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22—2024学年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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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320222024孽年检方黄G传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760号)等有关教育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为向被保险人提供校方责任保险保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制订本方案。一招标人:四川省教育厅。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四川省辖区内

2、由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幼儿园。三、保费和保险金额保障项目保险金额保费每生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5元/生年每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60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每生责任限额5000元(免赔额100元)四适用条款: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五保险期间:本方案适用于20222024学年,即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按学年投保缴费。保险期间从每年的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被保险人按照有关规定开学时间提前或者延后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以及单证提交、手续办理时间等与承保机构协商

3、后作相应调整)。六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含实习实训、劳动实践、考察调研、研学旅行、重大集会、艺术展演等,下同)或者由被保险人组织实施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管理范围内,因下列情形造成在册学生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1 .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文具、文体用品、生活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维护、管理不当,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 .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

4、、消防、水电气、设施设备以及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和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或者不当的;3 .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4 .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校外活动、课后延时服务或者集体活动(含社会实践、重大集会、艺术展演等),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教育不够、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力或者不当的;5 .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校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本职工作的疾病、或者本校师生员工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传染性病源等,未开展教职员工入职健康审查,未及时

5、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防范措施不力或者不当,造成学生受到传染、感染或者伤害的;6 .被保险人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超出学生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劳动、体育运动、文娱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 .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具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 .被保险人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措施不力或者不当,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或者损害扩大的;9 .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10 .被保险人在负有组织、管

6、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和范围之内,对学生欺凌、暴力、嬉戏打闹等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未进行及早、及时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未采取防控、发现、干预和制止等措施或者措施不力或者不当的;11 .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 .被保险人组织开展或者组织参与的文艺和体育教学、课外文艺和体育活动、课余文艺和体育训练、文艺和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文艺和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等自主开展的文艺和体育活动,发生文艺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13 .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食品存在缺陷,导

7、致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故的;14 .被保险人的学生在乘坐由被保险人提供或者安排的校车等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15 .高空物体坠落、学生拥挤、火灾、爆炸、煤气中毒、动物入侵等;16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暴风、暴雨、泥石流、滑坡、地震、洪水、冰雹、雷击等);17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二)下列情形中,被保险人未履行相应职责、或者已履行相应职责但行为不力或者不当,造成在册学生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L来自被保险人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以及公共安全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等;2 .学生自杀、自伤

8、、猝死、高坠、溺亡;3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4 .学生自行外出、擅自离校;5 .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被保险人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6 .被保险人因恶劣天气或者其他原因必须停课,其学生接到停课通知后回家途中;7 .其他意外因素。(三)保险事故发生后,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外另行承担:1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9、理的费用;3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4 .法律规定保险人应承担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七责任免除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在册学生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 .学生因实习实训|、考察调研、研学旅行在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的;3 .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4 .被保险人继续使用房屋安全质量部门发出危房禁用通知的教学、生活等建筑设施的;5 .学生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等,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

10、6 .学生违法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7 .学生本人或者他人过错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8 .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八赔偿处理(一)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1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2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 .仲裁机构裁决;4 .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5 .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1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生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 .在依据本条第1项计算的基础上,对

11、于因校方责任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3 .致残程度等级根据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伤残鉴定报告确定;4 .本保险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5 .被保险人的在册学生因校方责任事故造成其精神损害,在册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依照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确定。6 .被保险人

12、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赔偿的责任。(三)理赔时限和预赔付1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 .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十、保费保障:国家举办的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

13、支,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自筹解决,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H、保险公司和服务区域:招标人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公开招标3家保险公司。教育厅在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统筹商定保险公司的服务区域,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商定的服务区域提供承保服务。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和服务区域动态调整机制。投保人每学年对保险公司履约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绩效评价,根据投保人的评价意见和要求,教育厅应督促保险公司整改,并有权调整其服务区域。十二、保险服务(一)服务网络。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校四级校方责任保险服务网络,落实“服务到校要求,确保每所学校都有保险专责服务人员开展对口服务

14、。逐步构建全省统一的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为全省教育系统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合规合约、规范便捷高效的优质保险服务。(二)投保与承保。投保人负责缮制校方责任保险学生花名册并向承保保险公司投保,做到应保尽保、足额投保,并按约定及时全额支付保费。1 .投保人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保险人提交下一保险期间的投保单,起保日后的80日内缴清保险费。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在开学后的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校方责任保险学生花名册。3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信息及在册学生发生变动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承保人应依法及时出具保险单证。保险公司应积极帮助学校

15、规避重复投保,提高学校的资金使用效益。(三)索赔与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切实履行责任主体义务,承保人应积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故。被保险人在获悉受害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因保险责任事故向其提出民事赔偿诉求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估损指导意见。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等,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者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依法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者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单;(2)

16、办学许可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及索赔清单;(4)需由被保险人提供的其他证明。3.保险公司对校方责任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做到及时立案、据实估损、依法定责、按约理赔、应赔尽赔。(四)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整合资源,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作用,为教育系统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事故纠纷调处、法律援助、撰写风险管理报告等服务,并协助学校进行校园安全风险隐患整治。(五)宣传培训。保险公司应定期报送全省学校安全风险工作动态和案例汇编,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保险教育、人员履职培训及相关交流研讨活动。(六)协调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

17、健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校方责任保险业务办理、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数据统计分析运用、校园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加强统筹管理与服务。(七)服务监督。投保人、被保险人遭遇保险纠纷,可拨打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02812378”向四川银保监局投诉举报,也可拨打省保险协会消保中心维权电话“02884112378”。十三其他(一)名词释义在册学生:指校方责任保险学生花名册(含保单批改手续新增学生名单)载明的学生。财产损失:指被保险人的在册学生因校方责任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校方责任事故:指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存在疏忽、过失或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形。(二)未经教育厅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承保人不得变更统保方案。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承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更保险条款;无正当理由的,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三)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教育保险法律法规政策不符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教育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四)本方案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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