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核销徐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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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辅仁大学经费核销作业须知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四月目 录一、報帳流程1二、憑證種類及內容6三、憑證範例9四、經費核銷要點13五、常見錯誤16六、相關法規17輔仁大學預算執行辦法18輔仁大學採購作業辦法20輔仁大學自行採購實施要點23輔仁大學財產管理辦法24輔仁大學教職員工報支差旅費辦法27輔仁大學職員加班作業要點31輔仁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經費使用辦法32輔仁大學92學年度保留預算執行辦法33輔仁大學執行教育部校務獎補助款補助之計畫經費預算編列支用、請領及核銷作業 要點34教育部獎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實施要點40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45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

2、費編列基準表50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55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5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60一、报帐流程区分为以下四种流程:(一) 请购单流程(二) 请款单流程(三) 付款报销流程(四) 借款核销流程(一)请购单流程(二)请款单流程(三)付款报销流程(四)借款核销流程二、凭证种类及内容(一)统一发票1.三联式统一发票(1) 买受人:务必请厂商填上辅仁大学,不须加上私立或单位名称。(2) 本校统一编号:35701598(3) 地址:台北县新庄市中正路510号。(4) 日期:财务或货品交易日。(5) 品名、数量、单

3、价、金额、总计及大写金额请厂商填写清楚,品名若以代号或外文填写,应注记中文品名并请经手人盖章,若有涂改请加盖厂商之负责人章。(6) 大写金额不得涂改,否则视同无效。(7) 请注意厂商是否盖上统一发票专用章。(8) 报帐时须附上第二联扣抵联及第三联收执联(至少须有第三联收执联)。(9) 若发票遗失时,请向厂商索取存根联复印件,加注与正本相符且未重覆报帐字样并请承办人签章,另须请厂商加盖统一发票专用章及负责人章。2.二联式统一发票:(1) 买受人:务必请厂商填上辅仁大学,不须加上私立或单位名称。(2) 地址:台北县新庄市中正路510号。(3) 日期:财务或货品交易日。(4) 品名、数量、单价、金额

4、、总计及大写金额请厂商填写清楚,品名若以代号或外文填写,应注记中文品名并请经手人盖章,若有涂改请加盖厂商之负责人章。(5) 大写金额不得涂改,否则视同无效。(6) 请注意厂商是否盖上统一发票专用章。(7) 若发票遗失时,请向厂商索取存根联复印件,加注与正本相符且未重覆报帐字样并请承办人签章,另须请厂商加盖统一发票专用章及负责人章。3.收款机统一发票:(1) 请厂商打上本校统一编号:35701598,若未打上统一编号,请厂商盖上统一发票专用章并注记统一编号,不可为店章。(2) 日期:财务或货品交易日。(3) 品名若以代号或外文填写,应注记中文品名并请经手人盖章,若有涂改请加盖厂商之负责人章。(4

5、) 若发票遗失时,请向厂商索取存根联复印件,加注与正本相符且未重覆报帐字样并请承办人签章,另须请厂商加盖统一发票专用章及负责人章。(二)收据:1.免用统一发票收据(1) 日期:财务或货品交易日。(2) 买受人:务必请厂商填上辅仁大学,不须加上私立或单位名称。(3) 地址:台北县新庄市中正路510号。(4) 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总计及大写金额请厂商填写清楚,品名若以代号或外文填写,应注记中文品名并请经手人盖章,若有涂改请加盖厂商之负责人章。(5) 大写金额不得涂改,否则视同无效。(6) 请注意厂商是否盖上免用统一发票专用章,若厂商之免用统一发票专用章无统一编号者,请于右上角之统一编号空格处填

6、上厂商之统一编号,若免用统一发票专用章无负责人姓名者,请加盖负责人章。 (7) 若收据遗失时,请向厂商索取存根联复印件,加注与正本相符且未重覆报帐字样并请承办人签章,另须请厂商加盖免用统一发票专用章及负责人章。2.人事支付凭证(个人一时所得):(1) 请至总务处出纳组(个人收据表格)、会计室(专题研究计划人事费支付凭据)网页上下载表格。(2) 请领款人须亲自签名且为正楷(不可用打字或传真),另应填妥身分证字号或外籍人士统一证号、户籍地址、服务机关及联络电话,以利所得申报。(3) 各单位经办人于支付费用时,如一次交付之所得需扣缴税额者,应先取得受款人身分证正反面影印本、居留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及

7、收据向学校(会计室)请款,先扣缴税款后再行交付领款人。(4) 如以造册滙款方式核销亦应依税法规定办理扣缴,并填妥具领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外籍人士请填统一证号)、户籍地址、金融机构账号及请领金额等。3. 购买票品证明单(邮资):无论购买邮票或邮寄物品(包含快捷)均须取得邮局开立之购买票品证明单。4.电话费收据:电话账单之地址应为本校校址,账单应盖上金融机构或便利商店之收讫章,若至便利商店缴费无收讫章者,其收据请影印后贴上(感热纸久后文字会消失)。5.交通费收据:(1) 飞机: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机票票根或登机证(若为电子机票则必须检附登机证)。若机票或登机证不慎遗失时,请向航空公司申请搭机证明。

8、(2) 高铁、火车:车票票根。(3) 客运、捷运:如无收据时,请检附支出证明单及交通费明细表办理核销。(4) 出租车:出租车行之收据。6.其他:(1) 支付婚丧喜庆之礼金或奠仪时,须检附喜帖、讣闻及收据(谢卡)。(2) 各机关学校开立之自行缴纳款项统一收据。(三)支出证明单: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单据,由经手人开具并经单位主管核章。(四)支出机关分摊表:支出凭证不能分割者,由数计划或科目共同受益,或数机关分摊之支付款项。三、凭证范例范例一:电子式统一发票(第二联扣抵联、第三联收执联)须有货品名称统一发票专用章备注:三联式发票须将第二联与第三联一并黏贴(至少须有第三联收执联)范例二:二联式发票范例

9、三:收款机发票须有货品名称 学校统一编号 未于发票上打上学校统一编号时加注学校统一编号 加盖统一发票专用章王小明 加注货品名称并加盖经手人章范例四:免用发票专用章(统一编号及负责人姓名)范例五:统一编号及负责人盖章 (无免用发票专用章及负责人姓名)范例六:人事支付凭证活动主办单位应先行填妥受款人姓名、受款事由与金额 收 据 *申请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费用,本单据请依规定三日内送至会计室报帐核销中华民国 97 年 05 月 31 日兹收到辅仁大学课外组发给 王大明 之社团行政指导老师指导奖励费 新台币: 500 元 代扣税额: 0 元 实领金额: 500 元请勾选1.本给付年度内按所得人护照

10、入出境戳章日期累计在华是否已满183天?是否2.上年度在华是否已满183天?是否领款人王大明(请本人亲笔签名)服务机关辅仁大学XX系联络电话或手机0935123456本国人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A111111111外国人1.居留证统一证号2.无居留证统一证号者 (请检附护照复印件)出生年公元年BIRTH YEAR月 MONTH日DATE护照英文姓名栏前两码里(村)及邻务必填写FIRST TWO LETTERSGIVEN OF NAME AS IN PASSPORT户籍地址 台北县 新庄 区市 营盘 里 19 邻 路 中正 段市 乡镇 村 街 巷 弄 510 号 楼 室课外组组 长X X X课外组组

11、 员X X X单位主管: 经办人: 经办人分机:X X X X 四、经费核销要点(一)人事费:1. 个人基本资料请以正楷填写并由受领人亲自签名,以利所得税申报事宜。收据或印领清册应填妥相关基本资料,如姓名、职称、服务机关、应领金额、身分证字号(外国人请填统一证号)、户籍地址及联络电话等;若采滙入个人账户方式则须附上邮局或其他金融机构账号。2. 各单位经办人于支付费用时,如一次交付之所得需扣缴税额者,应先取得受款人身分证正反面影印本、居留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及收据向学校(会计室)请款,先扣缴税款后再行交付领款人。3. 若实际支付金额高于核销金额时,因牵涉所得申报,故人事费收据或印领清册请填写核销

12、金额。4. 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意指: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往中华民国境内者,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含)以上者(一课税年度系指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不属前项所称之个人,即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1)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之扣缴规定: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者,免予扣缴。a. 依据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二条规定。b. 薪资所得系因在职务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各种收入,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金、红利、各种补助费和其他给与,如车马费。除固定薪资外,目前均就一次给付总额6扣缴税款。c. 租金按给付额扣取

13、10。d. 竞技竞赛机会中奖奖金或给与按给付全额扣取10。e. 执行业务者(系指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药师、助产士、著作人、经纪人、代书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艺自力营生者)之报酬按给付额扣取10,若为支付稿费者须有出版或在报章杂志刊登之事实。(2)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之扣缴规定:a. 依据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三条规定。b. 薪资、出席费、生活费、论文发表费、讲师钟点费、审查费、车马费等薪资所得、竞赛或机会中奖奖金及其他各类所得等,按给付额扣取18%税款,例如支付出席费3,000元,应扣缴税款为3,000元18%=540元。c. 执行业务所得,按给付额扣取20%税款。但演讲费

14、、稿费(需有出版或在报章杂志刊登),每次给付额不超过新台币5,000元者,得免予扣缴税款,5,001元起扣缴20%税款。例如支付演讲费3,000元,不用代扣税款,但支付演讲费6,000元,应扣缴税款为6,000元20%=1,200元。d. 各单位如有上述支付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费用,不论有无扣缴税款,为免受罚,请检附护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于给付三日内,送至会计室报帐核销,以利申报。(二)业务费:1. 应遵循本校或补助机构采购程序办理。2. 购置项目应与原核定预算项目相符,不符时应循规定程序办理流用或变更。3. 采购金额超过二万元应检附三家估价单,且必须加盖公司报价章。4. 请购日期应早于

15、采购日期。5. 执行期间应为本学年度(日期)。6. 差旅费申请,应依本校差旅费办法规定办理。(1) 出差前应事先填写差旅费申请单,须经一级主管核准,一级主管出差须经上级主管核准。若因紧急公务或实际需要,须搭乘飞机或高铁者,应事先陈请校长核准。(2) 搭乘飞机须检附机票票根或电子机票、国际线航空机票购票证明单或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及登机证存根;其余交通费应检附原始单据按实报支。若为自行开车,请检附出差当日之加油单(须打上统一编号),过路费、停车费不得申请。(3) 出差当地或场所如供应三餐或住宿者,学校不另补助误餐费、膳杂费或住宿费。(4) 国外出差申请日支额(含住宿费60、膳杂费30及零用费10)

16、,须检附出国前一日台湾银行美元卖出即期参考汇价。7. 公关费系为支付公务聚餐及公务关系之婚丧喜庆活动费,为提倡校园简朴风气,各单位间不得互赠花篮,亦不得赠送校内教职员工年节礼品或各项礼物,单位人员聚餐请由福利费支应。支付婚丧喜庆之礼金或奠仪时,应附上喜帖、讣闻及收据(谢卡)。8. 会议中提供餐点(每人不得超过70元),且须附上开会通知单或签到表。9. 列管物品为2,000元9,999元,核销时应填具物品增加单(须先经保管组登录)。10. 保险单上之要保人应为辅仁大学,不可为个人。11. 支出凭证列有其他货币数额者,应注明折合率及附兑换水单或其他汇率证明。12. 采购文具及消秏用品时,请加注或附

17、上采购明细资料。13. 若有需会办单位核章之申请案,应于送会计室前送会办单位盖章。如:教整款之经费应先送研发处核章、卓越计划应先送卓越办公室核章及基金应先送公共事务室核章。(三)维护及报废:1. 若欲使用总务处之预算,应先经总务长核章。2. 设备已无法维修或费用昂贵,不可以修缮费购置新品。3. 申请报废应列有预算及填妥财产减损单。4. 财产如有遗失、毁损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损失者,应将损失情形报请校长核办,并办理报废手续。(四)奬助学金支出:助学金支付对象应为本校在学学生,请务必于每月18日前缴交学生助学金请领清单至会计室。(五)资本支出:1. 应遵循本校或补助机构采购程序办理。2. 购置项目应

18、与原核定预算项目相符,不符时应循规定程序办理流用或变更。3. 采购金额超过二万元应检附三家估价单,且必须加盖公司报价章。4. 应检附验收证明文件。5. 应填具财产增加单。6. 应于本学年度终了前购置完成。7. 请购日期应早于采购日期。8. 可集中采购事项不可有分散采购情形。9. 若欲申请保留者,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并纳入下学年度之预算。(六)其他:1. 零用金使用约七、八成时再申请拨补核销,切勿逐笔申请核销,否则将失去设置零用金之意义。2. 申请预支款时,应附上活动内容及用途说明,并应于活动结束后二周内完成核销。3. 支出凭证不能分割者,由数计划或科目共同受益,或数机关分摊之支付款项,须

19、附上支出分摊表。4. 补助或研究计划若为教整款、卓越计划、训辅、国科会及农委会等,只须制作一份黏贴凭证,其余皆须制作二份黏贴凭证(一正一影),但补助单位有特殊要求,则所需份数另订。5. 单据装订顺序:单据报销清单请购(修)单或请款单粘贴凭证验收纪录三家估价单其他文件财产增加单。6. 自行处理案件:一万元以上之请购单应先依请购流程办理(即先送请购单,待会计室、总务处及主秘核准后再进行采购),而一万元以下则可请购及核销一并处理(须确定预算无虞且请购及主管签核日期仍应早于凭证日期)。五、常见错误1. 请购日期并未早于采购(发票)日期。2. 所取得的凭证缺买受人及日期,或买受人多加了单位名称。3. 二

20、万元以上未附三家估价单,或估价单上没有公司报价章。4. 凭证若为三联式统一发票,核销金额应为含税金额而非未税金额。5. 免用统一发票收据之收据专用章无免用发票专用章统一编号(无立案)。6. 免用统一发票收据之收据专用章为统一发票专用章者,应开立统一发票。7. 列管物品及财产办理核销时,常缺财产增加单、验收证明单或未先送保管组登录及粘贴凭证上之验收、保管人未核章。8. 一万元以上自行处理者应事先送出请购单并经总务长核可后,方能采购或维修。9. 粘贴凭证上之经办单位若为总务处经办,应先交给总务处经办人盖章,自行处理者经办单位应由申购人盖章。10. 财产增加单之经办单位及主管若属自行处理者,经办单位

21、及主管应由申请人及申请单位主管盖章。11. 有设置零用金之单位,单笔核销金额未超过五千元之自行处理案件,请尽量使用零用金拨补清单办理核销。12. 制作复印件时,凭证经常影印不清楚,以致审核时无法辨识。13. 保险单上之要保人应为辅仁大学,不可为个人。14. 凭证粘贴时常会重叠粘贴遮住金额、日期或抬头等,致凭证无法完整呈现。15. 若有需会办单位核章之申请案,未于送会计室前送会办单位盖章。16. 支出凭证列有其他货币数额者,未注明折合率及附兑换水单或其他汇率证明。六、相关法规(一) 辅仁大学预算执行办法(二) 辅仁学采购作业办法(三) 辅仁大学自行采购实施要点(四) 辅仁大学财产管理办法(五)

22、辅仁大学教职员工报支差旅费办法(六) 辅仁大学职员加班作业要点(七) 辅仁大学硕士在职专班经费使用办法(八) 辅仁大学92学年度保留预算执行办法(九) 辅仁大学执行教育部校务奖补助款补助之计划经费预算编列支用、请领及核销作业要点(十) 教育部奖补助私立大专校院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经费及学校配合款实施要点(十一) 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十二) 教育部补助及委办计划经费编列基准表(十三) 各机关聘请国外顾问、专家及学者来台工作期间支付费用最高标准表(十四)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经费处理原则(十五)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管计划经费处理作业规定辅仁大学预算执行办法91.7.

23、8.董事会第十四届第十一次会议订定经93.2.2董事会第十五届第五次会议修正通过一.本校各单位(院、处、室、部、馆、系所及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预算之执行,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悉依本办法办理。二.各单位执行预算应切实依照所列计划及经费项目数额办理,收入应力求达成目标,支出应力求撙节与经济有效。三.本校预算之执行以统收统支为原则,各单位所有收支作业均应遵循会计制度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四.各单位资本支出预算与经常门支出预算不得互相流用,经常支出人事费预算及奖助学金支出预算不得挪作其他经费预算流用。五.各单位资本支出预算之执行,如中途为配合业务需要,在其不影响原计划目标及预算情况下,得签报各层级主管核

24、定修正计划。六.各单位重大营缮工程预算执行金额超过新台币贰仟万元以上者应遵循预算编列时所提之委托项目管理(Project Control Management)报告办理。有关营缮作业细则另订之。七.各单位经常门支出预算剩余不得申请保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八.各单位资本门支出预算应依年度编列预算执行,如因特殊原因,当年度不能完成者,得申请保留转入下年度继续支用。九.各单位申请资本门支出预算保留时,应填具资本门支出保留申请表,叙明理由,必要时检附有关文件,最迟应于学年度终了前三个月签报各层级主管核定。十.学校为因应天然灾害或重大事故,每年得编列预备金,其额度最高不超过经常门支出之千分之二。十一.预

25、备金不得挪作一般性经常门与资本门支出使用,其动支应签报校长核可,并每月呈报董事会核备。十二.各单位经常门支出预算及资本门支出预算间之动支、流用,依预算执行分层权限表规定办理。十三.各单位主管对预算之执行,应随时注意督导考核,如有偏差及时纠正。十四.本办法经预算审查委员会讨论,并报请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项 目内 容董 事 会(常务董事会议)预算审查委员会校 长副 校 长一级主管注1备 注资 本 门一、一般资本支出捌拾万以上肆拾万以上壹拾万以上二、一般资本支出科目间流用10%8%5%科目间之流用以性质相似者为限三、项目营缮计划执行核备贰仟万以上伍佰万以上壹佰万以上四、项目营缮计划支出流用

26、不准流用至一般资本支出经 常 门一、人事费及奖助学金支出流用不准流用至其他经费预算二、业务费及维护费执行贰拾万以上壹拾万以上伍万以上三、业务费项下子目间流用20%15%10%公关费、差旅费、庆典费、福利费、会议费不可流用四、维护费项下子目间流用20%15%10%预备金遇天然灾害或重大事故核 备核 备核 准19辅仁大学预算执行分层权限表一级主管:包括院、处、室、部、馆及中心等单位主管。本表系适用于预算核定权限,采购事宜仍按照总务处采购办法办理。辅仁大学采购作业办法96.05.10 九十五学年度第八次行政会议修订93.12.09 九十三学年度第四次行政会议修订 93.03.11 九十二学年度第六次

27、行政会议修订92.03.06 九十一学年度第八次行政会议修订90.03.08 八十九学年度第六次行政会议修订第一條 本校为健全采购制度,提高采购效率与质量,以合理价格、合法程序,因应业务要求,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條 本办法为本校工程定作、财物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委任等作业之准则。第三條 采购程序一、 本校之财物、列管物品及印刷费用等需求,使用单位均应填具请购(修)单,经单位一级主管(或授权主管)核准后,送会计室签注意见,再由总务处采购组办理采购。二、 消耗性物品由采购组每学年比价一次,使用单位得不填写请购单,依该比价之金额迳向厂商叫货核销,或填写请购单由采购组代为处理。三、 工程修缮及事务性修

28、护,使用单位均应填具请购(修)单,经单位一级主管(或授权主管)核准后,送会计室签注意见,再由总务处营缮组或事务组办理。四、 如未依本作业办法规定程序而自行采购者,本校不予付款。第四條 采购方式一、 壹佰万元以上之采购,则依政府采购法办理采购。非政府补助之重大营缮工程办法另订之。二、 采购价款未达壹佰万元整,以比价方式办理。三、 采购总价未达二万元者,采购组得询价后视情况迳行采购。四、 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实施要点另订之。第五條 本校若接受政府机关补助办理采购,其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依政府采购法之公告金额壹佰万元以上者,适用政府采购法之规定,并应受该机关之监督。第六條 招标注意事项

29、:一、 采购组拟定投标须知,应详细列明采购事项名称、质量、规格、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厂商资格、应缴押标金、投标截止及开标日期等,并于网站公告招标事宜。二、 其余招标事项依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第七條 比价采购应注意下列事项:一、 比价采购之报价单,应列明采购事项名称、质量、规格、数量、交货期限、交货地点、付款方法及报价截止时间等。二、 参加比价采购之厂商,应于规定期限前书面报价,厂商报价得以电子化方式为之。三、 比价采购,屡经催报若无两家以上之厂商报价,得议价采购。第八條 采购事项若为独家厂商经营(含专属权利、独家制造或供应,厂商须提供証明),或必须指定厂牌(请购单位须述明原因)或由其他机构

30、让售致无法招标或比价者,或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项者,得由请购单位签请总务长或校长(或授权代理人)同意后依规定议价采购。其价格应参照成本及合理利润,或依时价议定之。第九條 比价或议价采购案件,签订契约时,参照招标有关规定及议订事项办理。第十條 采购事项之验收依期价款多寡,按下列规定办理:一、 采购事项之金额,在壹佰万元以内者,由经办单位迳行验收,并由使用单位于黏贴凭证盖章后缮写财产增加单送保管单位及承办单位盖章。二、 超过前项限额者,由总务处会同使用单位、会计单位及保管单位等相关单位会验。第十一條 各项采购之验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 验收事项除品名、数量、厂牌、规格及完成时间外,并应注意

31、契约与图说之其他规定。二、 验收结果与契约、图说、货样规定不符者,应即通知厂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货或换货。三、 各项采购验收完毕,请购单位应于黏贴凭证盖章并检具发票及单据报销清单等相关证件送会计室。属财产及列管物品部分应填列财产增加单,分送保管组及会计室。四、 各项采购价款在经办单位迳行采购之限额以内者,经验收后,得凭发票加盖验收戳章,无须再填验收单。五、 招标案件,由采购组提供相关验收表格,初验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若由营缮组承办之案件,由营缮组并会同建筑师等设计单位代表会同初验;复验由采购组会同总务长、保管组、会计室、使用单位(有设计师者会同设计师)及得标厂商会验(工程须请营缮组会验)

32、。 第十二條 采购事项验收后,应送交相关单位登记入帐。第十三条 校内各项采购之完成期限:一、 凡政府补助款之请购应于规定期限前3个月完成采购程序,否则校方不予补救;补助款应全数退还补助机关。二、 凡项目处理之请购应于预定日期前2个月完成采购程序。三、 凡校内一般款之请购应于当年度核销截止日(每年7月31日)前1个月完成采购程序,否则校方不予同意进行采购。四、 在正常程序下,若有特殊情况者,以项目办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后,送校长公布后实施,修正时亦同。辅仁大学自行采购实施要点96.05.10 95学年度第8次行政会议增修订92.03.06 九十一学年度第八次行政会议修订89.09.

33、15 总务主管会议修正第一條 本校各单位物品及财物之采购,原则上应由总务部门统筹办理。第二條 若因业务特殊需求或紧急状况所需之物品,得依本办法自行采购。第三條 各单位基于施政效率之需,得申请设置零用金(其管理运用方式如附件),其金额上限另定之。第四條 各单位业务支出凡金额壹万元(含)以下者,得在预算额度内经单位主管同意后自行办理;若金额逾壹万元者,除单位一级主管同意外,须经请购单位签请总务长或校长(或授权代理人)同意始得自行采购。第五條 请购单位申请自行处理,填具请购单须检附详细规格及需求,以利后续签核。第六條 如经签核同意自行采购者,请购单位仍须依本校采购法确实比议价后方得采购之。第七條 除

34、特殊情况如餐叙(便当、饮料费等)、急难救助金、车资等,准予事后填写请款单、请购(修)单外,其他自行采购之物品,均须符合上述采购程序,否则不予核销。第八條 凡自行采购物品之单位,应自行负责提货,并先行垫付物品所需之金额,再凭单据办理核销。第九條 本要点经总务处处务会议通过,送请校长签核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辅仁大学财产管理办法八十六学年度第七次行政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本校为建立财产管理制度,特制定辅仁大学财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为财产管理之依据。第 二 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行政单位及教学单位。第 三 条本办法所称财产,系指辅仁大学所持有之土地、土地改良物、建筑物、机械仪器

35、设备、图画及博物以及其他设备,且其耐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者。第 四 条前条财产之管理,均由总务部门集中登记、列册管理。并依法秤理财团法人财产登记。第 五 条本校财产采永续盘存制,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全部财产一次。第二章 财产之增加第 六 条财产之增加,包括下列各项:购置、营建、改良、交换、拨入、受赠。第 七 条财产之购置、营建、改良均应先经预算之程序,由总务部门负责执行。第 八 条财产取得时,应根据契约、图说、发票、清单及有关文件办理验收。第 九 条财产经验收后,采购单位应分别填制财产增加单一式三联,连同原始凭証及有关文件,送会计部门审核列帐。第 十 条财产于完成取得手续时,总务部门应即分类编号

36、,详细登记管理制订财产牌。保管单位并根据财产增加单,将财产登记于该单位之财产设备帐册上,并将财产牌贴于新增财产上。第三章 财产之减少第十一条财产之减少包括下列各项:变卖、报废、损失、交换、拨出、捐出、不适用、改变或整修而减损。第十二条大宗财产之变卖应先经预算之程序,零星财产之变卖应经核准之程序。财产之交换、拨出或捐出,应先经核准之程序。第十三条财产业经使用逾龄,或虽未届满耐用年限,然已失去原有效能,而不能修复,或修复价格高昂,应由保管单位填具财产减损单,办理报废手续。第十四条财产如有遗失、毁损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损失者,应由管理部门将损失情形报请校长核办,并办理报废手续。第十五条财产之报废由保管

37、单位填具财产减损单一式三联送交保管组,经派员会同会计室查验转呈核准后处理之。第十六条财产之减少,除由管理单位根据财产减损单登记管理应连同有关凭证,送会计部门审核列帐。第四章 财产之移转第十七条财产经分配与指定单位使用后,不得自行移转。如因事实需要,必须移转使用时,应经总务部门同意后办理。第十八条财产移转时,应由移出单位填制财产移转单一式三联送移入单位主管签章后,再由移出单位将财产移转单送总务部门办理移转登记。第十九条房地产由总务部门集中管理,移转使用时,由总务部门在 财产设备帐册之使用记录栏内作移转登记。第五章 财产之保管第二十条本校财产之保管以使用单位为保管单位,负责保管该单位所属全部财产,

38、并指派专人负责有关该单位财产保管作业事宜。第二十一条保管人离职前应将单位所保管之财产全部点交予接收人,并由该单枉主管监交,一级主管负责监督。倘若保管人离职未办妥移交手续,除由单位主管另派保管人点收该单位财产外,若发生财产短少或损坏情事,该单位主管应负完全责任。第二十二条财产使用单位对使用中之财产应善尽保管之责,总务部门应派员查核各单位财产之使用及保管情形,并作适当之调配。第二十三条财产保管人或使用人员对所保管之财产如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谋取不法利益等情事发生时,应依法令究办,并呈报校长。 第二十四条财物管理人员,如因过失而致所管财物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总务部门应于取得不动

39、产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官署申报产权登记。第二十六条 总务部门应依财产之性质,办理保险。第六章 财产之列帐第二十七条 财产帐务,应遵照教育部颁订的私立学校会计制度一致性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财产列帐之价值,以取得财产所支付之一切成本为准。第二十九条 财产一次取得有多种,而其价值之全部或一部无法划分者,得以各该财产之时价、比例分摊,估计其价值入帐。第 三十 条 凡在财产之购置或营建程序进行中支付之款项,应先以预付土地、工程及设备款科目列帐,完成验收后,再由总务部门填送财产增加单,连同有关凭证,送会计部门审核转正。第三十一条 房屋及建筑拆除重建,经完成查验手续后,由总务部门填送财产减损单(拆除财

40、产),连同有关凭证,送会计部门审核,冲减原有财产帐。至重建之财产依新建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财产交换,经点交、点收完毕后,由总务部门分别填送财产减损单(换出财产),财产增加单(换入财产),连同有关凭证,送会计部门审核转帐。第三十三条 财产因拨入、捐入受赠而取得者,经验收后,由总务部门填送财产增加单,连同有关凭证,送会计部门审核进帐。第三十四条 财产出售经点交后,由总务部门填送财产减损单,连同有关凭证,送会计部门审核进帐。第三十五条财产报废、损失或捐出,经依规定程序点交后,由保管单位填送财产减损单,连同有关凭证,送会计部门审核冲帐。第三十六条财产因改良添置所增加之成本,应按其性质列为资本支出或作

41、收益列支第三十七条每学年终了,总务部门或其他管理单位应根据当学年财产增加单及财产减损单编制财产增减表,送会计部门复核汇办。第三十八条会计年度终了,总务部门及管理部门,应根据财产卡编制固定资产明细表,送会计部门复核后汇列决算。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第 四十 条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辅仁大学教职员工报支差旅费办法修订沿革:96.5.10.95学年度第8次行政会议修订93.6.10.92学年度第9次行政会议通过第一条本校教职员工因公奉派出差,其差旅费之报支,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第二条出差人员应事先填具差旅费申请单,并检附相关文件,经核准后始得公

42、出。非有特殊原因且未经许可,不得任意变更出差地点或起迄时间。第三条单程在一百公里(不含)以下,或新竹(不含)以北、宜兰(不含)以西地区,为短程出差,余为长程出差。惟短程出差如需前晚住宿或无法当日往返,经事先核备者,得比照长程出差。 交通费包括行程中必须搭乘之飞机、高铁、汽车、火车、捷运、轮船等费用。第四条出差须经一级主管核准,一级主管出差须经上级主管核准。若因紧急公务或实际需要,须搭乘飞机或高铁者,应事先陈请校长核准。获校外机构补助经费之研究计划相关人员,短程出差须经计划主持人核准,长程出差则须陈请一级主管核准。第五条差旅费应依本校各项标准表检据核实报支,如实支费用超出标准时,仍按表列规定数额

43、核发。辅仁大学教职员工报支差旅费标准表另订之。第六条交通费之计算以铁路自强号之票价为准,无铁路经过者,以国光号之票价为标准。经一级主管核准者,得支出租车费。出差人员应尽量利用大众交通运输工具,自行开车者以新竹(含)以北、基隆(含)以南地区为原则,不鼓励长途驾车;若因出差地点交通确实不便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自行开车者,应事先核备。自行开车之交通费依本校油费补助标准表报支。但不得另行报支过路(桥)、停车等费用。辅仁大学教职员工出差油费补助标准表另定之。申请校外单位之差旅费报支须依核准单位之相关规定办理。第七条长程出差得申请膳杂费,短程出差时间跨越用餐时间者,得依规定报支误餐费。第八条因公出差赴国外地区,除依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支给外,得视其任务性质,另行按实检据列报下列各项公费:一、出国手续费:包括护照费、签证费、黄皮书费、预防针费、结汇手续费、机场服务费及保险费等,得检据核实报销。二、随带行李,不得另支行李费,但有携带公物必须另支运费者,得检据核实报销。三、校长、副校长出国得另支礼品费。其他因任务需要,邀请海外专家学者之餐叙费用、交通费或其他相关活动之费用,最高以新台币十万元为原则。第九条凡受国、内外机构补助出差或接国科会之研究计划者,其差旅费之报支应各依其规定标准办理,不得再重复向学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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