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业务培训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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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职责第一节 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一、按存款人类别分类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按账户资金用途分类单位

2、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又分为实行预算管理专用存款账户和非预算管理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按照账户管理的机构可分为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和注册(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三、按账户报告的方式银行结算账户按照向人民银行报告的方式,又划分为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和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人民银行进行审批,并核发开户许可证的称为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预算管理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非核准类银行结算

3、账户是由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称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二节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职责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预算管理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支取现金等业务进行行政审批。(一)对商业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资料复印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人民银行账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商业银行网点报送的相关申请书基本要素,对相关账户资料复印件进行验证,确保申请书填写要素与报

4、送的资料复印件一致,对审核合规的账户资料,进入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核准业务的处理;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高级业务主管,应当对存款人书面开户申请资料中的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重要信息再次进行审核,并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二)人民银行应将每日办理的相关业务资料整理成册进行归档管理。收回的开户许可证上应分别标注“销户收回”、“变更收回”、“换发收回”并标注“作废”,随相关业务资料一并归档。二、履行账户管理系统的推广运行职责2005年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了全国统一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该系统主要以

5、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存贮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信息和所有账户信息(即:已核准和报备的账户),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行为,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2007年人民银行又与公安部联合建立了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强化了对个人身份信息的管理,有效防范了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三、履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监督检查职责从2006年起,广西各级人民银行每年均开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力度逐年加强。从全区总体情况看,商业银行的各项银行结算账户内控管理和制度规定逐步建立和健全,银行结算账户违规问题逐年减少,

6、执行和落实银行结算账户的制度规定力度有所加强。但在检查中,仍然发现一些商业银行和存款人存在账户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未认真履行账户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义务,导致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不符合要求,出现支付结算纠纷和资金风险隐患。1.开户资料不真实:一些存款人用伪造或变造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及个人身份证件骗取银行开立账户;个别存款人盗用其它单位的开户证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个别存款人填写的开立账户申请书地址、电话等信息虚假。2.开户资料不合规:一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个人身份证件等未经有关部门年检或超过有效期;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性质证

7、明文件与所开账户不符。3.开户资料不完整:存款人因其它结算需要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缺少存款人出具的有关证明;非核准账户开立缺少基本存款账户的相关资料;个别银行开立账户未要求存款人提供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要素与相关开户资料不符或申请书要素填写不完整。(二)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此类问题是人民银行多年来规范的重点。从目前情况看,各行都有不同的改进,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仍然有商业银行违规进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2.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3.银

8、行结算账户撤销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三)违规办理支付结算收支业务的情况仍然发生。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未满3个工作日办理付款业务。2.临时存款账户超过有效期,未提示存款人进行账户的撤销,个别行仍允许发生支付结算收支业务。3.账户违规提取现金。4.核准类账户先使用后报批。5.违反账户分类管理规定,任意改变账户的用途。(四)对账户管理系统的管理不重视。1.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中相关账户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不相符,如:账户名称、账户性质、账号等信息不一致。2.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商业银行代码信息的维护,一些网点撤、拼和更名未及时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行处理。3.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密码

9、管理不严格,对已调离岗位不再使用的操作员未进行及时删除停用。4.部分长期不动户未按规定在账户系统中设置为久悬账户。(五)办理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手续不规范。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未对开户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3.联网核查存款人身份信息时,未对已核查情况进行登记或留存相关核查情况记录。4.联网核查存款人身份信息不一致时,未留存相关辅助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等。(六)账户年检工作未落实到位。1.未建立账户年检制度和开展账户年检工作,出现一些账户资料超过有效期,个别临时存款账户到期仍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2.账户年检

10、工作不完全、不彻底,个别银行虽然开展账户年检工作,但年检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一些通知不到的客户或者不配合账户年检的客户未采取有效措施,账户年检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 (七)银行结算账户档案管理不规范。个别商业银行未认真履行银行结算账户档案管理职责,未落实专人进行账户档案管理,留存的各类账户资料缺失,档案管理混乱。账户业务处理完成后,未及时将客户的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和相关资料交存款人。第三节 商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职责一、履行对银行结算账户审查的职责商业银行为单位和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存款人提供的各类申请书填写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的审查。(

11、一)真实性的审查。商业银行在审查各类开户资料时,应审查存款人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正本或副本,对确认存款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要审查原件正本,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证等。此外,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还应采取上门及与证件颁发部门进行核实等手段进行,同时对单位法人(负责人)及自然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二)完整性的审查。商业银行要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在办理账户业务时提供完整的资料,如: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仅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件等开户资料,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审核各类资料之间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如:各类

12、开户证明文件法人(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各类开户证明文件存款人名称是否一致等。(三)合规性的审查。商业银行应查验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资料是否超过有效期,各类证明文件是否经有关部门年检,对一些预算单位开立账户是否有财政部门的批复等。二、对银行结算账户核准和备案的管理商业银行网点在审查相关资料合规后,要与存款人签订账户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由存款人填写相应申请书,商业银行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和复核人名章,并在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公章、“与原件核对一致”章,按照相关规定报人民银行核准或进入账户管理系统报备。(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对符合规定的核准

13、类银行结算账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录入,形成待核准信息,并及时将相关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复印件交人民银行核准。1.核准类账户的开户:商业银行应派正式的账户管理人员将有关资料送人民银行,账户由人民银行核准通过后,商业银行方能正式办理开户手续和发生支付结算业务。2.核准类账户的变更:银行应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2个工作日内,派正式的账户管理人员将有关资料提交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变更。3.核准类账户的撤销:商业银行应于撤销之日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送资料进行核准撤销,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的撤销处理手续,由人民银行账户操作人员进入账户管理系统中处理。(二)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对符合规定的

14、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商业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账户的报备处理。1.非核准类账户的开立:商业银行应在办理账户的开户手续5个工作日内,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2.非核准类账户的变更:银行应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在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变更。3.非核准类账户的撤销:商业银行应于撤销之日2个工作日内,向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账户的撤销处理。三、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生效日”制度。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存款人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

15、付款。开户银行应加强对“生效日”制度的执行力度。“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人民银行的核准开户日期;对于非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对同一营业网点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不受生效日制度的限制;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受生效日制度的限制;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二)各类银行结算账户使用。1.存款人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存款人可以通过该

16、类账户支取现金,不需要到人民银行办理账户取现审批手续。2.商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存款人支取现金。3.商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分为以下情况:(1)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户、期货交易保证金专户、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单位银行卡账户、和收入汇缴账户无论有无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均不得允许存款人支取现金。对此类性质的资金人民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标识“不得取现”。(2)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粮棉油收购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社会保障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住房基金存款账户,党、团、工会经费存款账户,业务支出资金专户。不论有无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只要

17、支取现金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开户银行可以允许存款人支取现金。对此类性质的资金人民银行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标识“可以取现”。(3)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更新改造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政策性房地产资金开立的账户、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开立的账户,如需要支取现金不分有无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均应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审批表到人民银行进行审批。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对此类性质的资金系统默认取现标识定为“不得取现”,经人民银行审批后取现标识选择“可以取现”。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

18、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合法款项。四、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管理商业银行账户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制度,制订严密的年检工作方案,组织所辖网点对已开立的账户实行检查。(一)加强年检工作的宣传。采用公告、电话、信函、网上银行等多种方式将年检通知告知相关存款人。(二)有序的开展年检工作。开展银行账户年检应先年检基本存款账户,后年检其他存

19、款账户(同一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基本存款账户在同一商业银行网点的,可同时进行年检)。账户年检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为基本存款账户年检时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年检时间。(三)全面、彻底的开展账户年检。1.检查银行账户的完整性、合规性,如:核准类银行账户是否经过人民银行核准;备案类银行账户是否向账户管理系统备案;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在有效期限内。2.检查账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如: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是否符合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各类开户

20、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已通过有关部门年检;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3.商业银行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需年检的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单位办理账户业务的被授权人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核查。经联网核查发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业务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应按有关规定进一步核实其身份的真实性。经核实确属虚假身份证件开户的,商业银行应立即通知存款人予以销户,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四)加强对已年检账户的处理。1.对不符合合规性的银行账户,商业银行应停止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办

21、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行内系统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并在账户管理系统加注久悬标识。2.对相关存款人信息有变化的及时通知存款人办理相关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对需要提交人民银行核准的要及时提供变更资料进行核准。3.对符合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合规银行账户,应登录账户系统与存款人提交的年检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在账户系统“其它”菜单项的“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子菜单进行登记;核对不一致的通知存款人办理银行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对于不纳入年检范围的银行账户,商业银行不需要在账户系统中进行年检业务处理。(五)加强银行账户年检资料的管理。账户年检审核通过后,应在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

22、申报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年检日期;同时在银行留存的开户许可证副本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报表上加盖年检专用章进行标识,年检专用章应具有“已通过XX年度年检”字样。开户银行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报表一联退回存款人,一联留存备查。年检审核不通过的,开户银行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该存款人及时办理相关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手续。五、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档案管理商业银行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申请书、各类开户资料和开户许可证副本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核准类账户经人民银行核准通过,商业银行应及时将申请书存款人留存联、开户许可正本

23、及密码等资料送开户单位。第二讲 基本存款账户的操作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的管理(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的准备。1.存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书、开户证明及财政部门批复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证)。(5)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6)法人授权其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7)存款人与开户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协议书。2.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书、开户证明及

24、财政部门批复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证)。(5)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6)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交接清单。(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的审查注意事项1.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书、开户证明及财政部门批复书应审查正本原件。(1)为保证存款人身份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防止利用过期和作废的副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对存款人主体资格文件正本原件进行审查,严禁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进行开户资料的审查。(2)审查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年检合格。工商部门、民政部门每年都要对存款人情况进行年检,合格的会在证照上进行标识,对存款人是否年检,是界定该存款人是否能够合法经营的依据

25、。因此,开户银行无论是开立账户还是进行账户的年检都应认真审查证明文件年检情况。在广西境内可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广西各企业情况。2.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是指国家标准编制,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标识,是国家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基础代码。在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过程中,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确认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的有效手段之一,有利于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1)由于目前全国各地组织机构的赋码工作进程不一,赋码对象覆盖不全,如军队、武警单位机构、外国驻华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尚未纳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现阶段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必备条件,时机尚不

26、成熟。(2)对赋码范围内的组织机构,只要其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要求,均要查验其组织机构代码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年检问题,全国各地对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进行年检有不同要求,广西全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年检,而全国有一些地区不进行年检,开户银行在审查时可与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核实。3.税务登记证(国、地税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规定,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活动者,首先应依法纳税,取得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然后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在审查税务登记证时:(1)注意区分新旧税务登记证。2006年国家税务局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

27、在审查中一方面要注意税务登记证颁发的日期,另一方面2006年以前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上端没有国徽图案,而2006年新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上端则印有国徽图案。(2)注意虚假税务登记证。在我们工作实际中,发现个别经营者为了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用假税务登记证骗取银行开立账户,因此,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税务登记证的真实性,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所提供的税务登记证。(3)关于是否提供国、地税证明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经营者由于所经营的范围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但国税或地税部门又不愿意开具相关证明。一般情况,经营者都应缴纳地税部门管辖的税种,因此,存款人都应提供地税登记证(个别情况除外)。开户银行

28、主要应对是否缴纳国税进行判断,同时各地人民银行应积极与税务部门协调,争取税务部门的支持。若存款人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国税或地税部门又不愿意开具相关证明文件,可先为存款人开立账户。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1)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是居民身份证的应进行联网核查,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护照。首先应注意与其它证照法人或负责人名字一致;其次如果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护照是其它国家文字的,开户银行应一切存款人提供翻译件,以确保证件的真实性。5.关于授权他人办理账户开立及其它情况。(1)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商业银行应采取审查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

29、措施予以核实,严禁利用中介公司人员进行账户业务的开立活动。(2)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办理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人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查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外,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等一项或多项措施进一步核实存款人身份。(3)被授权人是否证件为居民身份证应进行联网核查。(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的传递。1.商业银行:存款人在填写好申请书的相关信息后,将开户资料复印一式二份,申请书和开户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存款人公章,同时开户资料原件(复印件一份)送开户银行审查。开户

30、银行应认真审核存款人填写的申请书相关信息,申请书信息应与开户资料信息相一致,审查合格将开户资料原件退回,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开户意见,加盖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的签章,开户资料复印件上分别盖上存款人公章和开户银行业务专用章,并在复印件标注“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字样。开户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2级(或者1级)操作员依据审查合格的申请书及账户开户资料,进入账户管理系统,形成待核准信息,同时派银行正式员工将申请书及开户资料复印件送人民银行核准。2.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应认真审核开户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书和开户文件,依据申请书和开户文件相关信息审查账户待核准信息,审查合格及时进行账户管理系统处理,并打印相关开户

31、许可证正、副本及密码,将申请书(开户银行留存联、存款人留存联)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及密码交开户银行。二、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资格的认定(一)存款人开立账户的资格确定。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书、开户证明及财政部门批复书等证明文件是证明存款人真实身份和开户资格认定的关键性资料。因此,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具备以下条件。1.存款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2.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如: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

32、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二)存款人类别及应提供的开户资料。在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在认定存款人是否有资格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根据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所确定的类型进行判断,按照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系统设置的要求,存款人类别共分为18类。具体如下一览表:存款人类别及应出具的证明文件种类一览表存款人类别定义应出具的证明文件种类1、企业法人是指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相关公司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开户银行在判断存款人是否为企业法人主要依据存款人提供的由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如需要年检的营业执照

33、在正本上未标注年检的,还应提供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5、法人身份证件。6、法人授权其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2、非法人企业包括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个人独资企业应出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合伙企业应出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应出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如需要年检的营业执照在正本上未标注的,还应提供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5、负责人身份证件。6、如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3

34、、机关政府部门1、开立结算账户申请书。2、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机关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3、财政部门同意开立账户的证明文件。需要区分是中央预算还是地方预算机关,中央预算的机关,应出具财政部或财政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批复书;地方预算的机关,应出具地方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4、组织机构代码证。5、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6、法人或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机关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

35、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4、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资金来源主要是由政府财政部门拨款。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事业法人登记证

36、书正本(如需要年检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在正本上未标注的年检的,还应提供副本)(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3、财政部门同意开立账户的证明文件。中央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财政部或财政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批复书;地方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地方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4、组织机构代码证。5、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6、法人或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目前部分事业单位也有税务登记证

37、。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5、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资金来源主要由单位自

38、筹。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如需要年检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在正本上未标注的年检的,还应提供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5、法人或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目前部分事业单位也有税务登记证。6、团级(含)以上及军队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包括军队队列单位、事业单位、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军队单位应出具单位财务部门的军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下列单位财务部门具有权限审批:总后勤部财务部和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总后勤部司令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兵种后勤部、军区联勤部本级

39、的财务部门。因此,军队单位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以上单位财务部门的军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3、负责人身份证件。4、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负责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7、团级(含)以上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包括武警部队队列单位、事业单位、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武警部队单位应出具单位财务部门的武警部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下列单位财务部门具有权限审批:总部后勤部财务部和总队、机动师、指挥部本级后勤财务部门。因此,武警部队单位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以上单位财务部门的武警部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3、负责人身份证件。4、负责人授权其

40、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负责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8、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经登记后,由民政部门发给社会团体法人

41、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登记后,由民政部门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目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要经过年检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一般不作年检)。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工会法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是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经批准登记后,由工会管理部门发给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工会组织应出具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正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5、法人或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42、目前部分社会团体也有税务登记证。9、宗教组织指经国家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1、经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2、经国务院、国家宗教事务局、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宗教院校。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2005年4月21日以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院校2005年3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正式设立或筹备设立的文件;2005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

43、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负责人的身份证件。4、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10、民办非企业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医院、孤儿院、养(敬)老院、残疾人救助部门。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如需要年检的营业执照在正本上未标注年检的,还应提供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4、如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法人或负责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目前部分民办非企业组织也有税务登记证。11、外地常设机构外

44、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在本地常设的办事机构。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颁发的驻X办事机构登记证正本或批文。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4、如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法人或负责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12、外国驻华机构包括:1、驻华大使馆、驻华领事馆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2、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3、外资企业办事处。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1)大使馆主要在北京,证明文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

45、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中有关要求。(2)驻华领事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其合法成立的书面文件。(3)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正本。(4)外资企业办事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正本。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4、如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法人或负责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13、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3、税务登记证。4、负

46、责人身份证件。5、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负责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14、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是由经营者姓名进行登记的。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3、税务登记证。4、负责人身份证件。5、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负责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1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由民政部门和乡以上级政府(含乡级和办事处)签章的当选证书等证明。3、负责人身份证件。4、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负责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16、单位

47、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应出具隶属单位批准设立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的批文、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隶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3、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4、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负责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17、其他组织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1、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2、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两种: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3、律师事务所。有国家办和合伙办的,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目前有属于国家事业单位性

48、质的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1)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提供其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2)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税务师事务所经登记后,由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发给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因此,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本。(3)律师事务所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4、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办理账户开立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18、境外机构境外机构指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驻册成立的机构。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境外合法注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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