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1103_北京福思特物流有限公司仓储保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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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北京福思特物流有限公司仓储保险服务方案 页码北京福思特物流有限公司仓储保险服务方案目 录一、致客户书2二、保险方案3三、保险条款5四、理赔服务16五、公司简介22一、致客户书致:北京福思特物流有限公司感谢贵公司对安诚的信任和支持。我方认真研究了双方会谈内容,对贵公司仓储和运输保险风险进行了仔细分析和认真评估,决定对贵公司仓储财产提供有关保险报价和服务方案:1、愿意按照贵公司对保险的要求和双方协商确定条款,提供项目保险的相关服务;2、我司现提交的服务方案一份(电子版),并愿与贵公司就保险服务事宜做进一步的磋商;3、如果我司承保,我方将履行本文件中的各项约定和要求,承但我司的责任。安诚财产保险

2、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二、保险方案险种:财产一切险保险单号:被保险人:北京福思特物流有限公司投保标的:被保险人所属的、代第三保管的财产(限联想、惠普委托被保险人保管和运输的IT产品)保险标的地址:营业性质:仓储、物流保险期限:一年(具体时间待定)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

3、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扩展责任:承保保险期间内因抢劫、有痕迹的入室行窃或盗贼暴力侵入本保单所列明的营业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灭失或损坏。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亲属、雇员、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

4、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三)放置在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营业处所的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损失金额的10%,费率:年保费:约定:被保险人指定的仓库应属于符合国家仓储标准或规定的仓库,24小时看管或保安值班,物品出入库有完整登记。保险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三、保险条款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

5、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

6、)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

7、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

8、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

9、、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

10、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11、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

12、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

13、险人义务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

14、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

15、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

16、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

17、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

18、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

19、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

20、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一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

21、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

22、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

23、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

24、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四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

25、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

26、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

27、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六)暴风:指风

28、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

29、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

30、。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

31、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二十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

32、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

33、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四、理赔服务方案(一)理赔服务措施特设案件分派系统,并匹配理赔专家,以高效简洁的流程服务于贵司,较一般案件减少单证需求并简化环节。具体体现在:1.接报案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贵方须在24小时内拨打本项目专线报案电话:01059095555。2.现场查勘时限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后,我司在5小时内指派专门人员或委托事先经被保险人确认的公估公司赶到损失现场,进行现场查勘,查勘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出险现场,则允许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及有关实物证据,并将理

34、赔所需材料备齐后向我司索赔。3.赔付时限 为确保本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发生出险情况下,安诚公司承诺实施“快速赔付”。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在被保险人及时提供有关单证的前提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自达成之日起按下表所示承诺:赔案金额(扣除免赔额)所需的工作日30万元以下5个工作日完成30-100万元7个工作日完成100万元以上10个工作日完成4.预付赔款的处理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和损失理算人的建议,保险人在接到建议的10天内先行支付估损金额的50%给被保险人,以协助工程尽快恢复正常施工。但该先行预付的金额,应于最终理算完成后,由应予赔付的金额中扣除。逾期不予支

35、付预赔款的,每拖延一日,滞纳金按应预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补偿损失。预付期限如下:小额预付赔款:30万元以内的灾害事故,3天内预付;一般预付赔款:30-100万元的灾害事故,5天内预付;巨额预付赔款:100万元以上的灾害事故,10天内预付。5.与公估人的合作若本工程出险时双方对于事故的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时,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同意委请获得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公估公司协助认定损失责任和金额,进行损失理算,由公估人出具最终理算报告。聘请公估人所发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二)理赔服务细则本理赔工作细则适用于本项目的索赔程序。该索赔程序将有助于贵司明确在处理赔案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应遵循的

36、工作步骤,并可为贵司提供一种易于参照的要点,以便处理保险项下发生的索赔;因此,切实弄清楚本索赔程序与保障贵司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贵司同时亦应细阅保险单内容并全面了解有关保障范围;当贵司就理赔事宜有任何疑问时,可随时从我司获得建议。1.事故处理程序:施救:在灾害、事故尚未消除时,贵司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组织施救,避免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尽可能将已有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报案:贵司获悉灾害、事故发生后,请立即以电话、传真或其他可能的方式通知本项目的理赔直接联系人;如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须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现场保护:在我司派员进行现场查勘之前,请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因营业需要需对现

37、场采取整理措施时,请事先通知我司,并设法拍照记录现场原状。若保险事故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而我司认为有必要对有关责任方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时,贵司应配合我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协助查勘:在我司的理赔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时,贵司应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协助确定损失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索赔:请贵司在事故发生后尽快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根据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材料。赔案处理:在收到索赔材料后,我司将立即会同经纪人、再保人审核责任、理算赔款,并做出赔偿决定。赔款支付:请参见我司在理赔服务承诺的“简化流程,快速通道制”中做出的承诺。权益转让:若保单项

38、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在损失发生后请贵司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我司支付赔款后,贵司应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我司,移交所有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我司向责任方追偿。2.执行措施索赔代表:我们建议贵司指定代表人员负责所有的索赔事项,包括与保险人进行联络和协调、提供有效处理索赔的必须信息、集中记录索赔过程中的各种事项以及联系公估人处理所有可能引起索赔的事故。索赔记录:索赔代表应以独立簿本记录所有索赔事故,建立损失登记的档案,具体包括:参考编号、损失日期、损失类型、损失地点、保单的免赔额、赔付日期、结案日期等。同时在适当项下分类并顺序统一编号。索赔代表还应详细记录

39、索赔进程以及涉及方等相关信息。即时措施:索赔代表在事故发生时,应即时检查及采取适当记录,包括对有关损坏或伤亡进行拍照,记录目击者的陈词和预备索赔通知书以及进行索赔等。3.事故发生后相关各方职责和注意事项(1)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进行报案安排,并将损失情况记录在案;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带编号的“事故报告表”一并提交保险公司;处理现场事宜。切记在涉及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将所有相关信件、法院传票和通知等转交保险公司;联络、协调保险人或公估人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对每一索赔案件所发生的费用分别登记;要求、监督和检查承包商按本程序执行;监督修理、恢复进展情况;在保险公司

40、和公估人进行理算的过程中,同保险公司和公估人就理赔事项等进行沟通;根据需要召集和参加由其他方主持的协调会议。(2)保险公司方面收到被保险人的口头、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的通知后,24小时内向被保险人进行损失通知的书面确认;如需公估人介入,立即以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公估人,并给予书面指示;接到现场报案后,现场服务小组理赔人员在五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查勘;对公估人的最终理算报告进行核实和确认,必要情况下就涉及争议的问题与各方进行解释和沟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按承诺以最快速度履行赔偿,尽快协助被保险人恢复生产和建设;根据需要召集和参加由其他方主持的协调会议;协助贵司进行风险管理和查勘,以尽可能降低风险;对涉

41、及本项目的所有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三)索赔单证明细通常所需的索赔单证包括:索赔申请书、赔款收据及收款信息、出险报案通知、索赔申请明细、相关证明材料(如天气证明、意外事故证明等)、有关发票或凭证、工程合同及施工方案、维修及改造方案、事故照片等等。具体的,当灾害事故发生后,我们将第一时间通知贵方,并协助贵方准备索赔所需的有关材料。(转下页)理赔程序出险报案(电话XXX-XXXX )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初步估损是否超过RMB100万是否安诚处理是否有争议是协助公估人处理否被保险人向公估人或保险人提供与各种资料和证明公估人、保险公司审核材料是否需补充材料否是被保险人提供补充材料撰写赔案理算报

42、告赔付结案隐患措施整改五、公司简介1、 安诚保险简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8日,是中国西南地区首家全国性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重庆。公司由国有大型重点企业(占股比92%)和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共同出资组建,股东构成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泰绿色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超力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通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股东主营业务覆盖城市建设、土地储备、交通运输、能

43、源供应、房地产开发、机械制造、科技产业、农业发展等众多行业,股东实力雄厚,总资产上千亿元人民币。图4-1 安诚保险组织架构安诚保险作为目前国内唯一以“安全”为主题定位的专业化财产保险公司,坚持以“安全放心、诚信忠心、仁爱关心、和谐用心”为核心价值观,以“专业经营,差异服务,集约管理,稳健发展”为经营理念,优先发展与安全生产责任相关的保险业务,创新开发其他责任保险险种,开创了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安全营运有效结合、良性互动的合作模式,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产品及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与实践,先后与银行、邮政、安监、公安消防、安科院等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功搭建了多维度、多层次,极具安诚特色的安

44、全保障服务平台,同时通过与近20家全球著名的再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大大增强了自身承保的信心与实力。成立一年多来,安诚保险凭借自身实力和优质的服务,用专业的品质、专家的服务、高度的责任心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一致好评。2、安诚保险的服务网络安诚保险在总体建设及业务发展上思路清晰,坚持合规管理,诚信经营,在内控建设,理赔服务和公司品牌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安诚财产保险公司在全国部分地区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图4-2 安诚保险各机构分布图自 2007 年2 月 8 日 开业以来, 成功地把安全生产引入商业保险, 在风险管理, 组织体系,产品及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实践,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同,

45、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为了更好地抓住当前保险业发展难得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为我国经济快速、 健康发展搭建一个优秀的金融平台,安诚保险公司经过深入的市场调研, 分析论证,于 2007 年 4 月 向中国保监会呈报了筹建省级分公司申请,并获准在北京, 上海, 重庆, 深圳 ,江苏筹建首批省级分公司。目 前,上述五家省级分公司均一次性顺利通过当地保监局的开业验收。 先后于2007年 7 月 6 日 至 9 月 24 日 期间陆续获得开业批文, 在当地展开业务经营。安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设工作的如期、 顺利推进, 为安诚保险实现快速发展的目标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和资源。AC保险在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 资金融通、 社会管理三大功能,更好的为经济社会服务。3、安诚保险北京分公司经营特色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一家总部在渝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填补了我国西南地区没有中资财产保险公司总部的空白。安诚保险北京分公司作为安诚首批分支机构,以“安全与保险良性互动”为经营特色,改变了传统的“事后补偿”模式,突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偿和救援”的创新功能,以帮助客户量身定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系列增值服务,降低风险管理成本,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目标,力求“防范于未然,化险于无形”,促进城市建设的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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