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事项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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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与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体规划、专业规划、长期发展规划;(三)制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机制重大改革措施;(四)决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

2、项。法津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省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决定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的决策程序,按照专项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省局可以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确定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省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工作制度,保证决策内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第七条

3、省局办公室按照省局工作议事有关规则,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时组织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并督导承办决策事项处室(单位)印发执行。省局法规处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省局反不正当竞争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省局具体承办决策事项的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单位)依据本规定的程序负责决策事项的启动、推进、执行、调整等程序的具体实施。第二章决策草案第八条省局各处室(单位)自行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或者收到决策事项办理通知的,应当进行研究论证,草拟研究论证审议报告,报请省局党组会议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第九条省局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以省局党组会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由决策承办处

4、室(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第十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等。第十一条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和配合处室(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就决策建议的来源、拟订决策的目的和程序、意见建议征集与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情况等内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按照依法决策的原则,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

5、、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第十三条决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后,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决策事项在制定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以及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根据决策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第十五条决策事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其他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特别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或

6、者相关特定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第十六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通过省局网站、或者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决策草案、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二)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时间;()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予以解释说明。第十八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决策方案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

7、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处室(单位)负责组织。第十九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式等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在召开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会的相关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第二十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决策承办处室(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

8、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处室(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制作听证记录,并撰写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理由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公众反馈,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

9、、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等论证方式。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第二十四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合理研究论证时间,并提供论证所需资料。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

10、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报告;报告包括专家论证的基本情况、专家的主要意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第二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在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已按照有关规定对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再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单位进行。第二十七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

11、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处室(单位)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提请省局党组会议审议决策草案;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应当采取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请省局党组会议审议决策草案。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省局党组会议审议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送省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处室(单位)不得在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草案草拟前的过程中转交省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九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省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

12、决策草案及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起草过程的起草说明;(二)省局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相关材料;(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依据;(四)征求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和分歧意见协调的相关材料;(五)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六)决策承办处室(单位)或者省局法规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省局党组会议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杳明示法律风险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可以提交省局党组会议审议。第三十条省局法规处应当将相关材料交省局法律顾问,结合法律顾问意见,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是

13、否符合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省局法规处经商法律顾问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去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第三十二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因特殊情况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在提交省局党组会议审议时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第三十三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提交省局党组会议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

14、纳情况报告;(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六)省局法规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决策草案应当经省局党组会议审议,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形成纪要。集体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第三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通过省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发布、同步进行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三十六条重大

15、行政决策发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建议来源;(二)决策程序及过程说明;(三)决策详细内容;(四)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五)其他需要发布的内容。第三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解读可以通过文字宣传、新闻发布、在线访谈等方式进行。第三十八条省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发布后,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三十九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的情况,应当按要求通报决策承办处室(单位)。第四十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

16、)应当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省局负责人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执行单位或者省局提出意见建议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可以组织进行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省局认为的有必要的其他情形。开展决策后评

17、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第四十三条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之日起十日内,向省局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过程和方式;(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重大修改的,应当同时提出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方案,依照本规定,由决策评估处室(单位)提交省局党组会

18、议审议决定。第五章全过程记录、立卷归档及档案管理第四十四条重大决策议案提出,应当有文字议案,由提出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加盖部门印章,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第四十五条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应当建立签到、会议记录等制定,同时应当形成评估报告。第四十六条风险评估应当采用文字记录评估过程、评估依据及文字评估报告等。评估参加人应当在评估过程记录及评估报告签署个人意见及签名。第四十七条合法性审查结果应当由省局法规处审查人员及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署名。第四十八条集体决定应当建立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有表决权参会人员应当署名,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是否签名。第四十九条决策全过程文字资料由决策议题提出处室(

19、单位)负责收集、立卷、归档。第五十条重大决策实行一决策一档管理。重大决策文字资料按照时间先后J1.1.页序装订立卷归档。第五十一条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与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二、制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体规划、专业规划、长期发展规划;三、制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机制重大改革措施;四、决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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