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合同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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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作经营合同3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中外合作经营合同1第一章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 合作各方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在中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市区街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_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依据法律成立的企业,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第三章 成立

2、合作经营公司第二条 合作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路号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以各自合作条件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条 合作公司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

3、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1、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产品品种将发展。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折万美元)。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折万美元),其中:甲方美元占%,乙方美元占%。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甲方:乙方: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合作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第十三条 合作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

4、准。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第十四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规定外,合作各方应履行下列责任:甲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协助办理合作公司建设期所需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有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事宜;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作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基础设施;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5、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乙方责任:负责(协助)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物资运至中国港口(交付合作企业);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各工人;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合同产品;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第七章 技术转让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同意,由合作公司与乙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培训人员等。第十六

6、条 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技术是合法的拥有者,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1.乙方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的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同经营目的的要求。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2.乙方保证将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作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3.乙方对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并保证实施;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技术的组成部分

7、,保证如期提交;5.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作公司,不另收费用;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合同试产期内使合作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按合同及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作公司的损失。第十八条 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提成交付期限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期限。第十九条 合作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年。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合作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第八章 产品销售第二十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在中国

8、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内销部分占%。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由合作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占%。由合作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占。由合作公司委托外方合作者销售,外方合作者销售占%。第二十二条 合作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作公司直接销售。第二十三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合作公司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合作商标为。第九章 董事会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董事会于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正式成立之日。第二十六条 董

9、事会由人组成,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或者简单半数决定。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案保存。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

10、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甲方推荐人,乙方推荐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第十一章 原材物料、设备购买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的,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

11、方人,乙方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第三十六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第三十七条 合作各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

12、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作、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和合作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会计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外籍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13、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但应不少于%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合作公司财务审查,并将结果报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一方认

14、为需要聘请其他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第四十八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四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自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第十五章 外汇管理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国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五十条 本合作公司应分别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国外银行,一切外汇支出由合作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外汇平衡由本合作企业自行负责。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企业的外籍和港澳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

15、外汇部分在依法纳税后,有权汇出国外。乙方分得的外汇红利,依法缴纳税收后,可以汇国外。第十六章 利润分成第五十三条 自获利年度起,合作各的利润分配如下:第年至第年,甲方占%,乙方占%,第_年至第年;甲方占%,乙方占%。第十七章 合作期限第五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期限为年。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第十八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第五十五条 合作期满合作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第十九章 保险第五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

16、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决定。第二十章 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第五十七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第五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第五十九条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合同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作企业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一章 违约责任第六十条 合

17、作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及提供合作条件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_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六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六十二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合作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银行担保书。第二十二章 不可抗力第六十三条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

18、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知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第二十三章 适用法律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第

19、六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作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六十六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二十五章 文字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第六十八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七十条 合作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

20、电传通知时,凡设计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作各方的收件地址。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由合作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昆明市签字。甲方:_公司 乙方:_公司(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法定代表_(签字) 法定代表_(签字)中外合作经营合同2第一条约因_有限公司,遵照_法律注册的_公司(简称_),地址_为甲方与_有限公司,遵照_法律注册的_公司(简称_),地址_为乙方。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宗旨

21、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诀窍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费的办法作为补偿。第二条定义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兹明确如下:2.1.“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2.2.“专利”系指经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型专利权_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2.3.“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

22、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2.4.“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2.5.“技术协助”-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三(3)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的薪俸及往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三(3)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2.6.“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

23、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2.7.乙方保证:按双方议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的先进水平。第三条专利和商标的使用3.1.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3.2.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

24、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3.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条款的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3.4.合营公司应乙方的请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_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提供的技术,使乙方获得其技术专利及专利权。3.5.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并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3.6.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第四条第三方伪造及侵犯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

25、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使用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时采取追究或多次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人或双方联合作原告人,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批准。第五条提成费5.1.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5.2.根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一百八十(1 80)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售额_%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5.3.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_年,以后,每年递减_%。5.4.合营

26、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绿,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_年_月_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六十(60)天内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字。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主管财务者签署。5.5.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第六条技术培训6.1.按合营公司的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为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6.2.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_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_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

27、而定。6.3.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6.4.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6.5.合营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中国对中方人员进行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6.6.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1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第七条优先条款7.1.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

28、,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产品。7.2.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7.3.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 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第八条保密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年。第九条合营期限9.1.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

29、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_年。9.2.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六(6)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作为期二(2)年的延长,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9.3.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专题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商标或技术。第十条仲裁10.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各方主管部门以互相信赖的精神予以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双方主管部门不能解决时,双方可推荐第三方予以调解。10.2.若于三十(30)天内调解不能

30、解决时,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执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暂行规定予以仲裁。10.3.若对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或强制执行等发生争执时,仲裁员应根据合同条款及国际商业惯例予以有效的解决。10.4.在发生争执,并将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仲裁的争执者外,双方都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执行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10.5.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决。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

31、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11.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15)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六十(6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第十二条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12.1.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为工作语言。第十三条其他13.1.本

32、合同书就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13.2.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1)式四(4)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持二(2)份。13.3.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英文为准。13.4.按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的地址寄出后七(7)天,视为有效送达。甲方:_乙方:_姓名:_姓名:_职务:_职务:_电传:_电传:_电挂:_电挂:_见证人:_姓名:_职务:_日期:_中外合作经营合同3同编号:_中方:中国_公司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外方:_国

33、(或地区)_公司国籍: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第一条总则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 (简称合作企业)。双方经充分协商约定如下条款,以便信守:中国_公司和_国(或地区)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合作各方本合同的各方为:1、中国_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在中国

34、_省_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省_市_区_路_号。法定代表:姓名_职务_国籍_。2、_国(或地区)_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在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法定代表:姓名_职务_国籍_。第三条合作企业名称和地址1、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2、合作企业的中文名称为_。3、外文名称为_。4、合作企业的法定地址为_省_市_区_路_号。第四条合作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1、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

35、益。2、合作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第五条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为_(大写:_元),中方出资_%计_(大写:_元)、外方各出资_%计_(大写:_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2、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3、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5、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

36、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6、中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7、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方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8、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9、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

37、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10、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11、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12、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六条双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1、中方:提供总面积为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方法,根据

38、双方约定写)其中:厂房(上盖)面积_平方米;商场(上盖)面积_平方米;维修部(上盖)面积_平方米。2、外方:投资总额为_元,其中:现金_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元;工业产权_元;其他_元。中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企业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天内交付合作企业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另行决定。外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企业在_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用途由

39、公司董事会商定。外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企业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天内运至中国港口。第七条中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1、办理为设立合作企业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2、依照本合同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3、协助办理外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_内的运输;4、协助合作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5、协助合作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6、协助合作企业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7、协助合作企业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40、8、协助合作企业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9、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第八条外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_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2、办理合作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4、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5、如外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6、负责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第九条合同期限1、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2、合作企业期

41、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4、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方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第十条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

42、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1、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2、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外方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方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方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3、外方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方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5、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6、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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