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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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名词解释1. 宪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经过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渐渐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革命,特殊是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切里,近现代宪法形成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必需包括我国的根本组织原则、公民权利的保障、我国权力的划分。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是从法律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依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一般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一般法律的成文法典。2.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体现了宪法范围的大小。3. 宪法性法律:是由一般立法机关依照一般立法程序制定或

2、认可的、以宪法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4. 宪法的分类:是指按肯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和宪法学不断进展的必定。5.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我国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我国的宪法是成文宪法O6.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我国。7.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8.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9. 钦定宪法:是指

3、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10. 0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调共同制定的宪11.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12. 原生宪法: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的详细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13. 派生宪法:是指从外国移植或仿照,其内容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O14. 纲领性宪法:是指宪法内容中包括不少目前尚未实现或正在争取实现的部分。15. 确定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内容对大多数与对已有成果予以确认,而少有涉及将来内容的宪法。16. 中立性宪法:是指只规定政府组织,而不规定意识形态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17.

4、政治自由主义宪法,是指以主权在民、保障公民权利和确立分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法。18. 君主立宪主义宪法:是指强调减弱王权、加强民权、以民权限制君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法。19. 法律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法律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20. 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21. 语义性宪法:,又称标签性宪法,是指几部反映现实状况,也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把握我国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22. 法定的宪法:又称成文的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书面形式的宪

5、法。23. 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气对比关系。24. 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章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25. 公理性原则:是指从各国宪法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中抽象出来,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并被奉为理解、处理宪法问题之准绳的公理。26. 政策性原则:是指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为实现某一政治决策而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原则。27.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我国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中的基本精神。28. 人民主权原则:

6、又可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其在理论上所要解决的是我国权力即主权的归属问题。29. 主权:是指一国对内外事务的最高一级终局的打算权与处理权。30. 人权:又可称为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31.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或者法律至上,法治全人了法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是指宪法或法律在管理我国事务过程中居于最高地位,我国的一切权利必需来源于法律,由法律设定权力的安排、权力的范围及行使权力的程序O32. 0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又称分权原则,是指我国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33. 宪政:本质是而且必需是限政,立宪政体应是权力受到限制

7、的政体,一切我国权力都必需宪法之中,必需建立有限政府。其必需是或者的宪法或者说是现实生活中有效的宪法。34. 宪法的创制:又称宪法的制定,是指拥有制宪权的特设机构、我国机关、特定团体依据肯定的程序起草、审议、通过、批准宪法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35. 宪法的修改:一般是指宪法正式生效以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由特定的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废止、转变、补充宪法的部分内容的活动的总和。36. 宪法解释:是指(由权威机关)对宪法法律规范的内涵进行阐述和说明,为宪法的实施供应必要的保证。37. 宪法司法适用制度:是指案件当事人可将宪法法律规范作为诉讼恳求的法律依据,法院可将宪法法律规范作为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制

8、度。简言之,就是指宪法在司法领域中的适用。38. 宪法惯例:是在盛器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被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我国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我国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连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39. 我国性质:就是我国的本质,简称“国体”,是我国制度的核心,它打算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我国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我国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40.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劳动者集体全部的形式。41. 社会主义全民全部制:又称“社会主义我国全部制”,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我国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全部制形式。42. 劳动群众集体全部制经济:是指由集体

9、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43. 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个人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收益归己的经济形式。44. 私营经济:是指以雇工经营为特征、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形45.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宪法的规定,在无损于我们我国主权和经济独立的前提下,经过我们我国政府批准而兴办的。46.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肯定社会的统治者,为实现我国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我国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我国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47. 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为我国元首,君主依据宪法名义上把握我国权力或实际上把握有限我国

10、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48. 共和制:是指我国权力属于人民,由民选的我国机关或我国领导人以民主方式行使我国权力的政治制度。49.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我国权力,其他我国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对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50. 我国结构形式:是我国实行何种原则和方式来划分我国内部区域,对我国机构体系进行纵向权力配置并法律规范其运用的我国形式。51.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单位组

11、成的单一主权我国所实行的我国结构形式。52.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组成的统一的联盟我国所实行的我国结构形式。53. 行政区划:是指我国依据行政惯例和经济进展的需要,把我国领士分为大小不同、层次不等的行政单位,在此基础上设立相应的地方我国机关,在中心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5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55. 特殊行政区:是在我们我国的领土范围内,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经济

12、制度的行政区域。56. 一国两制: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我国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57. 紧急状态:是指一国由于与他国发生战斗或者发生严峻突发性自然灾难,或者内部发生大的骚乱足以危机我国的统一和合法政权的稳定,导致正常的社会秩序受到严峻威逼的危险状况,而由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宣布全国或局部地区中断正常法制程序,进入特别管治状态。58. 选举:是指公民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据法定的原则和形式,选出肯定的公民担当我国代表机关代表或我国公职人员的行为。59. 选举法:是指选举我国代议机关的

13、代表和某些我国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法律法律规范总称。60.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我国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我国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与行使,划分选区,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等。61. 限制选举:是指除年龄、国籍、无精神病、未受特殊的法律处分等条件以外,还没有其他的资格限制,因而没有选举权的选举。反之,为普及选举。62. 公平选权:是指在选举法中国定一切选民的选举权都一律公平。63. 复数选权:又称复值选权:(1)对于具有特殊资格的选民,赐予投数票之权,而一般选民则仅能投一个票;(2)一些特殊选民所选举票的效力大于一般选民的选举票

14、。64.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依照法律,公民除年龄规定和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外,在法律上不受其他任何限制而享有选举权的一项选举原则。65. 选举权的公平性原则: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相同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项选举原则。66. 隐秘投票原则:又称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人在选举时采纳不公开的投票方法,无需在选票上签署投票人的姓名,选票填好后选举人亲自投入票箱的选举方法。67. 选举程序:市有关选举权行使的步骤、方法、期限等详细法律规章的总和。68. 选举权的救济:是指由于选举是以发生纠纷或冲突使选举权受到侵害,从而寻求法律途径对选举权及其行使予以维护和补救。69. 选举监察制

15、度:是在选举过程中特定的我国机关对违法选进行为进行监督、订正的制度。70. 、基本权利:值得是由宪法规定或实际存在的公民享有的“必不行少”的权利。71. 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须遵守和履行的重要责任。72.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我国国籍的自然人。73. 人民:主要用来描述一种政治类型,如“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表达等。74. 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应受到敬重和保障的权利。75. 政治权利:亦称为参政权,是指依照宪法规定,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享有的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权。76.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赐予的提高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音乐、广

16、播、电视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77.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78.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肯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79.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由过去信而现在不信,也有过去不信而现在信的自由;有参与宗教仪式或活动的自由也有不参与仪式或活动的自由。80.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一切权利的基础,公民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都无法行使。81. 社会经

17、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82.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力量的公民,有获得跟着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83.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休息和疗养的权利,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的必要条件。84. %!质关心权:是公民享有的物质关心的权利,指公民在特定状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物质生活资料,或以获得的劳动酬劳不能完全满意自己的生活需要时,享有由我国和社会赐予金钱或实物关心的权利。85.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86. 我国机构:指的是我国的统治者为实现统治职能依据自己的意愿和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部我国机关的总和。

18、87. 我国元首:是一个我国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各国我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88. 自治:机关: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依法行使自治权的一级地方我国机关。89. 特殊行政区:是指依据我们我国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范围内所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90.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肯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91. 政党制度:由政党参与政治的全部内容所构成,市有关政党的组织与活动、政党的政治地位、不同政党之间以及政党与我国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章等法律和惯例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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