和公园。也就是说,城镇园林绿化、古树名木、公园、绿线、乡村绿

12、化、特定公园绿地广场是我国当前各地园林绿化立法的热点。随着我国城乡统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绿地系统从建成区拓展至郊区乃至整个市域,个别城市的园林绿化有城乡统一立法的发展趋势。如2009年颁布的北京市绿化条例,则把原来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整合在一起。,2 中央立法现国家建设部门在城镇园林绿化、古树名木、公园、绿线4个重要的园林绿化领域中,除了城镇园林已经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之外,只颁布了绿线的部门规章和古树名木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公园管理方面,没有综合管理性的部门规章,只有城市动物园和游乐园管理的部门规章,其他方面则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侧重于专项管

13、理,如国家湿地公园、国家重点公园等。,3 地方立法省(自治区)无论是法规还是规章都比较少,这说明了城乡园林立法工作在省(自治区)中比较薄弱。直辖市普遍重视法规的制定,除重庆市还没有出台古树名木条例之外,普遍制定了城镇园林(城乡绿化)、古树名木、公园条例。相对而言,政府规章颁布较少。较大的市制定园林法规和规章的热情较高,并且规章的数量要多于法规,也反映了城市政府行政管理的特点。城市(包括直辖市)是我国园林法规规章制定的主体,它们的数量约占全国具有法规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政府数量的20%左右,但制定的法规规章数量占全国的80%以上。,地方立法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即并非是简单依从国家计划的法律体系规划

14、方案和逐年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充分反映了各地对于城市园林绿化法规体系的积极探索。,国外园林法规发展概况,许多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实践, 已建立起一系列的园林专业法;国外把园林法令纳入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等领域,促使园林法制得以健康的发展,1英国园林法规发展概况 英国人历来热爱自然,是一个重视文化娱乐和注意保护环境的习家。从历来所颁布有关园林的法律可大概对该国园林的法规有所了解。英国仅从1928年至1976年,就先后颁布了58项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有关的法令。法令周全、内容广泛而具体是世界上少有的。,十六世纪中期,英国面临木材与燃料的短缺,仍于1544年颁布禁止乱伐森林的命令,

15、并定出12种标准的树木必须保存,不得任意砍伐。1657年伊丽沙自女王为了防止伦敦市的扩大,也为了防止疫病的传入,制定了法律规定在伦敦周围10哩以内,建筑物面积不许超过16180平方米。这是最初划定的伦敦市绿化地带。,1859年制定了娱乐活动场法,把密集住地附近的土地作为青壮年专用的娱乐活动地以及儿童游戏场而作了规定。并就这个问题设立了全国运动场协会。1860年通过了公共改良法。法律中规定公共团体可收买、或接受捐赠用于散步,体操或游戏目的的土地,将土地的税收用来改造园路及步道、设置长椅或亭子等。1863年制定了城市庭园保护法,1872年制定了公园管理法(周长兴, 1998),1875年制定的公众

16、保健法,以后,城市规划进入了初级法制阶段。这在城市规划中也是重要的一页。其中把公园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就是有力的证明。1877年制定了绿地法,1881年制定了首都绿地法。1890年制定了内容不一样的绿地法。,2 美国园林法规发展概况 美国能较早地认识到保护自然的重要性,鼓励发展保护自然资源的科学和教育。美国的法律和行政机构特征之一是把联邦、州及县市(镇)三者分开。根据联邦法律,一般公园一经成立就要建立相应的行政管理组织拓公园委员局或委员会,这种形式直至今天仍保留着。州立公园设法定的行政机构出自1907年威士康辛州的法律,这项法律后来逐渐扩大到全国各州,包括从公园管理到公园建设的权限

17、都由法律规定,同时该法规定有必要编制全州的公园规划,而规划必须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另外美国的国家公园在内务部的统一领导下,按保护对象和目的分别由国家公园局、野生动物局、土地管理局,林务局,室外娱乐局和国防部六个部门协调一致,互相配合,既有分工、又有合作,都服从全面的统一规划,经过一个世纪的努力,国家自然风景资源得到良好的保护和合理利用。1864年,林肯总统签署法令,将约瑟米提峡谷和巨杉林划归加利福尼亚州,成为第一个州立公园。1894年,颁布黄石国家公园保护法1897年颁布森林管理法。1916年8月制定法律,在内务部设国家公园局。,1924年设首都公园及规划委员会,负责首都华盛顿的公园系统

18、规划工作。到1928年,全国有26个州都设置了州立公园。1936年国会承认了公园、公园道路及娱乐地调查法。1963年颁布室外娱乐法,该法把分布于42个州的36 6个自然保护区分为六类:即高强度娱乐区(游人多,经营管理强度大的地区),一般室外娱乐区;自然环境区,特殊自然区,原始区(包括荒野区),历史和文化遗址区。1964年制定了公共用地多目的利用法,1966年通过了联邦补助道路法,1969年修订通过国家环境政策法,3 日本园林立法简介 日本由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植物具备良好的生长条件,森林覆盖面积占国土的68,但易遭受台风暴雨和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威胁,而且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迅速发展,

19、城市人口猛增,建筑密集,交通拥挤,公害严重,致使环境日趋恶化。为了限制城市无秩序的发展,保证市区附近有一定的公园绿地,以达到保护环境,提供居民休息和避难等场所。自1956午以来,多次颁布有关法令,制定计划,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日本的法律主要分三级,一是法律,经国家立法程序制定后颁布(由国会通过),有统一编号,例如:城市公园法二是“政令”,由内阁会议制定(相当我国的国务院)例如;城市公园法施行令三是省令,由建设省制定颁发,(相当于我国部级颁发的条例)例如:城市公园法实施规则。日本对城市建设、绿地保护、风景区建设、生产绿地的保护、古都风貌保护等方面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令,确保有一定的绿地面积。,

20、1920年制定了城市规划法,1923年发生关东大地震,从恢复震灾出发开展了公园绿地的建设,1933年制定了公园规划标准,1956年制定了城市公园法,1969年通过了建设城市公园等绿地的五年计划,进一步完善了公园绿地的行政管理机构。1976、1981年又第二、第三次制定了公园绿地建设的五年计划。,日本的国立公园法制定于1931年,至今已经历了半个多世纪。这中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国立公园萌芽阶段,从1937年1945年,正式颁布国立公园法,公园的行政机构也刚开始建立。当时国立公园的任务是保护好国家有代表性的自然风景,供国民作游憩场所使用。第二阶段是从19461961年,这时处于战败后,对

21、景观价值要求不很高。还由于许多公园的土地不是国有,而是按规划在“国立公园”的名义下保护和利用私有林木土地,公园的管理很不健全,景观质量也较差。,第三阶段是1962年以后,环境质量日趋恶化,在群众要求治理公害保护生态环境呼声高涨的形势下,国家设立了环境厅以解决公害问题和自然灾害问题。而国立公园行政管理机构是作为自然保护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出现的,因此,自然风景的保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加上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法令,所以干扰少,效果显著。,国内外对比分析得出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存在的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有待加强:由于城市园林立法工作在省级层面比较薄弱,在655个城市中(含直辖市,至20

22、08年年底),又只有53个具有立法权。也就是说,除了这53个城市之外,其他城市不具备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权利,只能颁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而这些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方面是没有任何设定权力的。因此,相对完整的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部门规章体系对于指导各地城市的园林规划和建设尤为重要。法律法规的全面性系统性有待提高: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旗)4级人大及人民政府在园林绿化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全面和系统化,地区之间立法差别较大,法规条文深度不一,与园林绿化目前的大发展趋势有较大差距。,法律法规严谨程度有待提高:如城市绿化条例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已经与城乡园林绿化的发展差距较大,相当多表达已经属于不严谨甚至不正确。相关的“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工程”等术语与当前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术语存在较大的差异,难以引申出对当前“绿线”概念的解释。法律法规深化程度有待提高:我国关于园林设计类法律法规应向其他国家学习,进一步深化,如美国关于园林设计行业的法律规范比较详细,在很小的细节,比如多种利用水续收获法对开发建设用地上的雨水,就做了明文规定:在一定的场地内,由于可渗透地面的减少,就得修建蓄水池,同时,雨水只能流到自己的范围内,不能流到别人的场地里去,否则就违法(唐艳明,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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