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销售货款结算方式的简单介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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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货款结算方式的简单介绍1.销售回款的几种结算方式现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结算、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证2各结算方式的分别描述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目前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结算方式,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它们的基本规定和会计处理不尽相同,下面分别述之。(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是我国多年来票据实践的经验总结,它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属于银行票据,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出票银行,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商业汇票和支票,具有较高的信誉,为了方便申请人的使用,银行汇票还专门设置

2、了实际结算金额栏,在交易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出票金额以内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受到法律保护。因此银行汇票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是方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满足其异地采购活动等需要而创设的一种支付结算工具。其票样如图2-1所示,银行进账单如图2-2所示。图2-1银行汇票图2-2进账单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

3、款期为一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可以请求出票银行付款。银行汇票见票即付。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或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但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 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 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

4、汇票中所特有的。)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使商业信用票据化,具有稳定、可靠、兑现性强等特点。商业汇票适用于同城或异地在银行开立存款科目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订有购销合同的商品交易的款项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它是指由收款人签发,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

5、“承兑”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在实务中,一般以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居多。其票样如图2-3所示。图2-3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凭银行盖章的进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凭承兑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它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其票样如图2-4所示。图2-4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凭银行盖章的进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凭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商业承兑汇票是购销双方的票据交易行为,是一种商业

6、信用,银行只作为清算的中介。而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体现购、销及银行三方关系,银行既是商业汇票的债务人,同时又是承兑申请人的债权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保证无条件付款,因而有较高的信誉。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承兑人即付款人员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对信用不好的客户应慎用或不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但背书应连续。 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

7、证明。关于背书的注意事项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第二十八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

8、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3)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适用于同城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我国普遍开展银行本票的时间并不长,银行本票还

9、是一种较新的票据结算方式,银行本票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同城范围办理转账结算具有明显的优点,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国票据法以法律的式确立了银行本票的法律地位。其票样如图2-5所示。图2-5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按照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银行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10、。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二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可请求出票银行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资金转账速度是所有票据中最快最及时的。可以背书转让,不予挂失,对银行本票应视同现金,妥善保管。(4)支票。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适用于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的结算。由于支票结算方式手续简便,因而是目前同城结算中使用比较广

11、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其票样如图2-6所示。图2-6转账支票图2-7现金支票在银行开户的存款人领购支票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持支票购领证(购领证上有指定办理银行业务的人员姓名)及指定人员身份证,由指定人员到银行办理购买手续。银行对上述单证审核无误后,即可将支票售给存款人。购买支票款由银行从存款人账户中划转,存款人根据实际购买金额,编制付款凭证,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对于付出的支

12、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采用支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鉴于我国多年使用支票的习惯,并考虑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方便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使用,保留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并新增了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只用于转账,不可支取现金。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支票见票即付,但支票持票

13、人委托其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进账时间为经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将票款划回的时间。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签发支票,不能超过银行存款的余额,超过的即为“空头支票”,银行将予以退票,并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5)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科目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其卡样如

14、图2-8所示。图2-8信用卡采用信用卡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申领信用卡时,企业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科目,并发给信用卡。 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单位卡科目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科目转账存入,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科目续存资金的,也一律从其基本存款科目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科目。单位卡一律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卡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允

15、许善意透支,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科目中。 企业如不需要继续使用单位卡,应持单位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科目余额应转入其基本存款科目,不得提取现金。(6)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的结算。这种结算方式划拨款项简便、灵活。汇兑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这两种汇兑方式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其票样如图2-9所示。图2-9电汇图汇兑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

16、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凭证回单编制付款凭证。汇款人应向汇款银行填写信汇或电汇凭证,然后送交银行,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收款单位,同时将款项从付款单位科目中支出,并划转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将款项收进收款单位科目后,将信汇或电汇的收款通知联送交收款单位作为收款证明。(7)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或异地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科目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但收款人如果在同城范围内使用委托收款结算

17、方式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委托收款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根据收账通知编制收账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应于付款期满的次日,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填写银行印制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并向开户银行提交。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收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并审查无误后,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和有关附件,应在规定付款期(3天

18、)内付款。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期内遇例假日顺延),在3天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例假日顺延)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科目。 付款人在审查有关单证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须全部或部分拒付,而应在付款期内出具拒付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送交银行,由银行将拒付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营业终了前,若无足够的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在2天内退回开户银行,由银行将有关凭证连同单证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8)异地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指根

19、据经济合同由收款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特定单位签订购销合同的商品交易及其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托收承付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根据收账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对于既未承付也未拒付的款项,应于规定的承付期满的次日,编制付款凭证。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托收承付款项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单位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收款单位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具有商品发

20、出的证件或其他证明。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 000元。 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收款单位按照购销合同发货后,应填写托收承付凭证,盖章后连同发运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接受委托后,将托收结算凭证回单联退给企业,作为企业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并将其他结算凭证寄往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承认付款。 购货企业收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所附单据后,应立即审核是否符合订货合同的规定。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付货

21、款分为验单付款与验货付款两种,这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在承付期内,只要购货企业未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银行视为同意付款,于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在承付期内,如果购货企业发现与购销合同不符,应在承付期满之前向银行提出拒付,付款人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时,应将拒绝付款的理由书及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由其转交销货企业。(9)信用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付款人)的申请,向受益人(收款人)开出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

22、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企业使用信用证办理国际结算和国内结算,应当填写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连同有关购销合同一并提交开证行,开证行受理开证业务后,企业需向开证行交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以邮寄或电传方式将其发送通知行,通知行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并审核无误后,即备货装运,持跟单汇票连同信用证一同送交当地议付行;议付行审核后按票款扣除利息,垫付货款;之后,将跟单汇票寄交开证行索回垫款;开证行收到跟单汇票后,通知申请人验单付款,赎单提货。受益人应根据议付单据及议付行退还的信用证等编制收款凭证;申请人在收到开证行的

23、备款赎单通知时,根据付款赎回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能支取现金。 信用证应包括以下基本条款:开证银行名称与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或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与地址;受益人名称与地址;通知银行名称;信用证有效期与有效地点;交单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运输条款;货物名称和数量及价格;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开证银行保证文句和其他条款。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货

24、合同的约束。 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一切以单据为准,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3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

25、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

26、分”字样。(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 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 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 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

27、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 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 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

28、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意: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出票人负责。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单位签章应为该单位的签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4票据风险和对策:票据丢失、过期如何处理?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

29、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有影响的省级报纸上刊登。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

30、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如何处理票据纠纷?票据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纠纷是难免的。有票据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也有一些客观上存在的原因。票据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如: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持票人不按票据法的规定使用票据、出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不支付票款,能拖则拖等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如:国家因宏观调控的需要紧缩银根,承兑人付款困难、国家汇率下调,使付款人原先支付外汇的计划落空,无法按时支付外汇等。解决票据纠纷,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信用秩序,可以保护有关当事人的资金安全。解决票据纠纷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四种:一是由票据当事人自行协

31、商来解决纠纷;二是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三是由仲裁机关仲裁,四是诉诸法律,由法院进行审理以解决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是指由票据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解决纠纷的方法。如何辨别真假汇票?近几年来,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不法分子利用假汇票或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企业或个人资金案时有发生,且金额越来越大,花样越来越多,让人防不胜防。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作为银行、企业的财会人员乃至个体工商户,很有必要掌握现行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特点,学会一些识别真假汇票的方法。这些方法一般有以下五点:一、看用纸。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联为打字纸。银行汇

32、票第二联采用印有出票行行徽水印纸。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统一采用人民银行行徽水印纸。二、看颜色。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有色荧光行徽及标记在自然光下颜色鲜红纯正,在紫外线照射下显示鲜明。三、看暗记。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无色荧光暗记以目视看不见为准,紫外线光下图案清晰。四、看规格。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纸张大小标准,规格为100175mm.五、看填写是否规范。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小写金额必须是用压数机压的数;必须有签发行钢印,且钢印的行号与出票行行号相符;出票日期年月日必须是大写;必须有签发行经办人员名单;银行汇票在“多余金额”栏上方有密押数字;银行承兑汇票还须有付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如果发现汇票可疑,应及时送当地银行进行鉴定,可以通过银行向出票银行发查询书,并回复确认。当通过鉴定确属假汇票时,应迅速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及公安部门,以确保国家和个人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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