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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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一、总则为全面贯彻实施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规范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固体矿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可研、实施方案或设计编制、工程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地热及矿泉水等水气矿产亦可参照使用。二、引用的规范性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一一2011);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一200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一一2002);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

2、设计标准(DZT02392004);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402004);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一TD);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0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本原则L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矿山开采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恢复治理。2 .以人为本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以消除已经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和不再产生新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

3、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地质环境问题为主要任务。3 .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矿山建设应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同步规划、实施及发展,确保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及时治理,提高矿区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相适应;其恢复治理工程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治理措施,使治理工程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美观适用。5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象L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重点内容和验收对象。

4、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范围,不仅限于矿山开采区,还应包括受矿业活动影响的区域。3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矿井灾害、尾矿库及“三废”治理等,应按相关规范、标准治理,并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L矿业活动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得到治理,受损土地得到恢复,不存在危及人民生命财产与重要基础设施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4 .矿山开采导致的含水层破坏已采取工程措施进行了综合防治,地下水资源得到保护。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己恢复或者优于矿山开采前的水平。5 .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已进行了综合治理,被损毁的土地进行了复垦和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六、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标准

5、L崩塌、滑坡治理(1)因矿业活动导致地面斜坡失稳或露采边坡失稳而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与建筑物、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农耕区、地貌景观等造成危害或潜在危险性较重与严重的崩塌、滑坡进行了正规治理,对影响较轻的崩塌、滑坡己作一般性治理;(2)对采矿引起的不稳定边坡或滑坡、崩塌已采用与其类型、规模、稳定状态、危害程度及工程地质条件等相适应的防治措施,边坡得到加固,滑坡、崩塌得到治理,消除了不稳定因素。(3)地表地下防(排)水工程、文拦(挡)工程、锚固抗滑桩与注浆工程、护坡工程、减压与压脚工程等防治工程的选用条件和安全等级、荷载强度及稳定性系数、施工质量等符合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402

6、004)o(4)经工程治理后的地面与斜坡或露采边坡处于稳定状态,在工程设计有效期内,不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受损的建(构)筑物已修复,受损土地已进行恢复,受其影响的生态环境已恢复,景观视觉影响己消除,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5)滑坡、崩塌对人居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经论证不宜治理的,已采取迁避安置措施,并已在隐患区设置警示牌、围栏等安全与监测预警措施。七、泥石流治理(1)矿山固体废物(包括废土、废石、煤肝石、废矿渣、尾砂流),在水流作用下已失稳或可能失稳形成泥石流(废石流、肝石流、矿渣流)灾害或灾害隐患的己进行治理。(2)在建生产矿山固体废物堆,边坡已进行了护坡或分层碾压密实等加固措施,堆

7、放物处于稳定状态。(3)矿山固体废物堆场下缘有居民点或耕地、重要基础设施的已修建有拦挡工程或排导工程,能有效防止堆场垮塌形成泥石流灾害。(4)矿山固体废物堆场上缘及旁侧修建有截、排水沟,矿山废石淤积的河道已经疏浚,能有效疏导地表水流和防止暴雨山洪冲刷废渣弃土。(5)矿山泥石流灾害防治的工作程序、防护工程类别的选用、设计、技术标准施工、验收等,参照执行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O八、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1)矿业活动引起的采空区地面塌陷坑、地裂缝等.对人居环境、地面基础设施或景观环境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己进行有效治理。(2)为保护地面人居安全与基础设施留设的永久性保安岩矿柱或禁采区

8、,能有效防止或减小地面沉陷。矿山闭坑或停产、转产,其矿井留设的永久性保安岩矿柱应保存完好。(3)地面塌陷采空区已进行充填或崩落处理,开采塌陷得到监控,地表基本稳定;地表塌陷坑、地裂缝等已回填、夯实,地面变形已得到有效治理。(4)对地表塌陷规模大,暂时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禁入范围,设立有警示牌与围栏等安全设施。九、含水层结构破坏恢复治理(1)因矿山采矿导致矿山含水层结构破坏,产生地表水漏失、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的,对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及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重或严重的地区,应进行恢复治理。(2)含水层破坏区已采取了防渗、人工补给等工程措施,使含水层得到恢复,其工程治理技术标准符合相关规定。(3)

9、含水层破坏区经采取工程措施后,难以恢复的,应修建供水工程.确保了当地生活、生产与农田用水的基本需求。(4)矿坑水得到充分利用,矿坑水对地表环境产生污染的地区,已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治理。十、地形地貌景观恢复治理(1)矿业活动过程中因地表挖损、地下采矿与抽排地下水引起的地面塌陷和固体废物排放而使地形地貌景观遭到破坏的,均应对边坡和损毁土地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安全和可利用状态。(2)采矿损毁土地的治理应因地制宜进行适于农、林、牧、渔以及建设用地用途的土地综合整治,应参照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3)恢复治理成耕地的质量标准:回填的客土层必须满足农作物生长要求,回填土优先选择黑土、黑钙土

10、、草甸土、泥炭土等肥力高的土壤,覆土自然沉实厚度20cm;肝石、粉煤灰填充后,客土覆盖形成的耕作层厚度50cmo(4)恢复治理成林地的质量标准:覆土自然沉实厚度60cm;种植一般林木的坡度35;己适合相应树种的生长。复垦林地造林成活率当年应大于造林株数的40%,3年后达到70%以上。(5)恢复治理成水域的质量标准:适于水域开发的露采坑与地面塌陷区已进行防渗漏工程处理,确保蓄水不渗漏;水质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标准。恢复到不同用途水域的要达到相应条件的水质标准。(6)矿山露采坑场、采矿地面塌陷区、固体废物堆场等开发整理为建设用地的,其土地条件达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

11、建设用地标准(GB1371990)和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一1993)o十一、植被恢复重建(1)因矿业活动引起的地面植被破坏已进行植被恢复与重建。(2)矿山植被恢复所选择的目标植物和群落类型应与矿区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土石环境相匹配,确保植被重建的成效和与当地景观相协调。(3)矿山植被恢复方法选择恰当。斜坡或露采边坡复绿方法符合相关要求。(4)矿山植被恢复验收按木本群落类型与草地型进行。十二、其他(1)尾矿库(坝)的保护和对病库、危库、险库及尾矿砂产生的地质灾害等治理,执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颁布的尾砂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2)矿山“三废”与水土流失等治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应履行可行性论证、工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验收等程序,资料档案齐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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