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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选择题 (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科学的经营决策的关键是( )A.确定经营目标 B.制定决策方案C.选择决策方法 D.正确执行决策2.对于股份制保险企业来说,其经营活动的直接内在动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A.社会贡献目标 B.股东利益目标C.员工个人利益目标 D.被保险人利益目标3.在进行保险经营财务稳定性测算中,当各年度实际赔付率等于预期赔付率时,K值( )A.小于0 B.等于0C.等于1 D.大于14.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2、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的人身保险业务是( )A.全部人身保险业务 B.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业务C.全部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 D.人寿保险和全部健康险业务5.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获得代理手续费,该笔费用的支付者是(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C.保险人 D.受益人6.下列属于保险计划数量指标的是( )A.保费收入 B.人均保费收入C.职工技术构成 D.综合费用率7.展业人员接近展业对象的方法主要是( )A.介绍接近和直接接近 B.代理人展业和直接展业C.代理人展业和经纪人展业 D.直接展业、代理人展业和经纪人展业8.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
3、保险企业共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承保方式是( )A.综合承保 B.共同承保C.总括承保 D.全国承保9.国际上,保险业普遍采用的防灾防损的工作形式是( )A.专职防灾防损 B.兼职防灾防损C.单一防灾防损 D.综合防灾防损10.对于因保险事故而受损的损余物资,一般应作如下处理( )A.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款中作相应扣除B.作价折归保险人C.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保险赔款中不予扣除D.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要补缴一定比例的保险费11.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均为10万元,实际损失8万元,绝对免赔额1万元,则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 )A.10万元 B.8万元C.7万元 D.9万元12.农作物收获保险一般采用(
4、 )A.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B.比例赔偿方式C.不足限额赔偿方式 D.超过一定限额赔偿方式13.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A.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B.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C.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D.再保险人和分入公司14.一成数分保合同规定,分保额比例为60%,某风险单位发生保险事故,损失额为200万元,则分出公司应承担的赔款为( )A.120万元 B.80万元C.60万元 D.40万元15.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 )A.其注册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B.其注册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20%C.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D.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20
5、%16.从保险公司利润中提取,逐年积累,主要用于应付特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和给付的准备金是( )A.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B.呆帐准备金C.赔款准备金 D.总准备金17.根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停止提取的标准是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 )A.10% B.20%C.25% D.50%18.保险信息按照其作用对象的层次划分,可分为决策性保险信息、指导性保险信息和( )A.静态保险信息 B.动态保险信息C.参考性保险信息 D.价格信息19.依照特定的目的,采用科学的手段,把分散杂乱的原始信息,经过加工成为井然有序的信息资料的工作过程,被称为( )A.
6、保险信息加工 B.保险信息收集C.保险信息传递 D.保险信息贮存20.根据每一类别、级别的职务,制定出各种考核因素和标准,以此衡量员工的成绩和能力的考核方法是( )A.定量考核法 B.记录法C.职责记分考核法 D.因素分析法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21.在利益目标中,作为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内在动力的是( )A.个人利益目标 B.社会贡献目标C.企业利益目标 D.股东利益目标E.国家利益目标22.常用的承保控制手段包括( )A.共同保险 B.再保
7、险C.规定免赔额 D.控制高额保险E.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2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有( )A.国有独资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C.相互保险公司 D.自保公司E.相互保险社24.保险单具有以下作用( )A.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B.是保险人处理赔款事项的主要依据C.是保险人评估风险的主要依据D.是载明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凭证E.是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证明25.关于保险防灾防损,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保险防灾防损是社会防灾防损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B.保险防灾防损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中的规定C.保险防灾防损的依据是国家法令D.保险防灾防损的
8、工作对象遍及社会各企业和个人E.保险防灾防损的工作对象是参加保险的企业和个人26.对于施救整理费用,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 )A.费用支付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为前提B.费用支付以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为目的C.费用支付以减少全部财产(包括非保险财产)的损失为目的D.费用支付以合理为限E.费用支付以必要为限27.关于非比例再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自赔额和分保责任额B.以保额为基础计算自赔额和分保责任额C.一合同一费率D.依原保险费率收取再保险费E.可弥补比例分保之不足,防备异常灾害损失28.下列属于保险公司成本项目的有( )A.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 B.坏帐
9、准备金C.总准备金 D.呆帐准备金E.投资风险准备金29.目前保险企业制定劳动定额的方法主要有( ) A.统计分析法 B.动作研究法 C.经验估算法 D.行为科学定额法 E.数学定额法 30.保险企业编制定员的方法主要有( ) A.按劳动效率定员 B.按工作对象定员 C.按岗位定员 D.按行业定员 E.按比例定员35.(6分)简述保险市场开发策略的内容。 36.(6分)简述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不同之处。38.(8分)简述保险企业提高利润水平的途径。12、简述保险市场开发策略的内容。13、简述再保险和原保险的不同之处。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但与保险有许多不同之处,其特征表现为:(一)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
10、人都是保险人,一方是再保险分出人,另一方为再保险接受人。(二)再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所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非物质的。(三)所有再保险合同,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都实行补偿原则。 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原保险人将承保的被保险的危险转移给再保险人保险的合同行为,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独立合同。所以,原保险不存在,再保险即无从成立。 再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须向原保险人提供履行其义务的保证。方法是由原保险人提存保费准备金,或由再保险人提供信用证明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下:1、 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
11、人。2、 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3、 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4、 赔付性质不同(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再保险关系的主体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保险
12、标的包括财产、人身、责任、信用以及有关的利益;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是一种具有责任保险性质的保险 3、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包括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协议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协议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协议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3.保险协议的性质不同
13、,原保险协议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协议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4.保险费支付不同.在原保险协议中,除了奖励性支付外,是单项付费的,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而在再保险协议中,保险人须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14、简述保险企业提高利润水平的途径。五、论述题1、论述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含义及其特点一、保险公司财务的含义与特点(一)保险公司财务的含义保险公司财务就是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资金结算关系。这种资金结算关系表现为资金的筹集,运用和分配,反映着保险负债业务,资产业务活动和所有者权益。
14、(二)保险公司财务的特点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动具有特殊性2.保险公司对财务稳定性具有特殊要求二、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作用(一)保证保险公司组织业务经营资金的需要(二)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改善经营管理(三)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2、结合我国保险企业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论述如何改革保险企业管理体制一、基层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正当竞争在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中埋下了隐患。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招揽业务而违背保险条款,盲目扩大保险责任或竞相降低保险费率。(二)内部机制不健全,是风险存在的重要原因。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是在安全经营前提下取得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而内部机制的不健全,管理工作的跟不上
15、或制度执行的不严格都给保险公司造成了经营风险,如不坚持验车承保,不调查研究,不勘查第一现场,造成个别人内外勾结骗赔等。(三)员工知识面窄,素质偏低,难以消除经营风险。(四)法制观念淡薄,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致因。(五)规模与效益的关系尚未理顺,盲目扩大规模对保险业带来风险。3、结合实际论述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16、。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 (一)债券。债券是国家或企业信用的一种形式。按发行者不同分为公债和公司债。保险企业可针对不同业务的特点,投资于长期债券和短期债券。 (二)股票。股票一般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优先股同时具有债券和普通股的特点,有固定的收益率,风险比普通股小,较适合保险投资。(三)不动产。不动产投资在各国保险业中非常普遍。优点是便于对资产项目进行管理和控制,且盈利性和安全性较好,但流动性差,故各国保险法对其严加限制。(四)贷款。保险人发放的贷款一般为抵押放款,即以不动产、有价证券或寿险保单为抵押的放款,安全性较好。各国对资金运用的管理都比较严格,我国保险法对此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可运用保险资金的
17、构成(一)构成。保险企业可用来投资的资金有1.资本金。2.各种准备金3.其他资金(二)运用1.由于保险资金的时间差和数量差,资本金和非寿险总准备金,以及寿险责任准备金一般可运用于长期投资。2.非寿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常收入的保险费和其他收入,一般可用于短期投资。(三)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本条第二款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即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1、在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以借贷形式投放资金市场,既增加了资金市场的供给,也使保险公司有一笔稳定的利息
18、收入。以存款形式运用资金,其安全性、流动性高,但盈利性较低,一般财产保险业务的资金运用多以存款为主。2、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又称国家债券,是一国政府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或应付某种财政需要而发行的债券,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预定利息。金融债券与政府债券功能相同,只不过发行主体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具有安全性、长期性,利率具有稳定性,债券本身也具有变卖性(流动性),因此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和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资产日趋多样化,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由此,国家将逐步放宽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限制,我国保险资金投资
19、的渠道和形式会越来越多,如进行不动产投资、经营与保险有关的服务性企业等。保险资金的多样化运用方式,既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降低了保险资金的运用风险,所以本款作了一项兜底性的规定,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没有完全采取列举的方式,以免出现立法上的漏洞。(四)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的禁止性规定本条第三款对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作了两项禁止性规定,即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这一款是这次修改保险法作了贩一项重要的修正内容。原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这次修改将绝对禁止保险资金向企业投资修改为不得用于
20、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也就是说,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保险企业。之所以这样修改,主要是鉴于现在已经允许我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合资设立保险公司。到2001年底,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已经有19家。同时这样修改也是基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出的承诺。我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文件中承诺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保险合同,为了履行我国政府的这一承诺,所以本款作出具体修改,允许保险公司的资金用于设立保险企业。保险法修正草案一读稿曾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向企业投资”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对保险资金投向企业不作任何限制。对这样的修改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资金运
21、用的收益是保险公司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为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应当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赞成取消对保险公司资金投向的限制。另一种意见认为,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够成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还不完善,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也不够高,为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宜允许保险公司直接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如果允许其向生产型或贸易型等任何企业投资,会增大其投资加收风险。经综合考虑认为,为了体现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原则,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宜像原保险法管得过死,也不宜完全放开,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适当的限制,因此将原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
22、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对于这最后的修改结果,有人认为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仍然管得过严,限制了保险公司资金增值的道路,虽然保证了安全性,但盈利性却很难保证,随着外资保险业越来越多地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实力雄厚,经验丰富,而且投资范围广,如果在投资方面对保险公司束缚过多,将不利于我国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竞争,建议根据保险资金的不同来源,允许有不同用途。对于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有一种意见认为,这样规定限制了保险公司设立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企业,但是从发展的趋势看,保险资金总体来说,必须同资本市场紧密结合,
23、不通过资本市场运作,保险业不可能经营好,建议在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内控机制有所加强、稳健经营和审慎监管的情况下,允许保险资金可以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监管措施不是很完善,再加上资本市场本身具有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一旦允许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将难以监控,可能会出现保险公司不能正常运作、危害被保险人利益的局面,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混乱,因此,保留了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的规定。(五)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资金运用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要实现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强化对保险公司赔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资金实行严格的比例控制是其中的关键措施之一。但是如果在本法中对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做出确切规定,不是很现实,因为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其运用资金的多少和具体比例要进行适时的调整,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安全性和盈利性,这样就使得法律本身丧失了必要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因此本要第四款规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