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出台的涉及交通运输企业财税社保优惠政策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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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和省出台的涉及交通运输企业财税社保优惠政策指引(一)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L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享

2、受条件】L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3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

3、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5 .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二存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lO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

4、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6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7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5、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8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9 .我省留抵退税具体目录可以查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预指(2022)157号)文件。【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

6、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3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预指(2022)157号)(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优惠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I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

7、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享受条件】1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2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二(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

8、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3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4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公交、客运、地铁、轨道交通等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

9、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享受条件】L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5 .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

10、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五)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

11、%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条件】1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

12、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六)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

13、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七)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享受主体】公路水路运输企业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

14、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优惠内容】L对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缓缴养老保险费应在2022年底前补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

15、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3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政策依据】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

16、厅发2022)16号)3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八)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享受主体】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L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

17、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2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3 .纳税人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

18、查。【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九)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享受主体】失业保险为所有参保单位。工伤保险为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含尚未列入国家和省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暂以0.75%为基准费率缴费的参保单位)。【优惠内容】L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设(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2工伤保险:自2022年5月1日起,根据吉林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吉人社联(2021)68号)规定,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19、基准费率分别对应调整为68号文“吉林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中规定的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在此基础上,一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同步下调50%至2023年4月30日。【政策依据】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2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十)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力度【享受主体】本省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

20、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o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十一)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享受主体】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优惠内容】企业参保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IOOo元、中级(四级)1500元、

21、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2021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执行期内不受取得证书12个月内申请的时限限制(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申领期满前缴费必须满12个月)。2022年起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2022年起,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依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

22、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十二)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享受主体】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县(市、区)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优惠内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首次被列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当月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发放补助。未划为大型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参保登记不在该县(市、区)的企业应由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名单以

2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为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县(市、区)域内疫情风险级别均降至低风险以后,新成立的企业,不发放补助。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为一次性惠企政策,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十三)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享受主体】各类企业【优惠内容】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从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提取3亿元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依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十四)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租金【享受主体】承租国有房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政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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