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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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8)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242 更新时间:2006-10-24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电力系统是发、输、变、配、用电同时完成、连续运行的整体,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为规范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12条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结合电力系统的发展状况,在对安徽省电力工业局1996年7月颁发的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加以修改补充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13条 安徽电网属华东电网的一个

2、组成部分,包括安徽省境内接入系统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接入安徽电网的发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站)、变电站、各级调度机构和用户必须执行本规程。各级运行人员和有关领导,应熟悉本调度规程,生技、安监、计划、用电、基建、检修、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人员应熟悉本规程有关部份。 本规程是华东电网安徽电力系统中电力生产及电网运行的基本规程。省内各地市供电局及各发电厂、变电站制定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规程应与本调度规程精神相符。各发电厂、变电站的现场规程,凡涉及省调调度业务部分,均应按本规程精神予以

3、修订。 第14条 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按照国家规定,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调度机构在省内设三级:省级调度机构简称安徽省调、地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按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各级调度机构分别是本级电网

4、经营企业的组成部分。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15条 调度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网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4.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电力市场调度规则,负责电力市场的运行、交易和结算。 第16条 安徽省调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1

5、.负责本省电网的调度管理,负责组织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 2.负责组织实施上级调度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网的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制定电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等; 4.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维护华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调度管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或合同组织发、供电;按上级调度的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 5.组织编制和执行本网的运行方式;参加华东电网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本网运行方式中涉及网调管辖设备的须报网调核准; 6.配合计划部门参加编制本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本网月度发、供电计划,制定、下达和调

6、整本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 7.指挥并实施考核本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根据网调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省际联络线电力交换,并指挥本省电网的调压; 8.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9.负责指挥调度管辖电网的事故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提高本省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10.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或改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合同,主持签订相应的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参加制定本省电网与外省电网的联网方案;参与组织新工程、新设备投产的有关接入系统的调试; 11.制定事故限电序位表,报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12.

7、参加本网通信网络、继电保护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实施,并负责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定本网通讯网络、继电保护和自动化系统的联网技术方案,统一技术规范;审定联网设备并监督实施。 13.参与协调本省电网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14.参加本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15.上级和本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或授予)其他职权。 第17条 本调度规程将根据规定,不定期进行修订。其解释权属安徽省电力公司。 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第21条 为使电网调度机构有效地领导、指挥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所有并网运行的发、供电设备和保证发供电能力的主要辅助设备,不论其产权归

8、属和管理形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网调度管辖范围。 安徽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如下: 1.属华东网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500千伏线路、母线、联络变及其相应开关、高抗、低抗等设备,属华东网调调度管辖及调度许可的具体设备由华东网调确定。 2.属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单机容量达25兆瓦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达50兆瓦及以上,直接接入110千伏及以上电网运行的发电厂的机(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调相机)炉(锅炉)设备,及影响可调出力的主要辅助设备; 220千伏母线(包括旁路母线)(终端变电站的母线除外); 220千伏线路(终端线路除外); 220千伏系统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220千伏终端变除外),发

9、电厂220千伏联络变、升压变、变电站220千伏联络变的分接头; 省调调度管辖的220千伏线路、母线、主变中性点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省调调度管辖的一次设备相应的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省调话路等。 3.属发电厂调度管辖的设备 各发电厂的主变压器(包括升压变、联络变)、发电机的机端母线、机炉的主要辅助设备,其它辅助设备,有220千伏联络变压器的110千伏母线,高压备变及厂用电系统等。 4.属各地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220千伏终端线路、终端变电站的220千伏母线;220千伏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包括220千伏与110千伏联络变)、110千伏母线、110千伏及以下联络线路、110千伏馈电线路,地区电

10、网及小型地方电厂(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或总装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电厂)。 在110千伏系统运行的发电厂110千伏母线;220千伏终端变压器中性点及110千伏系统主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110千伏系统主变压器分接头,220千伏降压变压器分接头。 5.省调调度许可设备 220千伏终端变电站的220千伏母线、220千伏终端线路、220千伏降压变压器主变分接头、220千伏终端变的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变电站内安装的5000千伏安电业电容器组; 属各地调及各发电厂管辖的设备,如其运行状态的改变将影响系统运行方式或电压、潮流、稳定限额、发电机出力及备用者,以及影响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安全稳

11、定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时,均应报省调调度许可; 地调在进行调度操作或事故处理时(如环路或并列)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状态时,应征得省调调度员的操作许可。 第22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按调度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1.省调直接调度并操作管理的设备 接入220千伏电网的发电厂; 220千伏跨地区联络线及220千伏母线。 2.省调调度管辖由地调负责操作管理的设备 220千伏联络线的两侧设备均属同一地(市)供电局管辖或同一地区内与发电厂间的线路; 已全部委托地调操作管理的220千伏变电站出线的220千伏母线亦同时委托设备所属的地调操作管理。 3.省调委托地调负责调度的设备 接入110千伏系统

12、运行的发电厂设备; 特殊情况下可委托某一地调代替省调对某一地区实行调度。 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 第31条 各级调度机构都要贯彻“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要运用行政、技术、经济和法律手段,保证统一调度的顺利实施。任何一级调度若发生调度不力,出现失控,造成电网事故者,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32条 凡并入我省电网的发电厂及变电站,不论其产权所属和管理形式,均应遵守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的设备必须纳入调度管辖范围,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只有签订了并网调度协议,具备并网运行条件,才能并网运行;并网运行的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协议。 第33条 各级电力调度在

13、调度业务上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领导和指挥。调度值班人员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下级调度、发电厂及变电站值班人员要认真执行调度指令,并及时向上级调度值班人员如实汇报调度指令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 第34条 安徽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受华东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负责正确执行华东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指令。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我省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 第35条 省调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调度联系对象为: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各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各变电站班长(值长)或主值班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对上述人员直接发布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的正

14、确性负责;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的上述值班人员应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负责正确执行其调度指令。 第36条 各级值班调度员及运行值班人员在联系业务、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统一调度术语、操作术语,严格执行指令,遵守复诵、汇报及录音、记录制度。 第37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调度指令,有关各地调、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执行。如受令者认为所接受的指令不正确或有疑问时,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但当发令人重申他的指令时,受令者必须迅速执行(明显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拒绝执行,但应说明情况)。如拒绝执行调度指令,一切后果均应由受令者或允许不执行该指令的领导人负责。 当发生拒

15、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意虚报或隐报情况的行为时,有关领导应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电力公司及省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38条 凡属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未经省调批准或省调调度值班员同意,各有关单位的运行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其运行方式或状态(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但亦应边处理边简明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属省调调度许可的设备,各有关单位必须得到省调当值调度员的许可后,方能进行停、复役操作。 属华东网调调度管辖和许可的设备其管理办法按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执行。 第39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电力法及有关法规、规程、规定行使调度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调

16、度值班人员依法调度,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310条 各发供电单位领导人向其运行人员发布的指令如涉及省调权限时,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 第311条 当发电厂、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同时接到省调和地调的操作指令时,应优先执行省调的操作指令(特殊情况由地调值班调度员向省调报告情况后,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决定操作指令的执行顺序);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当接到省调和地调互相矛盾的指令时,应立即向省调和地调报告,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决定如何执行指令。在必要时省调有权越级向地调管辖的变电站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地调管辖的变电站值班人员当接到省调值班调度员

17、的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报告省调和地调的值班调度员。 第312条 根据系统事故处理的要求,各地市供电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区 “事故限电序位表”,经本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现场规程,并报省调备案,各地市“事故限电序位表”所控制的实际负荷应不小于本地区总负荷的三分之一。每年上半年对拉限电序位表核定一次,六月底前行文上报省调。 省调根据全省系统结线方式、事故处理要求、各地市用电负荷的性质,每年综合编制全省“事故限电序位表”,经省电力公司总工程师审定,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华东网调备案。“事故限电序位表”批准后,批准部门应当通知有关用户。 为保证电能质

18、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调度值班人员需下令限电时,应当事先通知,下级调度值班人员和用电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迅速事先通知用户,按规定执行调度指令;事故情况下,调度值班人员可按“事故限电序位表”发布拉闸限电指令,受令单位必须立即执行,并如实汇报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指令、拖延执行指令或规定时间内达不到要求限电数量者按违反调度纪律处理。造成电网或用户损失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313条 当设备发生异常运行或电网出现异常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以及地调的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按规定迅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防止事故扩大。 省调通往各单位的调度电话,是电网统一调度重要手段,

19、非调度业务不得占用。省调打给各发电厂、变电站控制室的调度电话,应由值班负责人接话,若值班负责人离开控制室时,应预先指定专人代理,以免延误调度工作。 第314条 省电力公司和地(市)供电局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指令,应通过本级调度机构有关领导、技术专职、调度科(组)长等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如有关领导不在单位,则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接受和执行指令,同时尽快报告调度部门领导和科(组)领导。 第315条 各级值班调度员和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省调值班调度员名单应由省电力公司批准,并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发电厂、供电局应将本单位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任免名

20、单正式发文报送省调。 第316条 各级值班调度员应 按调度负责人批准的值班表值班。在特殊情况下调班须经调度科(组)长同意,一般情况下不得连续值两班。值班期间应严守岗位,集中精力,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续和交接班汇报制度。 第317条 我省范围内110千伏线路、电气设备均由省调统一制定编号原则和范围,由各地调按规定命名编号,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并报省调备案。 变电站名称的命名应由各单位立项基建时提出后报省公司批准。220千伏设备由省调统一命名编号,并报华东网调备案;500千伏设备由华东网调统一命名编号。第四章 并网管理 第41条 凡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必须与电网管理部门本着平

21、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按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履行并网手续,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 第42条 电网管理部门对并网电厂申请并网运行采取分级管理方式 1.凡单机容量达25兆瓦及以上或总装机总容量在50兆瓦及以上,直接接入110千伏电压等级电网的电厂,向省电力公司提出申请; 2.凡单机容量达25兆瓦以下或总装机总容量在50兆瓦以下,直接接入35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下电网的电厂,向地市供电局提出申请。 第43条 申请并网运行发电厂的建设应与其配套的送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同步建成、同步投产,并经有关电网管理部

22、门验收合格。待并网的发电厂或电网向电网管理部门提出并网申请报告,经电网管理部门批准,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己批准的并网申请与申请单位共同安排并网事宜。 第44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必须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必须具有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置和管理设施,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提供电气主接线图,主要设备参数、联网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远动及通信设备等技术资料,水电厂(包括蓄能水电厂)还应提供水工建筑、水文、水库调度曲线(调度图)等资料,核电厂还应提供核岛的有关资料和图纸。 2.与有关电网调度机构之间的通信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并已具备投运条件。 3.远动设施

23、己按设计建成,有关远动信息具备接入有关电网调度机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条件。 4.根据设计要求安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件。 5.与并网运行有关的电力、电量量测装置的技术等级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安装完毕和进行初步校验。 6.保证电厂和电网安全运行的安全稳定控制措施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 7.其他必要的技术设施和事宜。 第45条 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因电网情况变化,为保证电网和电厂安全运行而要求发电厂加装的有关设备,发电厂应按其要求加装。 第46条 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在接到发电厂的并网申请后,除对其是否具备并网条件进行审核外,对保证电网安全,须与电网配合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24、的整定值应认真组织计算,并下达执行。 第47条 电网管理部门的调度机构与发电厂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执行有关的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网调度机构应按发电机组设计能力同时体现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的原则及电网的运行需要统一安排并网电厂的调峰、调频、调压和事故备用。 2.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核定的发电机组最高、最低技术出力作为有关调度机构安排发电厂日负荷曲线和调峰容量的依据。 3.发电厂检修计划的编制应统筹考虑电网的需要和发电厂的情况,按电网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安排发电厂完成计划检修。检修进度应服从有关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检修安排的变动及临

25、修申请、批准等,按电网有关规程执行。 4.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有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日负荷曲线和电压曲线并接受电网管理考核。 5.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对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专业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明确这些设备的运行维护范围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6.确定电力(含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电量和电压的计量点,其量测表计的技术等级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校验。电量计量点原则上应设在设备的产权分界处。 7.发电厂应按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运行技术资料。 8.明确调度管辖范围。 9.电网安全措施管理。 10.调度系统现场值班人员培训、考核及认

26、证办法。 11.协议修订办法。 12.协议纠纷处理及仲裁办法。 13.其它。 第48条 根据发电厂机组的容量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以及电网的具体情况,由省电力公司确定与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电网调度机构。 第49条 电网与电网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内容,可参照对发电厂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运行方式的编制与管理 第51条 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应根据发用电生产计划、电网改造计划、设备检修计划、新设备投产计划等,并结合本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特点,在上级调度的统一部署下进行。 第52条 省调编制的运行方式分年、月、日、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等几种。年度运行方式应由省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月、节日和重大特殊运行方式由

27、省调总工程师批准;日运行方式由运方科长或主任工程师审定。上述各种运行方式应按照调度管辖范围报华东网调批准或备案,年度运行方式报国调备案。 第53条 凡属省调统一调度并纳入电网进行电力、电量平衡的发电设备,不管其产权归属及何种管理形式,均必须纳入电网运行方式和发电调度计划编制的范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应按照并网调度协议规定原则执行)。 第54条 编制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要求: 年度运行方式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上年度生产运行情况总结和本年度系统运行方式安排。主要内容应包括: 1.电网规模 上年末电网全口径及统调装机容量,上年内新增机组、500千伏及220千伏电网规模; 本年度计划新增发电机组、500

28、千伏和220千伏变电设备及总容量、输电线路等。 2.电力生产情况 上年度全口径及统调发、用电量增长情况及原因分析; 预计本年度全口径及统调发、用电量和增长情况(包括新投产机组); 全省及各发电厂分月有功、无功可调出力和预计发电量(包括新投产机组); 全省分月发用电量平衡计划及省际交换电力、电量预计。 3.负荷情况 上年度统调最大用电负荷、出现的日期及同比情况; 全省及地区分月的最大有功、无功负荷和预计用电量; 全网实际运行中机组停机备用情况、旋转备用安排。 4.电网运行 本年度电网主要运行方式安排计划; 水电厂水库水位控制及水能利用计划; 上年度电网统调平均峰谷差、最大峰谷差及其发生日期。火电

29、机组具有的调峰能力和实际调峰情况(调峰率),运行中调峰的主要矛盾; 上年度统调发电设备年利用小时、统调月平均发电负荷率、最小发电负荷率及其发生日期; 本年度预计电网峰谷差及调峰安排; 系统内主要发、输变电设备大、小修进度及分月最大同时检修容量表; 上年度完成的电网频率合格率,同比增长的百分点; 上年度完成的统调电压合格率,500千伏及220千伏最高、最低运行电压及出现的时间地点; 本年度预计最高、最低运行电压,无功功率分层分区平衡情况; 上年度电网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经济运行分析,本年度经济调度方案; 本年度低频减载和其它系统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整定方案。 5.网架结构 上年度电网网架结构主要变化及

30、运行中出现的安全稳定主要矛盾; 本年度电网网架结构主要变化及相应带来的安全稳定水平主要变化,预计可能出现的主要矛盾; 本年度系统潮流、稳定、电压、短路容量计算结果。 6.电网安全情况总结及分析 7.电网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年度运行方式中提出的问题、建议与措施,实际解决或落实的情况及效果; 上年度电网运行中发生的严重事故及一般事故统计; 本年度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及电能质量问题,解决的建议与措施; 其它应说明的问题与注意事项。 第55条 月运行方式根据省公司下达的季度生产计划、发电计划、设备检修计划、结合设备运行状况和调整计划进行编制。编制月运行方式应包括的内容: 1.各发电厂发电设备大小

31、修计划进度及平均检修容量表; 2.全省及各厂平均有功、无功可调出力及预计发电量; 3.全省及各地市峰谷平均可用负荷及全月可用电量计划; 4.省际联络线日典型送受电力计划曲线及月度送受电量计划; 5.主要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 6.当月主要新设备投产计划。 第56条 为制定年、月运行方式,各发电厂、供电局及所属地调需按时向省调报送下列资料: 1.发电厂 机、炉年、月度大、小修计划及主要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分别在10月上旬和每月10日前报下年度和下月计划; 每台机炉的微增煤耗曲线和可能组合下的全厂微增煤耗曲线,水电厂的微增水耗曲线; 发电机组的P-Q曲线(一次性提供); 机组的效率特性及开、停机炉的损

32、耗资料;机组升降出力的速率,烧油降低出力、滑参数运行的损耗资料(一次性提供); 厂用电系统结线及厂用电供电方式图; 水轮机组特性及水能利用计划和水库调度图(年初提供); 全厂月电能平衡报表(5日前报上月的); 各项经济指标及其它有关资料(年初提供)。 2.供电局 本地区次年及分月预计负荷(含最高负荷及低谷负荷)和预计用电量(峰、腰、谷用电量); 地区所属主要输、变电设备年度及分月大、小修计划; 地区系统结线图及正常运行方式图; 无功补偿设备一览表(包括调相机、电业和用户电容器组、同步电动机等); 地区电压控制点和监视点及每季电压曲线; 年度低频减载装置整定方案,地区电网稳定计算报告; 调相、调

33、压设备运行月报(含调相机、电容器组、变压器分接头、电抗器组等); 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月电能平衡报表。 以上各项中、项于年前10月上旬报送(月度计划每月10日前报送下月计划);、项于年初报送;项5月底前报送;项每季初报送;、项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的。 第57条 系统日运行方式编制应根据月度发电计划、设备检修计划及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综合考虑天气、节假日、近期水情、燃料供应、设备情况、省际电力交换及电网设备能力等因素,电力平衡留有一定的备用容量;根据预计负荷进行安全分析,避免出现按预定方式运行存在输变电设备潮流或电压越限。 系统日运行方式编制的内容: 1.全省及各厂预计发电出力曲线,峰、腰、谷发

34、电量; 2.省际电力交换曲线及全日峰、腰、谷交换电量; 3.全省及各地市预计负荷曲线及全日峰、腰、谷用电量; 4.主要发、输、变电设备计划和临时检修安排情况、机炉启停方式; 5.系统结线方式变化、稳定限额、电压、潮流控制及有关注意事项; 6.水电厂水库调度计划; 7.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变更情况及要求; 8.通信及调度自动化设备、电路变化情况; 9.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58条 节日或系统结线方式有重大变化时,还应编制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必要时提前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运行方式会议,预先安排布置,其内容应包括: 1.主要设备停复役计划、电网结线方式变更情况及存在的薄弱环节;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

35、动装置变更情况; 3.日出力、负荷平衡计划及峰谷调整手段; 4.潮流控制及安全、稳定措施; 5.电压质量及调相、调压措施。 为编制节日运行方式,各单位应在法定节日前二十天,将节日前一天起至节日后一天止的检修计划,最大、最小可能发电出力、供电负荷,以及主要用户节日生产情况等报省调。由省调统一安排并经审批后的节日运行方式,应在节日前三天下达或通知各单位。 第59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系统负荷、潮流以及电能质量情况,每月十五日为系统典型负荷实测日。各发电厂、地调、变电站,应按规定做好实测工作,并将当月十五日全天的负荷实测资料于当月二十日前报送省调运行方式科。 负荷实测报表的内容: 1.发电厂 分机组的有

36、、无功出力及全日有、无功发电量; 各条出线的有、无功潮流及全日有、无功电量; 各级母线电压; 厂用有、无功负荷及全日厂用电量,调相用负荷及全日调相用电量; 调相、调压设备运行状况(含主变、联变分头位置,高低压电抗器投运情况等); 主结线及厂用供电方式; 其它有关资料。 2.地调 各地调应汇总本地区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负荷实测资料,于当月二十日前报省调运行方式科。其内容包括: 各变电站每台主变各侧有、无功负荷及全日有、无功电量; 各变电站各级母线电压及电压合格率; 各变电站每条出线有、无功潮流及全日有无功电量; 各变电站每台主变分头位置及有载调压变月调整次数; 各变电站电业电容器组运行情况及峰

37、谷投切容量; 本地区各轮低频减载装置实测负荷(含分路开关及实测值); 低压电抗器投运组数及投切情况; 其它有关资料。 第510条 地区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编制主要是将本地区电网上一年的生产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本年度的运行方式进行计算、分析、安排,分析电网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保证地区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上一年电网生产运行情况总结分析 生产运行指标:包括并入地区电网火、水电厂年发电量,年、月分区用电量最大负荷、负荷率、无功电压、线损情况等; 生产运行情况:包括新设备投产,发、输、变电设备检修及安全情况,事故过程、原因分析、改进和防范措施、系统安全稳定控制装置

38、和稳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内部电力市场运营情况等; 电网规模:包括并入地区电网火、水电厂装机容量、地区网变电站、主变、线路数、电气及地理接线图、地区电网运行存在问题及分析。 2.本年度电网运行方式 新设备投产及电网改造计划、一次运行方式、设备检修计划、电力电量平衡等; 潮流分析、稳定计算、短路容量校核、无功电压、线损分析和系统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稳定措施等。 第511条 系统各类运行方式的编制,应考虑安全、经济和保证电能质量的要求。各发电厂、变电站、各地区的正常结线均应与主系统正常结线方式相适应。 220千伏及以下电网一般不允许出现电磁环网方式。第六章 基础资料及设备参数管理 第61条 凡属华东网调

39、和省调调度管辖或调度许可的设备,均应由设备所属发电厂、供电局向省调报送下列资料; 1.主要设备的技术规范及有关参数:发电机、变压器、线路、开关、闸刀及发电机励磁调压系统和调速系统的参数等,包括出厂试验和竣工实测参数; 2.各类设计、施工资料及图纸(包括一次结线图、开关排列顺序、平面布置图以及电厂的厂用系统、主蒸汽系统图等); 3.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及有关资料和图纸(包括线路、变压器、母差保护的原理图,220千伏故障录波器配置的型号等); 4.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远动等配置情况及有关资料和图纸(包括设计、制造厂图纸资料及调试报告等); 5.线路设计参数、互感参数、线路的地理走向

40、、换位、交叉、合杆情况,交叉管理的杆号、分接点,杆塔型式、导线排列、绝缘架空地线及引下装置等图纸资料; 6.地区电网正常方式结线图、地理结线示意图、各种安全自动装置安装的地点、负荷性质及用电资料等; 7.潮流、稳定及短路容量计算和失磁计算程序中所需的设备参数和系统运行数据。 第62条 上述参数由各设备所属厂、供电局在每年11月底前报省调,新设备投产参数按第八章有关要求报。 第63条 设备参数上报内容见附件八。 第七章 设备检修管理 第71条 电力系统设备检修分类 检修分为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其中临时检修分为非计划检修(设备非紧急状态)和紧急停役检修。 第72条 计划检修管理 1.检修计划分类:

41、检修计划分为年度检修计划、季度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日检修计划、节日检修计划,因基建施工或技改等需要,要求运行设备停役时,应由设备所属的生产单位纳入检修计划。 2.检修计划的编制与批复 年度检修计划:各发电厂应根据发电设备规定的检修周期,并考虑当年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 编制第二年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进度表,具体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各发、供电单位应根据设备检修、预试周期及运行设备具体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本单位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年度检修、预试计划,且各专业在停电时间上予以平衡。下一年度检修计划于当年10月上旬报送省公司生技部门和省调。经省公司生技部门会同省调统一平衡汇总并经审核

42、批准后,于11月份下达各单位。 季度检修计划:各单位应根据年度检修计划执行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在季前一个月的10日前,将季度检修计划报送省公司生技部门和省调。经省公司生技部门会同省调统一平衡汇总并经审核批准后,于季初下达各单位。 月度检修计划: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报出下月检修计划或对季度检修计划的调整意见,由省调根据系统情况统一平衡,并报华东网调许可后,于月底前下达各单位。 日检修计划:省调根据月度检修计划和工作单位的申请,并充分考虑电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安排机炉检修,在每天16:00以前随日生产计划一并下达。 节日检修计划:各发电单位应在法定节日二十天前向省调申报节日检修计划,由省

43、调平衡核准并报华东网调许可后,下达各单位。 2.检修计划的执行 发输变电设备按计划进行检修(试验)时,虽有批准的月度检修计划,设备的主管部门仍应在规定时间向省调提出书面申请。 发输变电设备检修原则上按月度检修计划的安排进行,已批准的月度检修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 未列入月度检修计划的检修申请,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73条 临时检修管理 1.临时检修含义:在月度检修计划中批准的设备检修以外的设备停役检修,包括非计划性检修(设备非紧急状态)和设备故障、缺陷等原因造成的紧急停役检修,均统计为临时检修。 2.临时检修(事故停役除外)应在设备停役前尽早向省调提出检修申请,省调应根据电网情况及有关

44、规定及时将属华东网调管辖(或许可)设备的临时检修申请转报网调。临时检修虽经批准,但是否构成事故,仍应按部颁电业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确定。 3.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对日调度计划和系统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的临时检修: 当天可以完工的设备检修; 收到次日调度计划后,次日可以完工的设备检修; 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相配合的检修工作(但不能超出计划检修设备的停役时间)。 4.下列情况不作为临时检修,但应预先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并双方做好记录: 利用低谷时段进行清扫、维护或消缺且不影响日调度出力曲线者,或虽部分影响出力曲线但系统条件允许修改出力曲线者。 与主设备检修相配合且不影响系统运行方式和其它发供电

45、设备者。 第74条 检修工作申请票管理 1.工作申请票的申报与接收 属省调调度管辖及省调许可的设备(影响220千伏系统主网方式、继电保护方式、机组出力或对用户供电者)停役、检修、试验等工作均要向省调申报检修(或试验)工作申请票。在正常工作日时间内工作申请票由省调运行方式科日方式专职人接收。在非正常工作日时间内紧急停役检修工作申请票由省调值班调度员负责接收。以计算机传输方式为主,电话传真及人员电话申报为辅。不管何种方式传输申报,申报人及接收人都必须在双方的工作申请票上签名,记录对方姓名,并进行复核。正常检修工作申请票应在开工前三天12:00前向省调报申请。新设备启动送电工作申请票和节日检修工作申

46、请票应提前12天报省调。延期工作申请票应在原批准完工时间前一天12:00前(只有一天工期的,应在当天12:00前)办理延期申请。 2.工作申请票的批复与执行 工作申请票批复以省调值班调度员的答复为准,正常检修工作申请票应在开工前一天12:00前答复申请单位,新设备启动送电工作申请票和节日检修工作申请票应提前3天答复申请单位。值班调度员在答复工作申请票前,应了解清楚工作申请票全部内容及批复意见和要求,属华东网调批准的工作申请票还要等待华东网调批准,然后全面答复申请单位的值班调度员或值长,并通知方式变动、保护调整、倒闸操作所涉及的相关单位。答复现场时电话答复为主,以计算机传输方式、电话传真为辅,且各自在工作申请票上签字。 3.工作申请票的改期 凡已答复的工作申请票,由于申请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开工的,由调度科注明情况后宣布作废并退回运方科备案。若因天气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申请单位要求改期的,调度科注明原因后退回运方科重新安排。若因系统原因不能按期开工,退回运方科重新处理。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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