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年车险业务管理及操作管理知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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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前言.3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指导思想4第二条 总体原则.4第二部分 车险业务省集中核保模式第三条 省集中核保指导思想.5第四条 省集中核保模式.5第五条 省集中核保工作流程.5.第六条 省集中核保内容.6第七条 省集中核保业务分类.6第八条 核保权限分级管理.7第三部分 车险承保管控政策一)交强险第九条 交强险承保基本原则.8第十条 交强险退保8二)商业车险第十一条 业务风险分类管理9第十二条 车辆使用性质的确定原则 .10第十三条 分客户群承保管控要求 1、家用车承保管控.11 2、营业车承保管控12 3、特种车承保管控14 4、农用车、低速货车承保16 5、高价车承保规定16 6、

2、挂车承保规定18 7、黑灰名单业务承保规定18 8、异地车辆承保规定 199、E类业务承保管控.2010、多次出险客户承保条件.20第十四条 分险种承保管控要求1、车损险(A).212、第三者责任险(B).223、车上人员责任险(D1).224、全车盗抢险(G).235、玻璃单独破碎险(F). 236、车身划痕损失险(L).247、租车人人车失踪(Z).258、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M). 259、火灾自燃爆炸损失险(E). 25第十五条 商业车险费率使用规范. 25第十六条 新车购置价确定要求. 26第十七条 数据质量管理规范.26第十八条 专管专营与项目代码28第十九条 批单业务管理规定30

3、第二十条 手续费管理.31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车险信息平台操作说明.32第四部分 差异化授权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分级管理公司分类.34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差异化的承保授权.35第五部分 车险业务承保质量监控检查第二十四条 车险业务质量检查方式.36第二十五条 车险业务规范经营保证金制度.36第六部分 附件附表1、车险核保业务分类表37附表2、分支机构车险业务分级授权表39附表3、2011年车险业务承保质量检查标准及评分尺度.41附表4、行业协会商业车险费率使用规范55附表5、农用车、低速货车标准参数58附表6、商业车险费率折扣参考表.64前言为贯彻公司“差异化经营、精细化管理”的发展战略,增

4、强车险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加速推进车险业务领域 “四个一流”建设,有效落实分公司近年来关于加强车险盈利能力建设的相关举措,着力提升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优质业务选择能力,防范经营风险;进一步提高车险业务盈利能力,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2011年车辆保险业务承保操作指南。本操作指南以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2010年车险业务承保操作指南为基础,根据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及总公司各类车险业务的规范制度以及分公司2010年度对车险承保政策和承保管控操作规定一系列完善、补充和调整,是公司系统车险承保业务操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公司车险业务承保政策的上限,各分支公司应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和盈利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

5、更加细化具体的承保规定,但不得与区分公司的承保政策相冲突。关于保险行业协会规定与区分公司承保政策执行顺序,按照行业协会规定与分公司承保政策 “就高原则”执行,即:当行业标准高于(更严格)分公司标准,以行业标准为准;当行业标准低于分公司标准时,以分公司承保规定为准。第一部分 总 则第一条 指导思想车险承保工作将以增强风险选择和承保定价能力为目标,以提高车险业务保费充足性,优化销售资源配置为重点,通过优化车险承保管理体系,科学制定不同类别业务的承保条件和销售费用标准,推进差异化的承保授权,提高标准业务、盈利业务的自动核保,扩大对高风险业务的人工核保覆盖,提高核保效率和质量,提升承保质量,优化车险盈

6、利水平。第二条 总体原则(一)效益第一,统筹兼顾。(二)分类指导,差异化授权。(三)实时监控,动态调整。(四)提高业务质量与核保效率并重。第二部分 车险业务省集中核保模式第三条 核保省集中指导思想车险业务核保省集中的指导思想是在制度建设和信息技术支持的基础上,将风险识别、风险管控的核心环节,即业务风险识别、盈利目标管理、承保政策制定、核保处理集中到省级分公司以上机构集中处理和统一管理,其实质是规范操作行为,实现对关键环节的有效控制,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第四条 省集中核保模式宁夏分公司实行标准省集中核保模式,不设置II类自动核保条件。车险业务集中核保职能由分公司车辆保险部履行。车辆保

7、险部设核保岗,负责车险业务集中核保工作。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置核保员若干。第五条 省集中核保具体工作流程第一步风险识别:分公司依据总公司制定的风险识别规则和车险业务承保政策制定指南,结合辖区特点进行风险识别。第二步盈利目标管理:区分公司依据总公司制定的发展和利润目标测算规则 ,以及车险计划与预算编制指引,进行发展和利润目标具体测算。第三步政策制定:区分公司依据总公司车险业务承保政策制定指南,制定本地化承保政策;并与辖区各经营经营机构商讨制定销售政策。第四步核保处理:区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明确区分公司核保权限。在总公司 “总颁基础自动核保条件”和“总颁人工核保条件”框架内制定辖区的自动、人工

8、核保条件,自动核保借助辅助核保系统、人工核保制定核保操作规范,分公司集中核保两个原则:非定额业务自动核保比例不得低于70;核保规范必须明确各类纳入业务的人工核保审核风险要点及判断规则,核保人员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核保,保证核保操作标准统一。第四步政策调整:建立后评价机制,形成闭环管理第六条 省集中核保内容一是核业务结构,重点是ABCDE业务结构占比,特别是优质AB类和劣质E类占比,辅以业务来源、客户群占比;二是核承保条件,重点是折扣率、差异化手续费率、险种组合、新车购置价、主要车型等指标;三是核高风险、非标准业务,重点是异地业务、招标业务、综合性团体业务、批减批退业务。 第七条 车险核保业务分类

9、为提高核保效率和核保质量,区分公司根据客户、标的、产品、渠道等分类风险要素,将车险业务分为两类进行管理:一是标准业务(自动核保业务),即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在业务处理系统中设置核保控制条件,由系统自动判断所录入的业务是否符合设定核保控制条件的核保业务,符合控制条件的保单自动核保通过,不符合控制条件要求的保单将转为人工核保。区分公司将对风险小、标准化程度高的车险业务,通过IT技术支持设置自动核保条件,由统一核保平台自动核保;自动核保条件由车险部审核,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维护、导入、监控运行情况,车险部定期通报运行情况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提出自动核保条件调整意见,保证业务控制有效。二是受控业务,即对超过自

10、动核保业务范围的保单,采取分级人工核保。车险核保业务分类表见附件一。第八条 核保权限的分级管理根据车险核保业务分类,车险产品线分两个层面:一是各经营机构权限内的业务,按照区分公司统一的管控要求,各经营机构应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合理分级再转授权,确保风险管控有效。二是超各经营机构权限业务核保工作由区分公司车险产品线、分公司总经理室分别履行,共设置二级核保权限,一级核保由车险产品线核保人员履行,负责自动核保执行、自动核保条件审批以及人工核保;二级核保由区分公司分管车险总经理室履行,负责超车险产品线权限的业务审批。产品线核保人员通过区分公司OA办公系统填写超权限业务审批表逐级审批通过后,根据授权,车险产

11、品线核保员在车险业务系统里核保。车险产品线可根据不同风险状况和人员结构,内部设置可设不同级别的核保权限。以下业务核保需基层单位逐案上报审批(核):1、高风险业务;2、高出险率或高赔付率的黑灰名单业务;3、以特别约定形式拓展或扩大责任条款或修订条款或限制被保险人权利的业务;4、费率浮动幅度超过相关规定的业务;5、招投标业务;6、新车购置价低于车型库中的标准含税价或者新车购置价上浮超过20%;8、超过基层权限的车险、车贷险业务;9、超分公司权限跨省异地承保业务或海外业务;第三部分 车险业务管控政策一、交强险承保细则:第九条 交强险承保基本原则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按照交强险条例及行业规范。车辆使用性质

12、、所有权转移的判定、费率就高等承保原则与商业险相关要求一致。 第十条 交强险退保除下列情况外,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申请: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须提供车辆管理部门注销证明);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须提供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停驶证明);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证明);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须提供重复投保的交强险保单正本原件或复印件)。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提

13、供产品质量缺陷证明、销售商退车证明或交管部门的不予上户证明)二、商业险承保细则:第十一条 业务风险的分类管理继续加强风险管控,以细分客户群的监控赔付率为主要依据,根据客户群风险水平将业务分为高盈利、微利、保本、微亏、高亏的A、B、C、D、E五类。分公司统一各类业务的分类标准,并采取不同的承保政策和费用政策,坚持效益导向,通过承保政策杠杆调整业务结构,鼓励AB类业务,降低D类业务在公司车险业务的占比,对E类业务实施更严格的管制条件,有效转化业务风险等级。在车险业务计划目标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细化五级业务内各自计划子目标以及业务占比控制目标,采取业务分类占比控制的手段,通过业务系统的程序管控,强制其对

14、业务结构进行调整,确保实现优化业务结构的目的。各分支公司业务分类计划目标、占比控制目标以及差异化的销售费用政策采取2011车险经营任务书的形式“一对一”另行下发。第十二条 投保车辆使用性质的确定原则(一)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以行驶证或机动车辆登记证所载内容为参照,根据机动车的具体使用情况准确界定,行驶证或机动车辆登记证未载明或不明确的,尚未入户的车辆,以原始购置发票所载明的购车人信息为准。如果兼有两种使用性质的车辆,按照费率高的性质确定。(二)商业险保单必须与交强险保单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保持一致,如果实际使用性质与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不一致,应按照费率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三)车辆使用性质相关规

15、定:1、家用车定义:车辆归家庭或个人所有,被保险人或车主为自然人的12座及以下自用车,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可使用家用车条款承保。2、非营业用车定义:被保险人是非自然人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车辆为上述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使用性质可确定为非营业用。3、2吨(含)以上的货车,如投保时不能提供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非营运证明,除大型企业集团生产自用车外,车辆使用性质按照营业货运确定,不得按非营业条款承保。当车辆营运证标注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质的,可以按非营业承保,并将该营运证传真至核保岗并复印后归档备查。其他情况如

16、确需按非营业条款承保,必须有各支公司经理签字同意之后,OA上报车险部,审批同意之后方可。4、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为“货运”,车主为自然人,核定载质量1.5吨(含)以上的货车,按照营业性货车确定费率。5、针对于车主或行驶证中使用性质含有“出租”、“租赁”、“旅游”“客运”“运输”“物流”“货运”、“营运”等字样的车辆不得按非营业承保,如确属上述企业自用车辆,按照非营业条款承保时必须逐单上报,报批流程同第3款。6、被保险人或车主含有“公司”字样的车辆适用企业单位性质,不得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费率承保。7、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活动或在生产经营中承租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

17、的客车可使用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此类业务必须要投保人提供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作为证明文件,方可按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无法提供租赁合同的,按照出租、租赁客车费率承保。8、城乡之间短途客运车辆按照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承保,载明性质为公路客运或客运的,按照公路客运费率承保;载明性质为城市公交或公交客运的,按城市公交费率承保。第十三条 分客户群承保管控要求(一)家用车承保条件:1、车龄=2年且上年理赔次数3次以内的车辆,可以承保商业险,但保费不低于标准保费;3、转入业务车龄=2年且上年理赔次数3-5次的车辆,可以承保商业险,必须使用上年理赔次数上浮系数,但保费不低于标准保费的1.3倍;4

18、、转入业务车龄=2年且上年理赔次数5次以上的车辆,禁止承保商业险。5、续保的车龄=2年且上年理赔次数3次以上,可以承保商业险,但保费不低于标准保费;6、续保的车龄=2年且上年理赔次数7次以上,禁止承保商业险。(二)营业用车承保条件:个人客户:营业用车行驶证中载明的所有人、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至少两项为自然人(个人)。个人营业车辆执行以下承保政策:1、营业车辆不得使用“年均行驶里程”折扣 中的“小于等于3万公里”下浮系数。2、出险3次及以上的营业货车,一律执行精友车型数据库中的标准新车购置价,不得再进行任何下浮,同时建议各支公司在承保时不予承保不计免赔特约条款。3、车龄在4年及以上的营业

19、车辆不得承保附加火灾、爆炸、自燃险。4、对于外省转入营业车辆,在宁夏行业协会商业车险信息平台上无法查询其承保及出险状况的,按照首次投保,并不低于标准保费的1.1倍。5、营业车辆个人客户根据上年出险次数执行以下承保条件:转入业务上年出险在3次及以上,不予承保商业险。续保车辆上年度出险在3次及以上,赔付率不超过150%可以承保,不得使用任何下浮系数,必须按赔款次数根据费率浮动规定使用上浮系数。续保车辆上年度出险3次及以上,且赔付率超过150%,保单总上浮系数不得低于1.3;续保车辆上年度出险5次及以上,且赔付率超过200%,保单总上浮系数不得低于1.5。团体客户:指行驶证载明的所有人、保险合同中的

20、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至少有两项为非自然人,且同一客户一个保险年度内在我公司投保汽车数大于五辆(含五辆)的客户。营业车团体客户执行以下承保条件:1、三年平均赔付率C水平在保本以下(72%以下),车队优惠系数不超过30%;三年平均赔付率水平在微亏区间(C72%-85%),车队优惠系数不超过20%;三年平均赔付率C水平在高亏区间(85%以上),车队优惠系数不超过15%,并设定一定的改进期限,视改进情况逐步取消优惠;2、同时分公司车险部根据该团体客户在我司投保份额、业务质量以及在其他主体投保业务质量份额等具体情况调高或调低费率浮动水平。3、出租车公司及客运公司车队业务执行原规定,按每一车队报批制。(三)

21、特种车承保条件:1、严禁将各类非特种车套用特种车条款费率。2、严禁利用特种车一、二、三类之间互套等手段变相降低保费收取标准。3、认清特种车辆分类标准,具有不同性质的车辆投保时,必须按照主要使用性质确定车辆种类和取费标准。特种车归类类别录入时的归类选项一类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二类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二类其他(代码库中未列明,属于工程类的其他车辆选择本项)三类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三类其他(代码库中未列明,属于加

22、装特殊器材、特殊用途的其他车辆选择本项)四类集装箱拖头归类说明:、加油车归为特种车一类。、除装有精密监测仪器且车型明确注明为监测车的归为特三之外,其它油汽田操作用车统一使用特二费率。、牵引车拖头应根据其实际使用性质,适用于对应核定载质量货车费率。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视为10吨以上货车。、“特种挂车”(罐式挂车、专用挂车、工程机械挂车等)按照车辆装置的设备对应的特种车分类确定费率。、特种车三中的“医疗专用车”特指医疗机构装置有专用医疗仪器设备的、以医疗科研检测、现场救治等功能为主的车辆,界定为医疗专用机动车,适用特三费率。医疗机构以运送患者为主要功能的客车,界定为普通救护车,适用企业

23、非营业客车费率。、各类自卸式垃圾车、压缩式垃圾车、吸粪车归为特种车二类。、随车起重运输车应确定为营业性货车,不得按特种车承保。、货厢使用特殊材质制造或车辆有特殊装置的爆破器材运输车、医疗废物转运车、沼气池服务车均按特种车二类。、不具有特殊功能的各党政机关警用车、指挥车以及电信、铁路、石油等各大企业统一标识的专项工程作业车,根据实际使用性质并结合费率就高原则确定车辆种类。10、自卸货车应按营业货车确定车辆种类,不得归类为装卸车。11、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其核定载质量对应的非营业货车费率确定。12、警车、普通囚车适用党政机关非营业客车费率。(四)特种车

24、二类中的高风险车辆承保条件承保业务范围:特种车二中主要与工程有关的专用车辆(包括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车辆等)列明车型确定为高风险车辆,执行以下承保政策:1、特种车二中的高风险业务一律使用1.3以上的上浮系数,不得使用任何除无赔款优待以外的下浮系数(多次出险业务还应根据费率浮动规章另行上浮费率)。大型企业团体业务、分公司招标业务客户除外。2、以上列明车型的特种车二类高风险车型新车购置价执行北京精友车型数据库中的新车购置价,不得下浮。3、以上车辆可单独承保交强险。除挖掘机外,特二高风险车必须承保交强险方可承保其他商业险。4、车损险以外的商业车险必须按以下方案执行:同

25、时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5万元)。带有双驾驶室的特种车,必须按照核定座位数全部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限额5万元。 以上险种均不得承保附加不计免陪特约条款。5、如承保车损险,车损险保险金额应按照新车购置价比例成数确定:100万元及以下,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100%;100万元以上,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80%。6、不得承保附加起重、装卸、挖掘损失扩展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7、挖掘机可以不保交强险,但必须在商业险保单特别约定中注明:该车未承保交强险,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8、

26、上N年无事故的上述车辆可根据宁夏保险协会车险共享平台查询结果据实使用无赔款优待系数。9、带有特种车类罐体的挂车,按照对应的车辆种类确定费率档次,属于特种车二类高风险业务的挂车除不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外,其他险种适用特种车二高风险业务承保方案。(五)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承保规定:1、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交强险。2、在办理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业务时,要严格查验车辆行驶证或车辆合格证以及车辆实物,对所列车辆外廓尺寸规格、总质量、汽车型号、发动机缸数、发动机额定功率等技术参数,比对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属于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或三轮汽车的技术标准是否一致。3、必

27、须做到验车承保,并拍照留存。凡任意一项技术参数超过国家新标准的,按照保监会的规定适用其实际参数对应的费率档次。(车辆技术参数国家标准附后)(六)高价车承保规定:1、新车购置价200万元以上为高价车,高价车按照各公司差异化承保授权办理,超承保权限书面OA上报。2、高价车业务原则上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新车购置价500万元以上高价车承保商业车损险,保险金额按照低于新车购置价的80%确定。(七)高档品牌汽车承保规定:1、高档车品牌根据市场动态批次确定。第一期纳入的品牌有:宝马、奔驰、悍马、保时捷、路虎、凌志(雷克萨斯)、克莱斯勒、林肯、法拉利、兰博基尼、英菲尼迪、劳斯莱斯、宾利、迈巴赫。2、列明

28、品牌及其下属各系列车辆投保商业车损险业务,须根据不同的新车购置价区间(含起点不含终点),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上浮的车型系数:新车购置价在70万-150万的高档车,车型系数1.3;新车购置价在150-300万的高档车,车型系数为1.5;新车购置价在300万以上的高档车,车型系数为2.0;3、符合上述品牌的车辆承保时新车购置价不低于精友车型数据标准价格,不得下浮。除根据协会车险信息平台查询结果据实使用无赔款优待系数外,不得使用任何向下浮动的折扣系数(含单车或车队系数)。(八)挂车承保规定:1、所有挂车必须实行验车承保,并拍照存档。验车人应签署验险承诺书,严禁仅凭购车发票、二手交易发票等资料办理挂车商业

29、险、交强险业务。2、原则上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挂车与主车(牵引车头)要一一对应。不得人为拆离。3、严禁承保异地牌照业务。4、挂车(包括带有特种车类罐体的挂车)承保商业险,应使用1.3的整单上浮系数且不得使用任何除无赔款优待以外的下浮系数。(多次出险业务还应根据费率浮动规章另行上浮费率)。(九)黑灰名单业务承保管控要求1、凡列入行业协会黑名单的客户,在全区范围内禁止承保商业车险,仅可承保交强险。公司黑名单车辆各公司不得承保商业险,确需承保应向车险部逐笔报批,保费金额不得低于标准保费,禁止使用任何下浮的折扣系数。2、列入灰名单的客户, 除根据出险次数严格按照费率规章执行费率上浮,在续保时不得使用任何下

30、浮的折扣系数,并按照以下条件承保商业险:(1)投保车损险,保险金额在车辆实际价值以内确定;(2)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3)不得承保不计免赔险和划痕险;(4)营业性货车不得承保车上货物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限额不得超过5万元。3、所有列入黑灰名单客户不得支付手续费。(十)异地车辆承保规定:1、严格执行承保标的验车制度,验车人应签署验车承诺书,并拍照存档。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与行驶证原件,核实投保人与车辆的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承保车辆具有可保利益。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联系地址等信息进行有效识别,确保被保险人信息准确,确保保险合同的订立符

31、合法律要求。3、提供的异地车辆承保证明材料应具有证明效力,可包括被保险人或车主本地居住的房产证、租房协议、房屋租金发票、车辆的交易合同、车辆在本地的货运协议、工程承包合同,上述证明资料必须认真核实,并复印归档备查。4、禁止承保异地高风险业务。 5、禁止承保车辆注册地为外省且被保险人为外地身份证的车龄超过一年的营业车辆。(十一)E类业务的承保规定1、各公司E类业统一使用费率折扣系数值“1”以上,即不低于标准保费。但对于续保或转入的上N年无事故的优质业务,可据实使用商业险无赔款优待或单车优惠系数。2、E类业务统一执行5%的手续费标准。(十一)多次出险非新车单车业务承保管控要求1、所有出险3次及以上

32、车辆脱保三个月后承保的,其上年度出险记录仍然计算在内,并按照赔款次数上浮费率,不得使用任何下浮折扣系数。2、对于上年度出险五次及以上的业务,在续保时执行黑灰名单管控要求;3、非新车是指车龄2年及以上车辆,对0-1年新车,承保时只要符合行业协会规定及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款规定的费率使用规范即可。第十四条 分险种承保管控要求(一)车损险1、禁止单独承保车辆损失险。即如需投保车辆损失险,则必须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车辆使用年限超过以下情形不得承保车损险:家用车:车辆使用年限12年(含)以上;非营业用车:9座以下客车使用年限12年(含)以上,其他车辆使用年限8年(含)以上;低速载货车和三轮汽车

33、使用年限6年(含)以上;营业用车:出租性客车、微型载货汽车、载货汽车(含挂车)、其他出租型车辆使用年限6年(含)以上,非出租型营业客车使用年限8年(含)以上;以上超年限车辆如上年无事故且未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可在规定年限上延长2年。(二)第三者责任险1、营业性客车、营业性货车第三者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不超过各公司差别授权权限。2、单独承保商业三者险,不得使用除无赔款优待以外的任何下浮折扣系数(车队除外)。(三)车上人员责任险1、按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分别承保,投保人可以只投保驾驶人或乘客,也可以同时投保驾驶人和乘客;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

34、(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不能选择性投保;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可以不同,但最多只能选择两种不同责任限额。2、承保营业货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每座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营业货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每座2万元以下。 (四)盗抢险1、不保车损险单独投保盗抢险的车辆,必须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盗抢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车辆投保时实际价值,并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租车人人车失踪险; 2、车龄在5年以上的家庭自用车、营业用车投保盗抢险的,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3、除区分公司同意的招投标业务外,不得承保摩托车盗抢险业务;4、拖拉机不得承保盗抢险;5、

35、折旧率超过80%不得承保盗抢险;6、车辆使用年限超过前述第十四条第二款车损险使用年限规定的不得承保盗抢险。7、未入户车辆承保盗抢险,必须加注T0026号特别约定: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8、商业险起保6个月之后不予接受加保全车盗抢险的批改申请。(五)玻璃破碎险1、承保玻璃破碎险,车损险保额不得低于车辆的实际价值。2、国产、合资生产车辆不得承保进口玻璃.3、运钞车、押款车等安装防弹玻璃车辆,承保玻璃险必须选择使用“特殊材质”玻璃费率。(六)车身划痕损失险1、车损险保额15万元以内的车辆,车身划痕险最高保额2000元;2、车

36、损险保额15-25万元(含15万元)的车辆,车身划痕险最高保额5000元;3、车损险保额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的车辆,车身划痕险最高保额10000元;4、“非新车转入”业务和 “续保车辆”经行业协会车险信息共享平台查询,车辆上N年未发生商业险赔款的优质业务,可按规定承保车身划痕险,但承保生效后不得中途加保车身划痕险(包括增加保额的批改)。5、上期发生商业险有责赔款,续保时必须投保商业三者险方可承保车身划痕险,车身划痕险最高保额2000元,且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出险4次(含本数)以上的非新车业务,续保时不得承保车身划痕险。6、营业用车、非营业货车不得承保车身划痕损失险;7、车龄在5年以

37、上的家用车不得承保车身划痕损失险;8、车龄3年以上(含)车辆,车身划痕险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9、10座以上(含)的非营业用车不得承保车身划痕损失险;10、在保单有效期内,禁止加保车身划痕险。11、不得承保保额2万元档次。(七)租车人人车失踪险1、为盗抢险的附加险,保险金额以盗抢险保额为限。以车辆实际价值不超过一定比率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盗抢险保额的70%,并以分支机构差异化授权为准。(八)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1、盗抢险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按照前述规定执行;2、车上货物责任险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3、油污污染责任险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4、特种车二类高风险车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

38、特约条款。(九)自燃险或火灾、爆炸、自燃险1、车辆使用年限超过6年,不得承保本险别。2、车龄4年及以上的营业车辆不得附加承保火灾、爆炸、自燃险。3、火灾、爆炸、自燃险保险金额不超过车辆投保时实际价值,并以分支机构差异化授权为准。注意D类公司应按车辆实际价值的50%以内承保,且不高于30万元。第十五条 商业车险费率系数使用规范1、所有车辆禁止使用“上年无交通违法记录”系数。2、营业性车辆应据实使用“年均行驶里程”中大于等于3万公里以上系数。3、新车或首次投保商业险业务严禁使用任何单车折扣系数。新车车队业务使用的车队折扣系数值为“1”。不得使用“经验及预期赔付率”、“车队管理”、“承保数量”等车队

39、系数。新车一律执行标准保费。4、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发生过车辆所有权转移的业务视为首年投保,不得使用“续保”折扣系数,并且商业险无赔款优待和交强险费率不浮动。5、营业性货车、低速载货汽车、营业性挂车、出租车、租赁车、特种车中的与工程有关的专用车辆(包括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车辆等行业高风险业务不得使用任何除无赔款优待以外的向下浮动的折扣系数(包括单车系数和车队系数)。特种车二类高风险业务执行1.3的费率上浮系数。6、同一保险车辆跨省投保或跨主体投保视为转保业务,不得使用“续保”优惠折扣。7、商业险脱保90天以上业务不得使用续保优惠系数。同时所有出险3

40、次及以上车辆脱保三个月后承保的,其上年度出险记录仍然计算在内,并按照赔款次数上浮费率,不得使用任何下浮折扣系数。8、列入灰名单业务不得使用任何下浮折扣系数。9、挂车不得使用除无赔款优待以外的任何下浮系数,并应使用1.3的上浮系数。行业协会商业车险费率调整系数使用规范祥见附件第十六条 新车购置价浮动要求1、新车购置价以北京时代精友车型数据库标准数据载明的新车购置价金额(含税价)为准,原则上不得向下浮动。2、禁止更改车型数据库匹配的车辆基本信息或套用车型、不得随意降低车辆购置价,对车型标准信息数据库中涵盖的车型信息,同类型车辆购置价与系统价格差距较大的应严格按照行业自律公约规定办理。车型数据库未涵

41、盖的车型,承保公司应向区分公司提供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等材料或其他车辆信息,由区分公司申请加入车型数据库后选择使用。第十七条 承保数据录入质量管理规定(一)系统保单信息录入规范1、系统录入遵循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一致、及时性原则,在验车验证后必须完整录入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VIN码(10年以内车辆),不准为空。2、录入的业务经办人必须是该业务的实际经办人,出单单位必须是实际经办人所在的单位,不得挂靠出单。如有挂靠,相关责任由被挂靠人及被挂靠单位承担。3、出单人员在输入投保单、批单后,原则上应在当天立即将投保单、批单提交核保、核批。核保通过的投保单应及时转入保单库。4、业务经

42、办人、验车责任人有义务查验投保车辆及原始单证的真实准确情况;投保单复核人、出单员有责任核对投保单数据的规范性、与原始单证的一致性,并对录入信息承担相应责任。(二)承保、批改内容要求1、车辆未取得正式牌照之前承保盗抢险,应约定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2、车主必须是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并且符合分公司关于机动车汽车经销商整合方案的要求执行;3、同一投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年限、使用性质应保持一致;4、人工标注车辆别名,应与车辆型号一致。(系统控制首位汉字或字母同系统车型库中车辆名称不一致),禁止以车辆别名形式降低保险费。5、客户提供的车辆基本信息(核定载质量、座位数、排气量、新车购置价等)与车型数据库对应的标准信息不一致,必须验车据实承保。对于差异较大足以导致保单费率变化的项目应由验车人与客户共同签署验车承诺书,对投保单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尤其关注大吨小标货车类车辆,必须进行实际验车,发现情况不符的,应按照国家标准参数(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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