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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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保护学院和个人的知识产权,调动全校师生员工从事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学院智力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高等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商标权;(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四)学院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由学院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企业等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取得的知识产权。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四条师生

2、员工在校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为职务成果,另有约定的除外。职务成果包括:(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成果;(二)履行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成果;(S)退职、退休、离休、停薪留职、辞退、调动工作或学生离校后一年内取得的与其在学院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成果;(四)主要利用学院的设备、材料、资金、试验条件、场地或者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成果。第五条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权、著作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申请权属于学院,依法授予的专利权、著作权或专有权归学院所有。第六条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创作的,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院法人

3、作品,其著作权由学院享有。第七条师生员工为完成学院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院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院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第八条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院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院享有。第九条学院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或者可能完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当通过协议与国外有关单位进行约定。

4、第十条在学院进修、学习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人员等,应当尊重学院的知识产权,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其保护学院知识产权的义务,必要时对学院职务成果的产权归属、维护和保密责任做出相应的承诺。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院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归学院所有。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处负责学院知识产权的归属认定和管理。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管理应履行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订学院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二)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的申请、评估、鉴定、登记、统计

5、、奖励等工作;(四)负责审核和管理学院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五)协调处理涉及学院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项目或签订技术合同前,应进行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的检索,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第十五条师生员工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课题组或个人应及时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学院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对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第十七条有应用前景的计算机软件应向科学技术处申请办

6、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第十八条需要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进行成果鉴定,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核心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第十九条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一般应为在国内、外已经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须经所在单位审批,并报科学技术处备案;在国外参展的项目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备案,报分管校长审批。第二十条与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技术合作或委托开发的协议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对与外单位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经科学技术处进

7、行审查和备案。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第二十一条学院所属知识产权转化后的收益分配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师生员工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事先提交科学技术处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由学院出具非职务知识产权成果证明。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作者依法享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并将其作为工作考核、科研奖励的内容之一。第二十四条学院采取有关措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

8、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院拨出专款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专项基金,资助专利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年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以及专利诉讼等有关费用。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和职称评聘等重要参考。第二十五条师生员工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它方式侵害由学院及其它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学院有权处理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学院无权处理的,应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处理。第二十六条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泄露学院拥有的特定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及许可使用学院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以及因此造成学院资产流失或权益损害,学院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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