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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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厦发改法规(2022)342号)各处室、直属单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22日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1企业未依法将备案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违法行为轻微并在限

2、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企业投资项H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价格监测对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73号)第六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采集象未按照价县级违法行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格监测表规以上为轻微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定的内容、人民并及时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并使用统2时间等要求政府改正,一价格监测表。价格监测对象必向人民政府价格没有造须按照价格监测表的内容和规

3、定价格主管部主管成危害的时间提供价格资料。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部门后果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未按照价格监测表规定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3价格监测对象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73号)第八条价格监测对象必须依法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所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真实。价格监测对象不得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的价格监测资料。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

4、二款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4未按照国家规定保管或者使用储存粮食所需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药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保管或者使用储存粮食所需的化学药剂的。5未按照规定收购、储存、运输粮食;从事粮食加工;销售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粮食县级以上

5、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收购粮食的;(二)未按照规定储存粮食的;(三)未按照规定运输粮食的;(四)未按照规定从事口粮加工的;(五)销售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粮食的。6不承担或者县级违法行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0

6、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四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对粮食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原粮源头赋码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笆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十六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源头赋码管理:(一)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赋予追溯码;(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三)原粮、政策性

7、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出库前赋予追溯码;(四)食品进口商或批发经营者对境外、省外产品在本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追溯码可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附随标签标识上,追溯码记载信息应当与货物相符合。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序J-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1企业未依法将备案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违法行为初次违法旦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8、(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卜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价格监测对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73号)第六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采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象未按照价县级违法行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并使用统格监测表规以上为初次一价格监测表。价格监测对象必定的内容、人民违法旦须按照价格监测表的内容和规定2时间等要求政府危害后的时间提供价格资料。向人民政府价格果轻微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价格主管

9、部主管并及时定,价格监测对象未按照价格监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部门改正测表规定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价格监测对县级违法行福建省价格肮测管理规定3象拒绝提供以上为初次(福建省人民政府令73号)价格监测资人民违法且第八条价格监测对象必须依法料或者提供政府危害后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所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价格主管部门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真实。价格监测对象不得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的价格监测资料。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

10、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IOOO元以下罚款。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县级(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以上初次违196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未按照国家人民法且危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定保管或政府害后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4者使用储存粮食轻微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粮食所需化行政及时改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学药剂管理正下的罚款:(二)未按照部门国家规定保管或者使用储存粮食所需的化学药剂的;。未按照规定县级初次违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5收购、储以上法且危(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存、运输粮食;从事粮食加工;销售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粮食

11、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209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收购粮食的;(二)未按照规定储存粮食的;(三)未按照规定运输粮食的;(四)未按照规定从事口粮加工的;(五)销售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粮食的。6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四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

12、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对粮食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原粮源头赋码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初次违法旦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十六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源头赋码管理:(一)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赋予追溯码;(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三)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出库前赋予追溯码;(四)食品进口商或批发经营者对境外、省外产品在本

13、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追溯码可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附随标签标识上,追溯码记载信息应当与货物相符合。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序J-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1企业未依法将备案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卜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

14、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价格监测对象未按照价格监测表规定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73号)第六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采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主管部门错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并使用统一价格监测表。价格监测对象必须按照价格监测表的内容和规定的时间提供价格资料。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未按照价格监测表规定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向人民政府价

15、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3未按照国家规定保管或者使用储存粮食所需化学药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保管或者使用储存粮食所需的化学药剂的。4未按照规定县级当事人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收购、储存、运输粮食;从事粮食加工;销售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粮食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

16、门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收购粮食的;(二)未按照规定储存粮食的;(三)未按照规定运输粮食的;(四)未按照规定从事口粮加工的;(五)销售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粮食的。5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四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

17、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对粮食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原粮源头赋码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十六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源头赋码管理:(一)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赋予追溯码;(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三)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出库前赋予追溯码;(四)食品进口商或批发经营者对境外、

18、省外产品在本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追溯码可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附随标签标识上,追溯码记载信息应当与货物相符合。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附件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1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备案机关1 .逾期未改正,但项目信息不属于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等重要信息;2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 .配合行企业

19、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

20、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2从事粮食收粮食L主动减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

21、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3未按照国家规定保管或者使用储存粮食所需化学药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L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行为;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

22、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保管或者使用储存粮食所需的化学药剂的。4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规定的处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

23、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5未按照规定收购、储存、运输粮食;从事粮食加工;销售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粮食

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L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收购粮食的;(二)未按照规定储存粮食的;(三)未按照规定运输粮食的;(四)未按照规定从事口粮加工的;(五)销售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粮食的。6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县级以上人民1.主动减轻违法

25、行为危害后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四十八条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果;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1.已经备案但存在备案信息不完整;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

2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握的违法行为;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粮调(2010)353号)第六条

27、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按属地原则,由其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特殊情况的安排如下:(一)粮油仓储单位地处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其所在地无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设置的,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管理。(二)粮油仓储单位拥有的粮油仓库分布在同一设区市内,但不在同一管辖县(市、区)的,由其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备案管理;设区市直属的粮油仓储单位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备案管理。(三)粮油仓储单位拥有的粮油仓库分布在不同设区市内,如各级粮食储备库等二级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由其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归属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级粮食储备库等法人或其他组

28、织进行备案管理。8不具备条件的粮油仓储单位县级以上1.尚未从事粮油仓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储工作的;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员会令第5号)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29、,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9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L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主动供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10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L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

30、.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表现的11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规将受污染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L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根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

31、7号,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12上传虚假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1.主动

32、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上传虚假信息。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上传虚假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附件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减轻处罚适用法律依据备注条件1对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情节轻微,没

33、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粮调(2010)353号)第六条粮油

34、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按属地原则,由其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特殊情况的安排如下:(一)粮油仓储单位地处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其所在地无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设置的,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管理。(二)粮油仓储单位拥有的粮油仓库分布在同一设区市内,但不在同一管辖县(市、区)的,由其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备案管理;设区市直属的粮油仓储单位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备案管理。(三)粮油仓储单位拥有的粮油仓库分布在不同设区市内,如各级粮食储备库等二级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由其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归属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级粮食储备库等法人或其他组织进

35、行备案管理。2对不具备条件的粮油仓储单位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情节轻微,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对粮食收购粮食涉及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者、粮食储存和储食数量企业

36、违规将受备行不超过污染或者不符政管1吨,合食品安全标理部且未造准的粮食作为门成危害食用用途销售后果出库的处罚院令第407号,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4未能提供原粮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情节轻微,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闻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二十六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随货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做到货票(卡)相符、票(卡)账一致。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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