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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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哈政规(2022)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4日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活动,推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排污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等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市政府确定的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交易,是指在满足所在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和总量控制前提下,排污单位之间、排污单位与市、县(市)政府之间,在哈尔滨市排污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按照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进行总量指标交易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总量指标交易各方提供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该交易场所或者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总量指标交易应当遵循诚实

3、守信、市场配置资源,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核定总量指标的技术规范、建立市政府总量指标储备库,并对本市总量指标交易和储备、收回、回购、出让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县(市)政府总量指标储备库,负责本地总量指标的收回、回购、出让等工作,并对总量指标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出让底价的政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总量指标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总量指标交易非税收入账户,并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负责总

4、量指标的技术核算、储备、收回、回购、出让等工作;对全市总量指标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对总量指标交易进行确认;负责交易平台日常监管工作。交易平台负责总量指标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负责总量指标交易的信息发布、进场登记、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相关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第二章交易主体和条件第六条总量指标交易主体为出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指有富余、可出让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和有储备余量的市、县(市)政府。受让方是指因新建建设项目需要总量指标,以及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和回购总量指标的市、县(市)政府。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购买的总量指标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计算,一次

5、购买五年的总量指标。受让方在购买总量指标满五年未使用的,应当在满五年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到交易平台登记办理总量指标出让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原价回购。第八条排污单位富余、可出让的总量指标,应当在富余总量指标产生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含局属分局)申报。经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哈尔滨市富余总量指标函,作为排污单位富余总量指标出让资格凭证。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出让方和受让方通过交易平台总量指标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底价基础上,采取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的方式完成交易。第十条主要污染物排

6、污权有偿出让底价,按照省发改、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第十一条交易平台应当为总量指标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价款结算等服务。应建立总量指标交易系统,提供总量指标查询、交易、鉴证等服务,实时提供总量指标交易信息。第四章交易流程第十二条总量指标的出让方应当在交易平台开户,并提交以下电子材料:(一)哈尔滨市富余总量指标函;(二)法人代表及交易代表身份证;(三)交易代表授权委托书。第十三条总量指标的受让方应当在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系统提交总量指标申请,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受让方提供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材料

7、进行总量指标技术核算,确定交易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交易平台对受让方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及交易代表身份证、交易代表授权委托书及总量指标技术核算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后,为其办理开户。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评估报告,为交易受让方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在审批文件中对需交易内容进行明确。交易受让方可以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总量交易。第十四条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一)出让的总量指标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二)出让方或者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8、;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的。(三)出让方在出让过程中,对交易平台提出的合理要求不作为或者违规作为的。(四)受让方在受让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者约定的;对出让方、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五)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出让方、受让方或者其他相关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提出交易中止申请。当事人提交中止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应当暂停交易,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中止的,应当出具中止决定书,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予以公布;决定不予中止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

9、十五条交易双方在交易系统完成交易后即时签领电子成交凭证,并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当一式三份。交易双方、交易平台各执一份。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交易价款(不含税)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结算。交易平台应当设立结算账户,由市生态环境、发改、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管理。排污权交易记录由交易受让方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提供。第十六条交易完成后,出让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发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应当对排污单位上一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总量指标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生态环

10、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八条交易平台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总量指标交易情况报告。第十九条生态环境部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和交易平台在总量指标交易中应当为交易双方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第二十条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可以根据交易合同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总量指标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政府储备的总量指标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政府回购排污单位总量指标的,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相关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相一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哈政规(202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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