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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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1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推进以补改结合方式落实占补平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改结合是指建设占用耕地时,在补足耕地数量的前提下,通过对现有耕地提质改造,以补充耕地数量与改造耕地质量相结合方式,落实建设占用优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占补平衡制度。本办法所

2、称的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各级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安排实施的耕地提质改造和旱地改水田、旱地改水浇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收入及其他与土地整治相关的资金等;其他资金包括:市、县政府自有资金、其他涉农资金和社会投资资金。第三条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第四条项目主要通过工程建设,提高耕地质量等级和利用条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对现有中低产旱地或水田、水浇地(不含十二五期间匀施过土地

3、整治项目的耕地)进行提质改造;(二)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地类为旱地(不含十二五期间实施过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的,实施旱地改水田、旱地改水浇地建设。第五条项目的确立原则:(一)保护耕地,科学规划;(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三)维护权益,尊重民愿;(四)保护生态,质量优先;(五)优化结构,持续利用。第六条项目实行省级监管,市(州)、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项目实施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级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水利、发改、农发、环保、交通、林业、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资金投入、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土地整治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项目

4、管理工作。第七条项目实施程序包括:项目建设方案申报与审批、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工程设计与批准、实施准备、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及档案移交、运行管护和后评价及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信息备案、指标使用管理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项目具体组织形式是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竞争介入、农民参与,落实共同责任。第九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专项资金项目计任务、预算的下达和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一)省国土资源厅1 .负责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制定,指导项目管理,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绩效评价和相关技术业务培训等工作。2 .负责对市(州)、县(市、区)申报使用省级

5、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查论证,下达项目建设任务。3 .负责认定耕地质量等级成果,组织开展项目信息备案、指标使用管理工作。(二)省财政厅1 .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指导、监管和绩效评价有关工作。2 .负责省级财政性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批与拨付,参与申报项目的审查论证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第十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组织管理、进、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管理的主体,对项目实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立项、设计及预算,负责项目实施监管,组织项目竣工验

6、收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证,出具耕地质量等别认定意见,开展绩效考核。(二)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省级投资项目的承担单位,由县级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单位;市、县级项目的承担单位可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整治机构或其他部门相应机构承担。(三)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选址、申报、材料组卷工作,开展项目土地清查,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的审查论证工作,落实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职责,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协助参与工程移交,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信息备案与指标使用管理、地权属调整、变更登记、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与监测等工作,接收项目管理档案,定期报告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进度计划行情况等。开展对施工单位、

7、监理单位和技术服务单位的考核工作,落实备案程序。(四)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设计预算的审核,安排落实项目资进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的审查论证和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五)项目法人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管理、施工、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负责,并对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应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落实项目目标任务责任制、绩效考核问责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稽查、检查、审计和调查研究等工作,科学编制并及时上报项

8、目年度实施方案(计划),认真执行项目进度报告制度。积极开展项目管理经验总结,探索、创新科学的项目管理方式方法。第三章项目选址第十二条项目选址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农业、水利、农发等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和各项控制指标进行。第十三条项目区选址原则(一)区域完整。项目选址应尊重自然条件,以流域水系和灌区为基础,并充分考虑乡(镇)、村行政界限;(二)工程衔接。项目的选址要尽量与当地实施的农业、水利等工程相衔接,充分考虑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以利于整合资源、协作推进;()先易后难。将自然条件较好、有一定基础设施条件、实施准度较小、耕地提质改造或旱地改水田、旱地改水浇地潜力较大的

9、区域,优先纳入项目区选址范围;(四)规模改造。项目选址应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改造,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五)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土地权属的稳定性,保障项目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六)效益兼顾。项目选址应充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力争使综合效益最大化。第十四条项目区选址基础条件(一)自然资源条件。主要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土壤状况等因素。项目区应优先选择水源有保障、地质条件稳定、灌溉水量和水质符合农田灌溉要求的区域。同时,还要保障项目区土壤质地均匀,适合农作物生长,且地形平坦,区块规整,坡度在25度以下,旱地改水田限制在

10、15度以下;(二)生态环境条件。项目区应具备农业生产活动承载力,适宜从事农业生产活动。通过工程治理,既能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又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达到水土保持长效修复功能。(三)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区应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具备较安全的防洪设施;或具备相应输水、排水、对外交通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条件,需要新建防洪设施规模较小,方便农业机械耕作。(四)社会经济条件。项目区应优先选择在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关注度高,支持项目建设,群众参与程度高,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同意项目建设,有协调施工如对项目进行后期管护能力的地区。

11、拟选项目区应先行落实好耕作主体,且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界址清楚,具备进行土地权属调整的组织和群众基础。(五)土地地类条件。项目选址地类认定,以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符合耕地提质改造和旱地改水田的基本地类条件。(六)土壤条件。项目区土壤通过改良修复、客土培肥等措施,加耕作层和有效土层厚度,使土壤有机质含量显著提高,土壤质地和PH值明显改善。拟选项目区土壤以砂质土、黏质土、壤土和黑土、黑钙土为主,无砾石,能够满足农作物生长要求。(七)项目区内存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历史遗留和自然灾损毁土地及建设用地等可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区域,应按占补平衡项目单独或一并申报立项,合并实施。新增耕地录

12、入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地类为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及建设用地,且实际已被开垦成耕地的,可单独或一并申报立项,通过再投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提质改造,达到耕地质量要求,可用于占补平衡。(八)在水资源贫乏区、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和土壤轻度污染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区域、内陆滩涂区域内选址的,需提供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项目建设规模控制指标。项目原则上应集中连片实施,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IOO亩;涉及低丘缓坡区域的建设规模可适当调整,但不应低于50亩。周边已有集中连片水田

13、50亩以上且水源充足、排灌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实施的旱地改水田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连同周边水田一并建设第十六条项目优先选址区域(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区;(二)粮食主产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提质增产潜力大的区域;(三)与周围水田、水浇地集中连片,达到一定规模的区域;(四)有利于土壤改良修复,通过培肥、改造等措施,能够使耕地质量等级显著提升的区域;(五)水田、水浇地项目区应具备可利用水资源条件,干渠、支渠骨干渠系及相关外部水利、电力、交通设施完善,水质符合灌溉水质标准,能够满足农田灌溉需求,建成后能显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达到排涝防洪标准;(六)旱作物项目区的农田建设

14、,应优先选择地势平坦或可完成坡改梯,土层深厚,客土土源充足,经过客土改良修复,能明显增加有效土层,便于实施集雨工程和机械化作业等规模化生产的区或,选择能提高土壤蓄水保嫡能力,提高降水利用率和利用效率,能够增强农田抗旱能力的区域。第十七条禁止选址区域(一)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的,及土地权属人和土地承包人有异议的区域;(二)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地质灾害频发区,有山洪、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及易发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四)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湖区以及水利部门划定的行、滞洪区,河流、湖泊、湿地及其

15、保护范围等区域,公路限制范围内区域等;(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区域;(六)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七)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八)土壤改善后仍不适合农作物种植的区域;(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项目的区域。第十八条项目区耕地整治后,不得被非农业建设占用。项目一经申报,停止项目区内地类变更登记和土地流转。第四章项目申报立项第十九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资金筹措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提出省级投资项目年度申报要求或拟定项目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项目选址工作,经充分论证

16、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出省级投资项目计划申请。项目名称按*县(市、区)*乡(镇)X*村等X*个乡(镇)X*村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或x*县(市、区)*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格式命名。项目分为旱地提质改造型、水田提质改造型、旱地改水田型和旱地改水浇地等类型。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使用本级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金组织实施的项目,需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后,方可组织项目建设。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要求:(一)规划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二)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财政部国十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财建(2009)62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

17、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及有关规定;(三)投资额度应依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测算,项目投资标准应充分考虑投资效益的合理性,避免投资过大(四)项目申报前必须做好耕地质量等别提升和投资效益评估论证工作;(五)项目建成后,耕地质量等级必须有提高,面积不减少。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拟定申报项目,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项目申请。(二)项目建设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批复或任务计划,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相关前期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国

18、土资源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立项。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材料(一)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文件;(二)项目建设方案,包括文本、附表、附图和相应电子文档(加编制单位和申报单位公章,所有图件上应有标题栏和相关人员签名);(三)项目建设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论证);(四)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承包权人和经营仅人意见(意见要加盖公章或签字,会议记录复印件要加盖公章);(五)项目选址踏勘报告(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踏勘);(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最新土地利用变更图局部(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七)项目建设拟提高耕地质量等级分析报告;(八)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

19、目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审核意见以及土地权属和地类、面积、原耕质量等别等内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县级农业、水利、林业、环保和电力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符合相关规划意见、承包经营情温等内容;(九)涉及建设项目承诺补充耕地挂钩的项目,还需提供当地政府承诺书;(十)项目有新增耕地建设内容的,还需提供新增耕地潜力分托报告(附地类图斑面积统计表)。第二十四条项目申请立项材料(一)立项申请文件;(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文本、附表、附图和相应电子文档(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设计资质章和设计出图音所有图件上应有标题栏和设计人员签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应按要求进行水

20、资源平衡分析、土壤质量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及建成后耕地质量提升等级分析。(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论证);(四)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地方自筹资金情况或社会投资资金情况);(五)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土地权属说明(已确权登记发证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确认章;涉及土地流转的,提供十流转合同);(六)项目所在地村民(代表)大会对项目实施的意见;(七)项目区土地承包明细表或土地承包台账(明细表和台账复印件加盖政府公章);(八)土地清查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意向书项目建成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分配方案等;(九)拟立项项目区具有明显参照物的现场影像(光盘)

21、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十)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果,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耕地质等级等目标任务,不得擅自增加投资规模。第五章项目设计第二十六条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按照吉林省补改结合地感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和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建设标准、规程以及相关行业标准、规程和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执行。第二十七条项目建成后的耕地质量等别(国家利用等)至少提高1个等别以上,达到所在地中高等耕地质量等级。实施改良与培肥措施的耕地地力等级应达到所在区域的中高等水

22、平。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设计和预算成果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设计和预算成果分别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项目设计和预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设计和预算,向项目承担位下达项目设计和预算批准文件。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实施。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三十条项目实施管理应严格遵照执行现行的国家和省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管理办法、标准和规范规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管理的其他依据:(一)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

23、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提高占补平衡保障能力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6)25号);(二)吉林省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三)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质量监测管理办法;(四)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技术方案(五)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第七章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前要先进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未评定或未达到等级要求的不得验收。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县级农业部门对项目耕地地力进行评价,并出具土壤检测报告、耕地地力评定意见及耕地地力等级评价报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斑此质导等别评定意见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第三

24、十四条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质量监测管理办法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技术方案和批准的项目设计,结合最新耕地质等级年度更新成果,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结身行论证验收,出具论证验收意见,论证验收意见应明确项目建后的耕地类型、面积、质量等别等指标。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结果经审查确认后,项目提质改造信息方司录入省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第三十五条结合年度耕地质量等别监测评价成果,实时更新全省补改结合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数据库有关信息。第八章项目验收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后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县级人民

25、政府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第三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建成后新增耕地指标确认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的审核工作。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申报材料参照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要求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完成项目区内耕地的测绘定界工作。以西安80坐标系地理坐标表示方法,根据项目区建设规模,按照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绘制1:20001:5000或1:10000的项目耕地面积工图,并标注耕地地类、面积、质量等级、地块拐点坐标等要素。项目区耕地测绘定界图、新旧耕地质量分等定级结果对照表是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材料之一。第三十九条项目验收执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

26、定规程TD/T1041-2013和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细则及有关标准、规定项目进行验收时,要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工程建设内容、耕地质量分等定级结果等,综合评定工程建设质量、耕地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等验收要出具验收签正或鉴定书,合同段工程验收要出具合同段工程验收意见。对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提出意见,限期整改。第四十条未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一)工程建设达到设计建设标准,特别是水田、水浇地建设标准:(二)提等耕地面积或旱地改水田、水浇地面积真实准确;(三)项目区水源充足、稳定可靠,灌排系统和水土保持工程元善,道路通达;(四)田块平整,

27、土壤质地均匀,无砾石,耕作层和有效土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五)耕地质量等级达到设计标准;(六)田块耕作方向满足农作物生长单位空间内最高光能利用率;(七)进行工程复核、土壤质量化验;(八)已落实耕种主体和后期经营管护主体第四十一条竣工验收的内容(一)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管理和制度落实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提等耕地面积或旱地改水田、水浇地面积、立置、等别情况等;项目工程及土壤质量和耕作层、有效土层厚度情况;项目区灌溉与排水保障情况,田间道路、生态防护和水土保持工程情况;项目资金落实、管理、使用及审计情况;项目土地权属调整、耕作主体落实和后期管护情况;项目

28、区群众或耕作主体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情况;其他需要检查验收的情况。(二)相关信息档案资料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有关要求进行验收。第四十二条项目竣工后,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出具财务决算审核意见。项目竣工验收批准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和技术报务单位结清工程款和服务费、清算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向接收、使用、管护单位或个人提供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清单。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收尾工作后,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信息档案。第四十三条项目竣工后,涉及权属调整的,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协调农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土地权属调

29、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明晰土地权属和土地权益分配。土地权属调整资料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第四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及时对项目涉及的地块进行专项土地调查,形成调查成果。调查成果主要包括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影像资料、调查报告和相关图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调查成果作为项目备案及年度变更调查的依据。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找相关规定做好地类变更和确权登记工作。第四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落实后期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加强工程后期管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田面道路、输配电等基础设施完好,能够长期发挥作用。要监督指导土地经营者有针对性投入,不

30、断提高耕地质量,提高耕地产能第九章信息备案第四十六条项目信息备案工作要做到信息全面、统计灵活、监测直观。第四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建立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信息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专门用于项目信息管理。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省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对符合项目备案条件的,予及时以备案。第四十八条省国土资源厅通过省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监测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审查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和动态监管,落实奖惩措施。第四十九条信息备案按照计划与预算下达、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报备,包括项目基本情况、

31、任务完成情况、耕地面积、耕地质量等级、耕地地块位置、权属管理及相关信息等内容。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补充占用耕地的,须与补充耕地备案项目进行挂钩,登记建设用地项目基本信息。第五十条项目备案实行谁备案、谁负责的制度。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确立信息备案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和信息报备人员,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第五十一条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项目施工前或竣工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相关信息报备工作。第五十二条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所有项目的信息报备、审核确认工作,逾期系统将不予备案。未备案的项目,不得纳入占补平衡等各项工作的统计范畴

32、和考核范围。第五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备案数据的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的项目,其补改结合指标方可在省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中使用。第五十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和驯收阶段信息进行上图核实确认,存在问题的项目,将不予备案。第五十五条补改结合项目信息,录人省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项目存在新增耕地的,将新增耕地信息录入国土资源部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第五十六条使用其他涉农资金实施的提质改造和旱地改水田、水浇地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组织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出具项目情况说明,经审定后,录入省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33、。第十章指标管理第五十七条一般占补平衡项目,其补充耕地指标纳入国土资源部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备案,直接用于设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占补平衡,亦可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的平衡。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地类为旱地、水田、水浇地的,经投资建设后,“提等”指标、“旱地改水田”或“旱地改水浇地”指标,在省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平衡。第五十八条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时,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中没有相应等别的耕地,可先从现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中补充相同地类、数量和等别相近的耕地,然后从省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足产能相同的耕地;占用水田、水浇地时,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

34、中没有相应数量和质量的水田、水浇地指标,可先补充同等数量、等别相近的旱田,然后从省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补足产能相的水田、水浇地。第五十九条项目指标需纳入省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未纳入系统的指标,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第六十条项目指标实行属地管理,其中,省级投资项目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40%纳入省级指标储备库。第六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指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指标可进行易地交易,具体交易程序按吉林省补充耕地指交易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占用耕地建设项目挂钩补充耕地。目的耕地质量等别、地类不能满足“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时,可通过挂钩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指标落实“占

35、优补优、占水路补水田”要求。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格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评估,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六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所需资料。第六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第六十六条对违反土地整治工作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依据吉林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七条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现耕地提质改造

36、的,执行原项目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并按照此办法规定进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录入省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第六十八条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开展项目建设,使用社会资金实施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自有资金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第六十九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项目相关配套标准研究工作,鼓励技术创新和管理制度创新。经验成果具有推广价值的,省国土资源厅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并适时推广。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整治机构应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加强人员的技术培养力度,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第七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现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规程执行。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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