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法和污染防治技术标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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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白亮 2011年10月,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新固废法的变化,原固废法1996年4月1日实施,共77条。新固废法2005年4月1日实施,共91条,与原固废法相比,内容增

2、加了:(1)首次将限期治理决定权明确赋予环保部门,(2)首次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制,全面落实污染者责任,扩大了生产者的责任范围,(3)建立了强制回收制度;(4)明确提出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5)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关注保护与改善农村环境;(6)完善管理措施,严格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7)加强固体废物进口分类管理。,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固体废物的定义,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第八十八条),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内

3、容,一、 固废法的基本原则二、 固废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三、 固废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固废法的基本原则,1、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2、全过程控制原则3、污染者负责原则,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充分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资源属性,尽量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对再利用不了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使其不至于危害环境,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很多条款体现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如: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

4、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2、全过程控制原

5、则,对固体废物的流向,即从产生到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都做了规定,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环境管理。,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3、污染者负责原则,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污染者负责原则集中体现在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

6、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7、,二、固废法的主要法律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三同时”制度4、现场检查制度5、限期淘汰制度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

8、6年第33号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3、 “三同时”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

9、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4、现场检查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10、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5、限期淘汰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

11、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

12、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二)关于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2、行政代处置制度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4、经营许可证制度5、转移联单制度6、识别标志制度7、排污收费制度8、应急预案制度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

13、心,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2、行政代处置制度,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14、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15、,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16、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7、排污收费制度,第五十六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8、应急预案制度,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

17、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第六十五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第六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18、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三、固废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 查处的 3、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有下列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2、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3、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5、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0、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6、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7、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8、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21、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2、;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23、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

24、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七十

25、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26、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第八十六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固废法常见行政处罚对照参考表,危险废物生产单位,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甘肃省固

27、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附则,名词解释: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第八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一条: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一、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

28、598-2001),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定义一般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危险废物的堆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定义,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

29、般要求,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 、除3条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6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7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8

30、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9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标签。 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标签,尺寸:边长40cm底色:橘黄色文字:黑 色,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种类标志,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原则,一、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 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 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

31、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基础防渗要求,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

32、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的堆放,1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2 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3 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4 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5 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6 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7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甘肃省固体废物管

33、理中心,8 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9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10 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11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12 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部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

34、管理,1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2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3 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4 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5 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6 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7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的记录

35、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8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9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甘肃省

36、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3 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4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定义填埋场厂址选择要求填埋场入场要求填埋场设计与施工的环境保护要求填埋场运行管理要求填埋场污染控制要求封场要

37、求监测要求,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定义,填埋场 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相容性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天然基础层 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复合衬层 包括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一层天然材料衬层的防渗层,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填埋场厂址选址要求,1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38、2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4 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5 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6 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7 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8 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

39、合要求: a. 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b. 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c. 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d. 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e. 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 f. 地质构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9 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

40、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10 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11 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填埋物入场要求,一、可以直接入场填埋的废物: 1. 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 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1)测得的废物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有害成分浓度超过GB5085.3中的标准值并低于表5-1(见教材)中允许进入填埋区控制限值的废物;

41、 2. 根据GB5086和GB/T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间的废物。,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二、需经预处理后方能入场填埋的废物:1. 根据GB5086和GB/T15555.1-11测得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有害成分浓度超过表5-1中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的废物;2. 根据GB5086和GB/T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小于7.0和大于12.0的废物;3. 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4. 含水率高于85%的废物;5. 液体废物。,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三、禁止填埋的废物: 1. 医疗废物; 2. 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甘肃省固体废物管

42、理中心,填埋场设计与施工的环保要求,1填埋场应设预处理站,预处理站包括废物临时堆放、分捡破碎、减容减量处理、稳定化养护等设施。2填埋场应对不相容性废物设置不同的填埋区,每区之间应设有隔离设施。但对于面积过小,难以分区的填埋场,对不相容性废物可分类用容器盛放后填埋,容器材料应与所有可能接触的物质相容,且不被腐蚀。3填埋场所选用的材料应与所接触的废物相容,并考虑其抗腐蚀特性。4填埋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5cm/s,且其厚度不应小于2m。5填埋场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分别采用天然材料衬层、复合衬层或双人工衬层作为其防渗层。,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天然材料衬层,天然基础层

43、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7厘米/秒,且厚度大于5米时,可直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层;,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复合衬层,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为10-7-10-6厘米/秒时,可选用复合衬层作为防渗层,人工合成衬层(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于1.5毫米,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双人工合成衬层,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6厘米/秒时,须采用双人工合成衬层(高密度聚乙烯)作为防渗层,上层厚度在2.0毫米以上,下层厚度在1.0毫米以上。,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6 填埋场必须设置渗滤液集排水系统、雨水集排水系统和集排气系统。填埋场应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

44、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废物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排出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7、填埋场设置集排气系统以排出填埋废物中可能产生的气体。8、填埋场必须设有渗滤液处理系统,以便处理集排水系统排出的渗滤液。9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m。,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填埋场运行管理要求,1 在填埋场投入运行之前,要制订一个运行计划。此计划不但要满足常规运行,而且要提出应急措施,以便保证填场的有效利用和环境安全。2填埋场的运行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a.入场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本标准对废物的入场要求;b.散状废物入场后要进行分层碾压,每层厚度视填埋容量和场地情况而定。c.填埋场运行中

45、应进行每日覆盖,并视情况进行中间覆盖;d.应保证在不同季节气候条件下,填埋场进出口道路通畅;e.填埋工作面应尽可能小,使其得到及时覆盖;f.废物堆填表面要维护最小坡度,一般为1:3(垂直:水平); g. 通向填埋场的道路应设栏杆和大门加以控制; h.必须设有醒目的标志牌,指示正确的交通路线。标志牌应满足GB15562.2的要求; .每个工作日都应有填埋场运行情况的记录,应记录设备工艺控制参数,入场废物来源、种类、数量,废物填埋位置及环境监测数据等; j.运行机械的功能要适应废物压实的要求,为了防止发生机械故障等情况,必须有备用机械; k.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运行不能暴露在露天进行,必须有遮雨设

46、备,以防止雨水与未进行最终覆盖的废物接触; l.填埋场运行管理人员,应参加环保管理部门的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3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分区原则3.1可以使每个填埋区能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得到封闭。3.2使不相容的废物分区填埋。3.3分区的顺序应有利于废物运输和填埋。3.4填埋场管理单位应建立有关填埋场的全部档案,从废物特性、废物倾倒部位、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封场及封场管理、监测直至验收等全过程所形成的一切文件资料,必须按国家档案管理条例进行整理与保管,保证完整无缺。,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填埋场污染控制要求,1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必

47、须对其进行处理并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2危险废物填埋场废物渗滤液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为:pH值,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磷酸盐(以P计)。3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执行。4地下水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常规测定项目为:浊度,Ph值,可溶性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

48、计),氨氮,大肠杆菌总数。5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执行。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6填埋场在作业期间,噪声控制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执行。,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封场要求,1当填埋场处置的废物数量达到填埋场设计容量时,应实行填埋封场。2填埋场的最终覆盖层应为多层结构,应包括下列部分:a.底层(兼作导气层):厚度不应小于20cm,倾斜度不小于2%,由透气性好的颗粒物质组成;b.防渗层:天然材料防渗层厚度不应小于50cm,渗透系数不大于10-

49、7cm/s;若采用复合防渗层,人工合成材料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天然材料层厚度不应小于30cm。其它设计要求同衬层相同;c.排水层及排水管网:排水层和排水系统的要求同底部渗滤液集排水系统相同,设计时采用的暴雨强度不应小于50年;d.保护层: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cm,由粗砥性坚硬鹅卵石组成;e.植被恢复层:植被层厚度一般不应小于60cm,其土质应有利于植物生长和场地恢复;同时植被层的坡度不应超过33%。在坡度超过10%的地方,须建造水平台阶;坡度小于20%时,标高每升高3m,建造一个台阶;坡度大于20%时,标高每升高2m,建造一个台阶。台阶应有足够的宽度和坡度,要能经受暴雨的冲刷。3封场后

50、应继续进行下列维护管理工作,并延续到封场后30年,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监测要求,1对填埋场的监督性监测的项目和频率应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2填埋场渗滤液2.1利用填埋场的每个集水井进行水位和水质监测。2.2采样频率应根据填埋物特性、覆盖层和降水等条件加以确定,应能充分反映填埋场渗滤液变化情况。渗滤液水质和水位监测频率至少为每月一次。,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3地下水3.1地下水监测井布设应满足下列要求:a.在填埋场上游应设置一眼监测井,以取得背景水源数值。在下游至少设置三眼井,组成三维监测点,以适应于下游地下水的羽流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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