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及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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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贸易基本概念及政策介绍(重庆市外经委机电产业处处长 顾华)一、加工贸易基本概念 (一)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其最大好处:一是可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二是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但加工制成品必须全部复出口,否则须按有关规定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2、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统称为对外加工装配业

2、务。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收取加工费或装配费。 按海关关于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指: (1)由外商提供(包括外商在国内价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简称料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加工单位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2)将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分别订立合同,对开信用证,不动用外汇,料件和设备的价款在成品出口价格中扣除,我方净得工缴费。又称各作各价。 (3)由外贸(工贸)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工贸)公司同工

3、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二)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区别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有以下区别: 1、来料加工是对方来料,我方按其规定的花色品种、数量进行加工,我方向对方收取约定的加工费用;进料加工是我自营的业务,自行进料,自定品种花色,自行加工,自负盈亏。 2、进料加工,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来料加工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来料加工的双方,一般是委托加工关系,部分来料加工,虽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买卖关系,但一般我方为了保证产品的及时出口,都订有对方承购这些产品的协议,进料加工再出

4、口,从贸易对象来讲,没有必然的联系,进归进,出归出,我和对方都是商品买卖关系,不是加工关系。异地加工指的是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不在同一个海关的情形。 (三)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指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B、C、D四类,企业分类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定为A类企业,这类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对一般企业或是新开展加工贸易的定位B类企业,这类企业经营限制类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经营其它商品实行“空转”;对有轻微违规行为或技术违规的定为C类企业,这类企业经营所有商品均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对有严重走私、违规行为的D类企业,不允

5、许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四)国家对加工贸易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指国家为了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进行管理。加工贸易分类商品目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确定并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二、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基本思路运用政策手段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基本思路是: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区别情况、有保有压,做到力度适当、适时调控。一是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办法。二是稳步推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三是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一)禁止类目录的调整和背景情况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是禁止以加工贸

6、易方式进出口相关商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同时,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也适用于加工贸易。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而没有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企业仍可按一般贸易方式开展进出口业务。自1999年起,国家开始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分类管理,按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2004年至今,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已先后发布了四批禁止类公告,加上2007年第17号公告新增的禁止类商品,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1140个(10位码)税号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目前,2008年第22号公告公布的2008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16个海关商品编码,其中包括新增禁止类商品目录

7、39个和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598个。主要是2006年财税字139、145号通知列明的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但没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和国际公约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例如化肥、部分油品(重柴油、蜡油等)、部分石材、铅酸蓄电池、生毛皮类产品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禁止类商品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2008年第22号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 2、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 3、禁止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开展加工贸易,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

8、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二)限制类目录调整及执行办法2007年44号公告公布的限制类商品目录共2247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其中394个是2007年之前发布的,1853个是新增的。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2007年以前的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进口的方式管理的,而新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管理的。二是海关分类为A、B类的东部地区企业,均需按应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缴纳台账保证金。中西部地区

9、的A、B类企业实行台账保证金“空转”。C类企业无论是在东部地区,还是在中西部地区,仍按原规定缴纳100%的保证金。三、政策调整对企业转型升级的影响(一)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内涵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一是要实现加工贸易产业和产品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关键零部件的加工制造能力;二是要优化加工贸易区域布局,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促进东、中、西部产业布局的合理调整;三是要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由单纯加工向设计、研发、品牌、服务等内容延伸。(二)设置地区差别政策能否推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应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完善促进加工贸易向中

10、西部转移的政策法规,加强中西部地区市场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转移。所以,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中,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是主要因素,市场的需求和供给能力,以及配套产业、物流、仓储、金融服务等因素决定着企业的投资方向,目前中西部地区在这些方面还较为薄弱,但其比东部沿海城市更具有土地、厂房、劳动力、能源和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三)国家频繁调整外贸政策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对政策调整涉及到的商品目录之内的企业,肯定会有一些影响。受到影响的企业主要体现在增加了企业的部分成本,对一般贸易来说,出口退税率降低增加了它的成本,对加工贸易来说,如果是从事限制类产品的加工贸易要交纳

11、50%的保证金,要增加财务成本,保证金在出口核销后要退还,只是交纳保证金要占压一部分流动资金,要付这部分流动资金的财务成本。经过计算以后影响不会很大。调整政策对企业既是压力,也是动力,希望企业能够借着这种大的环境,尽快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四、国家有关引导和扶持政策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商产发【2007】428)。(一)产业导向 1、引导东部地区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到中西部发展,主要包括塑料、纺织、服装、轻工等行业; 2、引导运输成本占综合成本比例相对低的加工贸易企业到中西部发展; 3、引导可以充分发挥资源优

12、势、可以与中西部地区产业配套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到中西部发展; 4、支持中西部地区积极发展运输、仓储、物流产业,改善加工贸易配套条件,发展软件、设计、检测等行业,开展较高层次加工贸易。 (二)支持领域和方式 1、支持领域 (1)中西部重点承接地的基础设施及功能配套设施工程,主要包括:园区的道路、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土地平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软件平台、模具中心、检测中心、教育培训、孵化园、仓储物流、海关质检等功能性配套设施项目。 (2)实施梯度转移企业的重点加工贸易项目。 2、支持方式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建设项目和借款人需求情况,提供中长

13、期贷款、短期贷款和技术援助贷款支持,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品种以开发银行评审承诺为准。对进入承接地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可以考虑提供优惠贷款条件,给予10%以内的利率下浮。同时,开发银行积极参与借款主体的债券承销,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三)项目审定程序 1、对认定的重点承接地,国家开发银行帮助地方政府,按要求制定产业和区域发展规划、提出融资需求及配套政策措施,由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审核,确认承接地的产业定位、发展重点、融资方案,制订分阶段实施方案。2、重点承接地根据已制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规划和融资方案以及分阶段实施方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需使用开发银行资金支持的项目。 3、

1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进行初审确认,同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4、经初审确认的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照贷款条件进行独立评审和审查承诺,承诺结果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负责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五、重庆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功能2006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重庆出口加工区在原有加工生产的基础上拓展了保税物流、研发、检测、维修等功能,成为中西部地区两个获批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单位之 一,也是目前西南地区唯一一个具备保税物流功能的区域。重庆出口加工区作为重庆保税港区的首期启动范围,将利用现有的保税物流功能实现:1、区外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即为出口,企

15、业可提前享受出口退税;2、可避免进口货物因报关手续不完善而产生的滞报金和港口滞箱费等额外费用;3、可根据区外企业生产进行进口货物配送,实现零库存需要;4、可通过进口货物保税仓储,避免价格波动和季节性因素给区外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5、可通过国内设备、原料入区退税后复进口,变“香港一日游”为“加工区一日游”,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等等。六、关于发展内陆型加工贸易的一些思考(一)建立重庆市加工贸易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二)制定重庆加工贸易未来五年发展规划。(三)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关于推进重庆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四)大力探索建立内陆型加工贸易新模式。既要承接和发展劳动密集型

16、产业,又要承接和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既要努力拓展海外销售市场,又要注重促进内销;既要提高货物贸易规模效益,又要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以承接和发展优势和特色产业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建立并走出一条以“市外接单重庆加工内外市场”为基本模式的内陆型加工贸易城市新路子,逐步形成我市企业的接单、研发、制造、组装、销售、售后服务的全球综合运作能力。在具体操作上,要实现“四个转型”:一是转“大进”型为“就地配套”型;二是转“大出”型为“内外兼销”型;三是转“大运量”型为“快捷运输”型;四是转“加工制造”型为“服务外包”型。(五)务实开展承接沿海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推介活动1、每年以市政府名义在沿海举办一次承

17、接沿海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推介活动。2、在渝洽会中增加承接沿海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推介内容。3、发挥区县和园区的作用,共同到沿海举办加工贸易专业招商活动。4、赴香港和台湾举办加工贸易专业招商活动。5、积极推动沿海加工贸易龙头企业赴重庆考察。(六)加强对加工贸易的宣传和业务培训(七)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的联系,引导园区和企业用好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政策。(八)赴江西赣洲等地学习和借鉴其开展承接沿海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经验。七、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区(县)加工贸易的建议和希望(一)把加工贸易放在十分突出的战略位置来抓。要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这篇大文章,

18、思想要统一,领导要加强,工作力度要加大,要抢抓机遇,力争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二)注重研究内陆地区吸引加工贸易的规律。加工贸易首当其冲的是要知道加工贸易是一个成本敏感性的行业。它为什么每隔2030年在全球要发生一次漂移,原因就是因为它是一个成本敏感性的行业,它包括硬成本因素和软成本因素,硬成本因素主要是:材料、设备、房地产、人工、运输和税收。软因素包括政府的运行效率和风险度的控制等。这六个硬因素和两个软因素决定着沿海地区加工贸易能否向内陆转移。(三)进一步加大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力度。把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招商引资的主要内容和主攻方向,面向珠三角、长三角举办系列招商活动,实

19、现利用外资与加工贸易发展的良性互动。一是加工贸易与利用外资结合,积极承接境外和沿海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吸引有技术、有品牌、有市场的国内外知名公司到区(县)兴办外向型企业;二是加工贸易与优势产业结合,积极承接加工贸易配套产业转移,发挥区(县)优势产业,利用国际市场配置生产要素,增加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以加工贸易方式扩大出口;三是加工贸易与发挥区(县)劳动力资源优势结合,积极承接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加快纺织、服装、鞋类等产业发展;四是各区(县)要结合自身优势、产业发展定位和基础,各有侧重地发展。(四)保障项目用地。今后几年是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高峰期,要把加工贸易落户项目用地作为区(县

20、)今后几年供地的保障重点。加强市、区(县)用地指标统筹,对重大产业转移特别是加工贸易项目优先供地。(五)注重日常统计分析。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注意统计本地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纳税、环保、能耗、工人数量、工资水平、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数据,总结本地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先进工艺装备、取得专利、建立自主品牌等情况和经验,并及时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统计汇总。 (六)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 1、加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是确定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资格和审批机构进行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重要依据。申请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须如实申报生

21、产能力证明各项内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须实地勘察,据实审核。如有必要,企业须提供与所申报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材料。未通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从事加工贸易业务。 2、将环保、能耗、用工、设备水平等指标纳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范围。 (1)督促加工贸易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标准,鼓励节能降耗。加工贸易企业的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等主要排放指标应达到环保部门要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应不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对环保和能耗水平不达标或出现环境责任事故的企业,禁止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2)督促加工贸易企业健全用工制度。加工贸易企业应按规定在

22、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注重工人福利,遵守当地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履行劳动用工手续,或员工工资未达到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不符合企业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不批准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2007年4月12日以前已批准的,要督促其限期改正,到期仍不能改正的,取消其加工贸易生产经营资格。(3)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对生产列入淘汰类落后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予批准。督促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生产限制类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不再批准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的新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12.31.202213:4013:40:3322.12.311时40分1时40分33秒12月. 31, 2231 十二月 20221:40:33 下午13:40:33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13: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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