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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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完善学业成绩评价体系,规范学生的成绩评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学籍管理和考试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课程是指全日制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育教学环节。第三条学生须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时参加考核。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出具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等方式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第四条任课教师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修读的课程进行考核评价。任课教师须秉持客观公正的

2、原则考核评价学生修读情况。第五条教学工作部和开课单位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学生和教师的权利。第二章课程考核第六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教学大纲中必须明确开设课程的考核方式。考核形式、成绩构成、评定方式等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课程性质、特点确定,报学院负责教学领导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构成比例以及期末考核方式,并在期末考核前告知学生其平时成绩。课程成绩评定应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和研究质量。第七条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由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实

3、验报告、论文、出勤情况等组成;期末成绩是课程结束时对学生研究状况进行的一次性评价。应加强过程性评价,将课程评价分解到教学全过程,使研究评价从单一考试成绩的传统方式转变为“多个阶段、多种形式”的过程评价。第三章成绩评定与记载第八条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和记载。60分(含)或及格(含)以上为合格。成绩合格,可以取得该门课程学分。第九条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公正地评阅试卷,合理控制试题难易程度和成绩分布。在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中,优秀(90分以上)率一般不应超过20%,不及格(60分以下)率一般不超过10%o优秀率超过30%或不及格率超过15%的课

4、程成绩,任课教师应当写出情况说明,经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登录。第十条学生取消资格、缓考、旷考、作弊的课程成绩处理办法:(一)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备注为“取消资格”,成绩记为O分。(二)缓考课程的成绩备注为“缓考”,成绩记为I(Incomplete)o被批准缓考者须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考试,成绩以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S)学生选课后未退课又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的成绩备注为“旷考”,成绩记为0分。(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备注为“作弊

5、”,记为0分,并视违纪作弊等失信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材料按规定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十一条补考成绩合格者,以60分或及格记载,成绩不合格者,以实际得分记载。重修课程的总评成绩,对应该课程本次考试非重修学生相同总评成绩(或最接近成绩)的评定方式来确定。单独开设的重修班课程,其总评成绩按照该课程上一次考核中相同成绩所对应的评定方式来确定。第十二条学生已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已掌握的课程,经学生申请、开课学院考核通过,可以免修。免修的成绩标准由开课学院确定。免修课程成绩备注为“免修”,记为EX(Exemption),学生可取得该课程学分。第十三条学生应及时进入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课程成绩未通过以及课程成绩记载为“I”(备注为缓考)的,属于学校统一安排补考的课程,可参加学期初的补考;成绩记载为“0”的(取消资格、旷考、作弊)的,不准参加补考,可选择重修。?第十四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PointAverage)作为学生研究质量的参考标准(课程学分绩点二课程绩点X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GPA)=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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