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建设规程(火电部分).docx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2041608 上传时间:2023-01-03 格式:DOCX 页数:48 大小:264.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力安全建设规程(火电部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电力安全建设规程(火电部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电力安全建设规程(火电部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电力安全建设规程(火电部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8页
电力安全建设规程(火电部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力安全建设规程(火电部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力安全建设规程(火电部分).docx(4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DL5009.1-92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施行日期:1992年9月1日 第一篇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 应发展大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 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 程的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 第3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 则或补充

2、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 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第5条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 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6条从事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种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 取得合格证。但电工作业除外。 第7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 定。 第二章施工现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条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9条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 合格方可使用。使

3、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10条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 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 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 通。 第11条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必 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12条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 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 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 移作它用。 第13条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非

4、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 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14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 鞋或带钉的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第15条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格 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16条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除尘或通风装 置,以及其他安全设施。 第17条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 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 第18条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 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在高处清扫的

5、垃圾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第二节道路 第19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并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主要道路 应筑成环形并与主要临时建筑物的道路连通。双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6m,单车道 的宽度不得小于3.5m;在栈桥或架空管线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间的高度不得小 于5m。道路两侧应有排水沟。各种器材、废料等应堆放在排水沟外侧50cm以 外。 第20条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 15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0m,并应有良好的了望条件。 第21条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人行 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

6、汽车便桥应经 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桥的两侧应设可靠的栏杆。 第22条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时,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 和消防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 全通行的措施。 第23条现场的铁路专用线应按铁道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维修和运 行。道路和铁路相交处的路面应与轨面平齐;交通频繁的交叉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 志和信号,并设置落杆。 第24条铁路专用线两侧暂存的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m;严禁在铁 路岔线及铁轨上堆放物品。 第25条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轻便轨道应地基坚实、铺设平坦,坡度不得大于 3,枕木间距一般不得大于80cm,

7、铁轨连接处不得大于50cm。不得使用腐朽的 枕木。轨道两侧必须留出宽度1m以上的通道,轨道两端应设车档。轻便轨道应经 常进行检查、维护。 第26条斗车、小平车的制动闸和挂钩应完整可靠。轨道转辙器应设“锁死 器”。转车台应设置在坚固的地基上并与轨道在同一标高上。 第27条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路边应设交 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 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三节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 第28条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 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

8、。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 其他剩余器材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第29条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场与建筑物及用火作业区的距离应符合本规 程第124条的有关规定。 第30条器材不得紧靠木栅栏或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50cm以上的间 距,两端应封闭。 第31条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 处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杆应去皮竖放。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一次检 查、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 第32条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 用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库存放;汽油、酒精、油漆及 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

9、存放。危险品仓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124条 的有关规定。 第33条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 记。库房应保持通风。 第34条有车辆出入的仓库,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m;各材料堆之 间的通道不得小于1.5m。 第35条建筑材料的堆放高度应遵守表1的规定。 表1建筑材料堆高限度 第三章施工用电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6条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局 的有关规定。 第37条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 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38条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10、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 电设施。 第39条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生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色盲和其他不适于从事电气 工作的病症。 2.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运行维护合格证。 3.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第40条施工用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制订运行、维护、使用、检修、试验等 管理制度。 第二节施工用电设施 第41条施工用电设备应按具体使用环境进行选择。 第42条10kV及以下的施工用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2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

11、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于小于 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不得小于0.2m。2.560kV.A以上的变压器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在其周围1m以 外设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 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 第43条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 设配电室。 第44条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 得腐朽、劈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第45条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

12、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 部分应加防护。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 场所及热力管道。 第46条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不得 小于16mm2。 表2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第47条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 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2表4的要 求。 第48条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离 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第49条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 弱电线上方。线间距离

13、应满足表5的要求。 表3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 表4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表5同杆线路最小距离 (m) 第50条通讯、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 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接地。 第51条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 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 明显的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不 得小于100mm。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m。接头处应有防水 和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52条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

14、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 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第53条开关柜或配电箱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在 盘内。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第54条导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并采取固定措施。 第55条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 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第56条照明、动力合一的流动刀闸箱应装设四极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第57条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距离大于5m时应设流动刀 闸箱;流动刀闸箱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

15、 第58条施工用电的运行及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绝缘工具应定期 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6。 第59条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 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表6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要求 第三节施工用电及照明 第60条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第61条多路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开关及熔断器必须上口接电 源、下口接负荷,严禁倒接。负荷应标明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第62条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 三相插座。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第63条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

16、插座内使用。 第64条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 或使用绝缘工具。 第65条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 熔丝应有保护罩。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他金属 丝代替熔丝。 第66条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装好 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第67条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 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 备。 第68条现场110V以上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 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

17、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第69条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必 须装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 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 第70条碘钨灯采用金属支架时,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 不得带电移动。 第71条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在竹木脚手架上架 设时应设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木横担。 第72条开关应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第73条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墙 时应套绝缘套管

18、。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第74条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 不得超过12V。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行灯应有保护罩。 第75条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行灯 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次级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 第76条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装设110V或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 必须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措施应经批准;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 须用软橡胶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 到的地方。严禁用110V或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第77条在光线不足

19、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 灯。 第78条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79条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 规定: 1.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2.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触及 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3.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4.设专人监护。 5.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第四节接地及接零 第80条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 保护: 1.发电机、电动机及变压器(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电流互感器

20、的二次线圈。 4.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6.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7.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8.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的工作平台。 9.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10.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第81条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 网上;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总 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 第82条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如采用接地保护 时,接地网与变压器中性点应有金属性连接。 第83条接零保护

21、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闸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 2.吊车轨道接零后,再重复接地。 3.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 或熔断器。 4.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的干线允许合用,但其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1/2。 5.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 于相线截面的1/3,且不得小于1.5mm2。 第84条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 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钩挂。 第85条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

22、 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 第86条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接地、一部分接零。 第87条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 保护方式一致。 第88条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 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 第89条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第90条施工现场的下列设施应设防雷接地装置: 1.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脚手架、机具及烟囱、水塔等均应设置避 雷针。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 2.安装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与电力接地网、道路边缘、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不 得小于3m。

23、 3.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 得小于4mm、截面积不得小于160mm2。 第91条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必须可靠 地接地或接零。 第92条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 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第93条下列设施均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 2.施工现场及车间的氧气、乙炔管道分别连接成整体后予以接地。 3.汽车油槽车行驶时,必须用金属链条连接在底盘上,另一端拖在地面上。 第五节施工用电管理 第94条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

24、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 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第95条应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 程。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第96条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 批准后由运行班组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作好电气检查记录。 进行接引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第97条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的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及冬季前进行全面地清 扫和检修;在台风、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特殊性的检查、维护。 第98条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 第99条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第10

25、0条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DL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 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1条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和恢复送电应按本规程第四篇第二章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防火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02条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 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 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在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机器 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标准型灭火机一个。 第103条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26、试验,保持消防 水畅通、灭火机有效;消防水带、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 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 第104条在油库、木工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严禁吸烟,并设 “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第105条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 品。 第106条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经有关部门 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第107条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和存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 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 独隔离场所;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

27、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 火焊进行焊接与切割。 第108条贮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 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 第109条凡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 第110条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111条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露天存放 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第112条施工单位如需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 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第113条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必须防火

28、的设备箱,严禁用火焊切割 的方法开箱。 第114条烘燥间或烘箱的使用应由专人负责看管。 第115条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进行,距易燃物不 得小于10m;严禁在室内进行。 第116条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必须通风良好;作业时及施工完毕后的24h 内,其作业区周围30m内严禁明火;在室内施工时,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117条冬季采用火炉暖棚法施工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制订相应的防 火措施并设专人值班。 第二节临时建筑及仓库的防火 第118条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 第119条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领、

29、退 料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设防火墙。 第120条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主厂房的临时 封闭不得采用易燃材料搭设。 第121条临时建筑物内的火炉烟囱通过墙和屋面时,其四周必须用防火材料 隔离。烟囱伸出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50cm。严禁用汽油或煤油引火。 第122条氧气、电石、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及乙炔站应有避雷及静电接地设 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氧气瓶仓库的 室温不得超过35。电石仓库的地板应高出地面20cm以上,屋面不得漏雨。 第123条炸药库、制氧站、集中供氧站、乙炔站、石油液化气储气站等的建 筑和安全距离应满足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

30、范的要求。 第124条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续表7 第五章季节性施工 第一节夏季、雨汛期施工 第125条夏季、雨季前应做好防风、防雨、防火、防暑降温等准备工作;现 场排水系统应整修畅通,必要时应筑防汛堤。 第126条各种高层建筑及高架施工机具的避雷装置均应在雷雨季前进行全面 检查,并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第127条台风和汛期到来之前,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临建设施及高架机械均 应进行修缮和加固,防汛器材应及早准备。 第128条暴雨、台风、汛期后,应对临建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电源线 路等进行检查并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应立

31、即排除险情。 第129条机电设备及配电系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绝缘检查和接地电阻测定。 第130条夏季应根据施工特点和气温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露天作业集中 的地方,应搭设休息凉棚;特殊高温作业地点,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第二节冬季施工 第131条入冬之前,主厂房临时端、固定端、屋顶以及门窗孔洞应及早封 闭。 第132条对消防器具应进行全面检查,对消防设施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第133条对取暖设施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用火管理,及时清除火源周围的 易燃物。 第134条现场道路以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应及时清除积水、霜雪并采取 防滑措施。 第135条施工机械及汽车的水箱应予保温。停用后,无防冻液的水箱

32、应将存 水放尽。油箱或容器内的油料冻结时,应采用热水或蒸汽化冻,严禁用火烤化。 第136条汽车及轮胎式机械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 第六章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第一节高处作业 第137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 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8。 表8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第138条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应尽量减少高处作业;高处作 业必须有安全措施,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139条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 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第140条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

33、网或围栏。 第141条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第142条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143条在气温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应设取暖休息 室,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规定。在气温高于35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集中 区域应设凉棚并配备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和饮料。 第144条遇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在 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145条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 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146条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

34、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高处 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 第147条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 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 第148条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脚手立杆或栏杆等攀爬, 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第149条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 时,严禁抛掷。 第150条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 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第151条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 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

35、防止坠落的措施。 第152条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 严禁使用金属线。 第153条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 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第154条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 够,并应选用适合于杆型的脚扣,系好安全带;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 专人监护、联络;登高工具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检查、试验。 表9登高安全工具的试验标准 第155条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险区 内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第156条非有关施工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并 严格遵守有关

36、安全规定。 第二节交叉施工 第157条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需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 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 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 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第158条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 挂警告牌。 第159条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 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在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 位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第160条交叉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

37、掷,应用工具 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第161条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提出安全措 施;必要时应由运行单位派人监护。 第七章脚手架及梯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62条脚手架的荷载不得超过270kgf/m2。脚手架搭设后应经施工及使用部 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163条荷重超过270kgf/m2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 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 第164条在构筑物上搭设脚手架均应验算构筑物强度。 第165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钢管立杆应设置金属底座或垫木。竹、木立 杆应埋入地下3050cm,杆

38、坑底部应夯实并垫以砖石;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应绑 扫地杆。横杆必须平行并与立杆成直角搭设。 第166条竹、木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绑扎时 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杆、大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 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 第167条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支杆及剪刀 撑。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支杆埋入地下深度不得小于 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横向每隔7m必须与 建筑物连接牢固。 第168条脚手板的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脚手板应满铺,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

39、 20cm。 2.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 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3.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4.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砖垫。 5.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 带,下方应设安全网。 第169条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设1.05m高的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 或设防护立网;里脚手的高度应低于外墙20cm。 第170条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并应钉 防滑条。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cm。 第171条采用直立爬梯时梯档应绑扎牢固,间距不

40、大于30cm。严禁手中拿物 攀登。不得在梯子上运送、传递材料及物品。 第172条竹、木脚手架的绑扎材料可采用8号镀锌铁丝或直径不小于10mm 的棕绳或水葱竹篾。 第173条在通道及扶梯处脚手架的横杆应抬高加固,不得阻碍通行。在搬运 器材的或有车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柱应设围栏并挂警告牌。 第174条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长期停 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75条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 安全带,递杆、撑杆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 专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176条

41、拆除脚手架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 体推倒。 第177条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10的规 定。 表10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 第二节脚手架及脚手板的选材与规格 (一)钢管脚手架及钢脚手板 第178条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的钢管,长度以 46.5m及2.12.8m为宜。凡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蚀的钢管,严禁 使用。 第179条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凡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禁使用。 第180条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 接头搭接长度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式接头应有穿销并用扣

42、件连接,不得用铁丝 或绳子绑扎。 第181条高层钢管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附近有架空线路时,应满足安全 距离要求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182条钢脚手板应用厚23mm的A3钢板,规格以长度1.53.6m、宽 度2325cm、肋高5cm为宜。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有 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二)木脚手架及木脚手板 第183条木杆应采用去皮杉木或其他坚韧硬木。凡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 木杆,以及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严禁使用。 第184条木质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 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的可双杆合并使用,或单杆加密使用

43、。 第185条木脚手板应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30cm为宜,长 度以不超过6m为宜。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横透节及多节疤的,严禁使 用。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三)竹脚手架及竹脚手板 第186条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 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直径在 69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凡青嫩、枯脆、白麻、虫蛀的,严禁 使用。 第187条竹片脚手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0mm,螺栓必 须拧紧。竹片脚手板的长度在2.22.3m、宽度在40cm为宜。 (四)特殊形式的脚手架 第188条挑式脚手架的斜撑杆上端应与挑梁嵌槽固定,并用螺栓、扒钉或铁 丝等连接;下端应固定在立柱或构筑物上。 第189条在门窗洞口搭设的挑架(或称外伸脚手架),其斜杆与墙面的夹角一般 不大于30并应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 处;墙内大横杆两端伸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