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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专业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章评估对象第二条专业评估对象是我校本科各专业。对新设置的本科专业,学校在招生3年后进行检查评估,其他本科专业至少每45年评估一次。第三章评估原则第三条专业评估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二)目标、过程、条件、效果评估相结合的原则。把目标和条件作为专业建设的基础,把过程作为专业建设的保证,把效果作为专业建设的根本,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估。(三)定量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评估标准,就专业建设的主要方面,做到定量评估与定性
2、评估相结合,尽可能地使评估标准趋于定量化、科学化,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与可比性。(四)导向性和可行性原则。评估指标体系力求既要正确体现教改的发展方向和专业建设的一般规律,又要使各项指标成为学校和专业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自检的具体尺度。第四章评估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副校长为主任,教务处长为副主任,由专家、教授及督导组成员组成的“专业与课程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一组织与领导专业评估工作。各院(系)也要组成专业评估小组,负责本单位专业自评工作。第五条专业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第五章评估标准与结论第六条评估标准严格按照大学专业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执行。第七条评估结
3、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指标体系共4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40个主要观测点。评价结果用状态方程V=aA+bB+cC+dD表示。其中a、b、c、d分别表示评价结果为A、B、C、D四个等级的权重数值之和。结果标准如下:优秀:d=0、a70;或d5、a80o良好:d=0、a+b70;或d20o如专业评估指标有缺项,可由专业所在院(系)写出书面报告,经评估专家组批准作技术处理,其处理公式为:实际得分二测评得分/100-缺项分义100第六章评估程序第八条专业评估分两个阶段进行:(一)评估年10月初至11月底为各院(系)自评阶段。1、自评期间,各院(系)要按照大学专业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要求,认真
4、进行自评工作,自评结束后,要写出自评报告,内容包括自评专业简介、自评方式、自评结果及各项评分依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等。2、11月底前,各院(系)将自评报告和大学本科专业自评结果表各一式3份、大学本科专业评估用表一式10份及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教务处。(二)12月底前为学校评估阶段。届时,学校将组织专家深入各院(系)进行现场评估。主要采取听取院(系)自评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背景材料及文件档案、检查教学设施、听课、测试、问卷等方式,对院(系)教学工作及专业建设的实际状态,进行深入考察,提出考察意见。评估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将考察报告和评估结论报至教务处,然后根据专家组对各专业评估意见和结
5、论,经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核后公布评估结果。第七章奖惩第九条评估等级为优秀的专业,学校将予以重点扶持,并在招生人数等方面予以倾斜。第十条对评估不合格的专业,从公布评估结果之日起,一年内为整改和建设时间,在此期间内院(系)要制定整改建设计划,积极采取措施,改善专业办学条件,加强专业建设和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并于一年后的第1个月内,向教务处重新申请进行评估。如重新评估仍不合格,将由学校区别情况,令其停止招生或停办。第八章组织领导第十一条开展学校本科专业评估工作是加强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各院(系)党政领导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要确定专人,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本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全面负责组织实施评估的各项工作。同时要广泛发动师生员工积极参与评估活动。通过评估工作,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专业建设和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九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