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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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份国际贸易实务资料的案例小目录第一章 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第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六章 商品检验 第七章 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第八章 进出口合同的商订第九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章 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一五%,了结此案子。 案例1分析 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

2、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2 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案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评析,湖北人民出版社, 1999年) 案例2分析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

3、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

4、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案例3 未按期完成全部货物导致客人取消合同案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

5、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3分析 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

6、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案例 4 彩卡上带有“828”字样的纠纷案 国内公司A与国外客户B 在2000年12 月份 下了1X40集装箱产品P1(货号为828-12)的订单。客户在E-MAIL上要求所有包装上不能显示货号“828”,由于此次进口国海关对于“828” 等几种产品征收很高的反倾销关税,所以客户有此要求。而公司A在给供应商下订单上仅仅注明了在货物的外箱上不能注明“828”,其它具体要求跟此客户以前的出货一致

7、(以前订单的彩卡包装上都有“828”),所以造成彩卡包装生产下来都有“828”字样。客户在收到公司A寄来的货样照片时,发现彩卡上仍有“828“字样,随即提出去掉“828”,由于我们的货物已全部完成,若换彩卡会造成 5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交货期将推迟20天。A公司告诉客户货物已全部生产完毕,若返工将造成5万元并希望客户接受有“828”的彩卡。最后客户答应愿意接受我们货物,但是客户疏通海关需要USD2000.OO的费用,我司只好同意接受了。 案例4分析 1 A公司在给工厂下订单时,在生产清单上若需工厂填写的内容,需要在英文旁边注明中文,因为很多工厂的英文水平一般,要考虑到工厂的具体情况。 2在给工

8、厂下订单时需考虑到客户的具体要求,站在客户的立场上考虑收到货,如何区分货物的问题。特殊的要求,在生产清单上注明以外还要跟工厂在电话里特别强调。以防工厂对A公司具体要求没有注意到,造成生产的东西不符合的要求,返工,延误交货期。 3 对于工厂较多的订单在给工厂唛头最好编为第1个工厂C/NO.1-(1,2,3);第2个工厂C/NO.2-(1,2,3);第3个工厂C/NO.3-(1,2,3);依此类推 若工厂数很少,而箱数确认的情况可以按照流水号编箱号,如下例子,共75箱货3个工厂。 第一个工厂为:10箱,那么箱号就是C/NO.1-(1,2,3,10), 第二个工厂为: 20箱,那么箱号就是C/NO.

9、11-(12,一三30) 第三个工厂为: 35箱,那么箱号就是C/NO.31-(32,3375) 4A公司要求质检人员验货时,对箱号进行核实,以防工厂误填。 案例5 唛头未标明具体的箱号导致的纠纷案 国内A公司与国外客户B公司 在2001年1月份 下了1X20集装箱产品P2(货号934), 此1X20集装箱的934中,客户有二种规格,每一规格有2种不同的包装,卖给两个不同的最终用户,意味着4种不同样式的产品包装。每种包装的产品100箱,共计400箱。 唛头如下: 唛头:STL-953 QTY.: PCS(每箱多少支) ITEM NO. 934 G.W.: KGS(毛重) C/NO.1-? N.

10、W.: KGS (净重) MADE IN CHINA MEAS.: CM A公司以为工厂会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因此A公司在下定单时没有注明在正唛的“C/NO.1-” 后按照流水号来编写具体的箱号,结果工厂没有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写,而产品货号又全部一样。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无法区分货物。该客户不得不一箱箱打开包装找货,浪费了客户人工费,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失。客户提出索赔,A公司相应给予客户赔款。但是此客户从此断绝了与我们的贸易往来。 案例6:计量单位的纠纷事件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大米,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US$280FOB大连口岸。但在签订合同时,在

11、合同上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发货时日商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应该如何处理此项纠纷?答案: 这是一起外商利用合同中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不严格而要求多付货物的纠纷事件。由于双方在洽商时采用的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和短吨等不同的解释,因此外商提出的是不合理的要求。处理此买卖纠纷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将合同中笼统规定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按外商要求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但原合同中的价格也要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调整。案例7回潮率:内蒙古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10公吨羊毛。在合同中规定按公量计算,标准

12、回潮率定为11。经抽样证明,10公斤纯羊毛用科学方法去掉水分净剩羊毛8公斤,即该批货物的实际回潮率为25。通过下式计算:公量=实际重量(1-实际回潮率)/(1+标准回潮率),求得上述货物的公量为8。325公吨,问这一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答案:回潮率是含水量与干量的比值,不是含水量与干量加含水量的比值,因此上述计算公量的公式是错误的。正确的公式应为: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通过这一公式可以计算出10公吨货物的公量为8。88公吨。案例8:溢短装条款厂外销布匹4万米,合同上订明:红白黄绿四种颜色各一万米,并附有允许卖方溢短装10的条件。该厂实际交货数量为红色10400米,

13、白色8000米,黄色9100米,绿色9000米,共计36500米。白布虽超过10的溢短装限度,但就四种颜色布的总量来说,仍未超过条件。在此情况下,是否只有白布部分违约还是全部违约?答案:本案中,因为该交易在买卖合同下系属单一交易,因此,虽然总量仍符合溢短装条款,但由于白布短装超过10%的规定限度,应视为违反原定买卖合同。进口商有权向出口方索赔,甚至有权取消合同。在国际贸易实务上,若一销售合同中包括若干有关联的商品,则对于合同中订有的溢短装条款的通常理解是,该若干商品在多装或少装上应方向一致,比例相同。此种规定是为了保护进口方的利益,一方面使其避免因有关联商品的溢短装不一致而蒙受无法完全配套生产

14、和销售的损失,另一方面防止在市价变动时,卖方利用多装减价商品,少装涨价商品而从中渔利。案例:9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书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一五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答案: 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

15、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不予理赔。案例:10岛某纺织厂向加拿大出口一批绣花被罩,国外要求花绣在被罩的横面。但合同签订后,该厂在加工时,认为花纹应绣在被罩的竖面才较明显,便擅自决定改变了绣花部位。货物出口到国外后,买方以布局与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全部退货。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答案: 进

16、出口业务中,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我方不能拒绝对方的退货要求。但从我方的利益看,由于货物已经生产出来并已出运国外,如果接受对方的退货要求,并将货物运回国内,将使我出口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了减少我方的损失,我方应该争取在我方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条件下使买方接收货物,或者将出口合同改为由买方代表。在买方拒绝上述二项建议的情况下,也要积极寻找其它的买主或代卖商。案例11、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规定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急,于是该出口公司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

17、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答案: 岛公司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或索赔要求。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然以好顶次,但因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与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是数额以二、三级苹果的价格差额为限,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那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第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 外箱尺寸计

18、算不准造成损失案 国外客户C 在2001年5 月份 向A公司下了1X40H集装箱的产品P3的订单中,由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订单1个月后还不能得到确切的装箱尺寸。由于其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装箱尺寸时都是箱子的内径,实际上外径比内径都大了0.5CM,由此造成所有货物生产完毕和计算总体积时,才发现共多出10CBM。 A公司将此情况告诉国外客户,客户表示多出的货物他们不要了,他们不可能为了10CBM 的货物在支付运费。A公司提出可否由其支付海运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可是客户还是不同意,因为多余的货为拼箱出运,客户还要在目的港重新办理

19、清关手续。A公司只得要求仓库在装箱时注意节省空间,务必尽可能的多装货物,最后此高柜比平时的柜子多装了4CBM 的货物,将存货减到最少。至于留下的存货A公司在以后的订单中,已低廉的价格卖给其它客户。 案例1分析 此事给 A公司和客户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于以后的订单,要求工厂对所提供的包装明细负责,若再发生由于工厂的原因造成装箱尺寸有误,A公司有权在征得国外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体积数报错的工厂的产品落下。为了避免类事的事情再次发生,在订单下了以后,务必在1周内估算出较准确的体积数。同时为了核实工厂的所提供的包装尺寸的准确性,要求质检员验货时,对装箱尺寸进行校对,并告知正确的装箱尺寸。 案例2 埋

20、下隐患的装运条款-未明确转运港国内 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 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一八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 45 50天内。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却已如期装船。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

21、货物下落。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 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国际商报 2001年10月7日) 案例2分析 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A定是梧州。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而上述路线是合理的。

22、(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合适,提单“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司”。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 解决办法: 今后对采用 INCONERMS“C”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条款的进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 (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点。转船地点的选择要考虑经济和便捷的原则,最好在中国关区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异地办理报关或转关

23、手续。 (2)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以便联系。 (3)如有可能,进口合同尽可能采用FOB价格术语,由买方自行寻找船公司安排运输。 案例3 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Allowed),即受益人(出口商)可以在装运有效期内将货物分若干批装运。在信用证对分批数量及期限不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条款往往为许多出口商所忽视,没有被充分利用来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下面笔者举2个典型案例

24、作简要分析。 案情一 进口商要求出口公司改变运输方式提前或取消装运部分货物(已超过原信用证允许的数量增减幅度)。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 案例3案情1分析 收到 T/T后立即空运10000只打火机,然后,在装运有效期前海运剩余30000只打火机,随后递交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单据上的数量与金额分别为30000只与3万美圆。因该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认

25、为货物已被分批装运,只要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规定,开证行凭单证相符履行付款责任。假如该客户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机,出口商也可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没有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方只得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从而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银行费用和麻烦。 案情二 例如,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1X20 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分别45一五4美圆和2846美圆,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

26、检验证书(简称质检证)。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质检证。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即删除库存拖鞋的质检证条款),客户以改证费用太高且可能影响交货期为由拒绝改证,但表示只要货物和封样一致,他仍会接受货物。 案例3案情2分析 此时,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据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运提单,分别代表运动鞋和库存拖鞋,然后将其会同各自出口单据,先后(日期差距应稍大,但都应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分套向银行议付。因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视每套单据为每批货物单据。经先后分套审核单据,议付行认为运动鞋项下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而库存拖鞋

27、项下的单据缺少质检证。议付行先后向国外寄单,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和第十四条b款规定,运动鞋的货款安全收回,而库存拖鞋的货款可能会因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事实上,该客户还是接受了上述不符点而履行付款。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处理从而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对解决上述实际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为进出口双方省却修改信用证等诸多麻烦及银行费用(有时进口商会借机要求改变付款方式,如采用装船后T/T或D/P等),而且可以为出口商分散收汇风险。因此,我方在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争取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这将有利

28、于我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案例4 提单上的破绽你能看出来吗? 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定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恒通,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受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 1.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项有关司法机关

29、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装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乙方遂于 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为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

30、单。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隋方柏 国际商报 2001年10月28日) 案情4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由于乙方在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而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行为人不仅负民事方面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作为信用证受益人要从中总结以下经验: 1.在合同和信

31、用证中详细清楚地规定议付单据中的提单必须是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提单。 2.受到议付单据后,仔细认真地审核相关单证,确认所有单据符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 3.仔细审核提单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所收到的提单是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 忠告:对于备运提单必须特别注意提单中是否有“已装船”字样, 而预借提单因其一般注有“已装船”字样,很难鉴别其真伪,只有通过对照受益人向议付行交单的日期是否早于提单签署日期、装运时间是否晚于提单签署日期、或通过船务公告中的航班时间表来判定,这两种提单也只能通过上述办法从中找出单据的不符点进而拒付,然后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倒签提单是“已装船”提单,其与预借提单的根本

32、区别在于其签署行为实施的时间是在货物装船以后,而预借提单实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前。由于倒签提单实际上是“已装船”提单,承运人只是把货物的装船日期及提单的签署日期提前,再审单过程中很难发现;即使通过船务公告或实际装运船只的航海日志确认该提单属倒签提单,但由于 UCP500条款中已明确,银行不负责鉴定单据的真伪,开证申请人也就无法因此拒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出具止付令,实施财产保全。只有这样,开证行才有权做出拒付。 其它相关案例:1、一批货物共100箱,自广州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装船清洁提单”,等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5箱欠交;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

33、50%;1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于船方或托运人责任?为什么?答案 :1、按照提单的规定,一般承运人仅对货物外表良好负责,同时承运人保证船舶的试航状态以及安全、谨慎收受、装载和运输货物,除此以外,承运人责任很小,并且按照惯例和提单条款,承运人还享有十多项免责权利。上例三种情况下:承运人应对情况负责,而对第种情况不负责。对第种情况,因为提单上写明为100箱,而交货时仅交95箱,承运人应对欠交的5箱负赔偿责任;第种情况,因为注明清洁提单,承运人应对货物“外表状况良好”负责,因此,对10箱严重破坏同时内部货物散失负赔偿责任;第种情况,外表状况好,箱内货物短少承运人不

34、负责。案例:2、如承运人在提单上批注“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和箱内的数量不负责任”或“对装入纸袋内的货物因包装性质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或“货物的包装是旧桶,这类字样,是否构成不清洁提单?银行能否拒收?答案2、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单上加注货物残损、包装不良等批注,例如包装不牢、沾污、残破、封条、铁皮脱落、松包、散包、下雨时装船、袋皮有小洞等。承运人批注不负担损失的提单不能构成不清洁提单,因此,本案中的各种提单都不是不清洁提单,银行不能拒收。案例:3、有一批货物从广州出口到纽约,某船公司签发了一张由广州经横滨至旧金山的海运提单,问:这张提单是何种提单?答案3、此提单为转

35、船提单,它是单一海洋运输方式的联运。转船提单的签发人要负责安排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全程运输。但是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提单签发人仅按照提单的责任范围,对第一程运输负责,而对货物在第二程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则由第二程船方按照提单条款负责。案例:4、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一五0公吨冷冻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3至5月份正常交货,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船期延误,托迟到7月6日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6日,议付

36、行也未发现此弊端,在7月10日同船又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量证后束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开证行的重依据是什么? 答案4、我方的失误是:(1)倒签提单:将本已延迟到7月6日才装运的货物倒签到6月30日,这已构成侵权行为。(2)单单不符:提单的日期为6月30日,但是商检证书上船边测温的日期却是7月6日,这就出现了矛盾的地方,显得过于笨拙。(3)明显的错误是把信用证中规定分月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条船上,就无疑也是告诉对方倒签的6月30日的提单是伪造的,而且这本身也违反了信用证和合同中有关装运方面的规定,是不该犯的明显错误。开证行拒

37、付的依据是:对前一批货物,由于商检证书和提单的日期不符,开证行可以单证不符,单单不符为根据拒付。对后一批货物(7月10日发运的货物),虽单证相符,但开证行可以前批(六月份)的应装货物来按时装运为由,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有关规定,即在信用证指定的时期内任何一批为来按时装运,则信用证的该批及以后均告失效,判决7月10日所装货物完全无效,因此,开证行对该批货物有权拒付货款。案例:5、某公司以FAS条件进口原料一批,出口商把货物以集装箱送至厦门港时,船运公司即以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通知该公司提货。而且在到货通知单中载有:本批货物是使用集装箱,必须在到货七日内提货,否则要加延滞费。该公司因急用

38、原料又恐缴纳延滞费,便按照规定期限报关提货,但船公司却声称本航次运载的集装箱应由船公司整批处理开箱,不得分批开箱。问七天以后开箱,集装箱使用延滞费该由谁负担?这项原料买卖合同规定如,有品质不符买方须于货到后一个月内提出索赔,如果此集装箱在货到一个月后才开箱,如发现该批原料品质不符,该公司是否仍可向国外出口商提出索赔?如果出口商不赔,该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答案5、在集装箱运输中,船公司所使用的集装箱可能是自己公司的,也可以是向其他公司租用的。凡租用别人的集装箱,因为涉及到租箱费用以及加速。集装箱周转等原因,一般船公司会要求货方尽早拆箱以利于加快回收。比如本案例中,船公司在其发出的到货通知单上规

39、定,货方须于货到七日内提货,否则加收滞期费用。但是,在提货时,船公司又以本航次集装箱由船公司整。批处理开箱、不得分散开箱提货为由拒绝交货,使买方处于两难境地。如果因此发生延滞费用,应该由船方负责。为稳妥起见,货方可请有关方面出具。货方延滞提货是因为船方要求所致的证明,以备发生争议时使用。买方因无法开箱检验,不能在索赔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索赔,一般可向卖方申请延长索赔期限或检验时限,否则,在超过索赔期限以后再发生货损,买方无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只是由于卖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会答应延长索赔期限,此时由于船上上述行为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可由买方向船方索赔。案例:6、大连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一批水果,共600

40、0公斤。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在9月30日以前装船。我方于9月8日和9月10日分别在大连和烟台各装3000公斤于“东方”号货轮运往新加坡,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装船日期。问我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银行能否拒付?答案6、分批装运是指一次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这里的“分批”指的是不同的航次,不同的船,不是指一批货物的装运港只能有一个。因此,一次成交的货物即使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港口装在同一船只运出也不能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中我方由于货源的问题,选择了两个装运港,并将两地的货物装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事实上仍是一次交货,不存在不同航次、不同船舶、不同时间到达目的港的可能,因而不能视

41、为分批装运。故我方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银行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案例:7、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100公吨红小豆,不许分批装过。受益人交来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第一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Zhuang He”,航程为“0一八”,装运港为“Tianjin”,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51.48”,装运日期为“7月11日”。第二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 He”,航程为“0一八”,装运港为“Qingdao”,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51.05”,装运日期为“7月17日”。银行接受单据付款。问:(1)银行付款的依据是什么?(2)此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哪天?答案:7、这批货能结汇是因为

42、货物虽然在两个港口和不同的日期分别装货,但所装船只均“Zhuang He”且航程均为“0一八”,故此批货物并未构成分批,顺利结汇是理所应当的。案例:8、以CIF出口的货物,运费已付,而船只在启运前先遭扣押,买方等待货物,要求供货方将货物另行洽船运交,出口商以运费已付清为由向买方另索再次发生的运费是否合理?买方为急等货物不得已照付暂时解决问题,买方所产生的损失应如何解决?答案8、按90通则CIF条件下,卖方负责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就本案而言,卖方已将出口货物装在船舶上,付清货款并已取得装船提单,卖方的责任已经解除,风险已转移给了买方,所以由该船遭扣押另行转运的一切费用

43、应有买方承担。第二次运费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要。买方可依据海商法海上保险之委付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力转移于保险人手中,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的全部投保金额,但应以货物装船已过四个月不能成行或尚未交付收货人为限。案例:9、某厂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同意货款先闪一半,剩余货款待货物运到美国后再支付。货物运到美国后,对方提出该厂先交提单后付款,而该厂坚持要求美商先付款后交单,货物在码头存放达数月之久,又无第三者愿意介入,此这情况下,有无妥善解决办法? 答案:这笔交易是一种不规则的交易,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不常见。事以至此,似无良策。双方互不信任,又无第三者介入,可通知对方,如不付款则将货物予以转售或运回,后

44、果由对方负责,而所交一半货款不予退还,迫使对方交清余款。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1 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G公司已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 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G公司无奈只好

45、重新购买此部件。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案例1分析 G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卖方一定会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即平安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就算履行其义务。解决办法: (1)当进口合同使用CIF、CIP当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及附加险。(2)进口合同尽量采用CFR,CPT等价格术语,由买方在国内办理保险。(3)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相应险别和附加险。案例:2、一批出口货CFR价为1980美元,现客户

46、来电要求按CIF价加20%投保海上一切险,我方照办,如保险费率为l%时,我方应向客户补收保险费若干?答案:CIF价CFR价/(l加成投保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CIF价加成投保保险费率,所以保险费CFR价加成投保保险费率/(1加成投保保险费率)1980120%1%/(1120%1%)24.05(美元)取整保险费应为25美元。案例:3、出口到欧洲的松节油成本为人民币1000元,运费为人民币100元,保险费率为每百元0。85元,后客户要求加成投保,试计算保险费是多少?答案3、CFR价成本+运费1000+1001100(元人民币)保险费CFR价加成投保保险费率/(1加成投保保险费率)110

47、0110%0.85%/(1110%0.85%)10.38(元人民币)取整,保险费应为11元人民币。案例:4、某公司自A港装冷冻鱼货50吨(散装),并经公证处公证,船运到B港卸货48吨,也经公证处公证。问航运中失重2吨,投保何种险别可获理赔,船方对于失重是否负赔偿责任?答案:一般情况前,海运中的货物短量的风险可以从投保一切险或者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再加保短量险中得到补偿。但由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责任;(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48、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战争险和罢工险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所以本案例中,货物系冷冻货且又是散装货,故保险公司很难受理这种货物的失重保险。至于班轮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在海牙规则中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船公司所签发的提单上均有散装货物条款的说明,即承运人对散装货物的短载不负责任。案例:5、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到广州。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卸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广州,约过了20天,又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问:(1)船公司应付何责任?(2)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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