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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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一、社会保险概述(一)社会保险的定义: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工伤、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通过税收或缴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从而帮助劳动者克服上述社会风险的一种正式的国家生活保障制度。,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一、社会保险概述,(二)社会保险的特征,社会性 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城镇各类企业中的劳动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

2、个体工商户,覆盖范围广泛,具有较强的社会性。 强制性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凡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得自行选择或退出所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及其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费率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二)社会保险的特征社会性,互济性 (1)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并依据调剂的原则集中和使用资金,解决不同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使劳动者在面对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等社会风险遭到收入损失时,通过互济共助获得物质帮助。 (2)社会保险实质上是通过多方筹集资金后

3、进行平衡调剂,将个别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的损失和负担,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多数主体间进行分摊。补偿性 社会保险给予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物质帮助,限于收入损失的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入中断时才有权得到社会保险制度所规定的给付,但是社会保险的给付并不与工资相等。因此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社会保险制度中所得到的收入损失补偿,只能是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的、一定程度的补偿。储备性 社会保险制度中,投保人的缴费实际上是为了形成一种基金积累,为应付被保险人遇到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风险时所遭受的收入损失。,互济性,(三)社会保险的作用,社会保险既是一种社会公共政策又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我国社会

4、保险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社会稳定的机制;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力的顺利进行;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积累必要的资金;调节经济运行。,(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社会保险既是一种社会公共政策又是一,(四)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虽然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救助同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共同构建起一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是社会保险在保障作用上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有明显区别。 实施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的实施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实施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不论其是否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

5、来源。资金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供款,国家财政做适当补贴,在社会保险制度之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得由个人选择;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则来源于国家财政和社会各界捐助,社会成员没有缴费义务。,(四)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 虽然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实施原则不同 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强调受保障者的权利与义务的结合,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具体体现为受保障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则强调国家和社会对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社会成员享受社会福利和接受社会救助只需要符合一定

6、的条件,而不负有缴费义务。实施的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的实施方式根据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的不同而有不同规定,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要视其缴费年限和金额而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不建立个人账户,相关保险金的支付则分别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而社会救助则是根据当地公民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均实际收入等因素来决定救济金的发放。社会福利的主要实施方式是向社会提供福利设施和服务,凡是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都有权享受。,实施原则不同,社会保障的概述,(一)定义: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成员在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丧失劳

7、动能力、中断就业机会以及遭受自然的灾害时所给予的物质帮助,以此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协调发展系统。(二)特征普遍性强制性社会性互助性福利性安全性、人道性、储蓄性等,开胃菜,社会保障的概述(一)定义:开胃菜,二、社会保险法概述,(一)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陈。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反映社会保险法的本质,贯穿社会保险法律规范始终并对整个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体系起主导作用的根本准则。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社会保险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全部社会保险法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二、社会保险法概述 (一)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8、,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互济原则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实行一体化和社会化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三)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支付、管理和监督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三)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四)社会保险关系,概念:是指社会保险的主体相互之间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现实的社会保险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四)社会保险关系概

9、念:是指社会保险的主体相互之间依法形成的,(1)社会保险关系分类,(1)社会保险关系分类划分标准种类及说明依据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公共社会保险关系,即发生在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完全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全民普遍年金制度中的基本社会保险关系。在此类社会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是国家或经国家授权或委托的办事机构,被保险人是雇员、个体劳动者,甚至是全体居民。双方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管理与服务关系。 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关系,即发生在强制性或自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支付、管理和监督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可分为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

10、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愿性职业年金(企业补充保险)制度中的关系。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关系中雇主和雇员双方依法或自愿交纳保险费,由公共机构或私营机构担任保险人。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关系主要涉及雇主和雇员之间、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基金所有人和管理人之间的保险、再保险和托管关系。,公共社会保险关系,即发生在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完全由国家财政支,(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保险人 是筹集资金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包括国家或经国家授权或委托的办事机构、基金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在我国基本社会保险中,保险人是国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参保人资格审查、批准、资金筹集、个人账

11、户管理、待遇计算、支付等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负责是社会保险机构的义务。而在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自愿保险中保险人则是经国家有关机构依法核准的金融机构,包括基金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保险人 是筹集资金和支付保险费,投保人 是负有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也包括个体劳动者和其他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公民。 但无论是谁,作为投保人,首先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险的出资方还包括国家财政。国家作为最后出资人,必须承担社会保险的最终责任。被保险人 是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般为劳动者。被保险人作为社会保险金请求权

12、人,其行使社会保险金请求权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受益人 社会保险项目的受益人除了被保险人本人以外还可以为他们的家庭成员。但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要行使社会保险金请求权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课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是具有劳动能力,并有一定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必须具备的条件:,(3)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是社会保险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可以表现为资金、现金、物和服务行为。,(3)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是社会保险关系中,(4)社会保险

13、关系的内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有关证件资料,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人即社会保险机构的义务,包括办理、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为被保险者建立个人账户、进行缴费记录,向被保险人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关系的内容即社会保险关系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4)社会保险关系的内容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人即社会保险社会保,第二节 养老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概述(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及特点概念: 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统一实施的旨在使社会成员在达到一定年龄、丧失劳动能力、退

14、出社会劳动过程时能够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一定收入来源的社会保险方案。特点:以保障老年生活安全为目的;养老保险针对的社会风险是人们在老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生活不能维持的风险;养老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生活保险;养老保险是一种时间跨度最长的保险。,第二节 养老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概述,(二)养老保险的功能,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中,家庭的养老功能大大减弱,个人也不能解决养老问题,养老保险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开展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基础。养老保险具有保障基本生活的功能;养老保险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养老保险具有稳定社会的功能。,(二)养老保险的功能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中,家庭的养老功能大,(三)养老保险的特点,养老保

15、险是整个社会保险项目中实施最广泛的一个险种。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养老保险具有普遍性和年金保险的特点。 所谓普遍性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收入来源是每个劳动者都必然要面对的问题,而社会保险领域的其他风险,诸如工伤、失业、疾病等,属于偶然性风险,这就要求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必须足够广泛,从而尽可能多的将劳动者纳入其覆盖范围之内。 所谓养老保险具有年金保险的特点是指养老保险的待遇具有可预见性。可预见性是指由于养老保险是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而一个国家的老年人口数量是相对稳定的和可以预测的,同时人的平均寿命基本上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养老金的领取年限和领取人数都是可以预测的,国家就可以据此测算出未

16、来 养老保险制度对法制的依托性。,(三)养老保险的特点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项目中实施最广泛的,(四)现代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四)现代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划分标准模式及说明现收现付模式,,给付确定制(DB,Defined Benefit),狭义上是,二、养老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养老保险立法早于1669年法国的年金法典;现在意义的养老保险立法始于德国,德国于1889年伤残及养老保险法,标志着现代意义的养老保险法的诞生。1935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制度是其中的最重要内容。,二、养老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养老保险立法早于1669年法国的年,(一)养老保险的范围,养老保险的范围,通常称之为养老保险的

17、覆盖面,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由养老保险所提供物质生活保障的劳动者为界限。从一般意义上说,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劳动者,或者说每个劳动者都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年老时所需要的生活补贴。没有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由被保险人抚养的直系亲属在内。有的还包括在本国居住满一年的外国公民。,(一)养老保险的范围养老保险的范围,通常称之为养老保险的覆盖,(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年龄条件;(退休年龄,60、55岁)工龄条件;(工龄是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龄。15、40年)缴费年限条件;(最低保龄,15年)退出劳动领域的条件;权利丧失条件;(被保险人在服刑期间的,在尚未达到享受条件前移

18、居境外的),(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年龄条件;(退休年龄,60、55,(三)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基本退休金;低收入补贴;看护补贴;(重病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供养亲属补贴;超龄退休补贴。,(三)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基本退休金;,(四)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也叫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是指养老保险费的负担主体,是维持养老保险体系的资金支持。由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由用人单位、被保险人和政府三方按规定的比例负担;由用人单位与政府共同承担。,(四)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也叫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是指养老,三、养老保险法律关系,养老保险中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

19、益人之间,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三、养老保险法律关系 养老保险中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一)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类别,(一)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类别 公共养老保险法律关系 个人账户,(二)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二)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是具备法定条件参加具体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人。法律对被保险人的,(三)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 行为是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缴纳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经办机构为缴费人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并

20、保存其完整、准确和安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账户通知单。” 物,作为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指现金,如养老、病残抚恤金、遗嘱抚恤金等。,(三)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养老保险法律关系,四、中国现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一)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主要有三部分构成,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四、中国现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内容说明实施原则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障制度,坚持低水平,从2006 年1 月1 日起,

21、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评析,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现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最突出的结构性特点在于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一新模式在理论上具有以下优点: 首先,较强的激励机制; 其次,约束和监督机制; 再次,兼顾效率与公平; 然后,有利于促进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最后,将“现收现付制”与“基金积累制”有机结合,目的在于结合两种制度的优点,同时尽量减少两种制度各自的负面问题,从而既可以满足当前需要,又可以为将来老龄化高峰经行必要的积累。,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评析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我国的个人账户与实行完全积累制下的个人账户不同,事实上

22、属于“不完全账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我国的个人账户制是建立在社会统筹的基础之上的、国家承担责任前提下的个人账户制,不同于完全积累制下依靠个人账户中的储蓄积累进行自我保障的个人账户制度; 其次,我国的个人账户是名义账户,是权益的积累。,现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我国的个人账户与实行完全积累制下的个人账现行国,(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内容说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个人账户方式,实行完全积累。即职工在,(三)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现阶段,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主要准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以职工自愿购

23、买商业人寿保险为主要措施。,(三)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现阶段,个人自愿储蓄,第三节 医疗保险制度,一、医疗保险的特点: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项目,具有社会保险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但是由于疾病风险和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供给的特殊性,又使医疗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三节 医疗保险制度 一、医疗保险的特点:,1医疗保险具有普遍性。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各个项目中保障对象最广泛的一个保险项目。原则上,其覆盖对象应是全体公民。 2医疗保险涉及面广,更具有复杂性。首先,医疗保险涉及医疗服务提供者、患者、保险人、包括用人单位 (雇主)在内的投保人等多方主体之间

24、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为了确保医疗保险资源的合理利用,医疗保险制度需要建立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和享受者的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和控制的机制;再次,医疗保险制度应当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控制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关系。,1医疗保险具有普遍性。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各个项目中保障对象,3医疗保险待遇给付采取医疗费用补偿的形式,而且补偿额的多少往往不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寡,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实际病情需要。 4医疗保险的发生频率高,而且费用难于控制。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风险预测和费用控制机制。二、医疗保险关系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医疗保险关系的主体包括医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25、、受益人、医疗服务提供人和监督管理人。,主要内容,3医疗保险待遇给付采取医疗费用补偿的形式,而且补偿额的多少,主体相互关系即医疗保险的提供者、管理者和经营者。在我国的基本,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即为受益人,是,三、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内容,三、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说明多支柱的医疗保,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第四节 工伤保险制度,一、工伤保险的特征: 它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 它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社会保险,劳动者不承担缴费义务; 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覆盖

26、范围包括全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第四节 工伤保险制度 一、工伤保险的特征:,二、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在现代各国的工伤保险立法中,关于工伤赔偿责任的规定,都通行两项归责原则。 即雇主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1)凡是利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的雇主和企业,都有可能对雇员造成职业伤害;即使有时职业伤害是由于雇员自身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但也绝非工人自愿,雇主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为生产设备和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条件关系到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提供安全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环境,就是雇主的责任;即使在雇主和企业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只要对工人确实造成人身伤害,雇主和企业

27、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工业化大生产中生产成本的必需。,二、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 在现代各国的工伤保险立法中,关于工伤,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课件,我国关于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归责的规定,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在承包关系中,承包人所使用的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若承包人有用人资格,就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承包人无用人资格,则由有资格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伤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

28、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转换工作单位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我国关于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归责的规定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三、工伤保险事故的范围,应该认定为工伤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

29、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三、工伤保险事故的范围 应该认定为工伤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 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的范围,视同工伤的范围,职

30、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不得认定,四、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又称为工伤保险津贴,只要包括三类内容:工伤医疗待遇;伤残职工待遇;遗嘱抚恤。,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监执行的。,四、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又称为工伤保险津贴,只要包括三类内容:,五、我国工伤保险基金,(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

31、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二)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五、我国工伤保险基金(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案例分析,案情简介:2007年7月,陈某到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做木工。同年11月,陈某在工作中受伤。2007年12月,陈某及其家属与该建筑公司达成 工伤事故了结协议书,公司赔偿陈某3.5万元。2008年7月,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该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9月,仲裁部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11月,陈某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3月底,

32、陈某被认定为六级伤残。2009年5月13日,陈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仲裁部门审理期间,陈某同时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书。仲裁部门遂中止了案件的审理。2009年9月,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协议书。该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月,陈某因病死亡。2010年2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2010年3月,陈某的配偶和两个女儿请求恢复仲裁,并请求继承陈某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例分析案情简介:,本案焦点:陈某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其配偶和两个女儿是否可以继承?,案例分析:在案件讨论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虽已

33、死亡,但其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应由该建筑公司承担。其主要理由是:从时间上看,2009年3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该建筑公司就应当依法支付陈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之所以未支付,是因为双方后参与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因为陈某已经死亡,其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消亡,而工伤保险待遇是陈某生前的民事权利,其配偶和两个女儿不能继承,本案应当裁决驳回。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从程序上分析,仲裁恢复审理没有法律障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5条规定: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和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对于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

34、明是否参加诉讼。”因此,当陈某的配偶和女儿共同表示愿意参加仲裁活动后,本案恢复审理没有问题。,本案焦点:陈某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其配偶和两个女儿是,第二,陈某的配偶和两个女儿参加仲裁的法律身份是什么?她们究竟应该享受何种权利以及履行何种义务?,根据 民法通则,我国年满18周岁的正常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本案中,由于陈某因病死亡,意味着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均已丧失,但因为其生前尚有一项仲裁(或诉讼)活动未终结,那么法律规定,其近亲属可以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陈某的配偶和两个女儿参与仲裁活动

35、,其所能够代表的仅仅是陈某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第三,从实体法律法规层面分析,陈某的配偶和两个女儿究竟能不能继承陈某生前尚未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 继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遗产是公民遗留的财产(不能继承身份);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有的财产。由此看来,陈某生前应当得到而实际并未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很明显不属于遗产的范畴,继承之说不能成立。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的规定,作为六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是 “三个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立法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陈某的

36、配偶和两个女儿很显然没有受到事故伤害,她们并不能成为受益主体。如果本案仍把陈某作为受偿主体,那就会出现一个已经死亡的人仍在享受就业补助、医疗补助的窘境,于情不通,于理不合。处理结果:针对陈某的特殊情况,仲裁部门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反复做用人单位的工作,最终单位同意再支付8000元,双方达成和解。,第二,陈某的配偶和两个女儿参加仲裁的法律身份是什么?她们究竟,第五节 失业保险制度,一、失业概述失业是指由劳动能力的劳动年龄人口愿意接受现行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但仍然没有工作的状态。二、失业保险的概述(一)失业保险的定义及特点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

37、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第五节 失业保险制度一、失业概述,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8、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主要特点:,(二)失业保险的作用,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培育统一的劳动市场;有利于保障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促进失业劳动者的再就业。,(二)

39、失业保险的作用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培育统一,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一)失业保险的范围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一)失业保险的范围,(二)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1)失业保险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财政补贴;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2)医疗补助金;(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0、4)其他失业保险待遇;(5)一次性生活补助。2、失业保险的待遇条件: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满1年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被用人单位辞退;被用人单位除名或开除;符合法律、法规或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失业保险待遇,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被判刑收

41、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的; 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并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

42、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4、失业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缴费时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1年以上满2年的 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 6个月3年以上不满4年的 9个月4年以上不满5年的 12个月5年以上, 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缴费时

43、间的计算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1 1999年10月31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2事业单位的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过临时工作的,根据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批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记载的工作时间;1989年1月1日至1994年6月6日期间从事临时工作,按照其缴纳养老保险时间计算的工龄,视为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第六节 生育保险制度,一、概念简介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

44、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第六节 生育保险制度一、概念简介,主要特点,(1)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2)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3)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生

45、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5)产假有固定要求。我国规定的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6)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主要特点(1)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

46、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保险的作用,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

47、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保险的作用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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