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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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22.08.30生效日期:2022.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京文物20221094号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文物20221094号各相关博物馆:为加快博物馆之城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提升全市博物馆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北京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若干意见,北京市财政局与北京市文物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8月30

2、日附件: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博物馆之城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提升全市博物馆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北京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若干意见,设立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扶持资金。为确保扶持资金使用客观、公正、科学,特制定本办法。扶持资金使用应坚持服务多样、质量优先,面向公众、致力公益,能力建设、增进效能等原则。第二章适用范围及运作机制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地区备案且取得民办非企业性质法人资格的非国有博物馆、各级国有企业所属博物馆。第三条设立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文物局。办公室负责统筹扶持资金有

3、关工作,制定扶持资金的年度计划和预算编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评估,对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等。第四条扶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第三章资助方向第五条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扶持资金资助方向包括展览和活动项目定额资助和运行扶持,前者适用于各类扶持范围内的博物馆,后者只适用于非国有博物馆。第六条定额资助项目包含上一年度内实施的符合博物馆定位的展览展示、社教活动的项目。(一)展览展示项目。根据展览主题、展品数量、展位面积、展览时间、展览效果等指标确定入围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最高50%比例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最高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博物馆举办出入境展览项目,每个项目最高给予不超过40万元资

4、金支持。每个博物馆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二)社教活动项目。根据活动主题、活动特色、课件质量、服务对象、活动效果等指标确定入围项目,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最高50%比例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最高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博物馆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第七条运行扶持项目用于资助运行状况良好的非国有博物馆,促进博物馆运营能力的持续提升。根据场馆面积、展览质量、开馆时间、文创产品开发、数字化服务、社会效益等指标开展运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次,分别给予30万元和25万元资金支持。第八条扶持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

5、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第四章申报、审批与支付管理第九条申报扶持资金的博物馆须具备以下条件:(-)已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国博物馆名录,申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国有博物馆须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三)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中达到要求,上一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申报当年应保持正常开放。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影响的年份,由主管部门另行核算达标条件。(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 .申报单位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2 .申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3 .同一项目已享

6、受市级相关资金支持的。(五)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各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配合市文物行政部门推进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进行申报。第十一条市文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并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二条扶持资金申报审批具体流程如下:(-)市文物局发布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说明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博物馆提出申请,并将申报材料通过指定渠道报至扶持资金管理办公室。()经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并报送市文物行政部门复核,在市文物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无异议,由市文物局将扶持

7、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文物局审核确定的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下达扶持资金。(五)扶持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将扶持资金发放各博物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获得扶持资金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扶持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独立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扶持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第十四条获得扶持资金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规范性。第十五条获得扶持资金单位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就上一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及取得的效果撰写总结报告,报送扶持资金管理办公室。第十六条每年度由市文物局按要求对各博物馆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并作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核定和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七条北京市文物局负责扶持资金监督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申报单位在申报、评审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和违法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拨付的资金依法予以收回。拒不配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获得扶持资金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的延伸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认真整改,及时报告。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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